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復健諮商研究所副教授 邱滿艷 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概論 與職業輔導評量概論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復健諮商研究所副教授 邱滿艷
大綱 一、認識身心障礙職業重建之理論、服務措 施內涵、流程,及相關法規 二、身心障礙職業輔導評量基本概念 三、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概況 四、視障者重建服務 五、職務再設計在視障者就業上的運用
一、認識身心障礙職業重建之理論、流程、 服務措施內涵、及相關法規 二、身心障礙職業輔導評量基本概念 一、認識身心障礙職業重建之理論、流程、 服務措施內涵、及相關法規 二、身心障礙職業輔導評量基本概念
澄清幾個想法 什麼是職業重建? 為什麼需瞭解職業重建相關理論(模式)? 提供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時,什麼很重要?
職業重建 透過系統化的專業輔導及資源支持,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或重返職場 藉由就業與社會的互動,使其能自力更生,公平參與社會
障礙的模式-引導政策規劃與履行 醫療模式: 經濟模式: 社會政治模式: 強調個體有障礙 重視診斷與評估 重視是否能適當表現社會價值角色 多數是指工作角色 社會政治模式: 從社會及公民權利的角度定義障礙 沒有所謂個人的障礙 障礙來自於偏見、刻板印象,以及不公平的機會
職業重建的模式 心理醫學模式: 注重個人問題的診斷 障礙者被視為病人 系統模式: 注重個人與環境間的關係 生態模式: 重視個人和環境因素
生態模式 滿足感(satisfaction) 滿意度(satisfactoriness) 個人特質 環境因素 復健諮商人員的功能: 倡導 增強物與社會要求 興趣 氣質 價值觀 人格 典型行為 興趣 氣質 價值觀 人格 復健諮商人員的功能: 倡導 復健諮商人員的功能: 諮商 個人特質 環境因素 最佳行為 體能 性向 成就 要求標準 體能 性向 成就 復健諮商人員的功能: 個案管理 復健諮商人員的功能: 諮詢 滿意度(satisfactoriness)
職業重建的中心思想 全人化考量 個別化歷程 個別化服務 重視培訓(habilitation)、重建(rehabilitation)
全人化(綜合性服務) 全面的 需專業間的合作 整合醫學、生理、社會心理、職業領域 強化達到自我成就、社會意義、與世界互動
個別化歷程 透過諮商過程 由消費者和復健諮商師共同計畫 (重視個案參與,案主與服務者是平起平坐) 專業人員在諮商過程需不斷自我提醒
個別化服務 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應環境 協助其改善環境(職務再設計)
職業重建服務重要的方法 (一)諮商 障礙者經由轉銜系統接受服務:面談、評估、服務和結果。 個案進入復健轉銜服務系統通常從面談開始。已決定個案是否有資格接受服務,例如年齡,殘障等級、剩餘功能、經濟狀況。 如果個案資格不符可以轉至其他單位,例如州立-VR 計畫的,個案協助計畫。 如果資格符合,則可開始個別化評量,準確和有效的評量,評估被用於確定client目前的水準,復健的目標,並且什麼服務被要求達到目標。評量後填寫評量報告。
個案和復健諮商師在評量和計畫發展過程中一同工作,使用問題解決和資源分析技巧、提供必要的服務協助個案達到目標,一起決定誰將提供這些服務和完成的時間表 服務可能在公部門、非營利機構、私人營利組織 復健諮商師在身心障礙者轉銜過程中,執行4項功能︰諮商、個案管理、倡導、諮詢。
(二)個案管理 為提升人力服務的協調策略。 透過技巧的運用,整併諮商及管理概念及技巧 諮商人員的角色是將焦點擺放在晤談、諮商、計畫復健方案、協調服務與消費者的重要他人互動、安置消費者並且追蹤、監督消費者的進步情形及問題的解決。
(三)倡導(advocacy) 諮商人員教導個案成為自我覺醒、自我倡導。如協助個案參與其環境而達成目標 復健諮商人員提供適當資訊並支持他們在個人及組織上的自我倡導-賦權。 消除他人對障礙者的態度,包括:刻板印象及歧視
(四)諮詢(consultation) 透過諮商人員協助在環境上再建構及需要與個案家人、雇主及社區等歷程。 諮詢可能將焦點放在初級、次級及三級的預防上,初級預防的諮詢是將焦點放在增進溝通、做決定及適應的範圍;次級預防的諮詢是將焦點置於豐富工作的方案或是學習障礙的補救上。三級預防諮詢焦點放在減少功能限制的影響上。
服務重要措施內涵 1.評估 2.診斷和服務計畫 3.職涯計畫 4.個別和團體諮商 5.個案管理、轉介和協調 6.方案評估 7.移除環境、就業、態度障礙 8.諮商 9.工作分析、工作開發、工作媒合 10.科技諮詢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就業轉銜 中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2013):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工作手冊。台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http://vercenter.heart.net.tw/lawDownload.php 就業轉銜
職業重建服務流程圖
就業服務 全國就業e網- 支持性就業 庇護性就業 獎補助雇主措施
就業服務-全國就業e網 網址:http://www.ejob.gov.tw/#&panel1-1&panel2-1 目的:使社會大眾獲得 政府短期就業計畫資訊、職涯規劃、職業訓練課程查詢、創業管道查詢等服務。 每季提供六門有關語文、電腦、商管等免費課程。
就業服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辦理。 對年滿十五歲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深入且持續之職場支持等專業服務,協助其在一般職場中就業。
支持性就業-服務型態 個別服務模式:由就服員以1對1的個別服務方式協助身心障礙者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群組服務模式:就服員以每組至少3人的服務方式協助身心障礙者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支持性就業-服務項目 就業機會開發,包括就業機會之環境分析、工作分析等。 發展職業重建計畫。 擬訂案主就業服務計畫。 案主/工作配對檢核。 就業前工作能力訓練所需之工作流程分析、職務分析。 就業前工作能力訓練。 陪同面試與職場安置。 強化穩定就業輔導。 轉介與連結相關資源。 追蹤輔導,提供案主就業穩定後(一般性)或密集輔導結束後(支持性)至少3個月的追蹤服務。
