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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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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2 第一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3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前者仅指对作品的权利,后者则除了对作品的权利外,还包括相邻客体的权利,即邻接权。

4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之间存在着区别,这些区别包括: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产权多需经过主管机关授权;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较短;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较重而工业产权很少有人身权利的内容;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 随着人类创造的新形态的智力成果的涌现以及产业经营模式的翻新,文学艺术产权与工业产权的界限更加模糊。

5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萌芽和发展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法国于1791年和1793年颁布了两个法令,确立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在这两个先驱国家的影响下形成了英美国家的“版权”法系和欧洲大陆的“作者权”法系。这两种法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取长补短,呈现处逐渐靠拢的趋势。

6 二、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1986年《民法通则》第94条和第118条对保护著作权做了直接规定。 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

7 三、新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 著作权法的历史是不断地对技术挑战做出法律反映的过程。
在一系列技术进步的影响下,著作权的内容逐渐丰富并受到了巨大冲击。

8 第三节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其他基本法律 3、司法解释 4、国际条约

9 第二章 著 作 权 客 体

10 第一节 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第一节 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须为智力成果。 (2)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3)须可复制。

11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12 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3 四、其他作品 (一)新作品形态 上述法定种类的作品列举是非穷尽的,它的最后一项明文允许其他作品的存在。 (二)民间文艺 从上个世纪中叶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对民间文艺加以保护,其中一部分国家采用了著作权模式。

14 第二节 作品的内在关系 一、思想与形式 所谓思想是指作品的主题、观念,而形式则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述,一般认为在思想和表现形式之间还存在一个层次,即内容。 在探究作品受保护的程度时应该以独创性为标准,而不必纠缠于思想与形式之间的划分。

15 二、作品与素材 素材是创造作品的基础材料。一般而言,素材属于公有领域的财富,但是它同作品之间并非总有截然的界限。

16 三、整体与部分 任何一件作品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它通常由具体的部分所组成。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不仅仅限于作品的整体,还往往及于作品的一部分。

17 四、作品与载体 任何作品都离不开物质载体,作品载体具有下列著作权法上的意义:
(1)对某些特定的作品来说,作者最初使用的载体上所记录的作品同它的复制件不可相提并论。 (2)《实施条例》第13条准许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3)追续权只使用于原始载体上的作品 (4)一般情况下毁损记载有作品的载体仅仅是对具体的财物的处分,而没有触及著作权。

18 第三章 著 作 权 主 体

19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一)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著作权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另外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三)外国人 外国人包括其他国家国民和无国籍人,他们在中国也是著作权的主体,根据中国的法律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20 二、作者 (一)构成要件 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法人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作者身份的推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

21 第二节 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基本原则 (一)作者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二)其他原则
第二节 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基本原则 (一)作者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二)其他原则 1.投资原则,该原则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它意味着在判定权利去向时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投资,而不是智力创作。 2.合意原则,根据该原则,著作权的归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

22 二、演绎作品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 4.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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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二、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其共同点在于: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于: 1.它们的主体不同。 2.它们的客体不同。 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 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

46 三、一般规定 (一)共同条款 由于邻接权是广义著作权的一部分,因此,除了特殊规定以外,有关著作权一般规定也可适用。 (二)外国人的邻接权 原则上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予以保护。

47 第二节 表演者权利 一、表演与表演者 表演是对作品的一种再现,作为邻接权客体的表演与作为著作财产权之一的表演权所定义的表演有较大的区别,即这里的表演仅指现场表演,而不包含机械表演。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 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48 二、表演者的权利 1.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9 第三节 录制者权利 一、录制品和录制者 录制品即指录音录像制品。
第三节 录制者权利 一、录制品和录制者 录制品即指录音录像制品。 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录制者的权利 1.复制权,即复制其录制品的权利 2.发行权,即发行其录制品的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将其录制品的复制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4.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制品的权利

50 第四节 广播者权利 一、广电节目与广播者 广电节目,即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第四节 广播者权利 一、广电节目与广播者 广电节目,即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广播者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者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发送其节目信号。 二、广播者的权利 1.转播权; 2.录制权; 3.复制权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51 第七章 著作权转移

52 第一节 著作权法定转移 一、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继承 著作权人死亡时,著作权被视同一般财产成为被继承或被遗赠的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法定转移 一、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继承 著作权人死亡时,著作权被视同一般财产成为被继承或被遗赠的客体。 被继承或遗赠的只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至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二、法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财产权利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53 第二节 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 二、著作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有关著作权的转让活动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行为的一般规定。同时针对著作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著作权法》要求: 转让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中应该尽量定义清楚转让的权利,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权利不发生转让 作品原件的转移不导致相关著作权的转移。

54 三、合同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价金及其交付方式 4.违约责任 5.其他内容

55 第三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及一般规定
第三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及一般规定 1.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56 二、具体合同 1.出版合同 2.表演合同 3.录制合同 4.播放合同

57 第八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

58 第一节 概述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及其组织 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机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及其组织 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机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二、集体管理的种类 1.完全管理与不完全管理 2.自愿管理与强制集体管理 3.垄断管理与非垄断集体管理

59 第二节 集体管理的权利及实践 一、集体管理的权利 1.会员的权利 2.非会员的权利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60 第九章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61 第一节 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一、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构成 1.行为违法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二、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
第一节 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一、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构成 1.行为违法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二、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 2.停止侵害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62 第二节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触犯《刑法》,依照《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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