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兩岸經貿糾紛管理 授課教師:____________ 兩岸暨東協經貿商務(附:人才認證檢定1000題庫 )‧ CNEEA 主編 前程文化
學習目標 理解大陸社會 總體經貿糾紛預防 經貿糾紛處理架構 中國大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調查 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兩岸經貿關係前景
11.1 理解大陸社會 大陸今非昔比,臺商心態調整 注意對岸偏見與敵意 臺商在大陸發生圍廠事件之原因: 公害污染、環保抗爭 債務糾紛、土地糾紛 勞資糾紛、凌虐員工
關係社會 華人社會的特質是一種「差序格局」,人與人的關係如同「把一塊石頭丟在水中所發生的一圈圈波紋」 波紋的中心是自己 與別人發生的社會關係就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地推出去
「差序格局」社會具有下述三種特色: 臺商可從兩方面開始著手建立人脈關係: 展現自我主義 社會關係具有伸縮性 以人倫為取向角色關係 加入「臺資企業協會」 與「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保持接觸
兩岸經貿糾紛 目前大陸的經濟政策執行及經濟發展過程中,仍留有許多政府干預的空間 大陸在外資保護法及臺資企業法中皆言明,不實施徵收及國有化,但在特殊狀況,根據公共需要可依法徵收 但何謂特殊狀況,卻未見具體說明 所幸在2012年8月第八次江陳會談中,簽署了「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2011年全年臺灣對大陸貿易,佔我外貿總額比重22.8% 出口佔我總出口比重29.6% 進口佔我總進口比重15.5% 如果加計香港部分,佔我外貿總額28.7% 出口佔我總出口比重為40.2% 進口佔我總進口比重為16.7%
截至2011年底止,臺灣企業赴大陸投資,佔臺灣對外投資總額比重為62.8% 目前中國大陸已成我國最大的貿易對象、出口市場,也是最大的出超來源 兩岸的投資金額約1,000億美元 在大陸常住臺商及眷屬超過100萬人 臺商雇用的大陸員工逾1,000萬人
在兩岸民間經貿往來如此密切的情況下所衍生的糾紛,相對也會增多 陸資在臺亦會產生糾紛 2009年大陸商務部、國臺辦聯合發布「關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大陸正式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11.2 總體經貿糾紛預防 我國對外經貿有向大陸集中的趨勢,政府應及早建立風險預防機制 依「三高二大一小」原則,建構完善貿易救濟預警體系健全完善貿易救濟預警體系 三高:可能危害我產業安全性高、自給率高、敏感性高 二大:大陸產業發展潛力大、開放幅度大 一小:指的是我產業競爭力小
進口貿易救濟案件 《貨品進口案件救濟處理辦法》(1994)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負責處理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 全程須時240天 業界提出申請,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30天內受案、120天內實施調查 如損害成立,經濟部30天內提出救濟措施 相關部會於60天內提出相關調整措施 全程須時240天
貿易救濟 有顯著貿易轉向或有顯著貿易轉向之虞之認定,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大陸貨品在國內市場之佔有率 世貿組織會員處理對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所採行或擬採行措施之性質或程度 大陸貨品因前款措施致輸入至我國之數量 國內市場對於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供需情況 大陸貨品出口至第二款之世貿組織會員及轉向至我國之情況
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 財政部於40天內受案,並進行傾銷及補貼部分之調查 貿委會進行產業損害部分之調查 如損害成立,財政部10天內提出救濟措施 由海關課徵反傾銷稅與平衡稅,全程260天
13.3 經貿糾紛處理架構 國際組織機構:WTO 我方組織機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安全急難救助 經貿糾紛協處 經營專業諮詢 臺商聯繫服務
人身安全事項可找海基會尋求服務
對岸組織機構: 國臺辦系統 2005年4月國民黨主席連戰「和平之旅」後,國臺辦新成立臺商投訴協調局,作為與國民黨之間,處理臺商問題的管道 司法途徑 大陸地方初級法院素質參差不齊 不過法院對臺商法律訴訟的審理漸趨公平,也提供一定程度的優惠協助
仲裁 大陸的仲裁制度係依據199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根據1998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司法解釋,承認兩岸商業糾紛仲裁結果 兩岸仲裁單位,對彼此判決結果相互承認
經貿糾紛處理,主要分成: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四階段 仲裁優點: 仲裁是「一裁終局制」,所費時間較司法短 仲裁充分地尊重當事人意思決定過程細節 仲裁具私密性、靈活性
仲裁的問題: 因此,大陸方面宣布: 一些臺商不了解仲裁 仲裁機構數量過多,仲裁員素質良莠不齊 聘任臺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的數量有限 新增21家仲裁委員會,聘請臺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准許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兩地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涉臺民事法律諮詢服務
地方政府: 福建省律師協會,從2009年開始聘請律師擔任「臺商投訴協調中心」法律顧問 福建組建了17個涉臺「律師法律服務顧問團」 廣東省汕頭市的臺資企業協會設立仲裁聯絡處,由臺商擔任主任,可代表臺協介入處理臺商經濟糾紛,此為第一個核准設立的臺商協會仲裁聯絡處