支持性就業-服務基準 提供個別服務模式者,每名就服員每年至少完成支持性就業推介成功12人(可1:3比例換算為一般性,惟其中支持性應至少完成6人)及支持性就業成功6人(可1:3比例換算為一般性,惟其中支持性應至少完成4人)。 提供群組服務模式者,每名就服員每年應至少服務9名需長期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於職場工作(每次至少3人),其中每年至少應有70%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
庇護性就業 對於年滿15歲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商店、庇護農場、庇護工廠等就業安置。 庇護工場得依其產能核薪並與其簽訂勞動契約,其薪資,由庇護工場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且庇護工場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以確保庇護性就業者之權益。
庇護性就業-特性 1.庇護性就業屬長期性就業支持。 2.庇護性就業之場所含非融合式環境、半開放或融合式環境。 3.庇護工場中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50%,且不得少於4人。
庇護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經營型態 (1) 勞務代工 (2) 受託製造 (3) 合作生產 (4) 自行產銷 (5) 物品銷售 (6) 其他具有經濟性、社會性、文化性 及環保性之生產或服務工作等
庇護性就業 有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業重建(就業轉銜)服務窗口轉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 符合庇護性就業服務對象者,由該窗口派至適合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職業輔導評量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7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
職業輔導評量-目的 1.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 2.掌握就業市場與就業環境的動態,達成工作職務分析、職務再設計及工作輔具之需求,以建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與職業重建相互搭配之運作體系。 3.有效運用職業資料、職業簡介等資源,配合紙筆測驗及工作樣本等工具之充分運用,建構職業輔導評量之整合性軟硬體機制。
職業輔導評量-對象 1. 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2. 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3. 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4. 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職業輔導評量-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
職業輔導評量-評量方式 (一)標準化心理測驗。 (二)工作樣本。 (三)情境評量。 (四)現場試做。 (五)其他有關評量方式。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時程 除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各服務階段及撰寫評量報告時數,分別計算再予加總),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
職務再設計-目的 透過工作分析,針對工作者的特性、現存能力,將職務加以安排,或分派適當工作,發揮事配合人之功能,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職務再設計-時機 1.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時 2.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的限制達不到預期績效時 3.雇主有意願提供就業機會但職場環境或設備有障礙時 4.身心障礙者職場遷移或變更工作地點時 5.身心障礙者工作需要輔具協助時 6.身心障礙者因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時 7.因職業災害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時
職務再設計-申請項目 1.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2.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3. 提供就業輔具: 4. 改善工作條件: 5. 調整工作方法: 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之改善。 2.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 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3. 提供就業輔具: 指為恢復、維持、強化或就業特殊需要所設計、改良或購置之輔助 器具。 4. 改善工作條件: 包括提供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工具等有關活動。 5. 調整工作方法: 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派適當的工作,包 括:工作重組,使某些職務適合身心障礙者作業、調派其他員工和 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縮短工時、簡化工作流程等,並避免危險性工作。
