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管理法規與檢核實務 財政局公用財產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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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管理法規與檢核實務 財政局公用財產管理科

簡報大綱 市有財產範圍、管理原則 財產管理概況 市有財產管理法令使用 財產管理之重要性 財產管理檢核目的 財產檢核辦理依據 財產檢核辦理方式與流程 常見財產檢核缺失 本市未來財產管理業務重點

市有財產之範圍(財3) 市有財產,係指本市現有及其他合法取得之財產。 市有財產之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與其他雜 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 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所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財產管理—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在動產部分特別用金額及使用年限區分財產或物品。(1萬、2年) 合法取得的財產--採購、受贈、補助、移撥、回饋來的,都屬市有財產。

市有土地量值表 新北市政府市有土地量值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公頃 入帳價值 (億元) 現值價值 (億元) 4,448.95 用途別 筆數 公頃 入帳價值 (億元) 現值價值 (億元) 一、公用 81,516 4,448.95 4,337 21,868 (一)公務用 7,565 1,292.90 1,160 5,588 (二)公共用 73,951 3,156.05 3,177 16,280 (三)事業用 0.00 二、非公用 7,590 2,474.32 220 1,022 合 計 89,106 6,923.27 4,557 22,890 註:非公用土地分析資料詳後附表。

市有財產管理基本原則 一物一帳 機關要重視、內部控制需嚴謹 隨時異動,財產新增、報廢、報損、移動、增減、更正等應即時辦理 電子作業管理 時時關心,定期(不定期)辦理檢查、盤點及檢核

市有財產管理概況 各機關重視程度不一 各機關偏重動產管理 易忽略不動產、土地改良物管理 財產管理人員異動頻繁交接事務不完整 各機關較熟悉,經驗傳承較無問題 易忽略不動產、土地改良物管理 全市10萬4000餘筆不動產(市有約8萬9000筆) 法規複雜、同仁欠缺法律或地政相關專業背景 牽涉層面廣(占用、租用、使用不知從何下手處理) 財產管理人員異動頻繁交接事務不完整 價購或徵收不動產逾期未辦理移轉登記嚴重影響權益 部分機關未能掌握資產概況、產籍資料不正確 未能隨時異動產籍、未落實盤點、清查、交接 實地輔導後較為穩定

市有財產管理法令使用 地方制度法18條—財產經營與處分為直轄市地方自治事項 臺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改制沿用2年,新自治條例議會審議中)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不動產作業手冊 其他,SOP等 自治條例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財產19)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之原則 國有公用財產提供收益原則 其他

財產管理之重要性 增加行政效能 發揮財產效能,減少政府支出 資源有效配置、避免財產流失 重視盤點與檢核,避免財物遭竊、任意變賣或淪為私用 管理資料正確建置,加速或以更節省方式取得需要土地建物(例:市長推動公共托育政策,透過財產管理系統,整理可利用場地) 發揮財產效能,減少政府支出 財產使用物盡其用,消滅孓孒館活化蚊子館 (例:閒置土地綠美化;幼托整合後場地關懷據點) 大型場地、教育訓練場地、會議室共同使用 資源有效配置、避免財產流失 堪用資產流通(動產媒合計畫) 報廢財物資源再利用(惜物網) 重視盤點與檢核,避免財物遭竊、任意變賣或淪為私用

財產管理檢核目的 瞭解各管理機關對於市有財產及撥用國有財產之保管、使用、維護及收益情形。 瞭解各管理機關經管財產有無被占用、閒置及其處理情形。 加強各管理機關對於財產之有效管理及規劃運用。 開源節流,提高資產利用效能。 實地輔導,落實財產管理,提高財產管理品質。

財產檢核辦理依據 市有財產 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第24點: 本府於辦理財產檢核時,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登記事務,將一併查核,如有經辦及主管人員,不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帳卡、報表之登記,應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檢核計畫 同時辦理國有及市有財產管理檢核 國有檢核計畫 國有檢核表

財產檢核辦理依據 國有財產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74條: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核;定期檢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期檢核應視實際情況為之。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75條: 各機關對於財產管理應為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核。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76條: 各機關每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檢核小組辦理,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負檢核之責任,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前項檢核結果,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101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doc

