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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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三章:专利权 第四章:商标权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其又可以分为: 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是指各类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这里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知识产权主体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含义 (二) 知识产品的概念 (三) 知识产品的类别 (四)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 (二) 知识产品的概念 (三) 知识产品的类别 创造性成果 经营性标记 经营性资信 (四)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社会性。

第三节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的区别 一、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区别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标的不同 2、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程度不同 3、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4、物权具有优先性,物权可以对抗知识产权 5、权利的期限不同

第四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渊源及其争议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二)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商标+专利) 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   2.《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文学作品) 3.《世界版权公约》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5.《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 6. TRIPs协议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争议 1、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商法 2、知识产权法归属于侵权法 3、知识产权法归属于反垄断法 4、知识产权法部分属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 5、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 (四)独立保护原则 (五)自动保护原则 (六)优先权原则

第二章、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定义 二、 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前者仅指对作品的权利,后者则除了对作品的权利外,还包括相邻客体的权利,即邻接权。 二、 著作权的特征 内容的双重性 具体化的专有性 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一)权利属性不同 (二)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三)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 (二)保护条件不同 (三)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四)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 1、标的不同 2、作用不同 3、独占性与排他性程度不同 4、权利的产生不同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 1.概念: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作品保护条件:  a.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 b.独创性。 c.可复制性

二、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不予保护的对象 A 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B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C 违禁作品 D 作品所表达的综合理念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C 违禁作品 D 作品所表达的综合理念

四、相关权 相关权的概念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的特点

1.出版者权 1.1出版者权的概念 1.2出版者权的权源 著作权人的授权 法律的规定 1.3出版者权的内容

2.表演者权 2.1表演者权概述 (a) 表演者权 (b) 表演者权的权源 (c) 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比较 (1)权属不同 (2)主体不同 (1)权属不同 (2)主体不同 (3)客体不同 (4)内容不同 (5)保护期不同 (6)权利来源不同

2.2表演者权的内容 (一)表演者人身权 主要为: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二)表演者财产权 对表演的现场直播许可权。 对表演进行录音录像许可权。 音像制品复制、发行许可权。 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权。 4.3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身份权不受限制,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

3.唱片制作者权 一、唱片制作者权 我国称之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二、唱片制作者权的内容 (1)复制、发行音像制品许可权。 (2)出租音像制品许可权。 (3)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许可权。 三、唱片制作者权的保护期 (50年)

4.广播组织权 一、 广播组织权解读 二、 广播组织权的来源 三、 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四、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 (1)转播权。(2)录制权。(3)复制权。 四、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

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 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A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B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的。 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可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

二、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A 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实质标准 B 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 (一)作者的确定:《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 (二)视为作者的情形:《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 (三)合同约定的情形:《著作权法》第17条 B 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

C 某些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一)演绎作品著作权主体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 (三)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 (四)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保护期

一、著作人身权 1. 著作人身权概述 A 著作人身权的定义 B 关于著作人身权基本问题 C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无期限性 不可分离性 不可剥夺性

2.著作人身权具体权项 A 发表权 B 署名权 C 修改权 D 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C 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D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A 著作财产权概述 B 著作财产权的具体权项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保护期 1.著作人身权保护期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一)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 (二)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享有。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一)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 (二)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第五节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费用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条件 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第二、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名称,作品名称。

二、法定许可使用 (1)法定许可概念 (2)我国著作权法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法定许可的情形: a.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b.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c.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d.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e.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f.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第六节 著作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著作权转让 概念与特点 著作权转让的四个法律问题 二、著作人身权的继承问题 1、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发表权 三、著作财产权的继承问题 四、合作作品的继承问题 五、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变更、终止的 著作财产权继承问题

第七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一、著作权的质押 二、著作权的信托 三、破产财团 四、强制执行的对象 五、离婚时对著作财产权的分割

