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二〇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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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二〇一一年四月

事 件 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11年1月19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解读

深刻认识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现实意义 何为纳税人权利? 维护纳税人权利有多重要?

深刻认识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现实意义 什么是纳税人 唤醒纳税人对自身地位和角色的认知 纳税人方面: “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 税务机关方面: 维护纳税人权利的发展及现状 涉及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写了《公告》及其《解读》。

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知情权 您如何实现知情权: 1.办税服务厅 2.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3.电话语音服务系统 4.税收专题辅导会

办税服务厅 资料取阅架 电子显示屏 触摸屏 咨询导税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www.dl-n-tax.gov.cn

基层局子频道

在线访谈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税法课堂

短信平台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二、保密权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1.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在税收管理中,我们所掌握的涉及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您的储蓄账户账号、存款、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婚姻状况等。   

二、保密权 对于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下列情形外,我们不会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2)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有权查询的信息   (3)纳税人查询自身的信息   (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另外,您对任何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举,我们也会为您保密。

二、保密权 举报其他纳税人后,税务机关能否保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税收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我们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我们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您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我们对您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我们的纳税服务过程。 5.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税收监督权 您如何实现税收监督权? 您可以通过拨打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2366服务热线或者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dl-n-tax.gov.cn)—征纳互动—投诉举报栏目反映情况。 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您也可以将书面材料传真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电话84384014。 对其他单位及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您也可以直接拨打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84384200进行检举、控告。

三、税收监督权 需要注意的是,您的检举和控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我们鼓励您尽可能采用实名检举和书面检举的方式。 上述举报案件如出现管辖权的问题, 我们将及时把举报材料转交有权处理 的部门。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4.其他申报方式包括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两种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如何实现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1.不需审批的纳税申报方式:上门(直接)申报 2.需审批的纳税申报方式: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申报方式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需 审批的纳税申报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温馨提示:建议纳税人不定期的修改密码,以保证信息安全。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可以网上申报不划税 目前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联网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大连银行

网上办税

关于报送电子数据同时报送纸制资料的问题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2款:定期书面报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本着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的原则:每半年终了后三十日内将相关纸质资料(A4)签字盖章后报送 总局和市局文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注:它是在您发生特殊困难时适用的,有利于保护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1.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1)您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致使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您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2.延期申报权实现的途径   您如果符合延期申报条件,应当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填报《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答复您。   您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补报书面报告及相关的情况证明材料。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需要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您如何实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您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报送下列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退还,分两种情况: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退还,分两种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的,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您如何实现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您如何实现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1.您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按我们的要求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2.我们受理和审批完成后,将您多缴的税款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事例解说   某纳税人2007年3月3日结算缴纳增值税8000元,2010年1月5日该纳税人发现其2007年3月实际应纳增值税应当为5000元,多缴3000元,这笔税款超过其应纳税额3000元。 在该案例中,该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了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3000元,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在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如果该纳税人于2010年4月发现多缴,则超过三年期限,不能退还多缴税款。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免税政策。此外,还可以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免税政策。此外,还可以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 您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报批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2.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3.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优惠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事例解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A企业从事的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该企业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在2010年至2016年的期间内享受减免税优惠。2017年1月要恢复纳税。如果该企业在2015年不再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即减免税条件发生了变化,则要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发生变化的当月恢复纳税。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您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我们将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关于我市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从事2010年度涉税鉴证业务的名单公告》(大注税管发[2011]1号)公布从事2010年涉税鉴证业务名单。注税网(网址www.dlcta.gov.cn)公告通知中可查询 《关于在我市扩大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14号)“纳税人可按自愿原则选择公告的中介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中介业务,不得指定、推荐中介机构。对公告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陈述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申辩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如何实现陈述与申辩权 1.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我们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除简易程序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如何实现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 人可以拒绝提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并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通知书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调取会计资料的审批权限: 调取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调取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复议前置: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赔偿: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时效须注意: 申请行政复议时效: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 提请行政诉讼时效: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许,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 要求国家赔偿时效: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继续计算。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定金额: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定金额: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 时效: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书面提出申请,如果您逾期不提出的,将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完税凭证是指我们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您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温馨提示》贴

小 结 纳税人作为纳税人权利的主体,目前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总体来看,纳税人群体对自身维权的认知度仍然较低。原因主要是: 小 结 纳税人作为纳税人权利的主体,目前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总体来看,纳税人群体对自身维权的认知度仍然较低。原因主要是: 一是税收知识缺乏,不会维权。 二是纳税人维权信心不足,不敢维权。 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想维权。