職務再設計-申請對象 1.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2.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3.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4.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 之單位。 5.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職務再設計-申請項目 1.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 場所無障礙環境之改善。 2.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 產力,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3. 提供就業輔具: 指為恢復、維持、強化或就業特殊需要所設計 、改良或購置之輔助器具。 4. 改善工作條件 : 包括提供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工 具等有關活動。 5. 調整工作方法: 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 分派適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 ,使某些職務適合身心障礙者 作業、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縮短工時、簡化工作 流程等,並避免危險性工作。
職務再設計-成效 99-101成效
職業訓練 養成暨進修訓練 數位學習 視聽媒體教材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課程 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學習計畫
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 (二)視覺功能障礙者職場適應訓練。 (三)視覺功能障礙電話服務員進用及推廣。 (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 之輔導及補助。 (五)盲用電腦初階應用課程。 (六)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100020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重點-有關就業部分 1、特定職業定額僱用視障者: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總機與客服人員若超過10人以上的電話服務,必須僱用超過1成的視障者。 2、非視障者不得於醫院、車站、機場、公園及政府機構等場所從事按摩,將上述公共場所保留給視覺障礙者提供按摩服務。 3、第三十八條之一,增訂特例子公司(日本的名詞)之規定,經濟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獎勵及輔導事業機構設立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超過20%的關係企業,該關係企業之身障員工人數得與母公司定額雇用人數合併計算。
主要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69.6.2 公布26條 殘障福利法 86.4.23 身心障者保護法 69.6.2 公布26條 殘障福利法 86.4.23 身心障者保護法 96.7.1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章 109條) 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2月01日總統公佈後施行, 合共增修33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章節名稱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健醫療權益 第三章 教育權益 第四章 就業權益(33-47) 第五章 支持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健醫療權益 第三章 教育權益 第四章 就業權益(33-47) 第五章 支持服務 第六章 經濟安全 第七章 保護服務 第八章 罰 則 第九章 附 則
分類系統 2007/07/1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依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佈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銜接整合國內現行十六類身心障礙分類體系與國際障礙八類身體功能障礙類別。
八個類別 (101年7月全面施行)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身心障礙者分類修訂前後比較表 現行身心障礙障別 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國際分類系統(ICF) 智能障礙 失智症 自閉症 心智與神經系統構造功能 慢性精神病患者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視聽有關眼耳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視覺障礙 聽覺機能障礙 平衡機能障礙 聲音與言語有關系統構造功能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其他1:染色體異常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功能 其他1:先天代謝異常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構造功能 其它1:其他先天缺陷 泌尿與生殖系統有關構造功能 經中央衛生主官機關認定,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神經肌肉骨骼與移動有關構造功能 植物人 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 皮膚與有關構造功能 顏面損傷