第八节 著作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 三、著作权仲裁 四、著作权救济措施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 1.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须考虑以下要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且没有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46、47条)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作为性 行为的多样性

3.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 1. 受诉法院 2. 诉前临时禁令及其条件 一审法院通常是中级人民法院,也有少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可以受理。 有关人员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权利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定。

3.诉前财产保全 《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 4.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50条 5.举证责任

三、著作权仲裁 1. 著作权纠纷 2.仲裁 3.仲裁的效力

四、著作权救济措施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第三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 一、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二、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专利制度的特征

一、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1、自然权利论 2、非物质财产论 3、契约论 4、防止不正当竞争论 5、产业政策论

二、基本原则(程序) 1、先申请原则:专利权授予给最先申请之人。 2、书面原则:递交必要的法律文件 3、优先权原则: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的已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审查新颖性时以优先权日为准。 4、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专利申请受理后形式审查完毕即将次申请的全部内容公开。然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再进入实质审查。 5、单一性原则: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6、后置无效原则:专利授权后任何人都可以依专利法的规定对该专利提出无效申请。

三、专利制度的特征 一、垄断 1、垄断权的终极目的:社会公共利益 2、垄断权的内容:技术营利性实施的 垄断 (1)不限制技术信息的传播 (2)不禁止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3、公共产品的法定垄断性权利

二、公开 1、公开技术信息的全部细节:避免社 会财富的浪费 2、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公开: (1)维护自己的完整权利 (2)预防他人侵权

第二节 专利权主体 一、概述 二、 专利权的归属 三、职务发明创造 四、委托发明

一、概述 (一)、发明人 发明人的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申请人 1.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 2.专利权人与申请人不同,二者相分离。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即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二、 专利权的归属 一、自由发明 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创作的完成人,即发明人。 二、共同发明 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即是共同发明人。 共同发明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三、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四、外国人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三、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可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

四、委托发明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三节 专利权的客体 (subject of patent right)

一、 发明(invention) 1.发明的概念 (一)发明概念的三种立法例 1、定义法 2、列举法 3、例外法 我国:定义法与例外法的结合

(二)发明的特点 1)发明须包含创新 2)发明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3)发明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2.发明的分类 1、独立发明与共同发明 2、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3、本国发明与外国发明 4、基本发明与改良发明(或从属发明或增补发明) 5、大发明与小发明 6、产品发明(product invention)与方法发明(process invention)

二、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 1.实用新型制度的历史沿革 2.实用新型的概论 1)实用新型必须是某种产品 2)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 造或者两者结合的产品 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价值

3.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 1)创造性水平不同 2 )客体范围不同 3 )专利权取得的程序不同 4 )保护期限不同 4.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 1 )单独立法保护:实用新型法 2 )专利法保护 3 )外观设计法保护

三、 外观设计 (industrial design) 1.外观设计的概念与特点 1)外观设计须与产品结合在一起 2 )外观设计是产品形状、图案、色彩 或三者结合的设计 3 )外观设计须以工业方法或工业手段 运用于产品 4 )外观设计须能产生美感

2.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 1 )版权法保护 2 )专利法保护 3 )外观设计法保护 4 )版权法与专利法双重保护 3.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 系 1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关系 2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异同 3 )外观设计与注册商标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遗传资源——新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注意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设备、装置等产品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注意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和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动物和植物品种。注意培育和生产动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新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第四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 消极条件 二、 新颖性(novelty) 1.新颖性的含义 2.公开 (一)公开的概念 (二)公开的方式 第四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 消极条件 二、 新颖性(novelty) 1.新颖性的含义 2.公开 (一)公开的概念 (二)公开的方式 1)出版公开 2)使用公开 3)其他方式公开

3.公开的标准 a、地域公开 (1)相对标准 (2)绝对标准 b、时间标准 (1)发明时间 (2)申请时间 三、我国专利法中新颖性的规定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 1、出版公开:绝对标准 2、使用或其他方式公开:相对标准 3、抵触申请 4、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

