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注意事項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年4月9日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 1 1
壹、前言 依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財產管理係指:指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增置、產籍登記、經管、減損等事項。 數量 + 價值 2 2
壹、財產管理 -價值 財產價值的登載就是以取得價格為主。 受贈財產:工程會規定,採購案件中, 機關受贈財產,廠商所提供回饋之價金 理宜包含該固定價格內,因此,受贈財 產和採購案財產「均價」列帳。 3 3
壹、公務機關財產提列折舊(耗)之必要性 民國 60 年代的波蘿麵包 1 個 3 元,1 碗牛肉麵 8 元。 民國 60 年代的波蘿麵包 1 個 3 元,1 碗牛肉麵 8 元。 民國 60 年代一棟房子 3,500 萬元(不含土地) 以現在的物價換算,超過 3 億元。 4 4
壹、公務機關財產提列折舊(耗)之必要性 臺北市議會舊址 5 5
壹、公務機關財產提列折舊(耗)之必要性 臺北市議會舊址內部現況 自由時報報導-舊市議會像鬼屋,變停車場 6 6
壹、公務機關財產提列折舊(耗)之必要性 目前公務機關經管土地以外之財產,從增購至報廢為止,財產登載係以取得價格為主。 但是隨著財產的使用或時間經過耗用(損),使用的價值就會遞減,因此,應比照國營事業等提列財產折舊(耗)。 7 7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 攤銷作法問答彙編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20) Q1:各機關計列折舊(耗)及攤銷是否改變現有財產管理程序? A1:財產依國有財產法規,已有一套管理機制,不因提列折舊(耗)及攤銷有不同,仍可由各機關照現行管理機制辦理。 Q2:公務機關與事業用、作業用財產計提折舊(耗)及攤銷有何差異? A2:主要差異係公務機關會計未計算損益,折舊(耗)及攤銷之計提係為強化財產報導,與國營事業及作業基金本質上為表達經營績效之財務個體自有不同。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2/20) Q3:財產提列折舊(耗)及攤銷之範圍有那些? A3: 一、財產提列折舊(耗)及攤銷之範圍,原則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條所訂之財產範圍辦理。又前述財產如為土地、有價證券則免提列折舊(耗)及攤銷。 二、有價證券於年度終了時,應由管理機關之業管單位依照規定評價後,將評價結果通知財管單位據以辦理財產增減值,財管單位於接獲通知時,即依現行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價值增減事宜,並選用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表財產類別「各類運用」之「價格調整」辦理。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3/20) Q4:動物、博物及權利等財產之使用年限應如何擇定? A4:依國有財產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其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所定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其中動物及博物部分,於財物標準分類之使用年限訂為自訂,可由各機關依實際情形,由業管單位提供年限給財管人員辦理。至須提列攤銷之權利部分,現依國有財產法第21條規定,由管理機關設財產資料帳、卡,其使用年限之擇定則依該等財產取得之專法(如專利權依專利法等),由業管單位提供使用年限資料給財管人員辦理,俾據以作為提列折舊(耗)及攤銷之依據。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4/20) Q5:為配合公務機關提列折舊(耗)及攤銷,應配修相關規制為何? A5:下列有關公務機關免提折舊(耗)及攤銷規定,應予適度配修: 一、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 現行條文 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照 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 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點。 各機關財產之使用年限係估計數,仍應視實際使用情形及財產之性能決 定其應否報廢,不必為折舊之計算。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折舊性財 產,除按規定使用年限外,並應評定其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為折舊攤 提之依據。