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土地開發審議新修訂法令說明、都市設計審議說明、地理資訊系統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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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土地開發審議新修訂法令說明、都市設計審議說明、地理資訊系統之運用 都市計畫概論(二) 金門縣土地開發審議新修訂法令說明、都市設計審議說明、地理資訊系統之運用 主講人: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 許中光 建築師

報 告 大 綱 壹、土地開發審議法令說明 貳、都市設計審議說明 參、地理資訊系統之運用 2

壹、土地開發審議法令說明 一、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 104年2月11日 修正發佈 3

一、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 (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申請自然村土地使用許可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1. 申請書(如附件一)。 2.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3.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4. 建築線證明文件(指示【定】建築線證明正本、既成巷道證明正本、私設通路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正本等相關文件)。 5. 建築計畫書圖應以文字圖表照片等說明,並應涵蓋下列事項: 5-1 基地現況分析 (1)基地位置。 (2)基地相鄰建築、地形與地物關係(現況圖、照片)。 (3)地勢高程差、坡向與坡度分析。 (4)周圍建築型態分析。(照片) (5)現有及自然排水系統。 (6) 基地及其四周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如廣場、廟、宗祠等)、重要景物(如風獅爺等)。 4

一、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 (7)道路系統(註明寬度、建築線、基地面臨道路及聯外道路)。 (8) 閩南或南洋式傳統建築,照原貌新(增)(改)建者,應檢附原建物之建築面積檢討表、建物外觀造型細部照片說明(屋頂、女兒牆、圍欄、門窗、外牆、門廊、入口等各部型式、材質及顏色)。 5-2 基地配置計畫 (1)基地配置說明。(1/500) (2)法定空地使用計畫。 (3)排水系統計畫。 (4)道路系統計畫(註明道路寬度、建築線、車行動線及人行通路)。 5-3 建築設計圖(註明尺寸) (1)建築設計說明(建物造型、設計元素)。 (2)平面配置圖(1/100 或 1/200)。 (3) 立面圖,並標註外牆及屋頂使用材料與色彩(彩色圖片),比例尺與所附平面圖相同。 (4)總剖面(含基地與面前道路),比例尺與所附平面圖相同。 (5)經委員會決議應檢附之其他設計圖。 有關閩南建築專用區申請土地使用許可者,應檢具前項第(五)款所列各項書圖文件。 5

一、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 (三) 申請土地使用許可之申請人,應檢具前述文件,由鄉鎮公所進行初審,並提具審查意見,提交縣政府都市計畫業管單位進行審查後,再提送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核發同意開發許可證明(審查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二)。 應檢具之申請書圖文件不全者,不予提會審查。 (四) 自然村採開發許可制,以保有傳統閩南建築與現有聚落特色,並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品質為方針,建築基地內之既存的道路、廣場應依規定退縮或予以保存,並列入法定空地計算。 (五)申請自然村土地使用容許類別 依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自然村規劃為專用區,其土地使用容許類別如下: 1. 鄉村住宅(含農舍) 2. 行政及文教設施 3. 衛生及福利設施 4. 安全設施 5. 宗教建築 6. 日常用品零售及服務業 7. 旅社及民宿 8. 公用事業 9. 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10. 倉儲設施 11. 農業、畜牧及養殖設施 12. 遊憩及戶外遊樂設施 13.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14.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15. 交通設施 1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17. 供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18. 其他無破壞自然村風貌之虞的特殊建築 6

