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賽的規則
辯論之定義 所謂辯論,是對同一議題持有不同意見的人,依照公認的規則,彼此當面用口語互相辯駁,以期獲得共識的一種溝通活動。
辯論之要領 能「立」 要將自己的意見、理由清晰明確的向聽眾表達出來,以建立己方的論點、主張。 能「破」 要能駁倒對方的主張。 結論要「破」、「立」兼顧 辯論末尾的結論,一方面要整理我方論點,使聽眾清楚己方主張,進而認同且信服;另一方面要針對彼方論點提出整體性批駁,使聽眾明白對方論點的錯誤與缺陷。
辯論賽規則 ~君子之爭 第一條 比賽人員 辯論比賽分正反兩方,各推派出賽辯士三位,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反)方一辯、二辯、三辯,並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結辯。
第二條 發言程序 本場辯論賽發言時間採「3.3.3」制,即申論3分鐘、質詢3分鐘、結辯3分鐘,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 發言程序 第二條 發言程序 本場辯論賽發言時間採「3.3.3」制,即申論3分鐘、質詢3分鐘、結辯3分鐘,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 發言程序 (一)正方一辯申論,3分鐘。 (二) 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3分鐘。 (三) 反方一辯申論,3分鐘。 (四) 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3分鐘。 (五) 正方二辯申論,3分鐘。 (六) 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3分鐘。 (七) 反方二辯申論,3分鐘。
第二條 發言程序 發言程序 (八) 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3分鐘。 (九) 正方三辯申論,3分鐘。 (十) 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3分鐘。 第二條 發言程序 發言程序 (八) 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3分鐘。 (九) 正方三辯申論,3分鐘。 (十) 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3分鐘。 (十一) 反方三辯申論,3分鐘。 (十二) 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3分鐘。 (十三) 休息時間,1分鐘。 (十四) 反方結辯,3分鐘。 (十五) 正方結辯,3分鐘。
第三條 計時方式 由計時人員負責以按鈴方式告知發言辯士。 申論、質詢及結辯:於2分30秒按短鈴一響,3分整再按長鈴一響。 第三條 計時方式 由計時人員負責以按鈴方式告知發言辯士。 申論、質詢及結辯:於2分30秒按短鈴一響,3分整再按長鈴一響。 時間屆滿辯士即應立刻停止發言,否則視為違規。
第四條 協助違規 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否則視為違規,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質詢權利 未經被質詢者承認之言詞,質詢者不得引述以為質詢。 第五條 質詢權利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並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未經被質詢者承認之言詞,質詢者不得引述以為質詢。
第六條 質詢義務 質詢時間內,質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引申,否則視為違規。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答辯者得要求其停止。
第七條 答辯義務 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明顯不合理時,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第七條 答辯義務 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明顯不合理時,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答辯者答覆質詢恆應保持「切題」之原則。 答辯者故意否認己方陳述之言詞,視為違規。
第八條 反質詢與搶答 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反質詢,否則視為違規。 答辯者經質詢者要求而不停止回答者,稱為搶答,視為違規。 第八條 反質詢與搶答 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反質詢,否則視為違規。 答辯者經質詢者要求而不停止回答者,稱為搶答,視為違規。 答辯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惡意要求重述者,視為違規。
第九條 結辯義務 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或對他方以提出之論點加以反駁。 第九條 結辯義務 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或對他方以提出之論點加以反駁。 結辯人員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新論點,否則視為違規。
第十條 偽證抗議 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提出抗議。
第十一條 評分標準 評分單中雙方團體總成績350分,包括每位辯士個人成績各100分(申論35分,質詢45分,答辯20分)及結辯50分。 第十一條 評分標準 評分單中雙方團體總成績350分,包括每位辯士個人成績各100分(申論35分,質詢45分,答辯20分)及結辯50分。 於各評審之評分單上獲較高分數之一方即為該評審判定之勝方,於全班評分單中取得較多勝利張數之一方即為該場比賽之勝方。 最佳辯士:個人總成績最高者。
辯論技巧(駁論戰術) 指出對方論證的謬誤 當對方提出的論點中含有錯誤論證(前提謬誤、推論謬誤)時,辯士將其直接指出,就可以達到駁論之目的。 例如:「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謬誤 例如:循環論證的謬誤(死刑不人道,因為死刑違反自然,死刑為什麼違反自然?因為死刑不人道。)
駁論戰術 攻擊對方論點不一致或是矛盾的地方 當對方辯士協調不足,論點發生矛盾時,我方即可據此加以反駁。
駁論戰術 提出反證 針對對方論點中的某一項論證,提出相反的證據,也可以達到駁論的效果。 例如:當對方提出因果論證時,我方如果能提出實例不符合該因果關係,此時對方論點自然會被瓦解。
駁論戰術 雙刀法 亦稱「二層逼論法」、「進退兩難法」。 設定兩條路給對方選擇,但實際上兩條都是死路,迫使對方無論如何回答,都可為己方所用。 故事:「希臘雄辯家普洛泰谷勒士與學生歐辣薩士之訴訟」。
駁論戰術 利用對方證據和前提做出相反的論證 亦稱「借刀殺人法」 根據對方提出的證據,另外做出有利於己方且更合理的論證,以反駁對方論點。 例如:「基於公平」,「高中聯考應併入國中在校成績」之辯。
駁論戰術 殘餘法 亦稱「消去法」 將特定事件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整理成為幾個種類,然後將不利於己方或是用不到的情況,逐一消去,最後留下有利的情況再進行推論。 例如:廢除死刑辯論中,反方可將犯罪者「事前自認會不會被抓到」分成三類進行推論。
駁論戰術 導入荒謬 亦稱「間接還原法」 將對方論點,逐步地擴大解釋、縮小解釋,或是利用其他的言辭技巧,使其論點歸結至不合理,進而達到反駁的目的。 例如:「設立賭博特區」辯論中,正方認為賭博是人類的天性,無法禁絕,何不開放?反方即可到入荒謬。
奧瑞岡式三人制辯士職責 一辯 起 正方 說明變革的理由(可從需要性、根屬性、解決力、損益性擇要陳述) 反方 闡述問題主要根源、基本立場與主要論點 起 正方 說明變革的理由(可從需要性、根屬性、解決力、損益性擇要陳述) 反方 說明反對的主要理由,針對正方主要論點的謬誤之處加以攻擊。
奧瑞岡式三人制辯士職責 二辯 承 正方 提出完整計畫與方案並闡述其利益;反擊對方之攻擊,加強己方論證 反方 詳細比較雙方方案之優劣與損益性 承 正方 提出完整計畫與方案並闡述其利益;反擊對方之攻擊,加強己方論證 反方 攻擊正方計畫,若打算提相抗計畫此時需做完整的說明藉此反擊正方計畫
奧瑞岡式三人制辯士職責 三辯 轉 正方 反駁反方重要申論內容;反方若提相抗計畫時,則反駁其相抗計畫 反方 全力反駁對方論點的謬誤並強化己方論點 轉 正方 反駁反方重要申論內容;反方若提相抗計畫時,則反駁其相抗計畫 反方 反駁正方重要申論內容;若有相抗計畫且遭正方攻擊時,則反駁對方的攻擊
奧瑞岡式三人制辯士職責 結 辯 部 分 合 綜合、歸納、整理全場比賽的主要重點: 將己方論點加以整理並陳述 綜合所有重要的駁論
參考書目 縱橫辯論 奧瑞岡式辯論剖析 諸承明著 桂冠出版 實用雄辯術 董秋楓著 大孚書局出版 思想的顏色 殷海光著 商務印書館出版
場地布置 講桌 反方 正方 主席、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