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检 实 务
项目二 掌握报检基础知识 项目要求: 了解出口商品报检的基本规定和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熟悉和掌握报检主体、检验检疫证单和收费情况; 项目二 掌握报检基础知识 项目要求: 了解出口商品报检的基本规定和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熟悉和掌握报检主体、检验检疫证单和收费情况; 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直通放行和绿色通关; 掌握与报检有关的信息更改、撤销、重新报检及复验等概念。
任务一 报检的基本规定 案例导入 某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10吨,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合格,取得了证书。这时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市场上对该货物的需求很大,所以市场价格上涨,要求卖方追加2吨货物一同运出。卖方考虑到所要追加的货物和原来的货物品质及各项指标完全一样,无须报商检部门重新进行检验,自行对商检证书进行局部修改,问其做法是否符合规范?为什么?
请思考 1.什么是报检?报检的范围有哪些? 2.如何进行报检,由谁来从事报检行为? 3.报检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如何进行更改?
一、报检 (一)报检的含义 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商品。
(三)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2)代理报检单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获得许可,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依法代为办理检验检疫报检。
2.报检人员 (1)报检人员只有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并由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合格获得了《报检员证》,方能从事本单位的报检工作。无持证报检人员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员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四)报检方式 1.书面报检 报检当事人填制纸质出/入境报检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当面递交的报检方式。 2.电子报检 主要通过“企业瑞软件”或“网上申报系统”(浏览器方式)两种方式来实现电子报检,先网上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给报检当事人。当事人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报检单,并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和随附单据的报检方式。
(五)报检程序 1.准备报检单证 (1)报检时,应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2)无相应内容的栏目应填写“***”,不得留空; (3)报检单位必须做到三个符合:一是单证符合,二是单货相符,三是单单相符; (4)随附单证原则上要求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有效复印件。
2.电子报检数据录入 (1)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中同时提出; (4)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子报检数据,报检人员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5)报检人员收到受理报检的反馈信息后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货物报检单; (6)需要对已发送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更改或撤销报检时,报检人员应发送更改或撤销申请。
3.现场递交单证 (1)电子报检受理后,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本人《报检员证》到现场递交纸质报检单,随附单证等有关资料。 (2)对经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报检单证,或需要报检单位作出解析说明,报检人员应及时修改、补充或更换报检单证,及时解析,说明情况。 (3)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应主动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4)缴纳检验检疫费。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 20日内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5)签领证单。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完毕后,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评定结果签发相应的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并妥善保管。
二、更改、撤销和重新报检 (一)更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无论检验检疫机构有没有发证,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不能更改、补充或重发的情况: 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 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 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 3.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一般要求交回原证,没有原证的,则需要在报纸上申明作废)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二)撤销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要撤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办理撤销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重新报检 1.重新报检范围 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检。 2.重新报检要求 (1)按规定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交还原发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
二、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检验结果的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提起政诉讼。
(一)工作时限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二)申请时限和条件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申请复验时,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三)申请的受理 (四)复验的费用 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资料不全的,要求补正,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 3.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复验请不予受理通知单》 (四)复验的费用 申请复验的报检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任务二 报检的主体 案例导入 2007年8月15日,苏州某电子企业委托某代理报检企业向苏州检验检疫局申报一批进口锂电池产品,规格型号为DAK520130-02B8112,共计50个,货值480美元。申报时代理报检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进出口电池备案书》复印件,编号为BA320220(07)0005I。检务人员对所提供的备案书有所疑问,随即向该《进出口电池备案书》签发单位核查其真伪,经查该证书与实际不符,确认为伪造,苏州检验检疫局随即立案调查。
请思考: 1.自/代理报检单位属于那些范围? 2.自/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程序如何? 3.自/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4.自/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具体表现?
