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 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一)
英国的法律职业—律师 英国律师按传统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诉状律师(solicitor).这种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 出庭:高级律师(serjeant) 出庭律师(barrister) 诉讼的准备:代理人attorney 诉状律师solicitor(18世纪起) 19世纪的改革取消了高级律师和代理人职称. 出庭律师团体:4大律师学院;理事会Bar council 诉状律师团体:法律协会Law Society
英国的法律职业—法官和检察官 英国的法官均由委任产生,一般来自下级法院法官或具有一定资格的律师。 英王的法律顾问是总检查长(Attorney-General)和副检察长(Solicitor-General),负责向政府提供咨询并在下院回答质询,在民事诉讼以及具有政治意义或宪法意义的案件中代表英王。 1985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刑事起诉法》,对传统的检察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全国设置了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检察机构,在皇家检察署下设各级皇家检察署。其职能只要是负责刑事起诉。 检察官的任职资格首先必须具有律师资格。
美国的法律职业—律师 各州自行组织律师考试。 通过律师考试者→私人开业律师、公司的法律顾问、政府部门的法律官员、法官、大学法律教师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与大型律师事务所 美国律师有巨大的影响力。 无偿提供法律志愿,被视为“社会的公仆” 常常是社会的领导人物。 全国性的法律职业组织: 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会员还包括法官、具有律师资格的公务员、公司职员、大学教授等。
美国的法律职业--法官和检察官 联邦法官由美国总统从律师、政治家霍法律教师中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任命制,专门法院的法官实行任期制。 大多数州法官实行选举制。少数州实行任命制。实行任期制,任期4-10年不等。 检察官与司法行政机关不分。联邦司法部即联邦最高检察机关,司法部长即总检察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期4年。各州检察长由州司法部长担任。大多数州实行选举制。任期4年或2年。 必备条件:拥有律师执照。其职业具有“政治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独立检察官 -美国独具特色的制度。 -从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中 的人选任。 -享有较大的独立权:组织人事权、调查 权、传讯权、汇报权、起诉权。 -任期与案件审结一致。
英国的法律教育 英国宗教改革前一些最早的大学,如牛津大学等,在法律教育方面仅学习罗马法和教会法,而不学习英国本国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学习本国法律的人才主要由许多律师学院培养。这些律师学院是中世纪行会式组织,集中在伦敦。现在尚存的有林肯、内殿、中殿和格莱4个。培养方式是学徒制。 1753年,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第一次讲授英国普通法,从而为大学法律教育以学习英国本土法为主开辟了道路。 1859年,牛津大学成立法律与现代史学院,1876年法学院独立。1874年,剑桥大学法学院也独立出来。之后,更多的大学加强了法律教育。 1852年,林肯4个律师学院联合设立法律教育理事会(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开设法律课程。另有法律协会(Law Society).它们分别负责选拔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
英国的法律教育 学术教育阶段 3年,由大学承担,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 通过考试者,被授予法学士学位。牛津大 学、剑桥大学则为文学士学位。 通过考试者,被授予法学士学位。牛津大 学、剑桥大学则为文学士学位。 职业训练阶段 1年,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和承训,开设的课程主要有证据学、辩护方法、谈判技巧等实用课程。 实习阶段 由律师事务所承训,主要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拟任出庭律师的为12-18个月,拟任诉状律师的为2-3年。
美国的法律教育 特点 -性质为职业教育 -人才选拔实行高层次精英化 -采用判例教学法 -教育管理形成严格的行业化的标准 -性质为职业教育 -人才选拔实行高层次精英化 -采用判例教学法 -教育管理形成严格的行业化的标准 美国律师协会(ABA) 美国法学院协会 (AALS)
英国的法院系统—民事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leapfrog appeal)飞越上诉) 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上诉法院民事分庭 High Court 高等法院 Chancery Division 大法官法庭 Queen’s Bench Division 王座法庭 Family Division 家事法庭 County Court 郡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法院
英国的法院系统—刑事 (summary offense)可速决罪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High Court Queen’s Bench Division 高等法院王座法庭 Crown Court皇家刑事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法院
英国的法院系统—刑事 indictable offences(应予起诉罪)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Court of Appeal (Division Division) 上诉法院刑事分庭 Crown Court 皇家刑事法院 Coroner’s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法院
美国的法院系统 联 邦 州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 Court of Appeals 中间上诉法院 District 联 邦 州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 Court of Appeals 中间上诉法院 District Cour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各 种 行 政 委 员 会 第一审的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Bankruptey Court Claims Court
District court 地方法院 第一审法院。 各州1到4个总计91个。原则独审制。 上诉:Court of Appeals 例外:Supreme Court Court of Appeals 控诉法院 第二审法院。全国分为12个巡回区,每区设置1个。三名法官。例外法官全员组成法庭。上诉:Supreme Court
Supreme Court联邦最高法院,既有第一审管辖权,由有上诉管辖权。但前者每年只有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