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 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掌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熟悉各个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掌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建设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济南大学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续)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原则 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续)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原则 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⑵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⑶依法进行设计、执行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⑷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一、资质资格管理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四、监督管理与罚则 建设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 一、资质资格管理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2、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3、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实施 四、监督管理与罚则 1、监督管理 2、罚则 济南大学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一、资质资格管理 资质管理:——单位 职业资格管理:——人员 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一、资质资格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资质管理:——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综合类——甲级 专业类——甲、乙级;(个别丙级) 劳务类——无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乙、丙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级别。 职业资格管理:——人员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职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设计的项目: 可以直接发包的项目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设计的项目: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以直接发包的项目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有关规定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有关规定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 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 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实施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实施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 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实施(续)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实施(续)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 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 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 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 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 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 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实施(续)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实施(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 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 勘察、设计问题。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 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 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四、监督管理与罚则 监督管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四、监督管理与罚则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 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 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 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 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 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四、监督管理与罚则 罚则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四、监督管理与罚则 罚则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四、监督管理与罚则(续) 罚则(续)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续) 四、监督管理与罚则(续) 罚则(续)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 建设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 1、建设工程设计原则 ⑴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⑵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⑶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⑷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⑸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⑹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济南大学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建设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续) 2、建设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方案设计——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未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规定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济南大学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续) 3、方案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⑴设计说明书 ⑵总平面图、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图 ⑶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续)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续) 4、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⑴设计说明书 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设计指导思想和特点 总指标 提出在设计审批时需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⑵设计图纸、计算书、设备表 ⑶工程概算书 概算的编制依据 单位工程概算书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 总概算书(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续)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续) 5、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⑴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图纸目录、设备及材料表 ⑵工程预算书 ①编制依据 ②编制方法和文件内容(单位工程预算书、综合预算书、总预算书、工程量清单)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二、施工图审查 1、施工图审查机构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二、施工图审查 1、施工图审查机构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二、施工图审查 2、施工图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工图审查(续) 二、施工图审查 3、施工图审查程序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章思考题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是什么?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建设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 本章思考题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是什么?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范围是什么?直接发包的范围是什么? 4、各个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什么? 济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