一、自理报检单位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概念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
(二)自理报检单位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这一类在我国的沿海地区比较常见。)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也是自理报检单位;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1.其他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并需要办理备案的单位。
(三 )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 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申请人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并同时提交材料 。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到原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自理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通过备案登记(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可以异地报检,无需重新备案。
(四)自理报检单位信息变更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信息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改,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机构提出申请。 而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制作并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四)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5)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及检举。
2.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二、代理报检单位 (一)代理报检单位的概念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受有关关系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 1.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拟任报检员;
3.代理报检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 (1)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 (5)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4.申请 受理机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如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对于准予注册的,在做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
(三)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 1.信息变更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 如果更改的信息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把原注册登记证书收回,然后颁发新证。 2.例行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2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
3.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实行评分制,确定A、B、C、D四等级。
(四)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权利 (1)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5)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6)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7)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2.义务 (1)代理报检单位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并对代理报检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加盖双方的公章; (4)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5)按时缴纳检验检疫费,并将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6)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7)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9)代理报检单位要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或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10)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3.责任 (1)代理报检单位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2)代理报检单位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A.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 B.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 C.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D.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E.例行审核不合格的。
(3)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A.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B.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 C.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
三、报检员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报检员报检时应主动出示其报检员证。 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一)报检员资格 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报检员资格,并获得《报检员资格证》。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学校以上的学历; 4.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后2年内没有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二)报检员注册 只有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报检员注册应当由报检单位向备案或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予注册的情况: (1)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 (2)被吊销报检员证不满3年的; (3)已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为报检员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案例 日前,浙江省金华局检务处对一报检员转借《报检员证》于他人使用的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12月6日,检务处工作人员在前台受理报检时发现某企业报检员的相貌与所持《报检员证》XXX的照片有出入。后经查实,确系他人转借。对此,检务处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转借人做出了暂停报检资格三个月并记12分的行政决定。 通过该起案件的查处,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报检员在报检过程中要切实按照规定规范报检,依法报检,保证报检工作的平稳有序。
(三)报检员管理 1.《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 2.一个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60日,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通过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两张方式。 4.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4)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 6.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7.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差错记分管理。
(四)报检员的权利和义务 1.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入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供抽(采)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3)报检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5)报检员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提供的商业信息及个人资料给予保密。 (6)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及检举。
2.报检员的义务 (1)办理业务时出示《报检员证》。 (2)向本企业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检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详细、清晰地填制报检单,随附证单应齐全、真实,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报检资料等业务档案。 (4)报检员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6)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7)对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检疫物,报检员应于报检前提醒或督促有关单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或准备提供隔离场。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退运、销毁等处理工作。 (8)对出境检疫物的报检,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输入国家(地区)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督促企业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自检,或提供有关产地检验检疫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情况和结果。 (9)对入境不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据对外索赔。对于出境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要搜集对方的反映,对有异议的货物要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任务三 检验检疫通关放行与绿色通道 案例导入 任务三 检验检疫通关放行与绿色通道 案例导入 2008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以前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不仅要经过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批,还要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二次查验,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现在如果获得了直通放行资格,就直接可以拿到通关单,还减少了报检费用。 但是与数量庞大的出口企业相比,获得直通放行企业的数量显得数量很少,其中最大原因还在于,要通过直通放行需要严格的条件。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介绍,企业获得这项制度的直通放行资格,必须两年内没有行政违法案例,必须通过质量认证体系,比如说ISO9000的认证,然后是一年内的产品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99%以上。所以出口企业要始终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给企业长远发展创造更多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
请思考 1.申请实施直通放行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2.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3.企业申请绿色通道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检验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一)《法检目录》内入境货物 (1)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并及时将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流向联,即通关单的第2、3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3)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签发卫生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告知海关和当事人。海关凭《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办理退运或销毁手续。
(二)《法检目录》内出境货物 1.“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1)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本地报关出口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2)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需要在异地口岸报关出口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发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出境货物转单凭条(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换证申请,按规定对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供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2.预检验的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检疫检疫机构应出口企业的申请,对企业暂无出口任务的产品实施检验的方式。经预检验合格的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标明“预验”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对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人须在原签发机构或其直属检验检疫局范围内授权的机构办理一般报检手续,换取“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后,方可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实施电子转单。
3.出境货物不予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或口岸核查货证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放行。 4.检验检疫快速放行措施 对于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关便利措施的货物,口岸免于查验。
(三)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 1.进口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 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 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报检人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 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4.尸体、棺柩、骸骨 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5.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前报检人到指定的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并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6.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其他货物和特殊物品 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一)直通放行的定义 1.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 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2.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 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3.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二)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 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 A 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 150 万美元以上; 4.企业已实施 HACCP 或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 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 99%,1 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 或其他事故。
(三)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申请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性材料,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直通放行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四)出口直通放行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五)进口直通放行 申请进口直通放行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实施销毁或退货处理。
(六)退出机制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直通放行企业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 ,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有关规定条件的; 2.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换批次或更换包装的; 4.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有货证不符的; 5.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三、绿色通道制度 (一)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申请 1.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3)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 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4)1 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 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6)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企业需做出以下承诺: (1)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申请原则 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 ,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放行流程 1.报检信息审核。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条件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 3.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的相关信息,审查无误的,不需核查货证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 4.有关改证的规定:实施绿色通关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按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5.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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