一、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 (六)基地應設置足夠寬度之聯外道路,並不得阻絕相鄰地區出入道路之功能。 (七)建築申請若影響軍事設施,則依「軍事設施週圍禁限建規定」辦理。 (八) 申請土地使用許可之基地配置、建築圖及其建築設計,應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各項規定,其建築細節得採用所附設計準則,並委託合法建築師設計之。 (九) 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成員至少應包括以下背景及專長人士,並由建設局長擔任召集人: 1. 都市計畫 2. 建築設計 3. 文化資產保存 4. 歷史 5. 景觀設計 6. 交通規劃 7. 行政主管或相關人員:(1)建設 (2)都市計畫 (3)交通 (4)文化資產保存 (5)城鄉發展 (十)本審查辦法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 有關具體開發許可審查辦法及審議規範,由縣政府邀集「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研商訂定後送交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通過,並經縣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二) 本辦法為審查作業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仍以審議委員會決議為準。 (十三)本審查辦法自發佈實施日起生效。 7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 (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申請開發有下列情形者,委員會得不准予建築: 1. 坡度陡峭者。 2. 地區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3. 有嚴重破壞水資源之虞者。 4. 嚴重妨礙自然村景觀及聚落紋理者。 5. 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者。 (三)申請自然村土地使用許可法定空地及停車空間。 1. 同一宗基地原有建物應計入建築面積計算。 2. 建築基地之既存之道路、廣場應依規定退縮或予以保存,並列入法定空地計算。 3. 基地面積之30%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供公眾使用空間。 供公眾使用之法定空地應作通道、非法定停車場所、休憩空間或其他經審議委員會議定之使用,法定空地上公共設施應由申請人依審查結果施設。 4. 5. 影響重要建物、廣場、湖泊、水岸等經委員會審議為重要自然文化景觀者,應有適度退縮或適當規劃設計處理。 8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 6. 法定空地供公眾使用之空間,在未經許可前不得加裝圍籬、加高或降低路面等影響整體使用之行為。 7. 申請案件採分照申請者,辦理停車空間檢討時應將各照基地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後,整體依建築技術規則之標準檢討設置,並不得設置於建築物之一樓室內空間。 (四)基地排水 1. 基地應設置適當之排水系統。 2. 排水溝應經通道兩旁排放。 3. 排水溝設施應合理規劃設計,原則依實際情況經審議許可施設之。 4. 基地未銜接現有排水系統者,自行鋪設連接至公共排水系統。 5. 基地排水溝若留經供公眾使用之空地,應以排暗溝或加蓋版處理。 (五) 基地應採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方式,並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 9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 (六) 申請自然村土地使用許可基地應設置足夠之連外道路,建築物與道路之關係如下,但有特別需求者依其規定: 1. 基地臨接村內現有道路: (1) 巷道為單巷出口長度為40公尺以下,雙向出在80公尺以下,寬度不足4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建到4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6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2)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4公尺或6公尺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3) 經本委員會審議得視實際使用需求退縮達適當寬度者,不在此限,但兩旁均等退縮後寬度仍不得小於4公尺。 2. 基地未臨接現有道路 (1)基地之通路應與既成之巷道相連通。 (2)基地之通道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通道之標準。 (3)通道之高程應配合既成之通道,橫段面自然洩水坡度應達2%以上。 (4)通道之橫段面及材質應合理規劃設計。 (5) 通道之留設如無法由兩宗(以上)土地共同留設時,則由一宗土地自行留設。 (6)出具私有通道供通道使用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0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 3. 建築與後側通道及最小鄰棟間隔(側巷)之關係:建築位置應與鄰地(或相鄰建築間)留設適當之間隔以供公共使用、通行及防火之用,其後向及側向通道應維持原有寬度,並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阻礙防火逃生安全。 4. 建築位置為考慮法定空地之使用或照原貌新(增)(改)建之需要,審議委員會得作必要之調整。 (七) 為維持自然村內聚落特色,自然村建築圖、基地配置其建築細節依下列設計準則,委託合法建築師設計之,自然村建築原則依下列規定,經審議許可者: 1. 屋頂部分 (1) 既存傳統建築外牆10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設置三層樓者其屋頂應按三樓樓地板面積至少60%設置斜屋頂;但經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或經本府評定免強制設置斜屋頂之聚落並經公告之範圍者,不在此限;另完成細部計畫地區者,依細部計畫規定辦理。 (2)屋頂圍欄應以融合傳統語彙方式處理。 11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 2. 建築物之色彩,應與傳統聚落景觀調和為原則,外牆以紅磚材與石材為主或質感及色彩與鄰近傳統建築物協調之其他外牆材料,必要時外牆材質及顏色應以彩色圖片標示說明。 3. 陽台及屋頂突出物應加以美化處理; 屋頂突出物高度應低於3公尺, 但設置電梯者, 不在此限, 惟屋頂突出物總高度仍應低於6公尺。 4. 建築物座向應與聚落傳統建築之紋理協調一致。 5. 主要供公眾使用空地應配合周圍現有廣場與道路集中留設,其為集合住宅者應有70%不得為畸零狹小之空地,且應集中留設,但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6. 基地內應留設10%空地作綠化植栽計畫,並於圖面表示,留設空地得併入供公眾使用空地計算,但經委員會審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12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 (八)規定刪除 (八) 農業區興建農舍高度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建築圖其建築細節依下列設計準則,委託合法建築師設計,經委員會審議許可者: 1. 建築物屋頂應按三樓樓地板面積至少80%設置斜屋頂,採用傳統型式斜屋頂或其他經委員會核可之型式。 2. 建築物座向應與周邊建築物協調一致。 (九) 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七條規定,經縣府認定之閩南或南洋式傳統建築,照原貌新(增)(改)建,由本府「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不受使用分區之最大建蔽率(60%)及最大容積率(180%)規定,並依下列原則進行審議: 13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 1. 適用對象以未經拆除損壞之閩南或南洋式傳統建築為主,並經委員會審議決議者。 2. 最大建築面積不超過原建物建築面積。 3. 最大樓地板面積不高過原建物樓地板面積之二倍。 4. 建物增建後高度不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 5. 供公眾使用空地不得小於基地面積30%,但經委員會審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6. 建物外觀各部造型依原建物型式設計,或經委員會決議採用其他適當之傳統建築語彙(屋頂、女兒牆、圍欄、門窗、外牆、門廊、入口等各部型式、材質、顏色)。 7. 委員會得視審議需要由承辦單位辦理現地會勘。 (十)辦理建築變更設計時,應重提審議委員會審議之認定原則: 1. 基地面積變更者,惟因地政機關辦理地籍重測、逕為分割或依法更正者不在此限。 2. 建築面積增加百分之十以上者。 3. 樓地板面積增加百分之十以上者。 14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 4. 供公眾使用空地面積減少或位置變更者, 惟尺寸略為調整且不影響原供公眾使用性質者不在此限。 5. 建物屋頂造型變更者。 6. 建物樓層變更者。 7. 建物外觀材料或色彩變更者。 8. 建築基地高程變更並增設擋土牆、護坡者。 (十一)規定刪除 (十一) 農業區、保護區內申請建築開發為連棟式或集合住宅(含農業區建地目及集村農舍等),應經本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十二)本審議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審議規範為審查作業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仍以審議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十四) 本規範之訂定、修正,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送交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通過,並經縣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十五)本審議規範自發佈實施日起生效。 15

