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內 容: 零、前言 壹、總則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參、教育訓練之實施 肆、附則及罰責
陳 昭 宏 現任:漢翔航空工業公司 工安環保組長 學歷:1.清華大學 化工(高分子)研究所 2.成功大學 化學系 現任:漢翔航空工業公司 工安環保組長 學歷:1.清華大學 化工(高分子)研究所 2.成功大學 化學系 證照(證書):1.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 2.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 3.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 4.安全衛生自護制度輔導及評鑑員訓練合格 5.危險性場所審查暨檢查評估方法訓練合格 6.危害通識執行人員進階班訓練結業 7.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訓練合格 8.漢翔公司專業講師培訓班訓練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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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1/5) 一、為何需要教育訓練: 觀念改變,則心態改變; 心態改變,則習慣改變; 習慣改變,則命運改變。
觀念改變 你無法左右天氣,但你可以改變心情; 你無法改變容貌,但你可以展開笑容; 你無法控制其他的人,但你可以掌握自己; 你無法預知明天,但你可以利用今天; 你無法樣樣勝利,但你可以事事努力; 你無法決定生命的長度,但你可以彩繪它的寬度。
三個夢 1.下雨天,穿簑衣,打雨傘→ 「多此一舉」 2.屋頂上種了一顆白菜→ 「必死無疑」 3.和美女背對背睡覺→ 「不得其門而入」
三個夢 1.下雨天,穿簑衣,打雨傘→ 「有備無患、萬無一失」 2.屋頂上種了一顆白菜→ 「高種(中)」 3.和美女背對背睡覺→ 「有備無患、萬無一失」 2.屋頂上種了一顆白菜→ 「高種(中)」 3.和美女背對背睡覺→ 「該你翻身了」
會計師與盜賊 二個兄弟,哥哥是頂尖的會計師,弟弟則是經常出入監獄的盜賊,記者採訪原因: 哥哥:家住貧居民區,爸爸賭博又酗酒, 媽媽有精神病,我不努力,行嗎? 弟弟:家住貧居民區,爸爸賭博又酗酒, 媽媽有精神病,沒人管我,我吃不 飽、穿不暖,所以去偷去搶。
算命 三人結伴赴京趕考,算命問考運。道士屈指一算,伸出一根指頭 。 三人問道:「此中何意?」 道士說:「此乃天機,不可道破,屆時自有分曉。」 中一個,表示「一個中」 中兩個,表示「一個不中」 ; 中三個,表示「一齊中」 ; 三個都落榜,表示「一個也不中」 。
零、前言(2/5) 二、教育和訓練的區別: (一)教育 培養能力,以解決問題。 What-為什麼是這樣的結果。 理性。 (二)訓練 重複練習,以做得更快更好。 How-怎樣去達到這樣的結果。 感性。
零、前言(3/5) 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目的: (一)健全工作安全的知識及技能 → 不知、不能 (二)培養正確的工作態度 →不理 → 不知、不能 (二)培養正確的工作態度 →不理 (三)建立積極安全的人生哲學 →不願
工安三不政策 不要因自己的犯錯,而造成自己的傷害 不要因自己的犯錯,而造成別人的傷害 不要因別人的犯錯,而造成自己的傷害
三不傷害 一、自己不傷害自己 1、保持正確的工作態度及良好的身心狀態,保護自己的責任主要靠自已。 2、掌握自己操作的設備或活動中的危險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規則,使用必要的防護具,不違規作業。 3、任何活動或設備都有可能是危險的,確認無傷害威脅後再實施,三思而後行。 4、杜絕僥倖、自大、省能、想當然的心理,莫以患小而為之。 5、積極參加安全教育訓練,提高辨別和處理危險的能力。 6、虛心接受他人對自己不安全行為的糾正。
三不傷害 二、自己不傷害他人 1、你的活動隨時會影響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製造安全隱患。 2、對不熟悉的活動、設備、環境,應多聽、多看、多問,必要的溝通協商後再做。 3、操作設備尤其是啟動、維修、清潔、保養時,要確保他人在不受影響的區域。 4、將你所知的危險及時告知受影響人員、加以消除或予以標識。 5、對所接受到的安全規定/標示/指令,認真理解後再執行。 6、管理者對危害行為的默許、縱容是對他人最嚴重的威脅,安全表率是其職責。
三不傷害 三、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1、提高自我防護意識,保持警惕,及時發現並報告危險。 2、你的安全知識及經驗與同事共享,幫助他人提高事故預防技能。 3、不忽視已標示的/潛在危險並遠離之,除非得到充足防護及安全許可。 4、糾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為,不傷害生命比不傷害情面更重要。 5、冷靜處理所遭遇的突發事件,正確應用所學的安全技能。 6、拒絕他人的違規指揮,即使是你的主管所發出的,不被傷害是你的權利。
零、前言(4/5) 四、教育訓練之類型- 依工作經驗,分為: (一)職前訓練(Orientation Training) 工作前,施以從事工作、預防災變所必要之教育訓練。 (二)在職訓練(On-Job Training) 由主管或相關人員,對在職勞工,實施安全教導或教育訓練,確保具備所需之知識、技能、態度。 (三)職場外之訓練(Off-Job Training) 離開職場實施之教育訓練,以提昇專業技能,彌補在職訓練之不足。
零、前言(5/5) 四、教育訓練之類型- 依法規要求,分為: (一)法定的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規定之教育訓練。 (二)非法定的教育訓練 安全教導、預知危險等教育訓練。
壹、總則(1/2) 一、法源依據及修訂日期 : (一)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訂定之。 (一)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訂定之。 (二)內政部64年6月12日訂定發布。 (三)最近修訂:勞委會97年1月8日第九次修正、 97年9月25日修正第四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 1.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97年1月8日修正重點 一、強化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課程,增訂風險管理、變更、採購、承攬、緊急應變等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等,期與國際接軌。(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二)為擴展職場健康促進及勞工健康之概念,將健康促進(含菸害防治、AIDS 防治等)之課程納入勞工安全管理師(二小時)、勞工衛生管理師(三小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小時)課程中,期促進勞工健康。(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營造業安全管理專業化 (一)配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修正,明定雇主使勞工擔任甲種、乙種或丙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於 98年1月8日前,已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管理員、業務主管訓練合格證書,且具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驗者,得免再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教育訓練,以符實際需求。(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提昇在職教育訓練品質 (一)增列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須接受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放寬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期限,修正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每二年至少六小時;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每三年至少六小時;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增訂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放寬急救人員等教育訓練單位之申請資格 (一)修正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可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地區醫院」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為避免辦理急救人員教育訓練之訓練單位合辦對象僅設限於「教學醫院」,修正新制評鑑合格醫院、地區醫院亦可辦理急救人員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結合技能檢定制度,實施訓練與考試分離政 策 (一)訓練單位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者,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增訂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職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一部或全部,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項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應於結訓後三十日內,發給訓練期滿證明。