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 與 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簡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地址:103台北市承德路一段70之1號8樓之1 電話:(02) 25501792 傳真:(02) 25506309 網址:http://www.bcsd.org.tw E-mail: bcsd.roc@msa.hinet.net 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 與 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簡介 2003, 9, 24 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莫冬立
企業為何不能忽視社會責任與績效 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愈來愈多了 民眾有權利知道將逐漸成為普世價值 金融機構日益重視企業的社會績效 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 聯合國全球盟約(UN Global Compact) 全球永續性報告計畫(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AA 1000 SA 8000 … 民眾有權利知道將逐漸成為普世價值 美國:社區有權知道法案(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UN、OECD:污染物釋出及轉運申報制度(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s, PRTRs) 金融機構日益重視企業的社會績效 美國:6950億美元(1997) →1兆4900萬美元(1999) →2兆300億美元(2001);成長率為整體基金的1.5倍 英國︰超過50之退休基金採用SRI準則;1億9930萬英鎊(1989) →37億英鎊(2000) 日本:0(1999)→10億美元(2001) 道瓊永續性指數(DJSGI);倫敦金融時報指數FTSE4GOOD系列指數
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之國際標準及規範
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之國際標準及規範(續)
企業社會責任的8大國際標準 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 聯合國全球盟約 (UN Global Compact) 國際勞工組織各號公約 (ILO Conventions) ISO 14000系列 AccountAbility 1000 (AA 1000) 全球永續性報告計畫(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全球蘇利文原則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SA 8000)
8大國際標準的分類 原則類:全球盟約、全球蘇利文原則 標準類:全球永續性報告計畫、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AccountAbility 1000及國際勞工組織各號公約 基礎類:國際勞工組織各號公約及AccountAbility 1000 程式類: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AccountAbility 1000及ISO 14000系列 績效類: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及國際勞工組織各號公約 認證類: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及ISO 14000系列
CSR system of complementary initiatives codes of behaviour e.g. Global Compact, OECD Guidelines assurance standards e.g. AA 1000 reporting standards e.g.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performance standards e.g. SA 8000 Code of conduct Performance standard Reporting standard Assurance standard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s e.g. ISO standards