(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1、出版公开:绝对标准 2、使用公开:相对标准 3、其他方式公开:没有规定 4、抵触申请:没有规定

三、创造性(inventiveness)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的判断 1、判断者:同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 2、开拓性发明 3、目的和效果的不可预测性 4、难易程度 5、解决了技术落后难题 6、克服了技术偏见 (三)我国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规定

四、实用性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一)实用性的概念 (二)实用性的判断 1、可实施性 2、有益性 3、再现性

第五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的申请 (一)申请专利的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专需履行的众多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2、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提出申请的,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驳回申请。 申请日的确定: ①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②直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③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单一性原则 (1)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优先权原则 ①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②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无国内优先权。

一、专利的申请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权利要求书。 (3)说明书及其摘要。 (二)、专利申请文件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权利要求书。 (3)说明书及其摘要。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批采用审查制,即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才可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采用登记制,即只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发明专利的审批 1. 初步审查。 2.早期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 2、授权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

三、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一)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一)无效宣告 1、从专利申请被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人都可以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2.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宣告或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一)无效宣告 4、法律后果 具有溯及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溯及力的例外:   具有溯及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溯及力的例外: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2)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临时保护 三年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授权 他人要求 申请 实质审查 十八个月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宣告无效 早期公开 不服 初审 驳回 申请人不服 3个月 内 3个月内 驳回 申请人不服,3个月内

第六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 概念 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出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二)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三)实施许可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四)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注意: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侵权人不得以没有标志为抗辩,权利人不因没有标注而丧失请求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

三、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四、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且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专利权的限制 强制许可 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之一。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

(一)强制许可的类型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独占权利,防止他人实施其专利和控制他人进口其专利。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类型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巴黎公约》《知识产权协定》都有此规定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类型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类型 4、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新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一)强制许可的类型 5、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二)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1)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2)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是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基于垄断的强制许可除外。     (3)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和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4)由强制许可获得实施专利权利的,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6)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四、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权的穷竭 (二)先用权人的实施 (三)临时过境 (四)为科学实验目的的使用

四、专利权的限制 侵权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侵权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进行判定,应当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多余指定原则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直接侵权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间接侵权行为 (1)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     (3)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   3.假冒专利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非专利产品上擅自标注上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专利侵权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利救济程序 《商标法》第53条、《专利法》第57条规定的内容相同,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利救济程序为: 1、商标或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申请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专利局)处理,也可申请行政管理机关调解确定侵权数额。 3、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工具,处以罚款等; 4、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而非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管理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管理机关主持的调解不成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一、 商标及其功能 二、 商标的分类 三、 商标与商业标记 四、 商标法概述

一、 商标及其功能 1.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2. 商标的沿革 3. 商标的功能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一、 商标及其功能 1.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显著性。 2. 商标的沿革 3. 商标的功能

二、 商标的分类 1.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二、 商标的分类 1.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5.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6.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三、 商标与商业标记 1、 商标与商品名称 2、 商标与商品装潢 (1)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2)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三、 商标与商业标记 1、 商标与商品名称 (1)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2)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2、 商标与商品装潢 (1)使用的目的不同。 (2)稳定性不同。 (3)设计要求不同。 (4)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3、商标与商号 4、 商标与商务标语 5、 商标与特殊标志 (1)功能不同。 (2)保护的方式不同。 (1)功能不同。 (2)保护的方式不同。 (3)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4)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4、 商标与商务标语 (1)稳定性不同。 (2)专有性不同。 (3)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5、 商标与特殊标志 (1)适用范围不同。 (2)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3)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四、 商标法概述 1、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2、 商标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 国外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四、 商标法概述 1、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一) 国外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 我国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 商标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 商标法的概念 (二) 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3、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二) 商标法的作用

第二节 商标注册 一、 商标注册的原则 二、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三、 商标注册的申请 四、 商标注册的审核