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5/20) Q6:折舊(耗)及攤銷為何要採用「直線法」?公式為何? A6: 一、理由如下: (一)公務機關之財產每年使用情形大致相同,產生服務價 值大致相當。 (二)計算簡單、容易瞭解。 (三)直線法為現行會計實務上採用最多的一種折舊(耗) 及攤銷方法。 二、公式=(成本-殘值)/使用年限總月數。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6/20) Q7:財產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耗)及攤銷,其殘值如何估計? A7:公務機關財產普遍使用至不堪用後報廢,故賸餘價值很低,為避免殘值設定0,導致提完折舊後仍再使用之財產帳面價值為0,易造成財產不存在之顧慮,爰折舊性財產殘值預設為定額(成本之1%,四捨五入至整數);或由業管單位自行估計後提供給財管人員登載,但不可低於上開定額。折耗及攤銷性資產(如經濟動物或權利)殘值預設為0。 Q8:何謂累計折舊(耗)及攤銷? A8:累計折舊(耗)及攤銷係指截至目前為止,已提列之折舊(耗)及攤銷數之總和。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7/20) Q9:以前年度取得財產,應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 A9:以前年度已取得之財產,其已過期間累計折舊(耗)及攤銷之補提,原則採直線法計算之,其中成本為原始取得成本加上已過期間曾經發生之增值與減值的總和,殘值預設為定額或自行估列,使用年限仍與現行作法同。 [例] 99年12月31日A機關取得機器一台,價值1萬元,最低使用年限10年,在105年1月1日將累計折舊計入財產價值時,財管系統需一次補提100.1~104.12月間之累計折舊。 100.1~104.12月之累計折舊 =(10,000-100)/120*60 =4,950(元)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8/20) Q10:取得不滿一月之財產,應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 A10:取得不滿一月之財產,於購置日之次月起開始計提折舊(耗)及攤銷。 [例] 100年1月1日A機關購置機器1台,使用年限為10年,購置當月(100年1月)不計提折舊,於購置日次月(100年2月)開始提列折舊,年限截止當月(110年1月),提列整月折舊。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9/20) Q11:每月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時,四捨五入差額應如何處理? A11: 一、每月折舊(耗)及攤銷數=(成本-殘值)/使用年限總月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每個月的四捨五入差額皆累積計入最後一個月份折舊(耗)及攤銷數中。 二、另有不同作法:每個月就財產之當時帳面價值,重新計算應列之折舊(耗)及攤銷金額,四捨五入至整數。(國產署基金系統作法) [例] 100年1月1日A機關以1萬元購置機器1台,使用年限為10年。 (一)以四捨五入差額累積計入最後一個月為例: 每月折舊數︰(10,000-100)/120=83(元) 最後1個月份折舊數:(10,000-100)-83×119=23(元) (二)按月就財產帳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100.2月折舊數︰(10,000-100)/120=83(元) 100.3月折舊數︰(10,000-83-100)/119=82(元)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0/20) Q12:財產遇有增(減)值時,應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 A12:每月折舊(耗)及攤銷數=〔帳面價值+增值( -減值)-殘值〕/剩餘使用年限總月數。 [例] 100年1月1日A機關以1萬元購置機器1台,使用年限為10年,100年7月1日增值2,000 元,100年8月1日減值1,000元。 (一)以四捨五入差額累積計入最後一個月為例: 1.增值前之每月折舊數(100.2~100.6)︰ (10,000-100)/120=83(元) 2.增值當月之折舊數(100.7)︰ (10,000-83×5+2,000-100)/115=100(元) 3.減值時,按比例除帳(100.8): 4.減值當月之折舊數(100.8)︰ (11,000-472-100)/114=91(元) 100.7月(1) 除帳金額(2) 100.8月=(1)-(2) 1.原始價值或增減值 12,000 1,000 11,000 2.累計折舊 515 43 472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1/20) Q12:財產遇有增(減)值時,應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 (續上例) (二)按月就財產帳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1.