全球盟約 起源: 聯合國現任秘書長Kofi Annan在1999年世界經濟論壇大會上所提議,2000年7月正式發起 2002年初為止,全球盟約已得到全球1000家以上的公司簽署支持,也有6個城市同意加入 九項原則 九項原則係參考了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勞工組織在工作權利上的基本原則,以及1992里約地球高峰會上所通過的里約原則 涵蓋環境、勞工與人權三方面 處理的問題 哪些原則可用以定義一個負責任的企業行為? 企業公民責任如何能為經濟發展加分? 聯合國及政府部門如何開始建立機制去處理全球化世界的治理問題? 企業公民責任最佳實務的構成要件為何? 優缺點 優:以形成結盟的方式,動態地發展與推動活動;針對在分享企業、政府與社區組織間不同價值觀點的對話上,提供了一個集會平台 缺:缺乏承擔責任的結構;缺少掌握公司落實其承諾的機制
全球盟約的九項原則 人權 勞工 環境 原則1. 企業應在其影響力範圍內對保護國際人權給予支持與尊重 原則2. 企業應保證不與踐踏人權者同流合污 勞工 原則3. 企業界應支持結社自由及確實承擔集體談判權 原則4. 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和強制勞動 原則5. 確實廢除童工現象 原則6. 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 環境 原則7. 企業應支持採用預防性方法來應付環境挑戰 原則8. 採與主動行動,促進在環境方面採取更負責任的做法 原則9. 鼓勵開法與推廣不損害環境的技術
全球蘇利文原則 起源 特點 前身為在南非發起,為協助終止南非種族隔離政策的蘇利文原則 如同全球盟約,也是一組原則項目 企業與城市皆可簽署 原則內未包含結社自由權與一個核心勞動標準,因此未受到勞工團體全力支持 簽署者大部分為美國企業及城市,外觀上較接近一個美國的倡議行動
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標準 弱點 具高度公信力 核心勞動標準: 決策系統是由政府、勞工組織與雇主組織的代表所共同運作 核心勞動標準: 結社自由(第87號公約) 集體交涉權(第98號公約) 強迫勞動的禁止(第29號及105號公約) 童工的禁止 差別待遇(第111號公約) 為因應全球化所面對的挑戰而在1998年發佈了「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弱點 雖為聯合國的老牌組織,但大多數的公約缺乏強制力與執行力
全球永續性報告計畫 發展背景 特點 處理的問題 應用現況 對環境負責任經濟體聯盟(CERES)與Tellus Institute在1997年共同發起 原始草案在1999年成形,經過21家公司的實際試用,在2000年6月公佈了第一版的報告準則,並為全球100多家公司所採用 2002年8月,在GRI正式改組成為一個常設組織後,GRI的綱領又經過大幅度的增修(尤其是社會面績效報告的部份)後,而公佈了最新的修訂版本 特點 由在企業、非政府組織及會計專業組織間建立一個全新的社會夥伴關係來進行開發工作的 協助投資人、政府、公司及廣大公眾更清楚地瞭解在公司在永續發展上的進展進展是什麼 GRI有一個相當有野心的使命,就是透過發展一個一般可接受的報告架構,將永續性報告書的地位提升到與財務報告相當的地位 處理的問題 公司如何與其利害相關人進行溝通,以及應該針對那些議題來進行報告 應用現況 2002年,GRI也正式為聯合國、全球盟約,以及歐盟的歐洲企業社會責任綱要的政策白皮書所採用。GRI已成為一個受到企業、政府及社區團體所支持的全球性標準了。
ISO 14000系列 已成為成效最好的自發性行動 ISO 14001 優點 弱點 在企業的環境、衛生及安全上的表現有一系列的標準來量化 為全球數十萬加公司所採用 ISO 14001 特性: 提供企業環境關注環境議題的一個架構 主要焦點在組織程式上 雖僅是環境議題的管理,但卻是公司產生變革的催化劑 5個主要元素: 一個環境政策 一個環境考量面的評估 一個法律性與自願性義務的評估 一個管理系統(核心部份) 定期向高階經理人進行一系列的內部性稽核報告 優點 管理系統的開發與訓練領域具強大力量,使ISO的標準容易植入公司文化中 弱點 因欠缺績效標準,公司即使通過ISO 14001的認證但仍可能有不良的環境條件 執行成本高昂,一般而言,大型企業較小公司容易推行ISO 14000系統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特性 所處理的問題:公司及∕或供應鏈如何能確保勞工權利會被尊重? 公司在追求更人性化職場環境時的一項標準 為一全球性的規範,無國家別、產業別的限制 可稽核的勞動條件標準 具備一個管理系統 應用現況 高度應用產業:零售業、成衣、玩具與鞋類製造商 新興應用產業:農產業、電子業 採用SA 8000的企業總年營收共1060億美元,獲頒合格證書者約120家公司