(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六、完備訓練單位報備程序 (一)為簡化教育訓練變動報備流程及提升行政效率,爰將「開訓前三日」修正為「開訓前一日」,俾齊一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查核標準。(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增訂勞工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以外之訓練單位,辦理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在職教育訓練者,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俾利後續管理查核。(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七、教材審查、證書核發管理 (一)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編輯完成後,將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及教材大綱,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託學術機構、相關團體辦理審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二)為加強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核發之查核與管理,增訂對於訓練單位未依規定將受訓學員結業證書核發清冊傳送至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者,處以罰鍰處分,並通知限期改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八、教育訓練單位評鑑 為有效提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對教育訓練單位之教材編製、實習機具與設備、講師等得實施評鑑,評鑑結果可作為訓練單位分級管理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發布日(97.1.8)施行。下列規定自發布後一年(98.1.8)施行: (一)第四條: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於事前接受營造業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第二十條第三項:訓練單位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應取得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評鑑合格之術科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之同意書,始得開班。 (三)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綱要,供訓練單位辦理。 (四)第二十三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類,經訓練,測驗應為技術士技能檢定。 (五)第三十二條:訓練單位應將編輯完成之教材內容、教材大綱、編輯等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構核定。
壹、總則(2/2) 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1/12)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教育訓練 擔任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於事前使接受本項訓練。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設置者。 訓練時數:42小時。 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100人,設置者。 訓練時數:35小時。 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勞工人數未滿30人,設置者。 訓練時數:21小時。 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者,亦應接受本項訓練。 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免接受本項訓練。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2/12) 二、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教育訓練 施行日期:規則發布後一年(98年1月8日) 擔任營造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於事前使接受本項訓練。 甲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42小時) 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設置者。 乙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5小時) 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100人,設置者。 丙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6小時) 勞工人數未滿30人,設置者。 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者,亦應接受本項訓練。 98年1月8日前,已取得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且具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驗者,得免接受本項訓練。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3/12)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 對象:須經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始得參加技能檢定,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之勞工。 勞工安全管理師: 訓練時數:115小時。 勞工衛生管理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訓練時數:107小時。
事業單位設置管理單位、人員一覽表
第一類事業及營造業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未滿300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300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10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事業總機構設置管理單位、人員一覽表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其勞工人數之合計應包括:承攬人、再承攬人平時僱用勞工人數。 勞工人數之計算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其勞工人數之合計應包括:承攬人、再承攬人平時僱用勞工人數。 事業總機構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全事業(含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總人數為準。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4/12) 四、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教育訓練 對象:須經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始得參加技能檢定、取得作業環境測定人員資格之勞工。 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訓練時數:98小時。 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訓練時數:79小時。 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訓練時數:61小時。 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訓練時數:56小時。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第八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時,應由下列人員或機構辦理: 一、 僱用乙級以上之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二、 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 三、 委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 第 十二 條 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應有固定事務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 作業環境測定機構設置申請書(格式一)及機構證明文件。 