貳、都市設計審議說明 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 二、金湖地區細部計畫 三、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流程 四、書件查核表 16

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 (一)金城地區管制準則 (二)金城地區作業規範 17

(一)金城地區管制準則 內 容 說 明 一 本都市設計管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依金城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內 容 說 明 一 本都市設計管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依金城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辦理依據。 二 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本計畫區)內之建築開發及土地使用,依本準則規定辦理,經由本府「金門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開發或發照建築,並獎勵增加建物樓地板面積。 明定本準則之適用範圍。 三 本準則未規定者,則依金城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 四 為塑造良好之都市景觀及完整之人行系統,本計畫區除劃設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外,住宅區(住三)建物新(改)建時,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適當寬度為退縮建築線,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基地退縮及開放空間設置標準,規定如下: 規定建築基地退縮標準及相關獎勵 單側退縮獎勵後之容積率計算: 240%×(1+0.1)=264% 兩側退縮獎勵後之容積率計算: 240%×(1+0.2)=288% 1. 基地除面臨人行步道側外,凡面臨6 公尺、8 公尺及12 公尺計畫道路側,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2 公尺為建築線,詳如退縮建築示意圖,但面臨既有人行步道者,免予退縮。 2. 前款規定所留設空地之帶狀開放空間,應作為供公眾使用空地,不得設置圍籬或圍牆等有礙公眾使用之設施、設備或構造物。 18