身心障礙鑑定分類系統比較 項目 身心障礙等級 (現行) ICF分類系統 (未來) 類別 分為16類身心障礙類別 分為8個身體功能障礙類別 鑑定標準 以疾病型態 依功能需求(包括:所有的身體結構、身體功能、活動和參與及環境與人為因素等) 鑑定依據 依各項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 依個案之身心功能評估,作為獲得福利服務之依據,特點在於個別化 鑑定人員 衛生單位以鑑定醫院鑑定醫師為主要鑑定人員 鑑定專業團隊及社政單位建立需求評估團隊 等級 輕、中、重及極重度 輕、中、重及極重度功能需求
第33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第34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一、職業訓練機構。二、就業服務機構。三、庇護工場。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機構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36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 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 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 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 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 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第43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44條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 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第45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 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 之。
第46條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視覺功能障礙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前項執業之資格與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47條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研議中)
三、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 就業促進業務概況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承辦人員(表10) 民國 101 年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勞政業務人力共有1,611 人。 其中臺北市265 人為最多,其次為高雄市247 人、新北市226 人;最少為連江縣1名專任人員。 各縣市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承辦人員配置,仍以臨時人員為大宗,約為638 人(39.6%)、其次為科員/技士(14.21%)、其他(8.19%)及約僱人員(7.88%)。
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與整體規劃(表11) 民國 98-101年期間,地方政府共花費6,596,000 元進行了67 次的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其中以臺北市最多,其次為桃園縣、高雄市、新北市。 基隆市、南投縣在98-101 年期間都沒有進行過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 臺中市、臺南市、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彰化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則都有進行1-3 次的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
67 次的需求調查中,57 次的調查對象並未分障別或在一次調查中調查多種障礙類別,特定障別就業需求調查以視覺障礙(5 次)為最多,其次為智能障礙(2 次)、精神障礙、聽語障及重器障各1 次。 有10 個地方沒有中長程計畫,中長程計畫以臺東縣8 個為最多,其次為高雄市6 個;年度計畫以桃園縣43 個為最多,其次新北市42 個、高雄市41 個、再其次臺南市32 個、臺中市19 個
地方政府的年度及中長程計畫與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間的關聯性,結果: 大多數地方評鑑委員提出地方政府雖有各種就業需求調查,但較缺乏針對調查結果作完整的整體規劃,及整合與分階段的計畫安排,以利逐年檢討長程效果與策略。 建議未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與需求調查結果應有密切關聯並進行整體性的規劃,各縣市政府應針對自己轄區內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需求、產業特色、社會資源等,規劃個別化、專業化和精緻化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方案(含職業訓練與創業輔導)。
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經費(表12) 經費來源主要來源有六: (1)公務預算 (2)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3)就業安定基金(含視覺障礙者基金) (4)公彩回饋金(財政部補助) (5)彩券盈餘(地方政府) (6)其他(如保留款等)。 總預算約為2,040,750元,總決算為1,585,826,000 元,執行率約八成(82%),表示有編預算的地方政府有努力在執行編列的預算。
