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政策简介 2007年11月
目 录 1 鼓励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的政策 2 鼓励开发重点新产品的政策 3 鼓励加大自主创新经费投入的政策 4 下一步政策走向
1 鼓励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的政策 1.1 政策简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 发布《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1 鼓励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的政策 1.1 政策简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 发布《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目的是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扶持50万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累计扶持100万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累计扶持1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重点,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通过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引导、促使其加大投入、快出成果,提高主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1.2 基本条件(略) (一)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 基本条件(略) (一)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优势,高技术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 (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居本市同行业前三位;企业主营业务为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五位。 (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五)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且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3%。 (六)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八)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九)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三)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四)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五)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1.3 认定程序(略) (一) 每年3月31日前发布申请信息。 (二)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区市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1.3 认定程序(略) (一) 每年3月31日前发布申请信息。 (二)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区市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四) 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初评。 (五) 通过技术中心主任答辩会进行专业评审。 (六)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初评结果和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提出认定名单,公示,报市政府审定。 (七)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 公布认定结果。
1.4 政策效果 目前资金额度 ——每年预算1000万元,支持10余家企业技术中心。 1.4 政策效果 目前资金额度 ——每年预算1000万元,支持10余家企业技术中心。 2006年150家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130亿元,占产品销售收入的5% 。 2006年全市150家技术中心企业专利申请量3106件,占全社会39.7%,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84件,占全社会41.7%。 2004年-2006年,有77家技术中心企业参与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共443项。 新产品销售收入率63.4%,新产品销售利润率49.7%。
2 鼓励开发重点新产品的政策 2.1 政策简介 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2005年5月发布《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 2 鼓励开发重点新产品的政策 2.1 政策简介 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2005年5月发布《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 目的是鼓励新产品开发,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
2.2 申请条件(略)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青岛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相关年度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按可比口径计算的纳税总额逐年递增。
新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领域目录》。 (二)通过新产品鉴定且产品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三)项目承担企业拥有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 (四)市场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区域经济或行业技术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2.3 申请程序(略) 企业申报,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7 月底前报送市经贸委。 2.3 申请程序(略) 企业申报,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7 月底前报送市经贸委。 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拟定扶持项目名单。 企业填写核税申请表,连同纳税申报表、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等,每年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经贸委对新产品实现的税收实际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扶持项目。 每年9月底以前,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通知(扶持额度一般在20至100万元之间),公示,拨付。
2.4 政策效果 目前资金额度 ——每年预算1000万元,分三个等级支持20-30个项目。 2.4 政策效果 目前资金额度 ——每年预算1000万元,分三个等级支持20-30个项目。 全市工业产品结构得到优化,企业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新产品产值率连续4年保持在2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率达到44.2%。
3 鼓励加大自主创新经费投入的政策 3.1 政策简介(略) 3 鼓励加大自主创新经费投入的政策 3.1 政策简介(略) 青岛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2007年1月 发布《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 》,目的是落实企业技术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研发项目依法被确认为技术开发项目后,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申报享受本年度(企业纳税年度)相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技术开发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技术开发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最长不超过五年。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3.2 立项程序(略) 申请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是列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 3.2 立项程序(略) 申请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是列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 (一)市经贸委每年一、三季度,在政务网站发布信息,组织企业申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二)企业自愿向区(市)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创新项目立项书面申请。 (三)区(市)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市经贸委,同时将项目初审意见和基本情况汇总表抄送辖区主管税务机关。 (四)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作为立项依据。
3.3 确认程序(略) 列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技术开 发项目自实施年度开始,企业每个年度可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直至项目完成。 3.3 确认程序(略) 列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技术开 发项目自实施年度开始,企业每个年度可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直至项目完成。 每年第二、第四季度,市经贸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确认本年度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一)企业向区(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初审。 (三)委托专家核实申请报告相关内容。 (四)项目确认。市经贸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确认技术开发项目名单;由市经贸委出具《青岛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项目确认后,企业可在本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开发费相关税收事宜。 持: 《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青岛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科目和发生金额的有效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4 政策效果 为70余家企业2006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税所得额5.4亿元,抵免税金6100万元 。 提高了自主创新积极性。 3.4 政策效果 为70余家企业2006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税所得额5.4亿元,抵免税金6100万元 。 提高了自主创新积极性。 促进企业规范项目管理。 促进企业规范经费管理。
4 下一步政策走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十七大关于“完善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的指导方针, 下一步,青岛市政策调整方向是:
现有财政政策将转向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分阶段提升创新能力 。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知识产权等多种政策手段,。 以技术中心企业为重点,将落实政策的服务范围逐步推广到所有经常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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