二、 必要之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 須有三人以上甲級作業環境測定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5/12)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 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76小時) 六、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 對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82小時) 七、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教育訓練 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22小時) (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21小時) (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21小時)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第二條 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 甲類: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者。 二、 乙類: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廠。 三、 丙類: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 丁類: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第五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甲類、乙類、 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二、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三、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四、 緊急應變計畫。 五、 稽核管理計畫。 第六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 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 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 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三、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四、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 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資料、施工安全評估人 員簽認文件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 一、 施工計畫書。 二、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第十八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 小組實施評估: 一、 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 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以下簡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 三、 專任工程人員。 四、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五、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含承攬人之人員)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如左︰ 一、 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達每10 kg/cm2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35度時之壓力可達10 kg/cm2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2 kg/cm2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35度時之壓力可達2 kg/cm2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2 kg/cm2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2 kg/cm2時之溫度在攝氏35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 溫度在攝氏35度時,壓力超過0 kg/cm2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勞工委員會96.3.9檢一字第0960064002號函 主旨: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或「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96年3月3日北市勞檢四字第09630273700號函辦理。 二、現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將94年12月30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液化石油氣類作業主管」、「冷凍用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及、「一般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予以合併成「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於該規則修正前已取得上述三種類別之作業主管結業證書者,並已擔任該項工作,得繼續從事各該類作業主管。惟如更換工作或變更其擔任其他類別之作業主管(任)者,則需接受該規則新修正第8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或「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6/12) 八、營造作業主管之教育訓練 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18小時)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18小時)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18小時)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18小時)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18小時) (六)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18小時)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18小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7/12) 九、有害作業主管之教育訓練 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18小時) (二)鉛作業主管。(18小時)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18小時) (四)缺氧作業主管。(18小時)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18小時) (六)粉塵作業主管。(18小時) (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18小時) (八)潛水作業主管。(18小時)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注意:與「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及「須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場所」之區別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vs.有害作業主管vs.作業環境測定場所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8/12) 十、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教育訓練 對擔任下列具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38小時) (二)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38小時) (三)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38小時)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21小時) (五)吊籠操作人員。(26小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
斯達卡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
