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黑龙江省科技厅 科技园区管理处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体发展状况 2008年4月,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通知发布为标志,新标准、新流程、新架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全面展开。 1.2011年全国4.1万家高新技术企业 2.免税866亿;上缴税费7300亿元 3.开发1/3新产品;研发费用投入占全国1/3;R&D支出占全国74% 4.带动全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18%速度增长 5.全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10万亿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总体发展状况 1.10年406家;11年494家;12年554家; 2.10年免税9亿;11年10.5亿;12年预计12亿; 3.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6006亿元 4.九洲电气上市;十大科技创业精英; 差距: 1.数量偏少 2.结构不均衡 3.经济总量有差距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历程 1991年3月6日,国务院正式发出通知,批准在全国原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上建立26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此通知的三个附件优惠政策之一 ,国务院颁布了“1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劳务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做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配套政策,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改变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第九十三条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认定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突出企业主体 鼓励技术创新 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 突出企业主体 鼓励技术创新 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 《认定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组织与实施 重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三部门联合,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黑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四部门组成领导小组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园区处
组织与实施 重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三部门联合,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 项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认 定 条 件 三、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60%。 6 项 认 定 条 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认定条件解读 1、自主知识产权 旧 无明确规定 新 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认定条件解读 2、高新技术范围 旧 十一项高新技术范围 整合原有十一项领域,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 新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 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整合原有十一项领域,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 新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认定条件解读 3、研发投入方面 旧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销售额5%以上 细化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新 第十条(四)款 企业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60%。
4、销售与总收入 认定条件解读 旧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型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新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认定条件解读 5、相关指标权重 新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资产与销售成长率等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 序号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合 计 100
认定条件解读 6、科技研发人员 旧 无明确规定科技研发人员标准 新 明确了科技研发人员标准 1.企业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应根据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确认技术、研究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结合具体人数和全时工作当量来计量。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工作或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方可计入。
认定条件解读 7、罚 则 旧 无明确规定 新 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罚责规定。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7、罚 则 旧 无明确规定 新 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罚责规定。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评分标准解读 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序号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合 计 100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5.各项指标的选择均为单选。 1.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简称“赋值”);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赋值为零。 2.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分别是: A:0.80-1.0; B:0.60-0.79; C:0.40-0.59; D:0.20-0.39; E:0.01-0.19; F:0 3.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例]某指标赋值20,指标评价档次为“B”,分数比例评为0.7, 则:实际得分=20分×0.7=14分 4.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5.各项指标的选择均为单选。
1.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2.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1项发明专利 B. 5项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1.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2.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3.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4.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 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 F. 0项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 4项符合要求 C. 3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总资产增长率= 1/2(2007年总资产额÷2006年总资产额+2008年总资产额÷2007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 1/2( 2007年销售额÷ 2006年销售额+ 2008年销售额÷ 2007年销售额)-1 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下表指标评价档次(ABCDE)评出分数比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计算出每项得分,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实际得分。
2.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成长性指标 (20分) 得分 指标赋值 ≥0.35 ≥0.25 ≥0.15 ≥0.05 <0.05 A B C D E 总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销售增长率赋值(10分) 1.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2006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2007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2.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认 定 流 程 图 1、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登记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准备并提交材料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4、审查认定 无异议 5、公示 核实处理 有异议
认定与申请程序解读 (一)认 定 (二)复 审 (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 (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五)复 核
(一)认 定 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一)认 定 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一)认 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选择认定办公室批准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办公室,同时提交一式三份纸件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认 定 4.组织认定 采取会议评审。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 (一)认 定 4.组织认定 采取会议评审。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 ①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②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 ③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价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一)认 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5.公示及颁发证书 (一)认 定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认定与申请具体程序 (一)认 定 (二)复 审 (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 (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五)复 核
(二)复 审 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 (二)复 审 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认定与申请具体程序 (一)认 定 (二)复 审 (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 (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五)复 核
(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重新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认定与申请具体程序 (一)认 定 (二)复 审 (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 (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五)复 核
(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认定与申请具体程序 (一)认 定 (二)复 审 (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 (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五)复 核
(五)复 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 、更名及罚则相关内容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第十条(四)款,即研发费用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 复核方式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