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内部学习资料,请勿上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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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内部学习资料,请勿上传网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内部学习资料,请勿上传网络)

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 A表和分支机构:年报客户端软件、办税大厅纸质申报 B表:电子税务局、年报客户端软件、办税大厅纸质申报 缴款: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

企业所得税年报客户端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客户端软件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客户端软件一样由税友公司开发。 1、初始化文件下载和申报文件上传,在客户端软件中在线下载和上传。 2、软件下载、申报密码、税款缴纳在电子税务局。 3、零申报和有税未缴款申报记录作废后,客户端数据不删除,可在此基础上实现更正申报。 4、有税并已缴款的申报记录无法作废,填写纸质申报表到大厅申报(介质申报正在开发)。 5、业务招待费可以自动计算。

在电子税务局下载年报客户端软件、使用说明、申报密码 使用年报客户端软件 的申报流程 5月31日前,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除小微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的优惠备案事项。 完善基础信息、 自动或手动选表、 填报、 逻辑审核、 备案提醒、点击申报 在电子税务局下载年报客户端软件、使用说明、申报密码 登陆软件,在安全设置里输入申报密码、下载基础信息初始化信息。 在所得税一点通下载年报客户端软件、使用说明;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申报密码 在电子税务局 或者大厅缴款

初始化 报表填写 报表检查 申报纳税

详细介绍——基础设置

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 已预缴数据: 取自在合肥本地申报的预缴申报表的应补税金额和预缴台账补录金额。 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项目部在异地预缴的税款,需持税票原件、申报表至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预缴台账中补录入库金额。 待弥补亏损: 取自金三机内的弥补亏损台账,弥补亏损台账数据无特殊情况,取自上年度申报表;如果结转信息里没有,致电主管税务机关补录亏损台账;如果数据错误,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更正。

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 行业: 取自税务登记,如果需要变更行业,持税务登记变更表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股东: 取自税务登记,股东名单正确的,选择“证件种类”和“经济性质”。如股东名单需要变更,持税务登记变更表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人数: 按实填写,填0的,全部返工重新申报; 资产总额: 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否。

详细介绍——简化选表

详细介绍——申报表填写

详细介绍——申报检查

更正申报 首次申报使用客户端软件的,零申报或者有税申报未缴款的,在客户端软件查询中点击“作废”,申报记录删除,数据保留在客户端中, 可在此基础上修改或清除数据,重新申报。 有税申报并已缴款的,办税服务厅纸质申报更正。 首次申报在办税服务厅的,目前无法使用客户端软件申报,继续在办税服务厅纸质申报更正。 客户端软件还会进一步改进,争取能实现全面的更正申报。

13 2017/3/22

职工薪酬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权责发 生制计提。 2017/3/22 职工薪酬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权责发 生制计提。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 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待期 内(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会计上计算确认相关成本 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票期权) 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现金结算的股票增值权)

职工薪酬 二、税收规定 (一)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 2017/3/22 职工薪酬 二、税收规定 (一)工资薪金 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 “合理性”确认的五大原则:(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例题 问:公司按月给每位员工发放交通补贴500元、通 讯补贴300元,这些支出是作为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 利费处理? 2017/3/22 例题 问:2015年12月公司计提本年度奖金10万元,2016 年1月发放6万元,2016年7月发放4万元,这两笔支 出如何扣除? 答:汇缴时扣除6万元,调增4万元,待7月发放时再 更正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问:2016年8月补发2015年度奖金2万元,如何扣除? 答:追溯调整到2015年度扣除,更正申报。 问:公司按月给每位员工发放交通补贴500元、通 讯补贴300元,这些支出是作为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 利费处理?

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 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7/3/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 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前述五项合理性原则的,可作为企业发 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的, 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 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 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 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 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扣除的依据。

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7/3/22 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可立即行权: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 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 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等待期后行权: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 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时扣除。可行权后,按上述方式处理。 非上市公司和在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比照执行。

职工薪酬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017/3/22 职工薪酬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 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 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7/3/22 职工薪酬 1.“工资薪金总额”如何确定? 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 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 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 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 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 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 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3/22 职工薪酬 2.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职 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注意什么?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 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 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 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 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薪酬 4.工会经费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哪些? 2017/3/22 职工薪酬 4.工会经费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 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 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在委托税务机 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 前扣除。

2017/3/22 职工薪酬 5.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特别规定 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 2014 〕 59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 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 2012 〕 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 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 2009 〕 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 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 得税优惠政策。

2017/3/22 职工薪酬 (三)社会保险金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 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 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 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017/3/22 职工薪酬 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 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 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 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 的部分,不予扣除。

