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的内容 民 法 财产关系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概念 规范形式 民事主体 民 法 主 要 内 容 结 构 民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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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的内容 民 法 财产关系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概念 规范形式 民事主体 民 法 主 要 内 容 结 构 民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可撤消民事行为 概念和特征 形式 有效与无效 物权与债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一)民 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 法 相 关 案 例 一名教师利用假期卖冷饮,因为信誉好,回头客很多。一天,一对年轻人买了支“大脚板牌”冰棍打开后发现冰棍上沾着一个红布条,当即退货。该教师认为从此以后自己的生意一落千丈,这都是因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给自己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结果。遂后,该教师给生产企业写信表示要求50万元的赔偿,若厂家不予赔偿,将采取报复行动,即将此事通过各大著名媒体予以曝光。 问题:该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 法 的 概 念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 法 的 概 念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以上概念可知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表述民法概念的核心要素,是民法区别与其它部门法的关键。

民 法 的 原 则 民 法 民法的原则 (1) 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民 法 民 法 的 概 念 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与人身不可分 (2)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规范意义上的民法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 3、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5、有关继承的法律。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为欺诈行为。 第三讲 民 法 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 公平、诚实、信用是以当事人的主观善意为前提和基准的。善意就是主观上不存在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以应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

公 平 原 则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亚里士多德语) 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

(二)民 事 主 体 民 事 主 体 公民 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民 事 主 体 公民 法人 民 事 主 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民事主体种类较多,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在此,我们主要讲公民和法人,这是最常见的民事主体。

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 (二)民 事 主 体——公民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1) 人人相同 (2) 始于出生 (3) 终于死亡 脱离母体独立存在 是活体 自然死亡(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 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宣告。

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民 事 主 体——公民 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 两种情形 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二)民 事 主 体——公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民 事 主 体——公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0岁,不满18岁 精神不完全正常 对象 法律意义:一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判断是否相适应应考虑:行为人是否理解行为的结果和意义;行为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关系密切;行为的标的的大小。) 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 (二)民 事 主 体——公民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象:不满10岁的人。 法律意义: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 不尽义务的行为。

法 人 不是人 法人的概念 (二)民 事 主 体——法人 (2) 法人是民事主体 (3)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 事 主 体——法人 法 人 不是人 法人的概念 (1) 法人是组织 (2) 法人是民事主体 (3)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民 事 主 体——法人 (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法律对不同法人所要求财产状况不尽相同。 (二)民 事 主 体——法人 法人成立的条件 (1) 依法成立: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条件不尽相同。 (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法律对不同法人所要求财产状况不尽相同。 (3)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 (二)民 事 主 体——法人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二)民 事 主 体——法人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3)权利、义务的实现需通过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行 政第一负责人 法人内部的组成人员 委托代理人 法人组织外的人

单项选择题: 某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是: 1、党委王书记; 2、付校长; 3、工会牛主席; 4、教务处杨处长; 5、以上都不对;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 1.有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 (三)民事行为制度 (1)主体是民事主体 (2)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3)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以预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是合法行为 内容 形式 目的的可能性 不包括动机 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 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 形式

志愿者在世博会上为游人引路

2009年5月16日威盛集团与中国电信在北京签署了CDMA战略合作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 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创设权利与义务) 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民事行为制度 明示形式 暗示形式 推定 口头形式 数据电文 一般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核准登记 暗示形式 推定 沉默:有法律明确规定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公民的主体条件 法人的主体条件 主体可以实施的行为 (1) 主体合格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况下作出的违背本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其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在意图加以表达的行为 。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况下作出的违背本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名不副实” 美的紫砂煲接受退货 美的电炖锅公司已停产整顿,停止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商场和售后服务网点设立退货点,接受消费者退货。 中央电视台2010年5月23日《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曝光“售价上千元的美的天然紫砂煲,实为普通泥土和化学物质混合而成。” 购买美的紫砂煲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美的电炖锅公司已停产整顿,停止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商场和售后服务网点设立退货点,接受消费者退货。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3)行为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2009年10月24日,在湖北省荆州市的长江边,3名大学生被无情的江水卷走。事发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学生凑钱请求打捞尸体时,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称,捞一具尸体要12000元,而且要先交押金。直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现场凑齐4000元现金后,打捞船才开始工作。10多分钟后,捞起第一具尸体,因未交足12000元打捞费,打捞船只停止打捞。后经过文理学院领导说好话做工作,打捞船在20多分钟后,捞起第二具尸体。之后,打捞船再次停止打捞,中间中断1个小时左右,文理学院会计将筹来的2万元现金送到后,打捞船才继续打捞,约半小时后,捞起第三具尸体。