增值前之每月折舊數(100.2~100.6)︰ 100.2月折舊數︰(10,000-100)/120=83(元) 100.3月折舊數︰(10,000-83-100)/119=82(元) 100.4月折舊數︰(10,000-83-82-100)/118=83(元) 100.5月折舊數︰(10,000-83-82-83-100)/117=82(元) 100.6月折舊數︰(10,000-83-82-83-82-100)/116=83(元) 2.增值當月之折舊數(100.7)︰ (10,000-83-82-83-82-83 +2,000-100)/115=100(元) 3.減值時,按比例除帳(100.8): 4.減值當月之折舊數(100.8)︰ (11,000-470-100)/114=91(元) 100.7月(1) 除帳金額(2) 100.8月=(1)-(2) 1.原始價值或減值 12,000 1,000 11,000 2.累計折舊 513 43 470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2/20) Q13:已達使用年限之財產,如仍有使用價值,是否應重新 評估該資產之剩餘使用年限及殘值? A13: 一、已達使用年限之財產,如仍有使用價值,基於成本效益及重要性之考量,參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之規定,以較彈性之處理方式,由單位自行決定是否就預估可使用年數及重新估計之殘值,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耗)及攤銷。若該財產遇有增值之情況,應考慮延長最低使用年限,以計算增值部分每月折舊(耗)及攤銷數。若該財產遇有減值之情況,則同Q12依減值比例除帳。 二、每月折舊(耗)及攤銷數=(帳面價值-重新估計之殘 值)/重新估計之剩餘使用年限總月數。 [例] 100年1月1日A機關以1萬元購置機器1台,使用年限為10年,估計殘值100元。110年1月A機關自行估計尚可使用1年,重新估計之殘值0元。 (一)以四捨五入差額累積計入最後一個月為例: 110.2~110.12每月折舊數︰(100-0)/12=8(元) (二)按月就財產帳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110.2月折舊數︰(100-0)/12=8(元)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3/20) Q14:財產使用一段時間,因故調整使用年限時,應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 A14:財產使用年限調整時,後續折舊(耗)及攤銷計算, 茲就各種情況,說明如次: 一、已達原使用年限之財產且未繼續使用者,毋須就其使用 年限之變更作調整。 二、尚未達原使用年限或已達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並提列折 舊(耗)及攤銷者,因使用年限變更,致延長使用年限 時,其變更後每月折舊(耗)及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變更後帳面價值-殘值)/延長後剩餘使用年限總月數 [例] 100年1月1日A機關以1萬元購置機器1台,使用年限為10年,估計殘值100元。100年7月1日該機器調整延長使用年限為12年。 (一)以四捨五入差額累積計入最後一個月為例: 1.延長年限前之每月折舊數(100.2~100.6)︰ (10,000-100)/120=83(元) 2.延長使用年限後之每月折舊數(100.7~111.12)︰ (10,000-83×5-100)/139=68(元) (二)按月就財產帳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延長使用年限後之當月折舊數(100.7): (10,000-83-82-83-82-83-100)/139=68(元)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4/20) Q14:財產使用一段時間,因故調整耐用年限時,應如何計 算折舊(耗)及攤銷數? (續) A14: 三、尚未達原使用年限,因使用年限變更,致變為已達年限 者,各機關得檢視該財產是否仍可繼續使用後,按下列 方式處理: (一)可繼續使用:比照Q13已達使用年限仍有使用價值之 折舊(耗)及攤銷提列方式辦理。 (二)無法繼續使用經奉准報廢 :於變更當月就尚未計提之 折舊(耗)及攤銷,一次提足折舊(耗)及攤銷。 Q15:購置非新品之財產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 A15:購置非新品之財產,其使用年限得由各機關自行評估 是否重新估算或按財物標準分類所定使用年限折減已 使用年限方式計算之。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5/20) Q16:數機關合資購買財產時,應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 A16: 一、為兼顧財產帳與會計帳互相勾稽及合理表達帳務之登載,應 分別以其出資額登載,並適當備註合資購買之情形。是以各 機關應分別按其帳列出資額計算財產之每月折舊(耗)及攤 銷數。 