AccountAbility 1000 成立: 特點: 優點: 弱點: 由社會與倫理擔當中心(Institution of Social and Ethical Accountability)在1999年發佈的 由企業、非政府組織、商學院與企管服務業共同結合發起 特點: 關注點:企業在社會面議題的擔當性(accountability) 此標準由一個品質標準及一套包含5個階段的程式標準所組合而成 規劃(Planning) 會計(Accounting) 稽核與報告(Auditing and Reporting) 植入(Embedding) 利害相關人議合(Stakeholder Engagement) 此標準將為企業建立組織性學習功能 是一個基礎與程式標準 優點: 可被任何國家、產業、組織所使用 弱點: 使用上可能過於複雜
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背景概述 發展歷史 特點 濫觴於1975年 – 成立國際投資與跨國企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CIME) 1976年OECD及公佈了跨國企業指導綱領,較許多全球性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都來得早。 截至目前共經過五次修訂:1979、1982、1984、1991、2000年 1991年修訂時,新增環境保護一章 2000年的修訂版中,已將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動標準納入其中,並將重點放在永續發展的議題上;新增落實程序。 特點 有36個國家政府簽署,使得此綱領有大量及概念化的全球性應用 非OECD會員國而簽署者:阿根廷、巴西、智利、愛沙尼亞、立陶宛、斯洛伐尼亞 涵蓋面廣泛,從競爭力、財務、稅、聘雇以及產業關係、環境、科學及技術上都有著墨 使用了地方性實務來取代國際認可標準而為新的標準 藉由培養地方上的能力來達成經濟開發,透過訓練及其他跨大人力資本的形式來提高經濟開發程度 此綱領要求在每個OECD會員國設置聯絡窗口,來回覆問題、安排問題事件的討論會議,以推廣此綱領的應用
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背景概述(續) 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想處理的問題 2000年修訂板的特性 供應鏈的責任也包括在內 採行此綱領的國家政府要設立一個國家聯絡點(National Contact Point),來回覆問題、安排問題事件的討論會議,以推廣此綱領的應用 此綱領係自願性實踐,由政府提供給企業非強制性的建議,此建議僅可視為具道德拘束性,但不可能成為法律
OECD 跨國企業指導綱領 內容 觀念與原則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一般政策 (General policies) 揭露 (Disclosure) 聘僱及產業關係 (Employment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環境 (Environment) 打擊賄賂 (Combating bribery) 消費者權益 (Consumer interests) 科技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競爭 (Competition) 稅捐 (Taxation)
一、OECD 跨國企業指導綱領之一般政策 企業應充分考量其營運所在國已訂定的政策,並審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觀點。在這方面,企業應該採取下列行動:
1. 促成經濟、社會及環境進步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 2. 依循地主國政府的國際義務及承諾尊重受其業務活動影響者的人權。 3. 透過與當地社區密切合作積極培養當地能力,包括商業利益,及在健全商業實務的需求之下,發展在國內及國外市場的業務活動。 4. 積極人力資本的形成,尤其藉由創造就業機會及促成員工訓練機會達成此目的。 5. 有關環境、健康、安全、勞工、稅捐、財務獎勵或其他議題,避免尋求或接受在法規架構內未予明訂前的豁免。
6.支持及擁護良好的公司治理原理,並開發及運用良好的公司治理實務。 7.開發及運用有效自治實務及管理制度,以培養企業與其營運所在社會間之信賴及互信關係。 8.以適當方式,包括透過訓練方案等,宣導公司政策以提昇員工的熟知並遵守該等政策。 9.員工若針對違反法律、指導綱領或企業政策的實務向管理階層或循適當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善意報告,禁止對該員工採取歧視或處分行為。 10.在可行情況下鼓勵企業夥伴,包括供應商及轉包商,運用符合指導綱領的公司行為原則。 11.迴避參與不當地方政治活動。