兩岸民間組織: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兩岸商標論壇 現行商標與網域名稱註冊係採取「先登記先註冊主義」 造成「商標蟑螂」與「網路蟑螂」橫行 中國「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的產地名不能註冊為產地商標 持有品牌商標權者,連續三年以上沒有具體產品或服務銷售事實,可以申請取消商標註冊
11.4 中國大陸投資爭端 解決機制調查 諮詢管道: 常見糾紛型態: 經貿糾紛: 臺商在到大陸投資前,多以自己的關係及管道諮詢解決 勞資問題28.31%、稅務問題24.84% 經貿糾紛: 獨資可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糾紛協助: 處理滿意度: 63.86%臺商認為臺辦容易溝通 高於公安、工商局及稅務機關的52.31% 滿意23.08% 差強人意70.66% 不滿意僅1.99%
11.5 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2012年8月,第八次江陳會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對兩岸經貿關係而言,投保協議的簽訂,可以說是繼ECFA 之後另一重要里程碑,代表兩岸經貿與投資的制度化
協議簽署原因: 臺商在中國大陸業已累積重大投資利益 大陸臺商及其投資之保護與保障不足 投資保障簽署提供投資誘因,促進兩岸雙向投資
協議重點: 「投資」定義: 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利 企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及其他形式的參股 金錢請求權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履行請求權 智慧財產權、企業名稱及商號、商譽 統包、工程建造、管理、生產、收益分配及其他類似契約權利 經營特許權 各種擔保債券、信用債券、貸款
適用範圍: 為遵守與本協議不相牴觸的規定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為保護可耗盡的自然資源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但此協議不適用於公共採購
投資待遇: 確保給予投資人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 加強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 雙方就其投資的待遇,不得低於在相似情形下給予該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的待遇 雙方投資人就其投資的待遇,不得低於在相似情形下給予任何第三方投資人及其投資的待遇
投資未來發展方向: 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接受並保障相互投資 逐步減少或消除對相互投資的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努力促進相互投資 投資便利化,逐步簡化投資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序 同意相互提供投資便利
除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外,一方不得對另一方投資人在該一方的投資或收益採取徵收(包括直接徵收和間接徵收) 徵收: 除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外,一方不得對另一方投資人在該一方的投資或收益採取徵收(包括直接徵收和間接徵收) 基於公共目的 依照一方規定及正當程序 非歧視性且非任意的 給予補償
投資人受到損失所產生的投資爭端,可依下列方式解決: 爭端解決: 投資人受到損失所產生的投資爭端,可依下列方式解決: 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投資所在地或其上級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 投資爭端協處機制協助解決 因本協議所產生的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投資補償爭端,可由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通過調解方式解決 依據投資所在地一方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解決
投資商務糾紛的處理原則: 雙方確認簽訂商務契約時,可約定商務糾紛的解決方式和途徑 訂立契約時,可訂立仲裁條款。如未訂立仲裁條款,可於爭議發生後協商提交仲裁解決 訂立商務契約時,可就有關投資所產生的商務糾紛訂立仲裁條款。如未訂立仲裁條款,可於爭議發生後協商提交仲裁解決
糾紛雙方可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及仲裁地點。如未約定仲裁條款,可提交兩岸的仲裁機構,在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解決爭議 雙方確認,商務契約當事人可依據相關規定聲請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
11.6 兩岸經貿關係前景 由於投資保障協議牽涉到主權和管轄的問題,因此歷時了兩年多才達成投保協議 就《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而言,兩岸可共同介入仲裁或調解,是一項強化臺商的「保護機制」 透過仲裁、調解、政府協助等處理商務糾紛的辦法,並透過協議機制讓臺灣的公權力得以具體行使
從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角度來看,此對兩岸所謂的「主權爭執」也有沖淡的作用 但兩岸經貿合作顯然已經進入「深水區」 類似馬英九總統第一任期兩岸迅速地達成各項協議的盛況,將不易再現 畢竟兩岸協商機制已邁向常態化的成熟階段,未來兩岸經貿的發展,仍將值得關注與期待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