二、每月折舊(耗)及攤銷數=(帳列出資額-殘值×出資比例)/ 使用年限總月數。 註:(1)兩機關以上合資購買之財產,嗣後如遇有增減值時,各機關應以其出資之比 例辦理財產增減帳,並提列折舊(耗)及攤銷。 (2)殘值係依各機關帳列出資額之總數(即該財產之購買金額)所估算之數額。 [例] 100年1月1日A、B兩機關分別以6,000元及4,000元合資購置機器1台,使用年限為10年,估計殘值100元。 (一)以四捨五入差額累積計入最後一個月為例: 100.2 ~109.12月折舊數︰ A機關:(6,000-60)/120=50(元);B機關:(4,000-40)/120=33(元) (二)按月就財產帳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100.2月折舊數︰同上 100.3月折舊數︰ A機關:(6,000 -50-60)/119=49(元);B機關:(4,000-33-40)/119=33(元)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6/20) Q17:單位間財產移轉使用,應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 A17:單位間財產移轉僅涉及機關內使用單位改變,不影響其 計算。 Q18:機關間財產移撥使用或因改制(改組、改隸)承受取得 者 ,應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 A18:撥出機關計提折舊(耗)及攤銷至財產減損日當月,撥 入機關應按該財產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由業管單位提 供如市價等)孰低者,自行輸入財產價值,並按月計提 折舊(耗)及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折舊(耗)及攤銷數=〔撥入財產價值—殘值〕/估 計剩餘使用年限總月數。 [例] 100年1月1日A機關以1萬元購置機器1台,使用年限為10年,估計殘值100元。100年7月1日移撥予B機關且當時無公允價值。 (一)以四捨五入差額累積計入最後一個月為例,每月折舊數︰ A機關(100.2~100.6):(10,000-100)/120=83(元) B機關(100.7~109.12):(10,000-83×5-100)/115=82(元) (二)按月就財產帳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B機關100.7月折舊:(10,000-83-82-83-82-83-100)/115=82(元)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7/20) Q19:新建工程相關預算如由營建署編列預算及興建,完工後 再移給進駐機關,應如何計算折舊? A19:新建工程相關預算係由營建署編列預算及興建,俟完工 後再移撥進駐機關,與一般代辦工程案件性質不同,爰 該署應於工程完竣後辦理財產增加及相關帳務處理,嗣 後再依國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移撥。 Q20:財產遇有出售、交換、贈與及報廢時,應如何計算折舊(耗)及攤銷? A20:財產遇有出售、交換、贈與及報廢時,除已提足折舊 (耗)及攤銷者,應計提折舊(耗)及攤銷至出售、交 換、贈與及報廢日當月。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8/20) Q21:國有財產署經管非公用財產,應如何計算折舊? A21:得採集體折舊法,按財產類別(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 及設備等),訂定固定折舊率,分別計提折舊。 Q22:以前年度已取得財產,如遇有計算折舊(耗)及攤銷之 基本資料不完備情形,如何因應? A22:以前年度已取得財產資料倘有不完備情形,請於補正後 依Q9辦理補提列折舊等事宜。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19/20) Q23:公務機關以外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理? A23:國營事業、公立學校等經管之財產已提列折舊(耗)及 攤銷,依現行相關規制辦理,中央政府依法設置之特別 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與債務基金等公用財產管理機 關,其所經管之財產得比照上開問答彙編處理。
公務機關財產折舊(耗)及攤銷作法問答彙編(20/20) Q24:若公務機關係以同一套財產管理系統管理基金財產、基 金之代管資產、公務用財產,其折舊(耗)攤銷計算方 式,應如何處理? A24:為節省行政成本與系統配修經費,得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屬基金代管公務用財產者,如現行已有提列折舊(耗) 及攤銷者,得維持現行作法辦理。 二、公務用財產,如與基金財產使用同一套財產管理系統者 ,除其應採直線法、折舊性財產殘值不可低於成本之1% 外,其餘折舊提列方式(如購置當月或次月提列折舊等)、 四捨五入等系統設計細節,得按現行系統作法辦理 。 28 28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