一、 商标注册的原则 1、商标注册的概念 2、商标注册的原则 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法》第29条)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共同申请人(《商标法》第5条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法》第17、18条 )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二)具有显著性 (三)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 (《商标法》第8条 ) (二)具有显著性 (三)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 (四)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10、11条 )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1、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实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有关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2、 商标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一) 优先权的概念 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先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二) 我国《商标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4条的规定,商标优先权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要求优先权的实质要件 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6个月) 必须是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 申请国应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同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 2.要求优先权的形式要件 书面声明 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

3、关于国际展览会的商标优先权 见:《商标法》第25条 4、 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文件及费用 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

四、商标注册的审核 1、 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2、 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3、 初步审定并公告 4、 异议及异议的复审 5、 商标的核准注册

第三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决 一 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决 二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三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四 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 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决 1、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2、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的禁用标志。 一 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决 1、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的禁用标志。 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 使用了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二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1、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表现形式 1. 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行为 二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1、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表现形式 1. 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行为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3. 已注册的商标使用了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行为 4. 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5. 已注册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2、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裁定程序 申请(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 受理 答辩 裁定

三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 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2、 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3、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三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 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之间因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权的争执。 2、 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1.申请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 2.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3. 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相同或者相似 4.争议的注册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3、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四 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特殊情况下的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四 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特殊情况下的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3、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 )

第四节 商标权的内容、 取得与终止 一 商标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 二 商标权的取得 三 商标权的期限与注册商标的续展 四 商标权的终止

一 商标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 1、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别 一 商标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 1、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别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商标法的有限保护(第31条、第41条第2款)

一 商标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 2、 商标权的内容 使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一 商标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 2、 商标权的内容 使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 :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一 商标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 3、商标权的特征 (一)商标权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二)商标权的特征

(一)商标权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1.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商标权 专利权 权利授予的机关 国家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保护的条件 识别性 首创性 保护的对象 注册商标 发明创造及方法 权利的保护期 10年 20年 与10年

(一)商标权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2.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商标权 著作权 权利属性 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 保护条件 识别性 独创性 权利取得方式 申请批准 自动取得 适用领域 工农业和商业 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保护期限 10年 终身加死后50年

(二)商标权的特征 (二)商标权的特征 国家授予性。 权利内容的单一性。 时间的相对永久性。

二 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一)注册原则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二)使用原则 (三)混合原则 二 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一)注册原则 (二)使用原则 (三)混合原则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受让人根据商标权转让合同而取得。 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而取得。

三 商标权的期限与注册商标的续展 1、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2、商标权的续展 (一)商标权续展的规定 (二) 商标权续展的条件 三 商标权的期限与注册商标的续展 1、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商标权的续展 (一)商标权续展的规定 《商标法》第3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 (二) 商标权续展的条件

四 商标权的终止 1、 商标的注销 2、 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商标权。 四 商标权的终止 1、 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消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要求继承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有效期届满 2、 商标的撤销 违法撤销 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

第五节 商标权的利用 一 商标权的使用 二 商标权的许可 三 商标权的转让 四 商标权的投资 五 商标权的质押

一 商标权的使用 1、 商标权使用的意义 2、 商标权使用的方式

二 商标权的许可 1、 商标权许可的概念 2、 商标权许可的种类 3、 商标权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4、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二 商标权的许可 1、 商标权许可的概念 2、 商标权许可的种类 独占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 3、 商标权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4、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5、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三 商标权的转让 1、 商标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 2、 商标权转让的原则 3、 商标权转让的程序 连同转让原则 自由转让原则 三 商标权的转让 1、 商标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 2、 商标权转让的原则 连同转让原则 自由转让原则 3、 商标权转让的程序 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 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复审

三 商标权的转让 4、 商标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三 商标权的转让 4、 商标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商标权转让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

四 商标权的投资 1、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形式 货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 2、 商标权投资