從 101 年度預算的角度來看,22 個地方政府經費來源分配的情形如下: (1)公務預算占3.63% (2)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55.41% (3)就業安定基金37.56% (4)公彩回饋金0.51% (5)彩券盈餘2.3% (6)其他0.58%。 由此可知,各地方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的推動,頗依賴「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與「就業安定基金」兩項經費。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項目(表13 及表14) 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各項業務的經費分配比率,各地方略有不同,一般而言,以「庇護性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視障者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占較高的比率另也有將經費運用在「其他」與「超額獎勵金」項目中。 相較在各地方政府99 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各項業務決算部份,101 年度在「視障者就業服務」、「勞工權益保障」、「身就基金管理」及「其他」等項目增加的幅度較大。 另在「創業貸款」部分則有大幅度的縮減。可見地方政府所採政策和想法,會影響到其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措施,也會影響到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措施執行分析(表15)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的效率,和後端資源多寡息息相關,第三組5個縣或地屬偏遠或離島,較欠缺職業訓練機構、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等資源或場所不足,或雖編有經費卻沒有單位辦理之現象,而不易推動職業重建相關服務。 整體而言,自行求助案量最多,幾達總案量1/2,可能是近年來各地方政府積極推動職業重建服務之宣導有關或是身心障礙者自我賦權與自我倡議意識越來越高有關,仍值得進一步探討。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個案來源除自行求助外,多來自教育或勞政或是社政。 個案來源則多數以自行求助者為多,唯苗栗縣有較多來自教育,以及基隆市、宜蘭縣與彰化縣則有較多來自勞政。 第三組: 除臺東縣個案來源較為平均外,其他地方政府的個案來源相對都有偏少的情形。
亦可看出,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人次共7,399 人次,以第一組各地方政府所佔比例最高,達70 亦可看出,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人次共7,399 人次,以第一組各地方政府所佔比例最高,達70.9%,其中以新北市1,190 人次最高,其次為臺北市1,124 人次、高雄市946 人次、桃園縣750 人次、臺中市741 人次及臺南市498 人次。 以服務情形觀之,除連江縣未設置職管員外,金門縣、澎湖縣、花蓮縣及雲林縣的服務人次皆未達100 人次。而在1個人次的費用在5,800至27,400 元,其中各地方政府辦理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的費用是否涵蓋其他業務或行政的比例不得而知,而此項措施自民國98 年全面實施以來,每位職業重建個案管理的角色和工作內容,及適當的案量等,均有待進一步的實證資料的支持。
目前各教育單位學生轉銜可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針對國中、高中 (職) 、五專及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由教育單位提供就業需求名冊,送勞工主管機關提供輔導就業轉銜服務並追蹤輔導六個月進行,因而故會有固定的案源。然高中職以上學校單位係隸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管轄,地方政府勞政主管機關僅以按季召開之業務聯繫會報做為規範,實際上並無適當之拘束力,各地方政府一再思索如何提升服務案量來源。
再者,由各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服務情形)來看,諮詢人數達7,013 人,評估及開案人數則有5,610 人,平均開案率達80%左右,大部份縣市的開案率皆有達60%,唯桃園縣(42.8%)及苗栗縣(37.5%)開案比率低。另,計畫服務人數擬定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服務人數5,272 人,每一人的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僅有0.94,建議在開案比例及擬定職業重建服務計畫部份可再進行深度的分析,以瞭解相關的落差,進而確保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權益。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表17) 在22個地方政府中,僅有連江縣等1個地方政府尚未開辦職業輔導評量業務。開辦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21地方政府,僅有少數地方政府採用自辦及委辦方式,如臺北市、高雄市,多數地方政府都是採用委辦方式辦理。在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業務單位部分,以臺北市之4各辦理單位最多,其次為高雄市及桃園縣3個,大多數的地方政府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理單位為1個。此外,大多數的地方政府職業輔導評量的對象包括所有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
101 年度,22 個地方政府提供職業輔導評量人次共有1482 人次,相較99年度服務人數有略微下降之趨勢,約少225 人次。其中以臺北市353 人次為最多,其次分別為新北市239 人次、臺中市118 人次、高雄市114 人次,這四個地方政府加起來的評量人數為全國之55.60%;南投縣8 人次為最少。 101 年度,22 個地方政府平均每個個案提供約26 小時的職業輔導評量,平均每個個案評量時數從臺北市13.9 小時到宜蘭縣39.96 小時,都沒有超過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施行準則所規定之50 小時。