长江大学与荆州八凌打捞公司签订的捞尸协议

问题一: 捞尸协议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 (1)主体合格 ? 2008年6月注册 (2)意思表示真实? (3)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问题二: 陈波索要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 的行为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二: 陈波索要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 的行为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 陈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 陈波除收取打捞费外,还乘人之危索要了 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该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构 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15 天,并处1000元罚款。

案 例 1 被告在售楼广告中称:“买XX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为140平方米的绿地”,原告看后,找到售楼处了解情况,被告工作人员为原告出示了该楼及周围环境的设计图,并告知原告,在楼房的周围要修500平方米的草坪花园。原告看后非常满意,当场与被告签定了合同,并交了5万元的定金。但被告交楼时,原告发现房子的周围只有50平方米的空地,而且没有绿化,遂拿着售楼广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提出,购房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广告中有关绿地的内容,因此不负提供绿地的义务。交涉不成,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赔偿。 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欺诈?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自始无效 ; (2)确定无效 ; (3)绝对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制度 (2)意思表示不真实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1)主体不合格 有的属于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因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损害国家利益

(3) 行为不合法 (三)民事行为制度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表 现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行为的形式不合法 表 现

案 例 2 原告某摄影冲印公司门市部,陈列出售两部日本产“美能达X-500型”照相机,每部标价1085元。被告摄影协会会员王建受朋友李达之托代买相机,王建看到被告陈列出售的相机的价格后,认为比较便宜,便购买了一部交给李达,李达将相机以11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原告后来发现营业员将1850元的价签误写成1085元。现在相机的最后买主不知是谁,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建补足差价或退回相机,法院追加李达为共同被告。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民事行为制度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 结果 种类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的权利 行权期为一年 撤销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果 种类

案 例 3 原告,17岁,商店售货员;被告,16岁,中学生。 案 例 3 原告,17岁,商店售货员;被告,16岁,中学生。 原、被告是邻居。被告将母亲从广州给她买来的新式旱冰鞋卖给原告,商定的价格上2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迟迟不将鞋交给原告,原告便告知被告母亲,要求买鞋。被告母亲表示不卖,因为该鞋的价值为420元,表示愿意退还原告150元。被告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 问: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制度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效力状态不确定,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类型和追认 (三)民事行为制度 追认权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处分权限的欠缺 代理权的欠缺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催告权与撤销权 追认权是形成权 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辅助性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和追认 催告权与撤销权 相对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须为善意 在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代理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人

(三)民事行为制度 代理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三)民事行为制度 代理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4)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三)民事行为制度 (1) 委托代理 与人身有关的行为不能 委托他人代理 (2)法定代理: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需要; —— 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三)民事行为制度 (3) 指定代理 与法定代理衔接,当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时,由法院指定代理人。

农民某甲去外地经商,将青骡一头留给岳父某乙使用。甲在经商地事业得意,已无返乡之意。乙年岁已高,青骡遂派不上用场,且需饲养,乙既无力负担,又以为养而无用,颇不经济。于是将青骡牵至集市出卖,由某丙以公道价格买得,钱骡俩清。丙及围观者均以为乙系出卖自有之骡。

问题 1、有人认为乙卖骡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有人认为乙、丙之间关于青骡的买卖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有人认为乙为甲饲养青骡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法是权利法,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在以下内容中我们分别阐述四大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权利制度 案 例 刘某在公园丢失一块进口雷达表,公园管理人员捡到表后交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失物招领启事,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认领该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表,张某买得表后,将其送给朋友杜某。杜某因参加田径赛,便将表放在邻居李某家中。小偷从李某家中将表偷走,卖给袁某。 问:谁对表有所有权?

