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及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业务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受托投资只能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受托投资业务就是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是指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综合类券商的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如下图所示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所谓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定向资产管理又称专户理财,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以客户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行为,一般起点为1000万元。
(一) 定向资产管理的特点: 1、个性化强:根据客户的个体情况设计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产品和组合; (一) 定向资产管理的特点: 1、个性化强:根据客户的个体情况设计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产品和组合; 2、安全性好:客户资产由银行托管,全程监控,保证资产的安全; 3、透明度高:客户可以定期获得账户报表和投资报告; 4、目标清晰:定向资产管理的资产运作不受到申购和赎回干扰和影响,能够致力于投资运作,保证投资风格和既定投资方针不出现较大的偏移。 5、专属服务:资产管理部、营业部、投研团队、后台运营提供的资源和信息,为定向客户提供多对一的尊贵服务。
(二)定向资产管理的操作流程 定向资产管理的操作流程一般如下: 1、客户接洽:客户咨询证券营业部或者资产管理部, 2、需求沟通: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风险偏好程度; 3、设计方案:根据客户性质,资产状况,风险偏好,为客户选择和设计合适的投资组合方案; 4、签署合同:证券公司、客户、银行签订书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明确投资范围、委托期限、结算周期、相关费用等关键事宜;
(二)定向资产管理的操作流程(2) 5、账户开立:合同签订后,证券公司和银行为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银行托管专用账户; 6、资金划拨:根据合同约定,客户将资金划入银行托管专用账户; 7、投资运作:资金到账后,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开始账户运作; 8、客户服务:通常建立例行沟通与汇报制度,每个固定期限提供操作总结。
(三) 定向资产管理的客户对象及条件 客户委托资产规模(包括股票和现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客户的身份真实、委托资产的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客户对风险收益的关系具有正确的理解,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每份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四)定向理财产品常见类型 1.固定收益产品:以各种期限和类别的债权品种,辅以新股申购,力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2.股债混合产品:通过对市场趋势的判断,主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追求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获得超额回报。 3.基金精选组合:借助基金评价系统,通过对基金品种的深入研究,主动配置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 4.股票精选组合:通过积极把握市场节奏和趋势,灵活配置成长类和价值类股票,寻求超额回报。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2008年5月31日,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遵守以下规范: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15.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 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17.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18.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9.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20.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时,客户将委托的证券从客户原有证券账户划转至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客户将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至该客户其他证券账户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这里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2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25.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 26.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现状 1.投入产出不成正比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成“鸡肋” 受集合理财业务赚钱效应的冲击,该业务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占比逐渐下降, 自2005年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开闸以来,不少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的目光就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上向其转移。其原因主要是集合理财产品容易形成规模,存续期长,需要的人手也较少,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这些方面都不具备优势。
(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现状 2.大型券商在接受定向资产管理时多以1000万元作为起点,3000万元至5000万元才是目前证券公司开展定向理财业务接受的主要资产规模
依照《细则》规定,进行一对一专户理财的客户必须将资金放进银行托管,再由银行委托给券商管理,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 而银行作为托管方,要按资金量收取0.2%左右的托管费。 "100万元,提取千分之二的托管费,仅有2000元。 "一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人员表示,"银行托管的合作限制,100万元的门槛很可能会造成我们的亏本。 "
此外,券商开展定向理财业务需要的运作成本也比较高,例如配备专业的理财服务团队及投研平台、产品设计、进行估值以及定期编制各类策略报告等等,都是需要证券公司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 对于券商而言,无论是100万元的资产还是1000万元的资产,实际所要付出的成本却是一样的。 因此,从成本与收入的角度分析,资金量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资机构、工商企业、政府基金、信托公司或是个人是现今券商主要竞争的目标客户。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 公司受托经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独立核算。核算时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证券买卖,按代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 期末,公司应当按照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经营受托管理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该表的附表“受托业务表”中单独反映,不应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于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约定计算确认收入;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设置 为了正确反映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应设置“代理业务资产”账户和“代理业务负债”等账户进行核算,增设“银行存款—受托管理客户存款”、“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存出与托管客户资金”明细帐。
(一)“代理业务资产”账户 “代理业务资产”账户属资产类账户,反映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用受托资金购买证券的实际成本、出售收入及其差价。 “代理业务资产——投资成本”的借方登记证券公司用受托资金购买证券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卖出证券结转的实际成本。 实际卖出证券的价款大于实际购买成本的差额记入“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的贷方, 实际卖出证券的价款小于实际购买成本的差额记入“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的借方。
(二) “代理业务负债”账户 “代理业务负债”账户属负债类账户,反映公司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资金。 该账户的贷方登记证券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的款项; 借方登记到期退还委托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 “代理业务负债”账户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资产管理所形成的资金。
(三)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账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账户属损益类账户,反映证券公司经营受托投资而取得的收益。 该账户的贷方登记属于证券公司的收益金额以及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收入; 期末,应将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账户应无余额。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账户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分类账。
(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支出”账户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属损益类账户,反映证券公司经营受托投资而发生的损失。 该账户借方登记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金额;期末,应将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结转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应无余额。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分类账
