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4年度廉政會報 圖利與便民 報告單位:政風室
壹、前言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便利,但圖利之行為違法,便民卻是在法定權限內為裁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貳、立法規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一、圖利罪適用對象-公務員 身分公務員 職權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 注意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與公務員成立共犯者,亦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二、圖利罪之要件 ․須有圖利之『故意』 ․須『明知』違背法令 ․須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圖『不法利益』 ․須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三、圖利罪之類型 ․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四、圖利罪之實務案例(1) ․旅客攜帶超額洋酒,公務員利用機會帶其出關,逃避課稅。 ․公務員查獲走私案件,違法未予查課補稅。 ․公務員查得走私物品,同意私人將私貨搬走,免受處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四、圖利罪之實務案例(2) ․公務員查獲走私犯,縱放不予取締。 ․公務員藉機非法銷除補稅資料,使各廠商因之獲得免除補稅之利益。 ․公務員對於查獲逃漏稅之案件,不依章行事,強詞曲解,而為違法之處理,使廠商免予受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四、圖利罪之實務案例(3) ․公務員對於申請退稅案所送之不實進貨發票,查核不實、准予退稅。 ․公務員對於交查漏稅案故意拖延,坐令違規人逾課罰期間而得以免罰。 ․公務員免除對廠商稅捐之查核。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四、圖利罪之實務案例(4) ․公務員未依規定而同意減免關稅捐。 ․公務員對於進口農產品檢疫時,發現有禁止進口之原因,仍准進口。 ․公務員值班檢查時,發現加工區之廠商私自搬運物品離開、準備內銷,竟違法放行,未予查扣。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五、便民之內涵 ․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 意 ․本於其職權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為之 ․僅係在手續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未使他人獲得不法利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六、圖利與便民之區別(1) 「圖利」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其他 私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客觀上有 違背法令,圖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 ,始可構成圖利罪。 「便民」則在主觀上無獲取不法利益 的意思,其取得的為合法利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參、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六、圖利與便民之區別(2) 只要主觀上未具違法意圖,依法行事, 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均是「便民」。 只要主觀上未具違法意圖,依法行事, 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均是「便民」。 相反的,若是具違法意圖,就算只是 圖幾塊錢,亦構成「圖利」,不論獲 利多少,所得均屬不法利益,均成立 圖利罪。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肆、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伍、結論 公務員應以健全法紀素養、提高服務精神為要,並對個人執行職務相關之法律與行政命令深入瞭解,只有確實釐清權益與責任之分際,在執行職務時,兢兢業業遵守有關法令與規定,善盡職責,才能達成便民、利民又不違背法令之任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簡 報 完 畢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