(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 ※ 物权的特征 主体特征:“对世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 物权的特征 主体特征:“对世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客体上的特征: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内容上的特征 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权利人直接享受物质利益 独占性和排他性 绝对权

(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法定的,这与债权不同。 所有权 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物权种类 担保物权: 他物权 (派生) 他物权 土地使用权、地上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担保债的履行,是他物权

物权的结构图 占有 物 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所有权 自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物权的结构图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所有权 自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物     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 占有

(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内容 (1) 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 形式 所有权取得的特殊规定 所有权人的占有 合法占有 (1) 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 形式 《物权法》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殊规定 所有权人的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 恶意 非所有权人的占有

(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 (2) 使用:对物的具体运用。 形式 所有权人的使用 合法使用 非法使用 非所有权人的使用

(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 (3)收益(孳息——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 处分(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所有权人的收益 非所有权人的收益 合法收益 非法收益 形式 (4) 处分(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一般只能有所有权人行使。非所有权人只有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分析: 1、张三将自己的房子依法出租给李四,在租赁关系期间,出租人张三与承租人李四对租赁的房屋分别享有所有权中的哪些权能? 2、在租赁期间张三是否可以将房子卖给王五? 3、在租赁期间李四是否可以将房子转租给贾六? ***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 共有财产权≠公有 (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 (2) 形式 (1) 概念:两个以上的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 所有权。 (1) 概念:两个以上的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 所有权。 按份共有:主体按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各主体对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 形式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是按比例划分的,比例可以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不能划分比例,每一共有人的权利平等。 §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是按比例划分的,比例可以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不能划分比例,每一共有人的权利平等。 §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可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关系一般发生在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最常见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夫妻财产共有和家庭财产共有。

(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 相邻权(相邻关系) (2) 是对权利的限制和权利的延伸。 (3)内容广泛:相邻通道、通风、采光、环保等关系。 (1) 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是对权利的限制和权利的延伸。 (3)内容广泛:相邻通道、通风、采光、环保等关系。 (4)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相互体谅。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什么是债权(债) (1)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所有权有明显的区别。 (2)债是因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 (1) 因合同所生之债 因合同所生之债是数量最多的债。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 (1) 因合同所生之债 因合同所生之债是数量最多的债。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互为债权债务人。 调整合同关系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因不当得利之债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一方遭受损失 条 件 得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得利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一方得利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2) 因不当得利之债 一方遭受损失 得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得利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一方得利 条 件 处理:得利方应返还所得利益以及所生孳息,不得索要报酬。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3)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管理他人事务(客观上) 条 件 有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失)的意思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3)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条 件 管理他人事务(客观上) 有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失)的意思 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受委托 处理:管理利益归于本人;本人应支付无因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一切必要费用。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相关案例:赵某办了一个个体养鸡场,并靠养鸡致富,是远近闻名的养鸡专业户。但1998年3月的一天,他养的雏鸡却突然成批死亡,经检验是因沙门氏菌感染。赵某认为是孵化过程中感染病菌,要求孵化场的经营者黄某赔偿损失,黄某不同意赵某的说法。经查,黄某出售雏鸡时没有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法院判黄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8424元。 判决后,黄某又将给她提供种蛋的北京良种繁殖场诉至法院,并证明良种场出售种蛋时没有出具检疫证明。法院判决良种场赔偿黄某损失37000元。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相关案例:吉化建设公司在一次施工探伤结束后,探伤仪器的探头中的放射源因自动关闭设备失灵而脱落,掉在施工现场的雪地上。因探伤的工人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因此没能及时发现。该放射源被路过此地的吉化职工宋学文误认为钥匙链捡起,放在兜里长达九个小时,最终导致其失去双腿和左上肢。吉化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医疗费,给宋学文分了一套14平米的住房,每月给宋400元生活费。因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宋学文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除先已支付的治疗费外再赔偿48万元。 问:1、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2、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相关案例:原告是某小学6年级的学生,在一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讲解了“有人扶持接前滚翻下”的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并保护原告做完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后,原告自行做前滚翻曲膝时,不慎将左膝撞到左眼部,致左眼受伤,花去几百元医疗费。 学校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损害的事实: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构 成 条 件 行为违法 :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构 成 条 件 损害的事实: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行为违法 :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条件不同。 行为人有过错:过错的形式有故意和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推定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过错推定原则 相关案例:被告鲁某某等四个4至12岁的孩子到房顶上玩耍,将房顶上的砖块往下扔。一块砖头砸在姚某的头部,致使其受伤不治身亡。但无法证明是谁扔的砖头砸在姚某的头上。 该案应如何处理?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关案例:原告张某到王某家玩儿,在三楼阳台乘凉时,因靠近扶手被高压电击成重伤。经查,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距王某家平顶房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王某未经批准,也未与电力部门协商,擅自翻建了三层半楼房致使三楼阳台扶手距高压线只有40厘米,终使张某触电受伤。 电力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公平责任原则 相关案例 :旅客乘坐出租车,被车外突然扔来的BP机砸伤右眼,导致右眼失明。在没有找到扔BP机人的情况下, 旅客要求出租车公司及司机赔偿损失30万元,法院判决原告负担百分之四十,出租车公司及司机负担百分之六十。 问题:法院判决适用了什么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的8大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2002.4.1.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 1、人格权 荣誉权 2、身份权 (四)民 事 权 利——人身权 公民姓名权、法人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四)民 事 权 利——人身权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 公民姓名权、法人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1、人格权 荣誉权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知识产权 2、身份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讲 民 法 (1)引起赔偿 的情形 四、民 事 权 利——(三)人身权 纯粹精神利 益损害 侵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 四、民 事 权 利——(三)人身权 第三讲 民 法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纯粹精神利 益损害 (1)引起赔偿 的情形 侵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 损害人的精神健康 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等人格权 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使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 对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灭失或毁损的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及原则 第三讲 民 法 四、民 事 权 利——(三)人身权 § 惩罚侵权人 § 慰籍受害人 四、民 事 权 利——(三)人身权 第三讲 民 法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及原则 § 惩罚侵权人 § 慰籍受害人 § 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由法院确定(最高法院2001年3月10日司法解释) 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 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损害后果; 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四、民 事 权 利——(三)人身权 第三讲 民 法 相 关 案 例 1、某出版社出版的电话号码本中将公民李某家的电话号码误登为民航机票售票点的电话,李家在半年的时间内因常接订票电话而使正常的家庭生活安宁受到侵扰。 2、原告洪某不慎将自己的私人日记遗忘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同事曲某偷看后将其交于有关组织并在群众中扩散。 3、家住太原的杜某夫妇一天突然发现屋中正对着床的方向被邻居廉某安装了监视器及微型话筒。被告的行为出于好奇,未将偷窥的内容进行复制、传播。