二、基於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所為之修正重點 (1) 聘僱及勞資關係 企業應在相關法律規章、及現行勞資關係、以及聘僱實務的架構範圍內採取下列行動:
1. (1) 尊重工會員工代表及其他善意員工代表的權 益,並與該等代表個別或透過公會進行建設 性協商,以達成有關聘僱條件的協議。 (2) 有效地廢止童工。 (3) 致力於消除任何形式的強迫性或強制性勞動。 (4) 除非是促使政府提昇就業機會的品質或與該 工作基本需求條件有關,來選擇性關切員工 的特性,否則員工不因種族、膚色、性別、 宗教、政治立場、出身血統或社會階層等因 素,在聘僱或就業上受到任何歧視待遇。
2. (1) 提供員工代表必要的設施,以協助有效 集體協議的發展。 (2) 提供員工代表必要的資訊,以利進行有 意義的聘僱條件協商。 (3) 促進僱主與員工及其代表間,在彼此關 切議題上的協商及合作。
3. 提供員工及其代表資訊,使其能獲得該部門,或﹝在適當情況下﹞對企業整體的營運績效,有真實且公平的觀點。 4. (1) 所遵行之聘僱及勞資關係的標準,應不低於地主國僱主遵守之標準。 (2) 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企業從業人員的職業保健及安全。 5. 在其營運最大可能範圍內僱用當地人員,並與員工代表及相關政府機關合作,在適當的地點,以改進當地員工技術水準為著眼,而提供適當的員工訓練。
6.當營業變動可能會對員工生計發生重大影響時,特別是關閉一個部門並涉及集體遣散或解僱時,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其員工代表,並在適當情況下通知相關政府機關,同時,應與員工代表及相關政府機關合作,在最大可行範圍內減輕負面影響。鑑於每一件事均有其特殊情況,管理當局若能於作最後決定前先予以通知,較為適當。亦可採用其他方式提供有意義的合作,以減輕該等決定的影響。
7. 針對聘僱條件與員工代表進行善意協商,或當員工行使組織權利時,企業不以聲言將整個或部分營業單位移出目前所在國,或自其他國家的分支機構調入員工,藉此不公平方式影響協商或妨礙員工行使組織權利。 8. 使員工的授權代表能針對集體談判或勞資關係之議題進行協商,並允許當事人與被授權的資方代表,針對彼此關切事項進行磋商。
(2) 環境 企業應在其營運所在國家之相關法律、規章及行政實務的架構下,配合相關的國際協議、原則、宗旨及標準,適當保護環境、公共衛生與安全需求,且在一般情況下執行業務活動時,應致力永續發展的目標。尤其,企業應採取下列行動:
1. 建立並維持一套適於該企業的環境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內容: (1) 收集及評估其業務活動對環境、健康與安 全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的資訊。 (2) 建立可衡量的目標,在適當情況,以增進 環保績效為目標,包括定期檢討該等目標 之持續性及攸關性。 (3) 定期監督及查驗環境、公共衛生與安全宗 旨或目標的進展。
2. 考量成本、業務機密及智慧財產保護,而採取下列行動: (1) 提供有關企業活動可能影響環境、健康及安全的足夠資訊給民眾及員工瞭解,包括改進環保績效的進度報告;及 (2) 對受到企業環境、健康及安全政策實施直接影響的社區,及時地進行充分溝通及磋商。
3.評估及考量企業流程、商品及服務在整個企業生命週期對環境、健康及安全的可能影響。若擬定的業務行為可能對環境、健康及安全有重大影響,且該等行為需受主管機關核可,則應編製適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4.基於科技上對風險的瞭解,一旦環境有可能受到嚴重損害之威脅,且在人體健康及安全的考量下,不以缺乏充分科學依據為由,而拖延可避免及減少損害的成本效益評估措施。 5.保有緊急應變計畫以避免、減輕及控制因營業所造成之嚴重環境及健康方面的損害,包括意外及緊急事件等影響;以及即時向主管機關通報的機制。
6.不斷追求改善公司的環保績效,並在適當情況下鼓勵下列活動,: (1) 將該企業環保績效標準表現最佳部門之技術及營運程序應用於所有的部門內。 (2) 開發及供應對環境無不當影響、使用上具安全性、對能源及自然資源消耗具效率、可再利用、回收或安全處理的產品或服務。 (3) 提高顧客對於使用該企業產品或服務較更高層次之環保意識。 (4) 研究長期改善該企業環保績效的方法。
7.提供員工在環境衛生及安全方面足夠的教育訓練,包括如何處理有害材料、避免環境意外事件,及其他一般環境管理領域,例如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公共關係及環境保護技術。 8.致力發展環境方面重要且具經濟效益的公共政策,例如以合夥或主動方式強化環境意識及保護。
