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實務Ⅰ 授課教師:李健民 上課班級:320
課程大綱 旅行業組織結構 旅行業之分類 旅行業之管理
旅行業經理人 經理人人數: 綜合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4人 甲種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2人 分公司及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1人
旅行業經理人 經理人資格:旅行業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妥託之有關 機關、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 始得充任。 1.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二年以上者。 2.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者。
旅行業經理人 3.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特常約領隊、導遊六年以上者。 4.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年以上或專任職員六年或特約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旅行業經理人 6.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二年以上者。 5.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6.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二年以上者。 7.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者。
旅行業經理人 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旅行 業任職者,應動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 受雇為經理人。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 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資,得按其具備 之年資減一年。 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旅行 業任職者,應動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 受雇為經理人。
旅行業經理人 組織人員結構之限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旅行業經理人 3.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滿尚未逾二年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往尚未逾二年者。 3.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滿尚未逾二年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無行為能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7.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組織結構與功能 旅行業內部組織結構乃依其營業性質與需求, 各有其不同之配置。 1.遊程躉售業務:專職分工整合化,組織結構與權責較為明細。 2.遊程承攬業、遊程零售業:採直售方式或藉網路經營(EZTravel、),較重視服務與品質,以旅客實際需求為主要考量,運作上產品與銷售採一貫作業之產銷合一制。
組織結構與功能 旅行業內部組織結構乃依其營業性質與需求, 各有其不同之配置。 1.遊程躉售業務:專職分工整合化,組織結構與權責較為明細。 2.遊程承攬業、遊程零售業:採直售方式或藉網路經營(EZTravel、),較重視服務與品質,以旅客實際需求為主要考量,運作上產品與銷售採一貫作業之產銷合一制。
組織結構與功能 線控(Route Control):以批售業務為主之躉售旅 行業,由於產品多元、牽涉旅遊的地區較廣, 線控的功能在於各線旅遊地區與相關事業單位 的取得及配合。並依據各線之專職分工,落實 各項旅遊產品的運作,以利業務部門全力推 動。
組織結構與功能 團控(Tour Control):公司經過線控擬定各線旅 遊產品之出團數量後,交由各線遊程之團體團 控人員,負責執行該線各團全年度與相關單位 的相關事業單位的聯繫及確認,公司得以掌握 各線各團的狀況以利團體運作,並將各團之作 業交由控團人員分工負責。
組織結構與功能 控團(Operationist):控團人員職責為掌握該團參 團旅客證照之辦理進度、建立該團機位名單與 住宿名單,聯繫相關事宜,以達該團確實之控 團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