財產檢核辦理方式及流程 自行檢核 (1)國有財產 (2)市有財產 101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表(各機關3月底前送財政局) 大方向的自我檢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績效評分表(各機關3月底前送財政局) 更細緻的自我檢查 (2)市有財產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項目及評分表(5月底前送財政局)

財產檢核辦理方式及流程 三、檢核結果列管與督導 四、辦理獎懲 實地檢核 本市國有財產及市有財產檢核,財政局係併地方財產實地查核同時辦理。 101年6月至10月辦理實地查核50-80個機關學校 依據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項目及評分表逐項檢核確認 三、檢核結果列管與督導 缺失以書面逐項追蹤列管 有必要者會同一級主管機關辦理複查 四、辦理獎懲

財產盤點、檢核之差異(補充) □

常見財產檢核缺失 一、經管不動產未列帳管理或登帳情形與規定不符 土地取得來源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未依其取得之價格登帳;或其面積、地價登載錯誤。 經管不動產取得來源、使用分區登錄錯誤。 建物門牌、特徵及說明、地號、建築完成日期及建號漏列。 ▲建築完成日:實際完工日、使用執照核發日、謄本上記載之建築完 成日(涉及日後不同之報廢程序) ▲特徵及說明:應依實際狀況填載(例如,志清樓第3、4層部分),切 莫攏統填寫(例如:校舍),以利財產管理,以避免報廢(損)標的錯誤。 保管土地、建物權狀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 ▲已註銷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者,於備註欄登錄「免繕狀」 ▲未登記之建物請於備註欄登錄「未辦保存登記」 經管財產其財產分類編號登載錯誤 地政機關更正、重測、分割,產籍未配合更正或異動。 圍牆、跑道、噴水池等土地改良物,未列帳

常見財產檢核缺失 二、經管財產未實施盤點或盤點發現缺失 未依規定辦理 未擬訂財產檢核計畫,每年度機關內部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並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財產經抽查後,發現帳物不符(有帳無物、有物無帳) 財產登錄誤以整批入帳(應一物一帳) 屬於非消耗品(1萬元以下),誤登列財產帳 經管動產未貼標籤、動產粘貼標籤與帳務不符

常見財產檢核缺失 (承上頁) 經管動產存放地點不符或動產品名、規格及型號登錄錯誤或漏登錄 各類軟體列為財產帳管理 各類圖書列為財產帳管理 經管財產失竊、毀損,未按期限(3個月內)報府陳報審計機關審核 仍可使用財產因達使用年限即予以報廢 11.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財產已損壞不堪修護使用,卻延後辦理報廢程序 12.財產未盤點、已盤點未做盤點紀錄、盤點紀錄未陳請首長核閱

常見財產檢核缺失 三、經管之公用不動產有閒置未利用及被占用情形,尚未依規定檢討處理 經管之公用不動產有閒置未利用情形,未依規定檢討處理(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調查列管計畫) 經管之公用不動產有被占用情形,未依規定檢討處理

常見財產檢核缺失 四、其他未依財產管理、使用規定辦理事項 增加、減損、移動單等應專卷管理 契約書應專卷管理 未填製土地清查報告表、房屋建築調查報告表,或未詳實填載清查結果意見 宿舍出借未與借用人簽訂借用契約或辦理公證(單房間職務宿舍除外)等手續 財產保管人員交接異動時未填製財產交接清冊或未經監交人核章 辦理財產出租借、委託經營等事項,未將相關單據、契約等資料列冊保管,或單據、契約內容填載未詳實 自行使用之不動產,誤建置使用人資料 卷宗整理 增加、減損、移動單等應專卷管理 契約書應專卷管理 債權憑證應洽單位會計人員妥為管理,定期查核。

本市未來財產管理業務重點 開源節流,提升市有資產整體使用效益 法規檢討增修 強化教育訓練、財產管理缺失逐項釐正 自治條例 產籍要點 不動產作業手冊等 訂定產籍管理Q&A 強化教育訓練、財產管理缺失逐項釐正 校正財產管理系統資料,發揮決策支援系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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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