(一)金城地區管制準則 內 容 說 明 3. 帶狀式開放空間應保持與左右鄰地之延續性與完整淨寬,地面無階梯,舖面應平整、防滑,且與鄰地平順連接。 前項規定之退縮標準,基地單側臨計畫道路應依規定退縮,並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10%為限;基地兩側臨計畫道路應依規定兩側退縮,並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 五 為美化本計畫區之整體景觀,建築物屋頂造型及斜屋頂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建築物屋頂造型規定、獎勵設置斜屋頂及屋頂層附設設施之美化處理。 符合三、四之規定,其容積率計算如下: 單側退縮及設置斜屋頂獎勵後之容積率計算: 240%(1+0.1+0.05)=276% 兩側退縮及設置斜屋頂獎勵後之容積率計算: 240%(1+0.2+0.05)=300% 1. 本計畫區內之建物屋頂層附設之視訊、通訊、水塔、空調及機電設備等設施物,應予以美 化並配合建物造型作整體規劃設計。 2. 建築物屋頂層應按建物之建築面積至少二分之一設置斜屋頂(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其顏色與型式應與建物整體互相搭配,不得採用鐵皮屋頂或彩色鋼板。 前項之屋頂造型規定及設置斜屋頂,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5%為限。 19

(一)金城地區管制準則 內 容 說 明 六 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座向原則上應面臨計畫道路,基地兩側臨計畫道路時,得視基地配置擇一座向面臨。 內 容 說 明 六 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座向原則上應面臨計畫道路,基地兩側臨計畫道路時,得視基地配置擇一座向面臨。 建築物面臨計畫道路、公園側,其立面應加強細部處理,並設置適當立面開口,以符合視覺景觀多樣性;設置鐵窗、柵欄及暴露通風、廢氣排出口、窗型冷氣機口等有礙觀瞻之設施、設備時,應有適當之隱藏、包覆或遮蔽處理與設計。 建築物座向及立面造型處理原則。 七 為鼓勵計畫區內應依本準則規定兩側退縮建築且基地面積小於200 平方公尺之建築基地合併臨地建築開發,合併開發面積達340 平方公尺以上者,或其他基地合併開發面積達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一併提出開發申請時除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另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5%為限。 前項規定之基地面積以土地分配及標售完成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準。(詳如附圖) 兩側面臨計畫道路且基地面積小於155 平方公尺之建築基地合併臨地建築開發或兩側面臨計畫道路且合併開發面積達1500 平方公尺以上: 240%(1+0.2+0.05+0.05)=312% 單側面臨計畫道路且合併開發面積達1500 平方公尺以上: 240%(1+0.1+0.05+0.05)=288% 八 本計畫區建物依本準則各項獎勵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最高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240×(1+0.3)=312% 九 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產生之疑議,由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後作為處理之依據。 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產生之疑議處理之依據。 十 本準則自發布日起施行。 20

(二)金城地區作業規範 內 容 說 明 一 為辦理金城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提供相關辦理人員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於進行本計畫區範圍開發建築審議時,有一明確之依據,特制訂本作業規定以為依循。 二 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流程 為有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金城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建築開發案件依據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流程辦理。 申請人依據作業流程及必備圖說規定,配合申請開發基地條件檢具申請書件,向本府辦理掛號,依據作業流程進行都市設計審議(詳如附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流程圖)。 (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流程: 1. 本計畫區內之建築開發案,依「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都市設計管制準則」規定,應先送「金門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查通過後,始可申請建築。 2. 申請人檢具都市設計審議必備圖說向縣府申請掛號,經主辦單位查核檢具資料是否齊備,即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初審,並研擬初核意見併開發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進行細部審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申請人檢送修正圖說備查後,再依相關程序申辦建照審查。 3. 都設會進行審議時,建築師(或事務所代表人)應出席會議說明,起造人得併同出席。 21

(二)金城地區作業規範 內 容 說 明 (二) 時程: 內 容 說 明 (二) 時程: 主辦單位於收件確認圖說齊備後,應自受理審查掛號收件日起十日內完成初審,簽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如有不符,則應於五日內敘明應補正事項退請補正。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流程之程序及辦理期限。 三 都市設計審議必備圖說 都市設計審議必備圖說及應載明內容之相關規定。 1. 申請書(如附表一) 2. 書件查核表(如附表二) 3. 審議意見修正情形對照表(如附表三,首次申請審議者免附) 4. 基地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000。 5. 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應載明基地臨接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地、設施物、植栽位置等,並配合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6. 詳述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7. 建築設計說明:依本計畫區之都市設計準則所規定事項(公共開放空間、建築基地開放空間設置標準、建築物造型、面向、立面景觀等事項)逐項說明。 8. 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表達建築物和周圍建築關係、建築物外部空間處理以及建築物和外部空間各類出入口、通道聯繫及其周圍道路之動線關係。 9. 量體關係圖:以透視圖或比例尺1/500 之模型表達基地建築物與鄰近物量體之組合方式、主從搭配及和諧關係。 22