三、促進OECD會員國在國際經濟關係中所扮演之角色 過去在OECD之架構下曾通過若干指導綱領,以期對國際政策架構(International Policy Framework)作出貢獻。例如OECD跨國企業及稅務機關內部移轉定價指導綱領(Guidelines on Transfer Pricing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於國際商業交易中打擊賄賂外國公務員公約(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OECD公司治理原則(Principle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及OECD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原則(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為了顯示該等綱領或原則之重要性,OECD會員國於跨國企業指導綱領當中增加若干新準則,例如打擊賄賂、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租稅。
(1) 打擊賄賂 企業不應為取得或保有商業或其他不當利益而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贈與,或要求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亦不應被誘導或期待提供任何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尤其,企業應採取下列行動:
1. 不提供或受到要求而支付政府官員或合作事業員工合約價款任一部分,亦不得利用轉包契約、定購單或顧問諮詢協議的方式,作為疏通政府官員、合作事業員工或渠等親屬或業務關係人的管道。 2. 保證代理人的報酬係適當的,且僅針對合法服務而收受酬勞。應備妥與公家機構及國營企業進行交易而僱用的代理人名單,並供主管機關調閱。 3. 強化打擊賄賂及勒索活動之透明化。採用的措施包括公開承諾打擊賄賂及勒索,及揭露公司兌現該等承諾所採用的管理系統。企業亦應鼓勵對外開放及與民眾進行對話,以增進本身知悉及配合打擊賄賂及勒索。
4. 以適當方式傳達公司打擊賄賂及勒索的政策、舉辦訓練課程及採取處分程序,以增進員工了解及遵守該等公司政策。 5. 採取不鼓勵賄賂及貪污常規的管理控制系統,及採取財務、租稅會計及稽核實務,以防止設立不登帳簿或秘密帳戶,或製作不當且不公正記錄之相關交易事項文件。 6. 不對公職候選人、政黨或其他政治組織作非法捐獻。任何捐獻應完全符合公開揭露要件,並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
(2) 保護消費者權益 企業與消費者交易時應依照公平的商業、行銷及廣告實務為之,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之安全與品質。尤其,應採取下列行動:
1. 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雙方協議或法律規定之所有消費者健康及安全標準,包括列有健康警語產品安全及產品資訊標示。 2. 在適當的可行範圍內,提供商品或服務有關內容、安全用法、維修、貯存及處理的明確且清楚資訊,以使消費者能在獲得充分資訊的情況下作決定。 3. 提供透明且有效的消費者申訴程序,在避免加諸不當費用或負擔的情況下,公平、及時解決消費者的申訴。 4. 不作欺騙、誤導、詐欺或不公平的聲明或遺漏,或任何其他作法。 5. 尊重消費者隱私及提供個人資料的保護。 6. 以充分透明方式與主管機關合作,以避免或消除因消費或使用企業產品所衍生對民眾健康及安全的嚴重威脅。
(3) 稅捐 企業應適時的履行納稅義務,為地主國財政盡一分心力。尤其企業應遵守其營運所在國家之法律規章,並盡力依該等法律規章條文及精神行事,包括向相關機關提供核課正確應納稅捐及內部移轉定價實務與公平計價原則一致所必要的資料。
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在未來的發展領域 衝突解決機制 與當地、區域及國家法律間的關係 創造本土性內容,建構與當地組織間的溝通管道 處理全球八大倡議行動所忽略的議題 解決目前有利於大型企業執行的情況 針對社會發展下所形成之弱勢者進行補貼
小結 企業在面對新世紀社會與政治情勢的快速變遷時,需要新的指引 新的行為規範與管理系統可以為公司提供一些指引來因應這些變化 規範及行動只有在能引發企業從行為與業務來進行改變才能達到最終的功用 公司若能利用這些規範,成功地與利害相關人開創新的關係,將可幫助公司創造出新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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