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實務問題解析 主講人:王文士視察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協辦單位: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臺灣省稅務研究會 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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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實務問題解析 主講人:王文士視察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協辦單位: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臺灣省稅務研究會 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 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日 1

大綱 一.公司合併登記 二.公司分割登記 三.公司資金查核 四.公司清算程序 五.公司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 六.102年公司法修改 七.102年修改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 九.公司登記案例 2

一、公司合併登記(1/3) (一)公司合併分為存續合併及新設合併 (二)存續合併程序: 1.首先指定某位人士與對方研商合併契約書草案 2.召開董事會討論該合併契約書草案 3.合併雙方公司正式簽訂合併契約書草案 4.召開股東會承認合併契約書、增資修改章程、改選董監事 5.召開董事會決議合併基準日、發行新股、改選董事長等 (三)合併解散程序:前三項與合併存續公司相同 第四項召開股東會承認合併契約書及決議合併基準日 解散。 3

一、公司合併登記(2/3) (一)新設合併程序 (二)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 設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法§316之1) 1.首先指定某位人士與對方研商合併契約書草案 2.召開董事會討論該合併契約書草案 3.合併雙方公司正式簽訂合併契約書 4.召開股東會承認合併契約書、合併解散公司決議合併基準日解散 5.合併新設公司召開發起人會決議訂立章程、選任董監事等事宜 6.合併新設公司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 設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法§316之1) 4

一、公司合併登記(3/3) ◆會計處理 (一)合併存續(新設)公司以公平市價評估合併解 散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之價格。 一、公司合併登記(3/3) ◆會計處理 (一)合併存續(新設)公司以公平市價評估合併解 散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之價格。 (二)合併存續(新設)以購買法入帳。 (三)合併存續(新設)購買合併解散公司之成本, 如果大於合併解散公司之淨值者,差額列合併 存續 (新設)公司之商譽。 (四)合併存續(新設)購買合併解散公司之成本如 果小於合併解散公司之淨值者,差額以合併解 散公司之非流動資產之固定資產等比率減少, 如有不足,以非常損益入存續(新設)公司帳。 5

二、公司分割登記(1/2) (一)公司分割分為母子分割與兄弟分割 (二)母子分割之程序: 過。 1.公司派人研擬分割計劃書後,召開董事會討論通 過。 2.11日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通過分割計劃書、為 分割新設公司訂定章程。 3.召開董事會決議分割基準日,為分割新設公司 指派董事監察人 4.分割新設公司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 5.分割新設公司董事監察人就任後15日內申辦分 割登記。 6.分割新設公司之股東為被分割公司本身。 6

二、公司分割登記(2/2) (三)兄弟分割之程序: 過。 2.11日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通過分割計劃書,依 1.公司派人研擬分割計劃書後,召開董事會討論通 過。 2.11日後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通過分割計劃書,依 該計劃書規定減資修改章程,為分割新設公司訂 定章程,選任董事、監察人。 3.召開董事會決議分割基準日,及減資基準日。 4.分割新設公司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5.分割新設公司股東為被分割公司之全體股東。 6.分割新設公司於董事、監察人就任後15日內申辦 設立登記。 7.被分割公司於減資基準日15日內申辦減資修章變 更登記。 7

三、公司資金查核(1/2) ◆主管機關請公司申復資金動用情形 三、公司資金查核(1/2) ◆主管機關請公司申復資金動用情形 (一) 102年12月31日前文到後檢送資產負債表、試算表、動用明細表、動用憑證影本及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 (二) 103年1月1日起上揭資產負債表及試算表免附。 8

◆公司資本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前補足資金 書、資金補正及動用明細表及股款動用 明細表,並經會計師簽證。 不起訴或法院免訴之處理。 三、公司資金查核(2/2) ◆公司資本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前補足資金 (一)必須在判決確定前補足資金。 (二)可以在主管機關限期內檢送補正申請 書、資金補正及動用明細表及股款動用 明細表,並經會計師簽證。 (三)公司資金不實經檢察官緩起訴。 (四)公司資金不實,已逾追訴期間經檢察官 不起訴或法院免訴之處理。 9

