第四章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4.1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概述 商业秘密保护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历史产物。 4.1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概述 商业秘密保护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历史产物。 TRIPS协议明确规定“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经营秘密:客户名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标底、标书内容等经营性信息 技术秘密: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等技术性信息。(技术诀窍、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Know-how)
我国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 《合同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4.2 商业秘密的特性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经济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实用性(具有实用性) 秘密性 商业性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客观状态 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相对秘密性:不特定人、地域范围 (2)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主观状态 保密措施的种类 :物理措施 、软件措施 合理的保密措施:不要求采取极端的和过分昂贵的保密措施
(3)经济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现实利益和潜在利益 积极信息和消极信息 (4)实用性(具有实用性) 具体性 :以现有的知识或技术水平不必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掌握该技术并加以利用,产生积极的效果;实际可以施行的方案或信息。 确定性 :整体信息或信息组成要素的确切排列组合
4.4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的行为) 4.4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不正当获取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来源正当但披露、使用不正当的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有过错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披露的行为)
2、不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情形 他人自行研究、设计的相同信息 他人从其他途径合法获取的相同信息 反向工程 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
3、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2)行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以下) 、扣留侵权资料 (3)刑事责任 : 短期自由刑(最高刑7年) 、罚金
4.3 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与转移 一、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 1、职务与非职务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 4.3 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与转移 一、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 1、职务与非职务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优先)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2.委托和合作开发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均有权) 第341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3.委托开发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委托人免费实施) 第339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合作开发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共有) 第340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5.后续改进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各自) 第354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二、技术秘密转移(许可和转让) 《合同法》中广义技术转让:许可+转让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技术秘密转让(广义)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瑕疵担保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4.5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主体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期限限制:不得超过二年。 (3)按月补偿: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6 技术秘密及其专利申请 技术的保护方式: 申请专利 予以保密 申请专利和保密结合 选择公开 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的区别 保护条件不同 4.6 技术秘密及其专利申请 技术的保护方式: 申请专利 予以保密 申请专利和保密结合 选择公开 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的区别 保护条件不同 专利保护——以公开技术为条件 商业秘密保护——以保密技术为条件 构成要件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保护期限、排他性、稳定性) 权利取得不同
选择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时应考虑的因素: 专利与商业秘密相结合的综合保护 技术生命周期长短 技术研究开发的难易 技术保密的难易 技术能否达到专利法要求(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具备三性) 产品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价值 专利与商业秘密相结合的综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