(二)金城地區作業規範 內 容 說 明 10. 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規範檢討:檢討說明基地面積、建築物用途、土地使用強度、建築物高度、面積計算表、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等。 11. 容積獎勵申請計畫說明:建築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設置斜屋頂等計畫說明。 12. 環境影響分析說明:以基地相鄰一個街廓及預定建築物最大高度兩倍距離中較大者為範圍,檢討基地開發內容對地區交通、污染、景觀等相關環境影響。 13. 建築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以平面、立面圖及剖面圖(至少二向並包含樓梯剖面)表達建築物空間動線之聯繫,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外牆形式、材質及色彩方案並表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之配合關係。 14. 外部空間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含外部空間配置、植栽計畫、設施物設計、地坪高程處理、舖面質地與設計等。 15. 其他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決應附之圖。 四 都市設計審議準則 配合本計畫區都市設計目標及構想訂定審議準則,針對都市設計本身議題:開放空間、景觀計畫、建築型式與量體、停車空間設置計畫等部份為主要架構,提出相關都市設計審議準則,作為都市設計審議委員進行個案審查之參據。 相關都市設計審議準則,作為都市設計審議委員進行個案審查之參據。 23

(二)金城地區作業規範 內 容 說 明 (一)開放空間設計審議準則 內 容 說 明 (一)開放空間設計審議準則 為塑造地區整體都市景觀、舒適之生活環境及連接動線,必須建立公共開放空間系統。本特定區內之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包括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建築基地留設之臨街式帶狀開放空間、建築基 地留設之其他開放空間,其中計畫區內公園已開闢完成,建築基地留設之臨街式帶狀開放空間說明如下: 1. 建築基地應依其土地使用特性、所在區位,及面臨道路寬度進行退縮,退縮部分應依本計畫區之都市設計管制準則,設置帶狀開放空間。 2. 臨街式帶狀開放空間應維持流暢無阻,並與鄰地之開放空間步行動線達成良好串聯,後建者配合先建者。 3. 若臨計畫道路設有人行道,則開放空間之設置須與人行步道配合設計之。 (二) 景觀計畫設計審議準則 1. 公共藝術 (1) 得配合建物或廣場入口意象之設計,設置具環境意象之公共藝術地標物,且應設於容易辨識的地點,以不妨礙行人交通及活動為原則,並成為地標或具教化功能。 (2) 雕塑物須考慮與空間感之配合,其造型色彩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准方可設置。 2.植栽計畫 優先考慮地方鄉土樹種之使用。 24

(二)金城地區作業規範 內 容 說 明 (2) 街道植栽樹種應考量維護計畫,以耐旱、不需經常修剪為主,並注意混合種植的生長速度,顧及效果與穩定性。 (3) 植栽設計應強調季節性變化,以植栽的特性(常綠/落葉、觀花/觀果)來創造季節性趣味及分區特色。 (4) 考量都市防災機能,應於適當路段、區域栽植防火、防災樹種(如榕樹、赤楊等)。 (三)建築型式與量體設計審議準則 1. 建築型式 (1) 建築物開口、面向原則上應面臨計畫道路,基地兩側臨計畫道路時,得視基地配置擇一座向面臨。 建築物面臨計畫道路、公園側,其立面應加強細部處理,並設置適當立面開口,以符合視覺景觀多樣性;設置鐵窗、柵欄及暴露通風、廢氣排出口、窗型冷氣機口等有礙觀瞻之設施、設備時,應有適當之隱藏、包覆或遮蔽處理與設計。 建築物主要入口處應採不同的立面處理,藉以突顯其入口位置。 建築物臨街牆面之材料,最好配合使用具有當地特色的建材。 (5) 外牆顏色應配合地區紋理特色並與鄰近建築相融合。 2. 屋頂 本計畫區內之建物屋頂層附設之視訊、通訊、水塔、空調及機電設備等設施物,應予以美化並配合建物造型作整體規劃設計。 25

