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品的配套規劃與投信反映 張哲睿 建弘投信財務工程部
投信實務執行的困難 法令規範 期貨選擇權契約設計與存續期間 期貨商品種類與投信實際持股 相對績效與絕對績效導向
投信目前的規範與需求差異 避險: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契約之總價值,不得超過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選擇權有Delta效果,然而法令規定選擇權市值以「履約價格×契約乘數」計算,完全不考慮選擇權價內外程度,故價外選擇權無法完全有效避險。
投信目前的規範與需求差異 增加投資效率:未沖銷多頭部位與未沖銷空頭部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在法令上賣出買權為(Short Call)列為增加投資效益之多頭部位,且與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額度合計與學理上多空之概念不同。 選擇權市值以「履約價格×契約乘數」計算,忽略Delta效果,影響價外Short Call之意願。
期貨選擇權契約設計與存續期間 個股選擇權須實務交割 期貨合約存續期間過短 買進賣權實務交割必須賣出股票 轉倉交易成本高: 每個月轉倉一次 轉倉面臨供需失衡風險(法人大都平倉買入進月合約,賣出新倉遠月合約,導致次月逆價差擴大)
期貨商品種類 國內投信: 外資法人: 投資標的大多為中小型股,其成分內容與指數關聯性較低,交易台指期貨意願低。 期貨避險需求標的:中型(小型)指數期貨與傳產指數期貨 外資法人: 主要投資標的為權值,基於賦稅、匯率、流動性與交易成本考量,多交易摩台指。
相對績效與絕對績效導向 相對報酬: 國內基金大多以排名作為好與不好的依據,投信法人不願以期貨進行避險。 絕對報酬: 相對絕對報酬基金數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