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幽靈馬車 商務契約講座 廉 通 法 律 事 務 所 主講人: 廉通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蘇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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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幽靈馬車 商務契約講座 廉 通 法 律 事 務 所 主講人: 廉通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蘇慶良 ˙台中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8樓1(主事務所) 電話:(04) 22276698、傳真(04) 22276696 ˙嘉義所:嘉義市林森東路217號6樓1(嘉義分所) 電話:(05) 2768599、傳真(05)2333982 ˙網站:http://www. lentonlaw.com.tw ˙E-Mail:lentonlaw@yahoo.com.tw 廉 通 法 律 事 務 所

講 師 簡 介 一、學歷:(民國84-93年) .87台大法律系及外文系雙學位畢業、93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 講 師 簡 介 一、學歷:(民國84-93年) .87台大法律系及外文系雙學位畢業、93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 .87年高等檢定考:法律類及格(律師、司法官類科-87證書2號) .88年律師高考及格。 二、經歷:(85-92) .台大學生議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學生法庭釋憲訴訟代表人 .立法院國會法案助理、市議員法律顧問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法研習班結業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工程師、侵害鑑定班結業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庭法官助理-刑庭公設辯護人 三、現任:(92-103) .廉通法律事務所與文教基金會代表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件審查委員 .台中市與嘉義市政府、中科廠商職工法律顧問、 一般公司顧問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 . 中華民國仲裁裁協會仲裁人;台中與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人

前言:什麼是法律? 遠希臘羅馬時代,律法是 ( Hebrew ) 自然與神的象徵 到歐洲文藝復興,法是 ( Renaissance ) 人類思想啟蒙結晶 眺望阿拉丁世界,戒律 ( Aladdin ) 就是主阿拉與正義 去美國, Law Is ( USA ) 自由、民主的光輝與精神 來台灣, 法律卻開始變成 ????? 一台拼裝的幽靈馬車.....

【 為 什 麼 ? 】 ※因為這台車: Benze S600 (法制--德國) 內裝是: Ceferio 2000 (精神--日本) 【 為 什 麼 ? 】 ※因為這台車: 鋼構是: SRC Benze S600 (法制--德國) 內裝是: Ceferio 2000 (精神--日本) 車門是: 裕 隆 303 (綜合--台灣) 輪胎是: Susuki (拼裝--隨裝邊跑..輸輸去 )

遇到這種法律的幽靈馬車,人民或企業界,怎麼辦? ※裡面坐的是: 只穿黑白兩色服裝的郎君 就像立法委員、律師、總統候選人! ※方向燈打的: 有時藍、有時綠 因為司法遇到藍綠,一時清白、一時黑暗 ※最可怕的是: 它從來不停青 紅 燈! 只等月亮與金條出現,才會注意停、看、聽 ※證據:李敖大師與李前總統 台灣法律像月亮: 初一十五<???>     台灣法律萬萬條: 只有欠<$$$> 遇到這種法律的幽靈馬車,人民或企業界,怎麼辦?

【精選企業之法律問題】 第一篇:基本民、刑事法律概念 第二篇:商事法精選(公司.保險.票據) 第三篇:勞資關係的恐怖平衡 第四篇:消費者求償實務與訴訟 第五篇:政府採購與工程法律面面觀   第六篇:會計 、醫療與其他法律書函 第七篇:最新:三大智財、個資法等

大 綱 壹、防制員工不法之法令宣導 貳、性平法令宣導 參、如何訂好一份商務契約

壹、防制員工不法之法令宣導 一、營業秘密法 第 1 條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壹、防制員工不法之法令宣導 一、營業秘密法 第 3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壹、防制員工不法之法令宣導 一、營業秘密法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壹、防制員工不法之法令宣導 一、營業秘密法 第 13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壹、防制員工不法之法令宣導 二、著作權法:(略)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壹、防制員工不法之法令宣導 壹、防制員工不法之法令宣導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貳、性平法令宣導 一、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貳、性平法令宣導 一、就業服務法 第 65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貳、性平法令宣導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貳、性平法令宣導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9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貳、性平法令宣導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0 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如何訂好一份商務契約 一、一般契約條款:大同小異(不贅述) 二、具體契約之示例:保密義務之契約或競業禁止契約 (一)契約規範之對象:甲方(我方);乙方(對方) 乙方與乙方之代理人、使用人、保證人因本合約之簽署,得知甲方營業項目之相關資訊,均不得揭露予任何其他第三入、機關、組織、法人等,且不得為本合約規範目的外之使用。

如何訂好一份商務契約 二、具體契約之示例:保密義務之契約或競業禁止契約 (二)契約規範之肉容: 除了本契約已顯示之保密標的外,亦包含經甲方對乙方與乙方之代理人、使用人等之口頭陳述、書面、企劃案之附件、或以下之內容,乙方與乙方之代理人、使用人均需保密之: 包括關於營業項目之秘密、商業交易、市場行銷計畫與預測、目標市場、組織結構、收入伏況、生產計畫,以及與第三人商業關係之資訊。 商業資訊 包括被乙方或由乙方代理人,不論故意或過失,以口頭、書面、圖樣或電手、電磁、影像等科技化形式,提供或揭露讓其他當事人知曉與營業項目相關之任何計畫、繪圖、草案、模型、樣本、電腦資料程式、或文件檔案,以及其他任何關於甲方所生產或提供之構思、產品、服務。 技術資訊 凡乙方因職務上與營業項目有關之創作、衍生、收集、翻閱、知悉、或以任何方式所知悉之有關於各種產品概念、研發成果、技術、材料、規格、人事、財務、行銷計畫、客戶資料、經營策略、投資發展計畫、行事曆等;應保密或未公佈但一般常識可判斷為應盡保密之責者,保證不外洩於甲方以外之人員。 其他

如何訂好一份商務契約 二、具體契約之示例:保密義務之契約或競業禁止契約 (三)兢業禁止 乙方與甲方、甲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在獲知本契約、營業項目之內容後除需保密外,不得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下、自己親自或告知他人、或與他人合作,而將本契約與營業項目之內容實現,否則乙方需負賠償責任。另乙方於離職後五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營業項目相關之行業。 (四)保密條款與兢業禁止之例外 本約所規定之乙方義務,在以下例外之情形不適用之: 1、資料揭露前已為當事人所知悉。 2、資料揭露時,已成為公眾所知悉之資料,而此資料之公開非因資料收受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3、所揭露之資料為基於政府之命令或法院審理之要求而需提供之義務,或雙方因訴訟之必要,而與律師事務所或司法機關聯繫時之正當使用。 

如何訂好一份商務契約 二、具體契約之示例:保密義務之契約或競業禁止契約 (五)賠償責任 乙方或乙方之代理人、使用人違反本契約有關保密義務與兢業禁止之規定,乙方應賠償甲方懲罰性之違約金:新台幣貳百萬元。 (六)契約期限 本契約雙方應遵守之保密與競業禁止事項,自簽約之日起至離職後之五年內有效,於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亦同。 (七)適用法律 除我國民法與營業秘密法之關係外,若有衍生其他附合之法律 關係,雙方亦須遵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