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西港區港東國小101學年度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學校特殊教育運作架構 臺南市西港區港東國小101學年度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學校特殊教育運作架構 分享者:蔡鴻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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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演進
校園特教團隊運作參考 老師的角色及知能 營造對學生更有效的學習環境 運用技巧 看看別人的經驗
重要特教法規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25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33條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增訂公布第31-1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5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aaa
特殊兒童的類別【第3-4條】 特殊教育法將特殊兒童分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大類:【總學生】 身心障礙類: 1.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有嚴重困難者。 2.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3.聽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 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 4.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5.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份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6.身體病弱: 指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須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
7.嚴重情緒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但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其症狀包括精神性、情感性、畏懼性、焦慮性等疾患,以及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8.學習障礙: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動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9.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所造成之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10.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11.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資賦優異類【第4條】 1.一般智能優異: 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2.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3.藝術才能優異: 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4.創造能力優異: 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問題解決者。 5.領導才能優異: 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6.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特教法規舉例 特殊教育法 第13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特教法規舉例 特殊教育法 第24條 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特教法規舉例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26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特教法規舉例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第2項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19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安置方式1 2】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安置方式1 2】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評估小組評估有接受特殊教育需要者。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3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應遵守下列原則: 第3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應遵守下列原則: 應以滿足學習需要為前提,提供最少限制之環境為原則。 應盡最大可能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適當之教育,並協助其參與校內外活動為原則。 應盡力協助有肌肉萎縮症、乘坐輪椅等行動不便之學生就學,並將其教室安排於一樓為原則。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4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狀況有明顯改變或對安置有不適應者,經家長同意及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個案會議通過後,得視其需要調整安置方式。但擬調整安置於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班時,應提報鑑輔會鑑定工作小組審議。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5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第5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擬訂計畫與教育安置。 由特殊教育班教師支援或提供普通班教師各項特殊教育之諮詢服務。 實施轉銜輔導(幼稚園進入國小,國小進入國中)、始業輔導(開學前或開學後二週內辦理)、認輔制度。 辦理親職教育、師生育樂活動、專題研討、升學輔導、就業輔導等事宜。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5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第5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處室主管、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負責推動特殊教育工作、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召開安置會議、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規劃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等工作。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6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予以適當評量,其成績計算並予彈性處理。 第7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應予酌減一至五人,由學校於核定總班級數下彈性調整之。