四、公司清算程序(1/3) ◆ 公司清算人之職責(1) 四、公司清算程序(1/3) ◆ 公司清算人之職責(1) (一)清算人之產生 1.章程規定之清算人 2.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 3.法院選任之清算人 4.法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向法院申報就任應檢附之書件 1.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 2.股東名冊 3.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4.願認清算人同意書 5.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6.財產目錄 7.監察人審查書 8.股東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9.公告(刊登報紙) 10

四、清算程序(2/3) ◆公司清算人之職責(2) 清算人向法院申報清算完結應檢附之書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通知債權人信函等件,請准予備查。 11

四、清算程序(3/3) ◆清算人之職務 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 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 ,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公司法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五)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 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 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 ,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公司法 §84) 12

五、公司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1/5) (一)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應用網路與數位簽章技 術,整合公司與商業名稱預查及設立、財政部 的營業登記、勞健保局的勞健保投保單位設立 及勞委會的工作規則核備等跨部會機關之申辦 業務於同一網站,便利民眾以線上申請方式完 成「企業開辦」所有申請程序。 (二)為提高民眾線上申請意願,企業開辦相關應附書 件應用自然人憑證電子簽章線上傳送,並透過 系統銜接即時傳送電子數位化文件至各申登機 關,省去後送應備文件辦理程序。 13

五、公司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2/5) (一)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已於101年12 月25日開放公司變更登記案件線上申 請。 (二)開放申請項目包含:公司名稱及所營事 業預查、經理人變更、分公司變更、停 復業、證明、查閱、影印及外國公司變 更認許、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等。 14

五、公司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3/5) ◆公司線上申辦系統網站轉換成一站式網站 本部為整合商工登記線上申辦服務於單一窗口,建置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並已整合公司名稱預查、變更及公司設立登記等業務,並將關閉原公司線上申辦系統網站。 15

五、公司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4/5)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業務 五、公司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4/5)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業務 (一)設立預查線上申辦 (自即日起,設立預查案件由公 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 ) (二)變更預查線上申辦 (自即日起,變更預查案件由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 (三)預查線上審核 (限僅增加營業項目且不涉及公司名稱變更之案由) (自即日起,線上審核案件由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 (四)預查馬上辦 (限原採線上申辦會員制且核准保留中之預查案件) (自即日起,馬上辦案件由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 16

五、公司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5/5) ◆應備書表下載 五、公司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5/5) ◆應備書表下載 (一)公司設立登記 (自即日起,設立登記案件由 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 理) (二)案件進度查詢 (如欲修改案件,請由案件進 度查詢進入) (三)預查電子核定書及電子收據 (四)繳費狀況查詢    (『晶片金融卡』與『金融帳戶』手續處理費 為15元) (五)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網路核覆查詢系統 17

六、102年公司法修改 (一)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 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 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154)(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 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 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 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 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197) 18