(二)金城地區作業規範 內 容 說 明 (2) 建築物屋頂層應按建物之建築面積至少二分之一設置斜屋頂(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其顏色與型式應與建物整體互相搭配,不得採用鐵皮屋頂或彩色鋼板。 (3) 建築物屋頂空間可處理成屋頂花園或小型活動場所。 3.建築景觀 除退縮建築範圍之帶狀式開放空間外,其餘空地得設置路燈、座椅、雨庇、花台、雕塑及店招等景觀性元素。 (1) 建築物應設置花台並栽植草花或藤蔓植物,設置位置應確保植栽之受光量,其深度亦應確保覆土量可供植物生長或設置保護容器。 同一建築基地之雨庇應共同設計,並配合建築物之立面色彩,創造建築立面特色。 依據建築型態與空間使用,應事先規劃預留冷氣空調主機位置及開口。 (四)停車空間設置計畫 1. 停車場出入口避免接近主要道路交叉路口,並採集中方式設置,車道出入口應設警告標誌,或於車輛駛出時有警示聲音,有關供汽車進出車道之相關設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章辦理。 26

(二)金城地區作業規範 內 容 說 明 2. 戶外停車場之舖面應儘量採用植草磚,並舖植覆地植物綠化,四週應種植樹木、綠籬等予以綠、美化。 內 容 說 明 2. 戶外停車場之舖面應儘量採用植草磚,並舖植覆地植物綠化,四週應種植樹木、綠籬等予以綠、美化。 3. 應依停車流量需求,估算出入口數,並考量出入口與面前道路所造成的交通衝擊,必要時應依都設會決議作交通衝擊影響評估。 4. 建築基地汽車出入口之高程與人行道相鄰處應保持齊平,且至少距離帶狀式開放空間一個車身長之通道不得為斜坡。 五 本作業規定為設計審議作業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產生之疑議,由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後作為處理之依據。 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產生之疑議處理之依據。 27

二、金湖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後 一 第二種商業區(商2)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60%。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金湖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二 第五種住宅區(住五)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5%、容積率不得大於260%,容許使用項目依照第三種住宅區(住3)之規定。 三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0%。 四 都市設計相關規定: 1.為美化本計畫區之整體景觀,建築物屋頂造型及斜屋頂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建物屋頂層附設之視訊、通訊、水塔、空調及機電設備等設施物,應予以美化並配合建物造型作整體規劃設計。 (2) 住宅區建築物屋頂層應按建物之建築面積至少二分之一設置斜屋頂(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其顏色與型式應與建物整體互相搭配,不得採用鐵皮屋頂或彩色鋼板。商業區得比照規定。 2.本計畫區內建築物面向原則上應面臨計畫道路,基地兩側臨計畫道路時,得視基地配置擇一座 向面臨。 建築物面臨計畫道路、公(兒)用地及廣(停)用地側,其立面應加強細部處理,並設置適當立面開口,以符合視覺景觀多樣性,設置鐵窗、柵欄及暴露通風、廢氣排出口、窗型冷氣機口等有礙觀瞻之設施、設備時,應有適當之隱藏、包覆或遮蔽處理與設計。 3.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綠化面積應達法定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4.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或發照建築。 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及作業規定比照金城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相關規定辦理。 28

二、金湖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後 五 牆面線指定及後院退縮規定: 1. 範圍內住宅區與商業區新(改)建時,面臨市港路兩側(Ⅱ-14號道路),以計畫道路境界線為其牆面線。 面臨其他計畫道路者,以自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為其牆面線,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應自地界線留設後院深度至少二公尺,退縮範圍並不得設置圍牆。 2. 公共設施用地,新(改)建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需設置圍牆,則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做綠化步道,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3. 對於上述建築退縮標準如執行上有困難時,得提請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六 建築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規定: 範圍內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315平方公尺以下(含)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1〜315平方公尺以下(含) 設置一部 316〜465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466〜615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29