學校特教運作架構
特教學生輔導支援網絡 第一層(班上) 第二層(校內) 第三層(支援) 第四層(資源)
第一層(班上)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妥善保存子女各項診斷、鑑定、學習檔案資料。 詢問學校老師有關學習及學校生活需配合事項。 協助老師建立基本資料,配合進行家庭訪問。 協助老師瞭解孩子的特殊需求及需要的協助。
第一層(班上)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參加個別化教育計畫、轉銜會議、親師生座談會及親職教育課程等。 主動與相關教師建立融洽關係,經常聯繫。 與孩子班級中其他家長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協助孩子認識班上同學,學習互相關照與幫忙,並建立適當的友伴關係。 讓孩子的同學及家長瞭解認識孩子的特殊需求及所需要的協助。
第一層(班上)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參與孩子學校或班級各項活動。 幫助孩子參與學校各式班級或社團活動。 參與班級家長會、擔任班級志工家長。 協助老師相關班級庶務。
第二層(校內)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透過特推會、個別化教育計畫、個案會議等讓學校行政單位瞭解孩子的特殊需求與所需的協助。 協助孩子配合遵守校園規範。 參與學校的各項活動及家長會。 需要時主動與各處室行政人員聯繫以瞭解或解決孩子所遭遇的問題。 參與學校志工團隊,協助學校並藉此瞭解孩子的適應狀況。
第三層(支援)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提供孩子的相關診斷、醫療或教育紀錄給支援服務團隊。 當學校爲孩子申請支援服務時,積極參與並共同協助孩子。 詳細閱讀孩子專業治療之紀錄,並在家確實執行訓練活動。
第四層(資源)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依照相關規定,如資格符合可申請: 助學金、教育代金、學雜費減免、幼教費補助、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巡迴輔導服務、相關專業團隊、教材及輔具、個案管理 (請見臺北市特殊教育親職手冊第35頁)
第四層(資源)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依照相關規定,如資格符合可申請: 身心障礙手冊、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托育養護服務與費用補助、生活輔助器具補助、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社會保險費補助、防走失手鍊、個案管理服務等
第四層(資源)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如有需要時可利用資源服務的單位,提昇自我教導孩子的能力、親職教育的能量。 參與民間家長團體,建立自我支持的力量。 充分運用社會資源,以協助孩子及家庭成員。
家長與學校如何合作 充分溝通 互相信任 互相體諒 謀求共贏
家長與學校如何合作 我可以做些什麼…… 我還可以再做些什麼……
特殊教育的發展趨勢 1.常態化 (normalization) 每一個身心障礙者,應儘可能地與所屬文化中的正常人一起受教育和一起生活。不論身心障礙類型為何,障礙程度輕或重,身心障礙者應儘可能地統合在一般社會中。
回歸主流:將安置在特殊班的學生,有計畫地與普通學生一起學習和遊戲。 如何實施回歸主流教育 (Hallahan & Kauffman) a.鼓勵普通班教師實施有效教學 b.請特殊班老師擔任諮詢教師 c.建立轉介輔導小組 d.鼓勵學生合作學習 e.利用小老師或導生制度 f.調整課程與教材
2. 個別化教育 個別化教育方案 (IEP) 即家長與學校間的協議書,雙方協商如何做,以符合特殊兒童的學習需要。87年修正發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指出專為身心障礙生所需的IEP內容應包括:
(1)學生的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2)學生的家庭狀況。 (3)學生的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4)適合學生的評量方式。 (5)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6) 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7) 學生所需的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8) 學生能參與普通班的時間及項目 (9) 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的評量日期與標準 (10) 轉銜服務內容 IEP應於開學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3. 倡導合作諮詢模式 基於同等與相互原則,集合不同專長者,針對共同界定的問題,透過互動過程,對特殊問題提出解決途徑。居間者與諮詢者包括普通教育教師、心理學家、醫療工作者、家長或社區相關人士等,共同為協助輔導以解決障礙學生面臨的問題而努力。教育部於88年訂定之「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法」即反映出對合作諮詢的重視與努力。
4. 重視轉銜計畫 轉銜是在執行一項讓障礙學生離開現在的學習環境,做好準備進入上一級學校或就業的計畫。通常在學生畢業前二至五年即要開始,計畫的焦點在於做好生活技能的準備。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指「轉銜服務」為: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5. 重視多元智力 Gardner 的多元智力論 (theory of multiple intelligence) 提出語文、邏輯--數學、空間、音樂、肢體動作、人際、內省以及自然觀察者智力,前三者為傳統智力,後五者為社會與自然生活智力,八種智力各自獨立,每個人的八種智力的組合成分多寡不一;此一理論對傳統資優定義構成新的挑戰。
6. 推動統整教育、倡導融合方案 統整教育指讓障礙者與非障礙同儕在一起接受教育,多數研究發現,統整教育有利於雙方的學習。 改善非障礙者對障礙者的態度與知覺。 障礙學生可經由模仿習得溝通、社會技能、娛樂與家居技能等。
融合教育 (inclusive education) 的教育理念 融合教育的意涵 一開始即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普通班而不將之隔離至特殊班或特殊學校,而由普通班老師來照顧班上的每一位同學,但必須給予普通班老師適當的支持系統,課程須經過調整,以符合每個學生的需求。
融合的程度 Waldron將融合分為四個等級: 第一級只有輕度障礙者全時參與普通班課程,而中度、重度障礙者仍待在普通學校中的特殊班。 第二級則為輕度及中度障礙者全時參與普通班學習,減少抽離普通教室時間;重度、極重度則安置在普通學校中的特殊班。
第三級是除了重度障礙者之外,所有學生都在普通班,與同年齡同儕一起學習。 第四級則不管其障礙程度為何,所有學生完全進入普通班,專家及助理在教室中協助最須幫助的學生,普通班教師則負責安排特殊學生與普通學生的互助。
結語 海倫凱勒說:「請把你的燈提高一點,可以照亮更多的人。」 辦理特殊教育是一個國家進步的指標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亦是校長辦學績效的指標之一 燭光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