七、102年修改「公司申請登記資本 額查核辦法」 七、102年修改「公司申請登記資本 額查核辦法」 (一) 預告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 法」,名稱並修正為「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自103年1月1 日起生效。 (二) 自103年1月1日起,公司申請設立、增資 、發行新股、減資、減少已發行股數、股 份交換、股份轉換、合併、分割、收購等 登記,無庸檢送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而以 資本額變動表取代,且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分4段繕寫。 19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1/9) ◆公司法為個資法之特別法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1/9) ◆公司法為個資法之特別法 (一)個資法之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本法 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故非自然人之資 料並非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規定 之適用。 (二)另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個人資料之利用 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 為本法之特別規定,保有機關自得依該特別 規定提供。 (102.01.07 經商字第 10100727370號) 20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2/9) ◆同一法人百分之百持有之平行子公司間或各子 公司與孫公司間有董事或經理人兼任時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2/9) ◆同一法人百分之百持有之平行子公司間或各子 公司與孫公司間有董事或經理人兼任時 A公司同時持有B公司及C公司100%之股份,又C公司轉投資D公司持有100%股份。於此,B、C、D公司為A公司100%直接、間接持股之公司,在法律上各公司雖為獨立法人格公司,但在經濟意義上則為一體,彼此之間並無利益衝突可言。爰此,B、C公司間(平行關係)與A、D公司間、B、D公司間(垂直關係),倘有董事或經理人之兼充行為,不構成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競業行為。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2446320號) 21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3/9) ◆少數股東或監察人等非董事會召集權人召開股東會 (一)少數股東及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其地位應等同於 發行公司本身之召集,為保障公司法賦予少數股 東及監察人之召集權,該等有召集權人得直接向 集保公司請求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 (二)考量證券所有人名冊內容涉及股東財產資料,並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少數股東或監察人 等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應委任專業之股務代 理機構處理股東會召集等相關事宜,並由集保公 司將證券所有人名冊提供予其等所委任之股務代 理機構,以保障投資人權益。(102.01.07 經商 字第10102446370號) 22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4/9) ◆股東所持有股份如何行使拋棄 (一)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屬單獨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惟因拋棄股票涉及股東名簿之更改,故須通知公司。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其意思表示之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是投資人將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與該公司是否有人員可代為收受信函或該信函是否被退回無涉 。 (二)另為便於股東拋棄股份實務作業之遂行,股東可採通 知發行公司拋棄股份之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之股份 拋棄作業。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 23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5/9) ◆破產公司在清理債務之必要範圍內,得否指派人員擔任另一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公司受破產宣告者,該公司法人格尚未消滅,宜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5條規定,認公司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又破產法第91條規定:「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 (二)破產公司於清算範圍內,破產管理人有維護破產財團完整之義務,自可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指派代表人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另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準用同法第30條規定,公司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不得擔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是以,破產公司自不得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當選為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102.02.22 經商字第10102404740號) 24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5/9) ◆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25之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新股或現金 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是以,公司股東會為盈餘分派時,決議提撥百分之10為法定盈餘公積後,致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25者,當可於同次股東會依同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決議以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25之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新股或現金。(102.02.06 經商字第10202009980號) 25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6/9) ◆公司名稱標示「投資控股」者其所營事業不限專業經營「H201010一般投資業」 26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7/9) ◆全體董事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時,應由何人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召集第1次董事會 (一)按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每屆第1次 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倘若公司董事改選得票結果均相同時,宜由董事互推召集第1次董事會。 (二)至於上開得票數相同之董事之一,已主動自行召集董事會,並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時,該次董事會之決議效果為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102.04.26 經商字第10202410930號) 27

八、102年公布解釋令(8/9) 法人違反設立目的,經主管機關撤銷該法人核准資格,本部是否可撤銷公司登記 公司發起人之一為法人,雖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撤銷其核准法人得為發起人之處 分,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尚不得撤銷或廢止 該法人所投資之公司。(102.04.24 經商 字第10202410990號) 28

九、102年公布解釋令(9/9) ◆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 之計算 ◆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 之計算 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計算董事股份設質數時,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為準。前經本部100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052403510號函釋在案。所謂「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係不區分董事身分之設質數或股東身分之設質數而悉以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總數為準。(102.04.25 經商字第10202410970號) 29

九、公司登記案例(1/10) ◆中石化股東常會召開及決議案例101年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監事 1.公司派被指控部分股東不能進場嚴 ◆中石化股東常會召開及決議案例101年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監事 1.公司派被指控部分股東不能進場嚴 重影響股東權益。 2.市場派被指控事先預謀於另一地點 召開股東常會決議改選董監。 30

九、公司登記案例(2/10) ◆有限公司改推董事爭議 有限公司單一董事之經營成果,其他股東四人不滿意,該等股東改推另一股東為董事,申請變更登記,原董事不服,聲稱股東不得無故使董事辭職,且原董事未被股東解任,仍有董事資格,主管機關不應核准改推董事變更登記,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經駁回。 31