五 商标权的质押 1、商标权质押的概念 2、关于商标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3、商标权质押合同的内容 4、申请商标权质押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六节 商标权的保护 一 商标权保护概述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三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 商标权保护概述 1、 商标权的保护及其意义 2、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 (见:《商标法》第51条 ) 一 商标权保护概述 1、 商标权的保护及其意义 2、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 (见:《商标法》第51条 ) (二)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方式 (二)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三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方式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 (二)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三)人民法院的临时禁令和其他规定 (四)商标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和管辖地

三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一)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及其方式 (二)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司法救济 三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一)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及其方式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处以罚款。 (二)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司法救济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

三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3、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二)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具体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3、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二)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具体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七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一 驰名商标概述 二 驰名商标的认定 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 驰名商标概述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一) 驰名商标的定义 (二) 驰名商标的特征 一 驰名商标概述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一) 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 驰名商标的特征 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一 驰名商标概述 2、 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 3、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立法规定 保护驰名商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 驰名商标概述 2、 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 保护驰名商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保护驰名商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保护驰名商标是加快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 3、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立法规定

二 驰名商标的认定 1、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2、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二 驰名商标的认定 1、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 人民法院 2、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 驰名商标的认定 3、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主动认定 被动认定 (我国从2003年6月1日起,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采用被动认定的方式。)

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使用人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使用人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主管机关对抢注的商标可以拒绝或撤销注册。 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最低期限。 (二)《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驰名的服务商标。 拓展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作了原则规定。

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部分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法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部分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法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 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4、 企业自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了解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途径 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及时行使异议权和撤销权 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4、 企业自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了解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途径 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及时行使异议权和撤销权 将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登记注册为域名 将驰名商标与企业广告用语以及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节 商标权的限制 一 商标权限制概述 二 商标合理使用 三 商标连带使用 四 商标先用权 五 商标权的用尽

一 商标权限制概述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和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 商标权限制的类型大致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连带使用、商标先用权以及商标权的用尽等。

二 商标合理使用 1、 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 2、 我国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 3、 商标合理使用的条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二 商标合理使用 1、 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 2、 我国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 3、 商标合理使用的条件 使用者主观上出于善意 使用者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 使用目的不会造成混淆

三 商标连带使用 1、 商标连带使用的表现形式 2、 商标连带使用的国外立法及判例 3、 我国关于商标连带使用的立法及实践 三 商标连带使用 1、 商标连带使用的表现形式 商标连带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者为了说明有关的真实信息,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2、 商标连带使用的国外立法及判例 《德国商标法》第23条第3款 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 美国“普里斯特尼茨”案 3、 我国关于商标连带使用的立法及实践

四 商标先用权 1、 商标先用权的含义 2、 商标先用权的条件 3、 商标先用权的内容和范围 四 商标先用权 1、 商标先用权的含义 商标先用权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2、 商标先用权的条件 使用在先。 连续使用。 使用目的正当。 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3、 商标先用权的内容和范围 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定。

五 商标权的用尽 1、 商标权用尽的含义 2、 平行进口 3、 商标权用尽的限制 五 商标权的用尽 1、 商标权用尽的含义 商标权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2、 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gray market),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人同意而输入本国的行为。 3、 商标权用尽的限制

第九节 商标管理 一 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二 商标的使用管理 三 商标印制的管理

一 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1、 商标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2、 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一 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1、 商标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内容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商标的印制管理、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 2、 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商标法》第2、45、47、48、53条

二 商标的使用管理 1、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正确使用和标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 商标的使用管理 1、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正确使用和标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 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对已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的管理 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管理 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二 商标的使用管理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的构成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规定 二 商标的使用管理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的构成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规定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 商标印制的管理 1、商标印制管理的概念 2、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 三 商标印制的管理 1、商标印制管理的概念 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商标印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活动的总称。 2、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 商标印制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制度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