★ 关于隐私权 (1)隐私 第三讲 民 法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 四、民 事 权 利——(三)人身权 四、民 事 权 利——(三)人身权 第三讲 民 法 ★ 关于隐私权 (1)隐私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 ※ 私人活动: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婚恋等。 ※ 个人信息:个人的情况、资料。如健康状况、生活经历、女性三围、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 ※ 个人领域:个人隐密的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日记、卧室等。 隐私的内容

(2)隐私权 第三讲 民 法 四、民 事 权 利——(三)人身权 隐私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 四、民 事 权 利——(三)人身权 第三讲 民 法 (2)隐私权 隐私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 (3)常见的侵权行为 ※ 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他人的个人资料; ※ 非法干涉、搅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对他人进行跟踪、拍照、摄影等。 ※ 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入、偷看、宣扬。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相 关 案 例 1、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属的互联网站未经王蒙、张抗抗、刘振云等六位作家的同意,将他们的小说在网站的“北京在线”《小说一族》栏目中连载,也未支付任何稿酬。六位作家认为该行为为侵权行为,而世纪互联公司却认为网上刊登作家作品的情况普遍存在,自已在其他网站摘录的六位作家的作品不必通知作家,也不用支付任何报酬。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对网上著作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自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相 关 案 例 2、原告瑞得公司所设立的瑞得在线网站1998年2月修改后的主页有“看中国搜索引擎”、“在线图书馆”等,在该主页上还有“最新推出”、“看中国搜索引擎”等特定的标识。1998年底东方信息公司网站主页虽然在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上与原告主页不完全相同,但在“最新推出”、“看中国搜索引擎”等处图标相同。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相 关 案 例 3、原告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小秘书”商标并己使用了两年。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本等。1998年10月12日,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了“pda.com.cn ”域名,并取得域名注册证。原告认为“PDA”为“小秘书”的英文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缩写,而被告网站主要是介绍和销售掌上电脑。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已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请同学们回答: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1、以上三个案例分别涉及什么知识产权?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请同学们回答: 1、以上三个案例分别涉及什么知识产权? 2、百盛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可以取得哪种知识产权? 3、立体贺年卡的设计者可就该设计申请什么权利? 4、《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可以取得什么权利?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1) 概念: 知识产权是主体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知识产权是主体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由客体的特殊性引起的,这一特殊性就是客体的无形性,即是以一种信息形式存在。知识成果往往通过某种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但载体本身并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特征 :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或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2)特征 : — 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或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 知识产权须由法律直接确认。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内容较广泛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内容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内容较广泛 (2)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内容: 发明、发现、著作、专利、商标权和其他智力成果权。