吊籠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9/12) 十一、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教育訓練 對擔任下列具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包括: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一)鍋爐操作人員。 1.甲級鍋爐(傳熱面積500m2↑)。 (60小時) 2.乙級鍋爐(傳熱面積50m2↑~↓500m2) 。 (50小時) 3.丙級鍋爐(傳熱面積↓50m2 )。 (39小時)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35小時)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35小時) (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35小時) ※係指供罐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500公升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鍋爐 第一種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10/12) 十二、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18小時) (二)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18小時) (三)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18小時) (四)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18小時) (五)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18小時) (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18小時) (七)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18小時) (八)火藥爆破作業人員。(18小時) (九)胸高直徑70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15小時) (十)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24小時) (十一)高壓室內作業人員。(分五類,各12小時) (十二)潛水作業人員。(甲級566小時,乙級184小時,丙級250小時) (十三)油輪清艙作業人員。(18小時)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小型鍋爐(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條) 最高使用壓力在1Kg/cm2以下或0.1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傳熱面積在1 m2以下之蒸汽鍋爐。 最高使用壓力在1Kg/cm2以下或0.1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胴體內徑在300 mm以下,長度在600 mm以下之蒸汽鍋爐。 傳熱面積在3.5 m2以下,且裝有內徑25 mm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 傳熱面積在3.5 m2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25 mm以上之U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5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水頭壓力在10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8 m2以下之熱水鍋爐。 最高使用壓力在10Kg/cm2以下或1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傳熱面積在10 m2以下之貫流鍋爐。
勞工委員會95.10.19勞安一字第0950043836號函 主旨:貴會函詢有關取得「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之結業證書者,可否充任「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訓練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95年10月14日高機安檢一字第950116號函。 二、曾取得「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之結業證書者,得充任「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上述起重機之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由2人擔任,惟固定式起重機地面按鍵式操作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由1人兼任。 正本: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 副本: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主任委員 李應元
乙炔熔接裝置(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條) 係指由乙炔發生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乙炔(溶解性乙炔除外)及氧氣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條) 係指由氣體集合裝置、安全器、壓力調整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前項之氣體集合裝置,係指由導管連接十個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或由導管連結九個以下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中,其容器之容積之合計在氫氣或溶解性乙炔之容器為四百公升以上,其他可燃性氣體之容器為一千公升以上者。
乙炔發生器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11/12) 十三、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對工作場所之急救人員,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接受本項訓練。(18小時) 十四、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網路教學課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得抵充本項訓練時數,至多二小時。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 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12/12) 十五、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辦理1.至8.之在職教育訓練,應於十五日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檢查機構不適用)
參、教育訓練之實施(1/5) 一、得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之單位: (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辦理推廣安全衛生績效良好且與其設立目的相符之非營利法人。 (四)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五)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地區醫院、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非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七)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者。 (八)事業單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 訓練單位(衛生主管機關除外)辦理急救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地區醫院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合辦
參、教育訓練之實施(2/5) 二、辦理教育訓練之核備: (一)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前(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除外),應填具「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二)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除外) ,應於15日前檢附「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等相關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註:1.每日上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 2.術科實習應於日間實施,學科得於夜間辦理。 3.夜間上課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惟不得超過午 後十時)
參、教育訓練之實施(3/5) 三、教育訓練之查核: 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 核。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抽查。 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 核。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抽查。 四、教育訓練之測驗及發給證書 (一)訓練單位對接受教育訓練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除外) ,應予測驗。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 (三)本項測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訓練單位或測驗機構辦理之。 (四)訓練單位於結訓後30日內,應發給訓練期滿、測驗合格者結業證書。