二、金湖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後 七 訂定市港路西側第二種商業區(商2)最小開發基地規模為3,000平方公尺。(如圖四) 八 符合下列方式申請建築者,酌予容積獎勵: 1. 開發時程獎勵:土地完成配地後,並於土地產權移轉日起一年內取得建築執照者,獎勵其基準容積之15%;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者,獎勵其基準容積之10%;五年內取得建築執照者,獎勵其基準容積之5%。 2. 斜屋頂獎勵:住宅區應設置斜屋頂,並獎勵其基準容積之5%;商業區得比照設置並給予獎勵。 3. 開發規模獎勵:開發規模500平方公尺以上者,獎勵其基準容積之5%,開發規模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獎勵其基準容積之10%。 4. 法定空地獎勵:建蔽率在50%以下者,獎勵其基準容積之5%。 5. 各項獎勵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30

三、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流程 都市設計審議 委員會審議流程 正本 2 份、 影本12 份 申請人檢具必備圖說 向縣府辦理掛號 退回修正 未通過 、退回修正 收件起10 日內完成 初審:如有不符5 日 內退請補正 建設局依土地使用及都市設計 準則等規定進行初審 (提擬初核意見) 資料不齊或不符規定事項 建築師事務所應派員出席,起造人得併同出席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 通過 取得同意開發許可證明文件後,辦理建築執照送審 檢送5 份修正圖說備查 31

四、書件查核表 案 名 編 號 編號 項目 檢核圖件 檢核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頁次 備註 一 基本資料 (一)申請書(附表一) 案 名 編 號 編號 項目 檢核圖件 檢核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頁次 備註 一 基本資料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書件查核表(附表二) (三)審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 (附表三,首次申請審議者免附) 二 基地現況 (一)基地位置圖 (以都市計畫圖為底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000) (二)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 (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應載明基地方向臨接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地、設施物、植栽位置等,並配合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三 建築開發計畫 (一)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二)建築設計說明 (配合彩色圖說比例至少1/500,範圍包含與基地相鄰之道路或基地) 1. 公共開放空間圖說 (開放空間使用計畫、開放空間留設與地坪舖面材質、色彩及高程) 2. 建物屋頂造型圖說 32

四、書件查核表 案 名 編 號 編號 項目 檢核圖件 檢核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頁次 備註 3. 建物面向及立面造型 案 名 編 號 編號 項目 檢核圖件 檢核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頁次 備註 3. 建物面向及立面造型 (臨接計畫道路側及臨公園側) 4. 停車空間設置與交通動線計畫圖說 (汽、機車停車配置與出入動線說明、人行動線說明) (三)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表達建築物和周圍建築關係、建築物外部空間處理以及建築物和外部空間各類出入口、通道聯繫及其周圍道路之動線關係。) (四)量體關係圖 (以透視圖或比例尺1/500 之模型表達) 四 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規範檢討 (一)基地面積計算 (二)建物用途說明 (三)土地使用強度檢討 (四)建物高度說明 (五)面積計算表 (六)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檢討 33

四、書件查核表 案 名 編 號 編號 項目 檢核圖件 檢核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頁次 備註 五 容積獎勵申請計畫 案 名 編 號 編號 項目 檢核圖件 檢核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頁次 備註 五 容積獎勵申請計畫 (一)建築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開發 (二)設置帶狀式開放空間 (三)屋頂層設置斜屋頂 六 環境影響分析說明 以基地相鄰一個街廓及預定建築物最大高度兩倍距離中較大者為範圍,檢討基地開發內容對地區交通、污染、景觀等相關環境影響。 七 建築設計圖說 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以平面、立面圖及剖面圖表達建築物空間動線之聯繫,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外牆形式、材質及色彩方案並表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之配合關係。 (一)各層平面圖 (二)各向立面圖 (三)剖面圖(至少二向並包含樓梯剖面) 八 外部空間設計圖說 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含外部空間配置、植栽計畫、設施物設計、地坪高程處理、舖面質地與設計等。 九 其他 其他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決應附之圖件。 註:本表由設計單位勾選。 設計單位自行檢核結果: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承辦單位 複核結果: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須補正圖件: ) 設計建築師用印: 34

參、地理資訊系統之運用 步驟二 步驟一 金門縣地理資訊系統 35

參、地理資訊系統之運用 步驟三 36

參、地理資訊系統之運用 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及規範 步驟四 37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