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刘 娜 联系方式:LN@AN165.NET 《小企业会计准则》 与我国税法的协调 安徽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刘 娜 联系方式:LN@AN1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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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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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刘 娜 联系方式:LN@AN165.NET 《小企业会计准则》 与我国税法的协调 安徽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刘 娜 联系方式:LN@AN165.NET

本准则与税法充分协调衔接的归纳: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二、资产(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所得税法:第十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财税[2009]57号文第四条 国税总局第25号公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第十一条)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下列费用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不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第十五条)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税57号文件7-9 国税总局25号公告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财税57号第4条、国税总局25号公告40条

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所得税法:第十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财税[2009]57号文第六条 国税总局25号公告41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第四十条)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第四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第四十三条 )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第四十四条 )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本条关于摊销年限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一致。

三、负债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主要从收入、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几方面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规定,有关负债的规定实质上主要体现在费用上。

四、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主要从收入、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几方面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规定,有关所有者权益的规定实质上主要体现在收入上。

五、收入 收入的定义(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所得税法:第六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销售产品收入(第五十九条 )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销售产品收入(第六十一条 )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作为小企业与外部发生的交易,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视同销售商品,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提供劳务的收入(第六十二条 )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提供劳务的收入(第六十三条 )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混合销售(第六十四条 )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三十三条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三十三条

六、费用 费用的定义和分类(第六十五条)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所得税法:第八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国税总局( 2009)98号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六条) 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已予确认的,应当将已销售商品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结转至当期损益。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第四十八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从当期利润或损益的影响来看,本准则所规定的费用的影响与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的影响可以说完全相同,差异存在: 费用计量上,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税前扣除的标准 确认上,所得税法强调相关性和合理性,本准则要求符合定义

七、利润及利润分配 利润的构成(第六十七条)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的定义和内容(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 、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得税条例:第六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三)、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营业外收入(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营业外支出的定义与内容(第七十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所得税费用(第七十一条) 采用应付税款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八、外币业务 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会计法:第十二条 所得税实施条例:一百三十条

本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归纳: 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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