參、教育訓練之實施(4/5) 五、教育訓練紀錄之保存: (一)訓練單位須將1.學員簽到紀錄2.點名紀錄3.成績冊4.結業證書核發清冊等文件至少保存三年。 (二)訓練單位應將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核發清冊」 、「結業證書核發清冊」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 (三)訓練單位應將1.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等文件及2.訓練紀錄等文件,於訓練結束30日內做成電子檔或以電腦掃瞄方式做成光碟,永久保存。 (四)訓練單位於停止辦理教育訓練業務時,應將前項規定建置資料之電子檔或光碟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五)雇主、訓練單位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應將1.訓練計畫(含訓練教材及課程表)2.受訓人員名冊3.簽到紀錄、4.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參、教育訓練之實施(5/5) 六、訓練單位之管理: (一)主管機關得查核並索取教育訓練相關資料。 (二)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時,應指派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之專責輔導員辦理規定事項。 (三)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所收取之費用,應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講師培訓、測驗費、證書費、職員薪津、辦公費、房租、必要教學支出及從事安全衛生活動之用。 (四)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對講師之資格以書面審查或教 學演練方式辦理之,並應建立合格之講師名 冊,供聘任參考。 (五)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委員會,編輯完成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專責輔導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 查核受訓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三、 查核受訓學員之上課情形。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者及曠課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四、 調課或代課之處理。 五、 隨時注意訓練場所各項安全衛生設施。 六、 協助學員處理及解決訓練有關問題。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講師資格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具有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五)具有勞動檢查員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六)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或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並有七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講師資格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施工(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具有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五)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六)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但擔任施工(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講師者,應經施工(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合格,並有五年以上施工(製程)安全評估相關工作經驗者。
講師資格 三、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教育訓練 (一)任教大專校院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作業環境測定甲級技術士證照,具作業環境測定相關工作經歷五年以上者。 (三)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具作業環境測定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四)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職業衛生檢查經驗者。
講師資格 四、急救人員之教育訓練 由合辦之教學醫院、新制評鑑合格醫院、地區醫院中遴選富有急救經驗之醫護人員擔任講師。 五、上列以外之教育訓練 (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術科講師應為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有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者,或經相關訓練受訓合格,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並具相關操作或作業實務三年以上經驗者。 (三)任教相關課程具十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專長者。
肆、附則及罰責(1/2) 一、附則: (一)本規則規定之訓練課程及時數,於二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得抵充之。 二、罰責: (一)雇主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未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5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委員會95.6.8勞安1字第0950028223號解釋令 主旨:有關課程抵充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單位95年6月1日勞安管教字第95459號函。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5條規定:本規則規定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如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得抵充之;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屬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屬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二者非屬同一種類之教育訓練,故不得依上述規定抵充之。。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副本: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主任委員 李應元
肆、附則及罰責(2/2) 二、罰責(續): (三)勞工對拒絕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四)訓練單位之設立、業務執行、人員配置、費用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3條第2項所定之規則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實務探討 一、如何對雇主及高階主管施以安全衛生教育? (一)邀請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或績效卓著公司之管理人員,以演講方式,教育管理者對安全衛生之認知與責任。 (二)於安全衛生委員會、經營管理會議中,提報 1.與本公司有關之新(修訂)法規。 2.安全衛生提案 3.職災檢討 4.安全衛生績效或統計資料 (三)蒐集與本公司作業相關之安全衛生資訊或職災案例,傳閱或轉發高階主管 (四)人事規章規定:擔任高階主管前,須受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具安全衛生工作經歷。
實務探討 二、如何節省教育訓練經費? (一)運用公司現有師資、場地自辦教育訓練(教材自編或向訓練機構購買)。 (二)委由訓練機構至公司內辦理教育訓練。 (三)結合其他公司或承攬人所屬勞工一併施訓。 (四)參加政府機關舉辦或委辦之免費教育訓練或宣導講習。 (五)於夜間或假日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 (六)運用網路、數位學習(E-leaning)或錄製教學影片。
實務探討 三、因故未參訓者,如何處理? (一)列管為下一次教育訓練之優先對象。 (二)結合人事規章,管制其升遷資格或列入績效考核。 (三)改以網路、數位學習(E-leaning)或教學影片替代。 (四)於公司內部會議中提報,促請部門主管重視。 (五)函請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罰鍰。
祝大家: 順利通過檢定 取得安衛證照 ☆課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