2017/3/22 职工薪酬 (四)填报实务 例:某企业为软件生产企业,2015年度计提工资 总额42万元,实际发放40万元。发生福利费支出 6万元,拨缴给工会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的工会经费0.5万元,实际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1.2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用0.6万元),以前年 度累计结转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50 一、工资薪金支出 42 * 40 其中:股权激励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6 14% 5.6 2017/3/22 职工薪酬 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规定扣除率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1 2 3 4 5(1-4) 6(1+3-4) 一、工资薪金支出 42 * 40 其中:股权激励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6 14% 5.6 0.4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5 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0.6 2.5% -0.4 2.6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100% 7 四、工会经费支出 0.5 2% 13 合计(1+3+4+7+8+9+10+11+12) 49.7 47.7

资产类纳税调整 一、资产减值准备金 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 2017/3/22 资产类纳税调整 一、资产减值准备金 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科目。资产减值损失实际发生时,冲减资产减值准备。除“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另有特殊规定计提的准备外,其他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2017/3/22 资产类纳税调整 例:A公司2009年12月购置一台大型机械设备,价款 234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入账价值2000万 元,按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预计净残值,税会折 旧方法一致。因技术进步原因,公司于2014年底计提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800万元,同时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万元。 1、2014年计提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000 2、2015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生产成本 40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0 2014年年报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000万元;2015-2019 年年报每年调减差异160万元。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32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1000 1000 2017/3/22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3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 31 (一)资产折旧、摊销 (填写A105080) 32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1000  1000 33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 资产账载金额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 本年加速折旧额 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填写A105081) 金额 调整原因 1 2 3 4 5 6 7 8 9(2-5-6) 10 一、固定资产(2+3+4+5+6+7) (一)房屋、建筑物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2000 40  1040  200  1200  -160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六)其他

资产类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折旧 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 2017/3/22 资产类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折旧 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 (1)折旧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税收规定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调增 (2)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税收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当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收最低年限时——调增 (3)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税会均无规定具体比例,但税收规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而会计规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折旧方法:差异集中体现在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017/3/22 例题 问:我公司拥有一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会计按 照50年计提折旧,年折旧20万元,年度申报时我可 以按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20年进行30万元的纳税 调减吗? 答:不可以。 问:我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企业,2015年新购入房 产,价值1000万元,会计按照50年计提折旧,年折 旧20万元,年度申报时,我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新政,税法上缩短折旧年限至12年进行63万元的纳 税调减吗? 答:可以。

资产类纳税调整 三、无形资产摊销 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 2017/3/22 资产类纳税调整 三、无形资产摊销 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 (1)摊销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会计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摊销方法——税会差异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会计摊销年限低于10年时——调增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资产类纳税调整 四、资产损失 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2017/3/22 资产类纳税调整 四、资产损失 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科目。资产减值损失实际发生时,冲减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资产因出售、处置、报废、毁损、盘亏等原因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017/3/22 资产类纳税调整 例:A公司2013年购入甲商品一批,2014年12月实施财产清查,财 产盘亏形成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26万元,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4.42万 元,该商品于2013年年底计提跌价准备3万元,要求责任人赔偿1万元。 上述损失会计上已计入2014年的“管理费用”科目。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甲 2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200 贷:银行存款 304200 (计提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264200 其他应收款 10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贷:库存商品-甲 2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200 (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264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64200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17/3/22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处置收入 赔偿收入 计税基础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 4 5 6(5-3-4) 7(2-6) 一、货币资产损失(2+3+4+5) 6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7+8+9+10) 7  存货——外购甲商品 26.42 30.42 29.42 -3 11 三、投资损失(12+13+14+15) 16 四、其他(17+18+19) 20 合计(1+6+11+16)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1-2) 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2+3+4+5+6+7+8) 9 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0 (一)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1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26.42 29.42 -3 12 (三)投资损失(填写A105091) 13 (四)其他(填写A105091) 14 合计(1+9)

亏损弥补 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否填报主表第19行数字?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6000 纳税调整后所得 行次 项目 年度 2017/3/22 亏损弥补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前五年度 * 本年度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否填报主表第19行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3/22 亏损弥补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1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017/3/22 亏损弥补

2017/3/22 例:甲企业2010年3月成立,2010年亏损100万元,2011年盈利50万元, 2012年亏损200万元,2013年盈利120万元,2014年亏损130万元,2015 年盈利250万元,假设企业没有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转入或转出 的亏损。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前五年度 2010  -100  0  50  100  * 2011  2012  -200  70  -130  130  2013  120  2014 10  本年度 2015  250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10

房地产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 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 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银行按揭——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 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 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 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 31号 )第三条规定: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 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 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 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 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 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 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 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业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合地税【2009】66号)四、关于事后核定征收问题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

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2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 22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4-25) 23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 24 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25 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6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8-29) 29 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017/3/22 房地产开发企业 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 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 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 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合地税发[2009]66号规定,成 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2017/3/22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预售阶段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 发〔2009〕31号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 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 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 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 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 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 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 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3年第6号) 2017/3/22 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3年第6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市 市区及郊区 县及县级行政区 备   注 合  肥 20% 县城、省级开发区以外地区15%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合地税〔2009〕66号 计算公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 予扣除项目金额+本期新增预计毛利额-已结转本 期销售的以前期预计毛利额 新增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 入×计税毛利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 预计毛利额后,允许在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 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成本、费用扣除 (一)计税成本的分摊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成本、费用扣除 (一)计税成本的分摊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号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 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 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 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 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二)公共配套设施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号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 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 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 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 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 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 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 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号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 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 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 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 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