每個地方政府從事職業輔導評量的費用可包括督能導費用、服務類用、行政管理費用、宣導費用及設備費用等不一,也造成開辦職業輔導評量的費用不一;且有些地方政府之費用可能包括調查、研究工具開發、培訓等費用。但從地方政府給予的資料並無法顯示這些訊息。 若不考慮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年度決算費用中是否包含其他非直接服務費用的話,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的費用以高雄市3,176,000 元為最高,以花蓮縣221,000 元最少。總體而言,平均一個人次接受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費用為16,000 元左右,而平均職業輔導評量一小時的費用約630 元
職業訓練服務(表18) 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係為身心障礙者獲得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可分為養成訓練及進修訓練兩種。 養成訓練係針對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結訓後銜接就業之職業訓練稱之。 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身心障礙者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實施之訓練。
在全國 22 個地方政府中,僅有連江縣及金門縣於民國101 年未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進修訓練。而新竹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澎湖縣雖於民國99 年未辦理身心障礙者之進修訓練,但於101 年度已有委託單位辦理101 年各地方政府辦理(表18)。 職業訓練的花費占地方政府全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花費的8.16%,其中南投縣33.2%最高,其次為屏東縣28.7%、宜蘭縣26.2%及苗栗縣25.2%(表14)。若計算職業訓練之決算數與所有結訓人數的話,平均一個學員接受職業訓練的花費約為78,836 元。
養成訓練的開班職類以資訊職類為最多,其次為清潔類居次,再次之為餐飲與其他類(表19)。 養成訓練的開班對象以肢體障礙者、智能障礙者、顏面損傷及慢性精神病患最多(表20)。 參加養成訓練後無法就業的最大原因包括:暫無適合工作機會、學員工作態度與意願欠佳、學員身體不適等(表21)。 進修訓練類別以按摩職類為最多,其次為資訊類,再其次為其他類(表19)。 進修訓練的開班對象以視覺障礙者、多重障礙、肢體障礙者及慢性精神病患最多(表20)。
就養成訓練而言,到民國 101 年底止共委託112 個單位,開設129 班,結訓人數為1,675 人,輔導就業人數為970 人,輔導就業率為46%,輔導就業率最高為臺中市,其次為屏東縣、臺南市、苗栗縣,皆達60%以上。 就進修訓練而言,到民國 101 年底止共委託38 個單位,開設43 班,共有697 人結訓。另,訓練設備補助共補助21 單位,共補助129,363,000 元。
支持性就業服務(表22) 支持性就業服務僅有連江縣未開辦。各地方政府對於每個個案的費用介於10,000元(苗栗縣)到87,000元(臺南縣)之間。大多數地方政府落於18,000元至35,000元之間。 101年度總共推介3,734人,經由推介就業成功並穩定就業達三個月以上之穩定就業人數為2,472人,穩定就業率平均為63.82%,各地方政府則以嘉義市91.43%最高,其次為新竹縣為83.45%、苗栗縣81.37%、臺南市78.33%及苗栗縣74.29%,除了連江縣無支持性服務外,最低為宜蘭縣為53.41%。
除了連江縣未有此服務故無花費,其他各地方政府補助單位辦理支持性就業服務的花費占地方政府全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的花費的4. 28%~22 除了連江縣未有此服務故無花費,其他各地方政府補助單位辦理支持性就業服務的花費占地方政府全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的花費的4.28%~22.28%,此項服務的花費相較99年度已有略微上升之趨勢,顯示此服務漸受各地方政府重視,其中以基隆市占決算百分比為最高(22.28%),其次為南投縣(21.30%),最低為新竹市(4.28%)。
庇護性就業服務 全國庇護性就業 101 年度總共服務1,720 位個案,與可容納量總額1,772 位差距不大,尚有努力空間。22 個地方政府補助單位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的花費約占地方政府全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的花費,以臺東縣占30.40%最高。連江縣及宜蘭縣則未有辦理之資料呈現(表23)。 庇護性就業之營業項目以其他類為最多,其次為西點烘焙商店、複合式餐廳及清潔服務(表24),共有117 間庇護工場。庇護性就業員工之薪水在6,000 元至8,000 元範圍內最多,共有30 間,其次為5,000 元至6,000 元、8,000至11,000 元(表25),但仍有少數庇護性就業員工之薪水偏低。
各地方政府補助單位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的花費約占地方政府全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花費的15. 59%,高於支持性就業所占比例(10 各地方政府補助單位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的花費約占地方政府全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花費的15.59%,高於支持性就業所占比例(10.53%),此措施受益人數低於支持性就業。 以地方政府來看,臺東縣(30.40%)為最高,其次為新北市29.84%、嘉義市21.60%及嘉義縣21.35%(表14)。
平均庇護性就業中一個庇護性就業者之花費約為 143,000 元,從臺中市每位庇護性身心障礙者的花費85,000 元到臺南市之499,000 元。資料無法顯示101 年度在庇護性就業的經費是否有包括設場所需要的設備及其他籌備費用。 此外,臺北市與新北市的庇護容量即占全國2/3強,其餘地方政府除了高雄市外,與身障人口比例相較,其他地方政府的庇護容量是否足夠,建議可再加以探討。