三、会计处理 1.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受托管理客户存款户 贷:代理业务负债
2.将委托资金款项划入清算公司, 借: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受托管理客户存款
2.证券公司用受托资金购买证券,按实际成本: 借:代理业务资产——投资成本 贷: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证券公司在交易中发生的手续费收入和支出: 借: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支出 (应由证券公司承担的交易费用)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应由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的交易费用)
3.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贷:代理业务资产——投资成本 (按卖出的证券的成本结转) 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按实际卖出证券收到的款项与成本及交易费用之间的差额计价入账,已实现未结算收益记入贷方,已实现未结算损失记入借方)
证券公司在交易中发生的手续费收入和支出: 借: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支出 (应由证券公司承担的交易费用)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应由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的交易费用)
4.定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并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借: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贷:代理业务负债(按合同规定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入账)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代理业务发生亏损时,证券公司的分录为: 借:代理业务负债(按合同规定属于委托客户的损失入账)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支出 贷: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5. 到期退还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受托管理客户存款 贷: 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借:代理业务负债 贷:银行存款—受托管理客户存款
[ 例6-5] 大华证券公司接受京华公司的委托为其进行资产管理,委托期为1 个月。资料如下: (1) 3 月1 日,收到京华公司汇人的款项10 000 万元时,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受托管理客户存款 10000 万 贷:代理业务负债 10000 万
(2) 3 月1 日,大华证券公司将飞达公司汇人的款项存入指定的清算代理机构时,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10 000 万 贷: 银行存款—受托管理客户存款 10 000 万
(3) 3 月5 日,大华证券公司用委托资金买入甲股票,成本为9798 万元。交易中应由证券公司承担的交易费用为1万元,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及手续费共计2万元,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代理业务资产——成本 (股票甲) 9800 万 贷: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9800 万 借: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支出 1万 贷: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 1万 借: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 2万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支出 2万
(4) 3 月15 日,将5 日购入的甲股票卖出,扣除佣金、印花税等实际收入项12000 万元,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12000 万 贷: 代理业务资产——成本(股票甲) 9800 万 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股票甲) 2200 万
(5) 3 月18 日,大华证券公司用委托资金又买入乙股票,成本为11000 万元,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代理业务资产——成本(股票乙) 11000 万 贷: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11000 万
(6) 3 月30 日,将18 日购入的股票卖出,扣除佣金、印花税等实际收入款项9800 万元,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9800 万 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股票乙) 1200 万 贷: 代理业务资产——成本(股票乙) 11000 万
(7) 3 月31 日,证券公司按规定计算资产管理费10 万元时,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款项 10 万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10 万
(8) 3 月31日 ,合同到期与飞达公司结算时,按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大华证券公司应获取(承担)受托投资管理收益(亏损)的20% ,而飞达公司应获取(承担)受托投资管理收益(亏损)的80% 。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1000万 贷:代理业务负债 800 万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200 万
(9) 3 月31日,调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余额时,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求: 借: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 200 万 贷: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200 万
(10) 3 月31 日,大华证券公司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收取10 万元资产管理费,退还委托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时,根据相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分求: 借:银行存款——受托管理客户存款 10800万 贷:结算备付金——受托管理客户备付金 10800万 借:代理业务负债 10800万 贷:银行存款 10790万 应收款项 10万
第二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相关制度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4.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人; (四)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9.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每日将集合计划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数据,同时发送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监控和核查。
45.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三)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四)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五)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45.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八)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委托资产的当期稳定收益和长期稳健增值。 低风险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产品简介 风险特征 限定性 海通海蓝宝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委托资产的当期稳定收益和长期稳健增值。 低风险 非限定性 海蓝消费精选 把握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背景下消费改善中孕育的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或具有持续价值创造能力的公司,谋求计划资产的长期增值。 高风险 海蓝内需价值优选 把握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背景下内需驱动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或具有持续价值创造能力的公司,谋求计划资产的长期增值。 中等风险
把握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中的成长机会,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市值公司股票,谋求计划资产的长期增值。 高风险 非限定性 新兴成长 把握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中的成长机会,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市值公司股票,谋求计划资产的长期增值。 高风险 稳健成长 灵活配置大类资产,通过数量分析与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发掘并投资优质的价值股与成长股,追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较高风险 限定性 季季红 以本金安全和保持流动性为前提,获得稳定的债息与股息收入,同时把握资本利得机会,实现本计划资产在管理期内战胜通胀的收益目标。 较低风险 金中金 保持本计划资产的良好流动性,力争在低于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从而实现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中等风险 稳健增值 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力争在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实现集合资产的稳健增值。
会计核算: 业务会计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受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核算,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每月按受托资产规模和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