(1) 著作权的主体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著作权 § 作者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 视为作者 无相反证明的署名人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著作权 (1) 著作权的主体 § 作者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 视为作者 无相反证明的署名人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 创作,单位承担责任。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 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 主要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委托关系取得著作权。一般是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 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 主要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委托关系取得著作权。一般是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依法律或合同取得著作权的法人或非人单位 单位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也可以通过委托关系、接受遗赠或赠与取得著作权。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2)著作权的客体 —— 作品 § 作品的形式多样: 口头、文字、摄影、雕塑等。 § 作品的特征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2)著作权的客体 —— 作品 § 作品的形式多样: 口头、文字、摄影、雕塑等。 § 作品的特征 注意:著作权客体的独 创性与专利权、商标权 客体的创造性不同。 独创性;独立创作完成 有一定的物质表现形态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3) 著作权人的权利 § 财产权 § 人身权 署名权 发表权 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修改权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3) 著作权人的权利 § 人身权 署名权 发表权 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修改权 § 财产权 对作品进行使用及取得报酬的权利。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 对权利的合理使用 对作品的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只需在引用时说明作者和出处。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 对权利的合理使用 对作品的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只需在引用时说明作者和出处。 § 权利的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即创作完成就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专 利 权 (1)专利的三个含义: § 是指专利权; § 是指专利技术; § 是指专利证书。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2)专利权的主体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务发明的所有人 § 合法受让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2)专利权的主体 § 发明人或设计人:自然人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务发明的所有人 § 合法受让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 外国人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3)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有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实质性、显著性进步 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3)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有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实质性、显著性进步 进行实质性审查 实用新型 对有形物外观、内部结构的新设计, 以实现新功能 进行形式性审查

注意: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外观设计与著作权中美术作品的区别。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 用于工业品外观的形状、色彩 富有美感 可在工业品上反复使用 注意: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外观设计与著作权中美术作品的区别。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4)专利权的内容 §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 对权利的限制 § 权利的取得:先申请原则 § 权利的保护期限

(1)商标的概念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商标权 (2)商标权的主体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商标权 (1)商标的概念 由文字、图形、符号构成 用于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 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 (2)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所有人,具体指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进行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商标权的客体 —— 注册商标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商标的特征 具有显著性:独特、易识别 不与他人商标混同:相同、相似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3)商标权的客体 —— 注册商标 商标的特征 具有显著性:独特、易识别 不与他人商标混同:相同、相似 不是禁用标志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十种。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4)商 标 权 的 内 容 § 商标权的取得: 专有使用权 § 商标权人的权利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4)商 标 权 的 内 容 § 商标权的取得: ①自愿注册原则,除成品药和卷烟外自愿注册。 ②先申请原则,如果同一天申请,注册商标权授予先使用人。 专有使用权 许可权 转让权 § 商标权人的权利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 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自核准之日起为10年。 (四)民 事 权 利——知识产权 § 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自核准之日起为10年。 ②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期满后6个月为宽展期,也可申请续展。续展后,可使用1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

作 业 题 1、画家张某创作的一幅作品《荷塘月色》被李某高价购得。画江出版社欲出一本画册,于是征得李某同意,将《荷塘月色》选入其中,并给了李某1000元报酬。张某得知后,认为李某不经其同意即将其作品发表,是一种侵权行为。请问: (1)张某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2)李某对《荷塘月色》拥有什么权利? 2、请各举出一个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例子,并说明两者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期限 1、著作权:自然人(终生+死后50年) 单位(发表后50年) 注:发表权和获酬权 2、专利权: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3、商标权:自核准之日10年,在最后6个月申请续展,可又获得10年,续展次数不限。

欺 诈 1、民法通则中所说的欺诈 — 欺诈方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受欺诈方不了解真实情况,因此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 诈 1、民法通则中所说的欺诈 — 欺诈方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受欺诈方不了解真实情况,因此意思表示不真实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欺诈 只强调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不要求消费者必须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3、注意隐性欺诈

民 法 教 学 重 点 介 绍 一、通过民法调整对象了解民法与其它法律的主要区别,理解民法强调的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通过民事主体了解合格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可撤消,学会依法行为。 四、掌握民事主体的四个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思 考 与 探 讨 二、民法的启示——诚实生活、尊重他人、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三、拾金不昧与归还捡拾物品有权索要报酬。 思 考 与 探 讨 一、信用的经济、道德、法律思考。 二、民法的启示——诚实生活、尊重他人、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三、拾金不昧与归还捡拾物品有权索要报酬。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分类和计算的开始 (1)一般时效: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别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4年:如《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最有效的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最通常的事实)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 1.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1.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