創業輔導服務(表26) 22 個地方政府中,雲林縣、南投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在101 年度並未提供創業貸款、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或其他創業貸款項目,其他地方政府都有辦理及有身心障礙者申請此項服務,全年22 個地方政府合計補助28,945,416 元。 整體來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項目大部分地方政府皆有申請補助,其次為「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而在經費支出部分,則以「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最多約21,800,926 元,其次是「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為995,636 元。
創業輔導年度決算占該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比例以桃園縣(8. 01%)為最高,其次為新北市(3 創業輔導年度決算占該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比例以桃園縣(8.01%)為最高,其次為新北市(3.67%)(請見表14)。另在各地方政府的創業輔導項目部份,最多為「創業輔導之宣導」15,038 件,再者為「創業知能研習」2,638 件,最少的是其他項目456件。
職務再設計服務(表28) 職務再設計之目的: 係為透過改善就業者本身的工作環境、工作機具、工作條件、提供就業輔具或調整工作內容等方式,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進而順利進入就業市場並穩定就業。 除連江縣未有任何職務再設計服務或預算外,其餘縣市皆有辦理此項業務。整體來說,各地方政府總共召開的會議次數有101 次,683件中有597 件審查後通過,有611 件係在35 日內審查核定,年度總核定補助金額共計15,722,756 元,實際撥付金額共計13,274,561,占年度總決算1.11%。
視障者就業服務(表29) 民國101 年底累計核發按摩執業許可,合計4,656 張,其中175 張是在101 年核發,以臺北市最多48 張,基隆市、新竹市、嘉義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則未有核發。在各地方政府在轄區內,有1,555家「轄內按摩據點」,為數最多,其次為「私立按摩中心」之按摩據點1,390 家,其中又以第一組的地方政府擁有最多的按摩據點。占該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年度總決算的比例上,以嘉義市(36%)最高,其次為雲林縣(30.05%)及屏東縣(29.50%)。整體來說,各地方政府於視障者就業服務所支出的費用與支持性就業相差不遠,顯示各地方政府對視障者的就業服務越來越重視,也更積極推動相關業務。
專業人員培訓(表30) 101 年度除連江縣之外,21 個地方政府皆有進行轄區內專業人員訓練,共辦理142 個班級,合計9,612 人參加訓練,結訓人數為9,041 人,使用經費4,487,000元,訓練時數最高為臺中市(529 小時)。 類別較多的是「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其他」、「職業輔導評量」及「職務再設計」。 主要培訓對象之業務為「支持性就業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含就業轉銜)」、「其他」、「庇護性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
身心障礙勞工權益保障(表31) 大多數的地方政府都運用該地方政府原執掌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解答、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申請之受理、就業歧視案件受理、評議、處理等諮詢與服務之單位兼辦身心障礙者勞工權益保障,而相關資訊可在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之網站可獲得,申訴案件可透過電話或書面申請方式申請。各地方政府皆有相關機制,但是申訴案件極少。
101 年度,22 個地方政府中有10 個未有任何申訴案件,其餘12 個地方政府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 條辦理情形」相關申訴有22 件,申訴原因有身心障礙者就業歧視、勞資爭議問題及身障權益保障事項等;「就業服務法第5 條辦理情形」相關申訴有20 件,申訴原因較多為就業歧視;「依其他法律辦理情形」件數有67 件,申訴原因多為勞資糾紛(高雄市以人次計,共48 人次)。
四、視障者重建服務
內政部102年1月出版之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報告 100年6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人數為1,08萬5,001人,其中視覺障礙者5萬5,794人,占5.14%。 民國100年8月身心障礙者勞動力人數為19萬8,277人,非勞動力人數83萬8,165人,勞動參與率為19.13%,相較於同期勞動參與率58.54%,則明顯偏低。 其中視覺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又更低,僅17.85%。
身心障礙就業者離開上一個工作原因-按障礙類別分,視覺障礙者離職原因以「工作場所停業或業務緊縮」占20 身心障礙就業者離開上一個工作原因-按障礙類別分,視覺障礙者離職原因以「工作場所停業或業務緊縮」占20.29%最高,其次為「體力無法勝任」占14.69%次之。 視覺障礙者從事職業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站22.81%最高,其次為「專業人員」占20.49%,第三為「技藝有關工作人員」占14.79%。
視障者面臨的困境與需求-整體重建的需求 1.心理重建 (自覺、社會的刻板化、倡議等) 2.缺乏從功能性視覺評估,提供重建的建議 3.生活重建 4.定向行動訓練 5.電腦技能訓練 6.職務再設計 7.健康管理、體能活動服務 8.家人支持 9.有聲書/點字
