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 實務探討與經驗分享 國立新竹高中 人事室 張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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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 實務探討與經驗分享 國立新竹高中 人事室 張小婷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樣態及適用法規 學校知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適用的行政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職員工(師對師):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外人士或校園外的情境:性騷擾防治法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三法如何適用 教育部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附錄一) 將學校內可能有關人員均說明各種樣態及其適用法規 學校辨識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是校園事件、職場事件,還是其餘場域事件的關鍵要素是 「發生時當事人的身分」 「發生時被害人是否在工作」

例如:學校接獲小芳哭訴被大明性騷擾的案件,分析步驟如下: 小芳有無學生身份?(參考-學校請您這樣保護我-鍾宛蓉律師著) 有學生身份,且大明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身份,是適用性平法,由行為人大明所屬學校管轄。 無學生身份,或大明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身份,即使發生在校園,仍不適用性平法。

例如:學校接獲小芳哭訴被大明性騷擾的案件,分析步驟如下: 大明是不是雇主?小芳是不是在工作? 若大明是雇主,性騷擾受僱的小芳,是適用性工法,由被害人小芳的雇主管轄,若雇主不處理,得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小芳在工作時,被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身份的客人大明性騷擾,是適用性工法,由被害人小芳的雇主管轄,若雇主不處理,得向主管機關申訴。

例如:學校接獲小芳哭訴被大明性騷擾的案件,分析步驟如下: 小芳下班後呢? 若大明是雇主,性騷擾受僱的小芳,是適用性工法,由被害人小芳的雇主管轄,若雇主不處理,得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小芳在非工作時,被無雇主、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身份的大明性騷擾,是適用性騷法,由行為人大明的所屬機關管轄(例如:大明任職A公司,由A公司管轄),若大明失業無所屬機關、不知大明有無所屬機關、不知大明身份,由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無論求助者之事件屬於校園、職場,其餘場域,學校均應提供求助人適當協助,以善盡社會責任。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 簡略13個流程(參考-學校請您這樣保護我P35-94鍾宛蓉律師著) (1)通報 為杜絕隱匿,教育部通過三法修正草案 100-02-24 (2)緊急處置 為保障當事人受教權或工作權.彈性處理出勤及績考核 選定發言人 (3)申請調查或檢舉 媒體披露視為檢舉 (4)審查是否受理案件除法定不受理情況.3日內送性評會調查處理 (5)調查程序 調查前會議.訪談準備等均有一定注意事項 (6)撰寫調查報告調查小組必須充分溝通.達到半數通過.同一見解對外報告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 (7)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尊重調查小組之 事實認定.不可自為事實認定 (8)送交有懲處權之權責單位調查小組成員向 教評會及考績會說明.性侵害直接報部核准,不需教評會同意 (9)救濟程序申復標的為處理結果.非調查結果.解聘.停聘. 不續聘等教育部核准後申復 (10)執行懲處、處置 (11)建立、保管檔案資料 (12)追踪當事人身心狀況當事人.被害人 (13)加害人轉至他校通報及追踪輔導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 (2)緊急處置 --選定發言人 學校應選定發言人,做出大事紀要,媒體爆光,學校不及應變而擴大傷害. (2)緊急處置 --選定發言人 學校應選定發言人,做出大事紀要,媒體爆光,學校不及應變而擴大傷害. 先擬定發言稿,說明範圍限於程序事項(ex:何時通報.何時召開性評會…)不提案件部分,不用有問必答.可誠懇表示:本案一切依法定程序公正的處理,將尊重專業調查報告,因這種案件特別重視保密,於調查程序中無法告知事件詳情. 案件曝光因素,除保密不足外,通常溝通不良,學校處理態度過於消極,易讓被害人認為没誠意,轉而尋求民代.媒體向學校施壓.當事人双方應指定專人協助及告知相關法規.有表達意見及詢問管道.

為杜絕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教育部通過三法修正草案 100-02-24 為杜絕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教育部通過三法修正草案 100-02-24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列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二十四小時內應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違者,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增列學校教育人員執行職務知悉上開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解聘或免職。 教師法:配合上開增列解聘或免職,第14條增列解聘之規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增列解聘或免職之規定。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程序檢核表 「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附錄二) 為協助學校妥善處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等相關案件,能周全依相關法律及事件處理順序檢視是否合法並維護事件雙方當事人之權利而制訂本檢核表。

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檢核表 「各類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檢覈表 」(附錄三)-參考用 處理程序 教評會組成 教評會審議 報部核准程序

函報教育部中辦核准之事實表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實表」(附錄四) 事實表中「佐證資料」 1.調查報告及學校將查證結果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之公文影本。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3.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教師案其察覺期、輔導期期間相關書面紀錄。 4.教評會會議紀錄、學校自教評會作成決議起10日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之公文影本、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 5.教評會委員簽到表 6.教評會委員名單(應註明其性別及職稱) 7.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 8.其他相關附件

問題-解聘、停聘、不續聘表決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有教師法第14條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件時,以解聘、停聘、不續聘等3個選項投票表決,並以得票最高之選項結果逕為作成決議,恐有違程序正義的原則疑義。 為免日後面對申訴,會有疑義,建議﹕教評會先表決解聘、停聘、不續聘結果,再進行同意與否之表決。

例如-解聘、停聘、不續聘表決 第1輪投票表決,是否同意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懲處建議,Ο師因「執行公務期間,責任觀念薄弱、怠忽職守,無視基本之工作倫理」,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之規定,將行為人列為不適任教師,變更其教師身分。(同意12票、不同意3票、無效票1票) 第2輪投票表決,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通過不續聘吳師(解聘7票、不續聘8票、無效票1票)。 中辦同仁建議:應第3輪投票,不續聘同意與否

問題-申復處理程序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100.02.10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性評會調查報告認為非性侵害事件,對當事人有利,當事人申訴前是否先申復程序?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申復評議書 申復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 地址: 原措施機關: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受理申復機關: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申復人不服本校自99學年度起不續聘案向本校提起申復,本校決定如下: 申復駁回 事實: 一、事實說明:  二、申復人申復書意旨略以(99.05.11部授教中行字第0990507542號教育部移轉管轄及本校99.05.20申訴書補充說明): 教育部移轉管轄之申復書: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申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校 長 如不服本申復決定,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及教師法規定,於法定期限內,提請申訴。  

教師不續聘案申訴說明書 申復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 地址: 原措施機關: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受理申復機關: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事由:申訴人不服本校自99學年度起不續聘案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本校說明: 一、事實說明:  二、申復人申復書意旨略以(99.05.11部授教中行字第0990507542號教育部移轉管轄及本校99.05.20申訴書補充說明): 教育部移轉管轄之申復書: 三、本校說明: 此致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校長

行政訴訟答辯狀 案號: 被告: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址設:新竹市學府路36號 法定代理人:校長 址設:同上 原告: 住址: 被告: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址設:新竹市學府路36號 法定代理人:校長 址設:同上 原告: 住址:   為原告因不服本校自99學年度起不續聘事件,不服本校98年11月3日新中人字…號函及教育部99年月日台申字第….號函附申訴評議書申訴駁回之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謹依法答辯如次:    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法令依據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三)經查: (四)檢送案卷:答辯書及相關資料。 結論:綜上所陳事實與理由,本校所為處分並無不當,謹請維持原處分,駁回訴訟;原告主張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  此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具狀人(即被告):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