小 结 纳税人维权四大要点: 要点一:寻求政策咨询,把握维权方向 要点二:按照程序办事,遵循维权秩序 要点三:主动询问催办,提高维权效率 小 结 纳税人维权四大要点: 要点一:寻求政策咨询,把握维权方向 要点二:按照程序办事,遵循维权秩序 要点三:主动询问催办,提高维权效率 要点四:善于求同存异,力求维权成功

第二部分 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第二部分 您的义务 正确认识履行纳税人义务的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历史和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二部分 您的义务  正确认识履行纳税人义务的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历史和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办理义务中的事项: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6.税务登记证换证、补办7.非正常户处理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建议您参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dl-n-tax.gov.cn)“办税指南”栏目相关内容。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时,大连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除个体经营者),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内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办理。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到所在地各区、市(县)联合登记机构办理。新办个体经营者直接到所在区的联合登记机构办理。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将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或者出口商品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或者停业期满不向我们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您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您的营业执照。   3.您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我们将对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们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 针对发票违法行为频发、处罚偏低的情况,新《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 针对发票违法行为频发、处罚偏低的情况,新《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两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2.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3.对于已经营的部分纳税人原用的财务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符合建账条件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您如果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税控装置是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储存,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 目前大连地区使用的税控装置有:防伪税控系统、加油站税控系统等。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或者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或者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上述行为造成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您的应纳税额。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按时、如实 各个税种纳税申报的适用主体、时限、要求不尽相同。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按时、如实 各个税种纳税申报的适用主体、时限、要求不尽相同。 如果未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对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税款缴纳方式主要有:一般转帐缴税(包括网络缴税),支票缴税,现金缴税,银行卡缴税。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实行网络缴税,签订《网络申报纳税协议书》对应的银行有: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大连银行,共14家商业银行。签订《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除上述银行外,还有兴业银行、邮政储蓄、哈尔滨银行、盛京银行、东亚银行、大连市农村信用联社、吉林银行,共21家商业银行,联网的银行范围更广、数量更多。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网络申报纳税协议书》与《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的区别是:《网上申报纳税协议》采取的是税银企模式缴税,属于传统的缴税方式,而《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可以实现税款资金的实时划缴,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各个环节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节约纳税人申报、缴税成本,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便于纳税人监测本企业账户的划款情况,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利益。

网络申报扣款只能扣一次 关于网络申报扣款只能扣一次的问题,现行版本的电子缴税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无法修改相关程序,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非常重视,已经反馈给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我们将责令您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您作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此外,无论您是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如您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均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我们可对您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接受依法检查义务包括: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得逃避;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隐瞒、弄虚作假、阻挠、刁难等拒绝检查的行为。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可对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我们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我们可对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如果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向我们及时提供信息。如歇业或歇业后复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歇业或复业登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们报告不可抗力灾害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对您生产经营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还应按照我们规定的要求及时 报告您其他经营情况 变化的信息。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不能自行中止(终止)相关涉税义务,这样您可能会承担未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而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如果您事实上已经歇业但未向我们报告歇业的信息,我们视同您未歇业,并按正常经营对待,您就必须继续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如您在已批准的歇业期间又恢复营业,且未及时向我们提供复业的信息,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未立即向我们报告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对您依法追究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及时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信息,就不能依法享受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相关权利。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2 .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3.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 4.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 5.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信息,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我们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您的应税收入和应缴税款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情况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欠税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不动产或大额财产处置情况   您如果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您如果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我们可以分别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关 联 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共同保护护纳税人权利、监督纳税人履行义务: 税政管理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 办税服务

大连国税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做出的努力 1.税法宣传实效增强:深化税企联系、细分宣传对象、细分宣传对象、办好税法讲堂 2.纳税咨询渠道畅通:夯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础建设、提升了网上受理咨询的工作质效、发挥办税服务厅和税收管理员咨询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充实咨询参与主体、综合利用咨询积累提供科学依据 3.办税服务质效提升:深化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办税服务厅的功能、优化征管流程减轻办税负担、强化信息支撑拓展办税服务渠道 4.权益保护落实到位:充分尊重纳税人权益、完善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开展第三方满意度调查 5.信用管理稳健推进 6.综合保障建立健全:建立了纳税服务领导体制机制、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外部监督机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E – mail : dlgsfwc@163.com 不当之处, 敬请指正。 谢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E – mail : dlgsfw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