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度臺中市三光國中 學習輔導中心 ~特殊教育宣導
二、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障別-學障 學習障礙,是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其鑑定標準如下:(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3)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二、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障別-智障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以魏氏智力測驗為例: 一般人約在100,資優在130以上,智障則在70以下)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二、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障別-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一、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二、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三、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亞斯柏格症1 自閉症與亞斯柏格症2~ 張中平先生99/12/22
二、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障別-情障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二、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障別-視障 所謂視覺障礙,是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視覺障礙,尚可分為盲與弱視二種,其中以弱視占大多數。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者。
二、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障別-聽障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 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25分貝以上者。
二、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障別-肢障 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鑑定標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
二、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障別 語言障礙。 身體病弱。(鑑定標準) 多重障礙。 發展遲緩—6歲以前。 其他障礙。
二、特殊教育法~資賦優異類 資賦優異類。 特殊教育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 、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 、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 、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 、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 、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 、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一現行(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別 特別說明 資源班--招收對象不一 (本校為不分類資源班) 特教班—以中、重、及重度身障生為主 資源班--招收對象不一 (本校為不分類資源班) 特教班—以中、重、及重度身障生為主 特殊學校—(以中部地區為例) 台中市特殊學校(智障)、台中市啟聰學校(聽障)、 臺中啟明學校(視障)、惠明盲校(視障) 養護機構(如:十方啟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