利息的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条例》第38条。 全额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限额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扣除方式:《条例》第37条。购置建造资产的借款费用,应 资本化,随折旧扣除。生产经营中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 款费用,当期扣除。

项目建造的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7条: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 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建造期间的 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 21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 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 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 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项目建造的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4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 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 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 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 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 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因此,房地产企业建造开发商品房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该资本 化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待实际交付时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而不能 直接在借款利息发生当期直接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列支。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三)利息支出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 31号 )第二十一条(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 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 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 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四)“三费”基数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地税〔2009〕6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定 《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作为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房地产开发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 国税发[2009]31号第26条 可否销售原则 分类归集原则 功能区分原则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 国税发[2009]31号第26条 可否销售原则 分类归集原则 功能区分原则 定价差异原则 成本差异原则 权益区分原则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 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取消)

房地产开发 (二)计税成本的内容 国税发[2009]31号第27条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二)计税成本的内容 国税发[2009]31号第27条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

房地产开发 (三)几项特殊的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 成本。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三)几项特殊的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 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 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 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 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 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 配套建造的条件。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 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 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房地产开发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地税〔2009〕66号):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地税〔2009〕66号): 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 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 工程项目。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出包方(甲 方)实际购买并提供材料部分的金额。 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 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 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地税〔2009〕66号): 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可以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 造费用。对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或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 府相关文件等明确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已预提的公 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未有明确建造期限的,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 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 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全部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 发生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时,再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地税〔2009〕66号):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 费用的预提费用,必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 件,除政府相关文件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 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2个开发项目,开发项目A: 2013、2014年预售收入7000万元,2015年结转开发产品收 入7000万元、结转开发产品成本5000万元,实际发生营业 税金及附加525万元,并在2015年转入当期损益;开发项目 B:2015年新开发项目,当年预售收入8000万元,实际发 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万元,并在2015年计入当期损益。 (假定:A、B开发项目的预计毛利率均为20%)

房地产开发 开发项目A: 开发项目B: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0 贷:开发产品 50000000 借:预收账款 70000000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开发项目A: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0 贷:开发产品 50000000 借:预收账款 7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250000 贷:应交税费 5250000 开发项目B: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预收账款 80000000 借:应交税费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0000 贷:应交税费 600000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017/3/22 房地产开发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2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 725 22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4-25) 1600 23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8000 * 24 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25 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6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8-29) 875 27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7000 28 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1400 29 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525

68 2017/3/22 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房地产开发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1号 对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设立总分支机构的一般企业, 由总机构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 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 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分支机构进 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内跨县(市)、区经营设立总分支机 构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税款,按分支机构所在地项目实现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计算分摊税款,计算公 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在地项目实现开发产品销售 收入(含预售收入)×1.5% 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分支机构只预缴不 汇缴

高新技术企业 一、不征税收入 (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 补助》 2017/3/22 高新技术企业 一、不征税收入 (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 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 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 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

2017/3/22 高新技术企业 例:A公司20X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该项目预计总投资360 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计划 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门与A 公司签订补贴协议:补贴款120万元分2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 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验收不通过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1)20X7年1月1日收到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递延收益 600000 (2)自20X7年1月1日至20X9年1月1日,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 (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 (3)20X9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0

高新技术企业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 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2017/3/22 高新技术企业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 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017/3/22 高新技术企业 财税[2008]151号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 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 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 资。

2017/3/22 高新技术企业 财税[2011]70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 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 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 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 行核算。

2017/3/22 高新技术企业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 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填报A105040);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A105080)。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 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 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题

税收新政——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国税函〔2009〕212号 财税〔2010〕111号 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财税〔2015〕62号 2017/3/22 税收新政——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国税函〔2009〕212号 财税〔2010〕111号 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财税〔2015〕62号 财税〔2015〕11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各政策仍然有效,分别适用。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 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号) 2017/3/22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 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 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 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 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 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新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新旧政策对比图 国税发〔2009〕81号 财税〔2012〕27号 2017/3/22 税收新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国税发〔2009〕81号 财税〔2012〕27号 财税〔2014〕75号、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 财税〔2015〕106号、总局2015年第68号公告 新旧政策对比图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总局公告2015 年第79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7/3/22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总局公告2015 年第79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 告2015年第76号) 填报实例一: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 填报实例二:会计正常处理,税法加速折旧

税收新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7/3/22 税收新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尚未出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订? 2017/3/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订? 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 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 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缩短公示时间 增加异地搬迁内容 新旧办法对比图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2017/3/22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 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

税收新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所属期2016年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2017/3/22 税收新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5〕119号、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 所属期2016年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017/3/22 项目 内容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序号 研发类型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2017/3/22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序号 研发类型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会计核算与管理 2017/3/22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2017/3/22 感谢您的倾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