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法学导论
本 讲 参 考 文 献 Austin, Jurisprudence (5 ed. 1885) Salmond, Jurisprudence (1902) 周旺生:《法理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年版。
法理学的两种含义: (一)拉丁文Jurisprudentua, 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
法理学的两种含义 二)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 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科学意义上被人们理解和使用,是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教科书上阐述的法理学。
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 (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德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德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德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
法理学称谓在中国的发展 (一)1949年前 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论、法学要论
法理学称谓在中国的发展 (二)1949年后 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
(一)法哲学的两种含义 1、指称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法社会学以及法解释学相对应。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要早于奥斯汀(John Austin)创建的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2、作为法理学的同位语。与法理学含义大致相同。
(二)法哲学在西方的发展 1、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8) 2、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 3、实证主义的贝格博姆:《法律学和法哲学》(1892) 4、分析法学派奥斯汀:《法理学讲演录》(1885)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
(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 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 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二)创始人: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 (三)标志性著作:《法理学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法理学范围》(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学讲演录》(1861)
(四)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1、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法理学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是应当存在的法,法理学不同于伦理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实在法的特质和厘清实在法的各种概念术语。 2、分析的方法:即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对象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的考察,通过对这些对象的分析,发现那些作为法律体系逻辑前提的原则、理论和概念,并即此来安排司法和行政裁决的权威性资料。
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 (一)从法学或学派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戴维•沃克的理论; (二)从归纳和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波斯纳“法理学中的‘批发’和零售问题”;
国内目前在法理学研究范围、范畴、原理、原则、规律上普遍认为法理学研究范围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 (三)法理学研究范围 国内目前在法理学研究范围、范畴、原理、原则、规律上普遍认为法理学研究范围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 1、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质、价值、功能、分类、发展等; 2、法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的渊源、规范、体系、效力、责任、法律意识、法治原理等; 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包括法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权; 4、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释、执行、适用、遵守以及法的实施保障等。
法学体系与法理学的地位
(一)法学分科 1、划分的角度与标准: 法学研究对象的性质和法学研究的方法
2、分 科 (1)理论法学: 从总的方面探究各种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和根据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主要包括法理学或法哲学、立法学、法解释学、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等。
(2)应用法学: 其任务主要是研究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和各种具体的法的渊源,如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
(3)历史法学: 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主要包括法律制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等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是全部法学专业、法律专业和法学教育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2、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既研究法自身的问题,又研究各种法制和法治现象.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3、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问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4、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法的发展规律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联系,理解它们的发生、发展与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由此深刻理解各种法、法的现象、法的发展规律的精神实质.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5、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