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席格中心訪問學者 講師介紹 李銘義 博士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席格中心訪問學者 五年級資優生 O型牡羊座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電子郵件:mylee@isu.edu.tw
考試院職權(部分凍結) 第 83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產生方式改由立法院同意 第 84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部分凍結考選制度 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考選內容 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法律提案權 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超黨派 第 88 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組織法律保留 第 89 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考試院(增修第六條) 一 考試。 二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 考試。 二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增修第六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考試院組織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包括 辦理考選公務人員事項、辦理考選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事項、辦理組織典 試委員會事項、辦理考取人員冊報事 項等。
銓敘部 資格銓定事項、辦理公務人員成績考 核登記事項、辦理公務人員的任免升 降轉調審核事項、辦理公務人員俸級 銓敘部掌理事項;包括辦理公務人員 資格銓定事項、辦理公務人員成績考 核登記事項、辦理公務人員的任免升 降轉調審核事項、辦理公務人員俸級 的審核事項、辦理公務人員的保障撫 卹退休事項等
保訓會 受理公務員再申訴再復審的決定。 統一主掌公務員訓練與進修事宜
考試院院會 考試院院會以院長為主席。議案的 決定以總額1/2出席,出席人數1/2 決議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考選部 呈准考試院於每次考試前一個月內組 織。典試委員會直接主持考試、命題 閱卷、錄取等事項。
憲法教學心得 學習永無止境,大學生活正開始 研究‧思考‧獨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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