九、公司登記案例(3/10) ◆監察人請求公司提供報表及股東名簿 (一)某股份公司監察人於101年7月20、23、25、26日至公司要求查核自結報表、董事會議事錄及股東名冊,該公司僅提供股東名冊以外之報表,該監察人並至公司強調她7月26日不在新竹,不要在當日給她,但是公司法務長於該日聯絡她,聯絡不上,再聯絡她的先生(原亦任職該公司其後離職)請她可以到公司領取。 (二)該監察人行文要求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對董事長罰款。 32

九、公司登記案例(4/10) ◆董事長擬召集股東會 某股份公司之董監事任期屆滿,唯一監察人往生,董事長外之2位董事請求董事長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董事長未於15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該2位董事遂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申復,董事長即發通知預訂於6月28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監事,惟該2位董事稱召開該股東常會未經董事會決議,於是董事長於5月25日召開董事會討論召開股東常會討論6月28日改選董監事,惟該2位董事不同意,致該董事會決議:再議。 33

九、公司登記案例(5/10) ◆被冒名登記為股份公司董事 (一)某甲稱被某股份公司登記為董事,檢送法院 民事確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請求主 管機關撤銷其董事身分,該主管機關照辦。 (二)嗣後某甲又向地檢署告訴該公司其他董監事 偽造文書,但是被反告誣告,最後判決誣告 罪成立確定,其他董監事偽造文書罪不成立 確定,國稅局行文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 恢復其董事身分,某甲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均被駁回。 34

九、公司登記案例(6/10) ◆以財產抵繳股款 (一) 96年4月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向新加坡造船廠訂 製一艘輪船,預付750萬美金,匯率32.5,抵繳 243,750,000元股款,該船舶已完成90%,因造船增補合約,除一般發行新股書件外,另檢附1.認證書。2.買賣合約書。3.造船增補合約。4.三方協議書。5.鑑價公司資料。6.鑑價報告。7.合約備忘錄切結書等。 (二) 96年6月該公司同一股東又以同一造船廠訂製1艘輪 船預付712.5萬美金抵繳231,562,500元,先後經主 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來因經營階層換人,未看到 該兩艘船,法人股東及自然人提起國賠21億餘元及 訴願要求撤銷該兩次變更登記。 35

九、公司登記案例(7/10) ◆申請國家賠償之要件 (一)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二)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三)須為不法之行為。 (四)須行為人有故意過失。 (五)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六)須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 係。 36

九、公司登記案例(8/10) ◆申請國賠要件,相當因果關係說明 (一)所謂因果關係: 依學者見解與一般侵權行為所採同一標準, 即所謂相當因果關係。 (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 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 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 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 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 37

九、公司登記案例(9/10) ◆股份公司股東常會選董監事被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93/5/15 股東常會決議改選董監事 未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 法院判決撤銷股東會決議確定 此時是否構成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 94/4/15 謝X祥依公司法§173第4項申請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 94/4/29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94/7/20主管機關核准改選董監事 94/8/5 謝X火不服提起訴願 1.謝X祥持股不足3% 2.93/5/15股東常會 改選被法院撤銷回復 至90/6/6核准登記 ,董事會尚能行使職 權不構成§173第4項 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謝X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及核准變更登記 94/6/18 股東常會改選董監事 主管機關94/11/11核准變更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謝X祥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38

九、公司登記案例(10/10) ◆股份有限公司尚不得以股東係形式上登記股東及未出資,而不讓股東行使股東權 (一)股東權之主張: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 (二)公司對已轉讓或繼承之股東拒絕辦理過戶: 請訴請法院救濟。 (三)本案例,董監事任期屆滿,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 發行股份3%之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 改選董監事,公司尚不得以形式上登記之股東, 實際上未出資,而拒絕召集股東臨時會。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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