我國視覺障礙者重建服務的發展 1. 1950至1960年代,為視覺障礙者重建服務奠定根基: 臺灣盲人重建院及慕光重建中心,兩所以住宿型重建服 務為主的視覺障礙者重建機構成立。 創辦人:前者為牧師,後者為眼科醫師。 2. 1980年代,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的黃金時代 公布「殘障福利法」立法保障按摩業專屬視覺障礙者, 此時期按摩業成為視覺障礙者職業的主流。 但是否因此阻礙了其他職種的發展。 有學者認為,此政策,是社會長期排除與剝削視覺障礙 者的手段,並不是真的為了促進視覺障礙者就業。
4. 1986年:「支持性就業」理念的應用,輔導身心障 礙者進入社區中競爭性職場就業。 5. 1990至2000年:定額進用制度的實施 3. 1980至1990年代開始:受到美國復健法等相關法案 中強調去機構化、正常化及社區化等概念之影響,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開始推動國內職業重建領 域之相關服務。 4. 1986年:「支持性就業」理念的應用,輔導身心障 礙者進入社區中競爭性職場就業。 5. 1990至2000年:定額進用制度的實施 各地方政府設立「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要求未足額進用企業必須繳納差額補助費;中央勞政主管機關(勞委會)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鎖定「目的事業主管業務」,積極介入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 此政策誘發民間視覺障礙者單位服務動能,特別是台北市
許多創新的服務模式與內容在這樣的盛況下產生, 如:「 職前準備」、「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場適應 」等關注不同面向的方案出現。 視覺障礙者重建服務單位相繼出現,如: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視覺障礙者家長協會。 帶來了許多按摩業以外的多元服務模式與內容,包括:職業重建訓練(職前準備、職業訓練、職場適應)、視覺障礙者兒童早期療育、視覺障礙者輔具、家庭支持服務和社區休閒等方案出現。 國內視覺障礙者重建機構,從「住宿型」到「非住宿型」 服務。 重建服務從「封閉式」到「社區化」服務、從「單一按摩 」到「多元化」透過各種方案,提供主題式的服務。
視覺障礙者重建需求與所遭遇的困難 由於視覺受限,造成視障者各方面的限制,進而造成障 礙,其可能限制下的需求,如下,包括: 1. 建立安全感(生理完整性、對其它感官的信賴與現實 環境接觸的能力、視覺背景及對光的安全感) 2. 建立日常能力 3. 建立溝通能力(文字溝通、口語溝通及獲取資訊) 4. 建立欣賞能力 5. 規劃決定生涯發展與求職、工作、社交、休閒能力 6. 整合人格元素(獨立性、社會適當性、個人隱私、自 尊等)
國內相關研究也發現,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的需 求是全面且多元,包括: 1. 心理重建 2. 功能性視覺評估 3. 生活重建 4. 定向行動訓練 5. 電腦技能訓練 6. 職業重建 7. 健康管理、體能活動 8. 家人支持 9. 有聲書/點字訓練 10. 其他資源:連結至其他勞政、社政、醫療等資源
亦有學者從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所遭遇的問題與困難中,歸納整理出三個主要的影響因素模式,包括: 不少研究顯示,視覺障礙者的個人動機、家人與朋友支持、對生活的正向態度、個人能力與工作要求的適配性、教育程度與科技使用等,皆是視覺障礙者成功就業的要素。 亦有學者從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所遭遇的問題與困難中,歸納整理出三個主要的影響因素模式,包括: 個人因素(個人信念、個人特質與個人背景) 環境因素(職場文化、工作內容、工作條件) 歷程因素(大環境、機會、勞動市場、政策等變動因素) 許多研究實證此三項因素與視覺障礙者所呈現的情形是相呼應的。
美國視覺障礙者重建服務 一、美國重建服務體系與服務概述 在美國視覺礙者的職業重建服務較其他障礙有特色, 我國職業重建服務大多是借鏡美國的相關措施,美國 的(職業)重建服務主要是採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方 式(經費以78% : 28%比例分攤),州政府每年會擬出 下年度經費計畫呈交給聯邦政府國務卿。 雖然每個州提供服務方法差異頗大,但有重建法 (Rehabilitation Act)作為其服務內容準則,而聯邦 政府教育部的「特教和重建辦公室」(OSERS)的「重建 服務行政局」RSA(Rehabilitation Services Administration)為全國最高的管理部門。
其服務內容包括: 1.個案管理服務 2. 透過評估以建立個別就業計畫(IPE) 3. 視障技巧訓練 4. 輔導諮商 5. 身體和心理復健服務 6. 工作開發、工作安置、工作維持和支持 7. 雇主關係和企業訓練(BEP) 8. 視障輔具 9. 轉介到相關機構獲取所需支援 視覺障礙者重建服務是由政府或非營利視覺障礙組織進行規劃與執行,考慮為保障重度和多重障礙者的機會,以美國聯邦政府為例,規定服務的選擇順序(order of selection),即以極重度及多重障礙者(盲聾雙障和視多障)為優先服務對象。
二、美國各州視覺障礙重建服務執行方式差異大 有些州是將視覺障礙者混和所有障別一起提供重建服務,而約有一半比例,重建服務是獨立運作的,下列以四個州為例探討之。
日本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 日本常是我國建置或學習新服務的國家,有關視覺障礙 者的重建服務亦然: 日本促進身心障礙就業與福祉之相關法規,如下: 1、身體障害者福祉法 2、僱用對策法 3、職業安定法 4、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 5、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 6、身體障礙者僱用促進法定額進用法制化(1976) 7、障害者僱用促進相關法(1987)
8、知的障害者(智能障礙者)福祉法「障害者基本法」 (1993年) 9、將智障者納入「障害者僱用促進相關法律」(1998) 10、「障害者基本計畫」(2003--2012年) 11、障害者就勞支援今後的施策方向(2004) 12、障害者自立支援法(2006) 14、精神保健及精神障害者福祉法(2007年) 15、促進「障礙差別待遇」消除法 (2013)
圖1 日本厚生勞動省身心障礙福利與僱用體系與制度 在體制方面,2001年日本厚生省與勞動省合併為厚生勞動省,相當重視身心障礙福利與僱用兩者的連結。 中央厚生勞動省:掌管政策法令措施規劃。 都、道、府、縣地方政府:負責業務執行。 就業及僱用相關機構:包括公共職業安定所、障礙者職業中心、障礙者就業與生活支持中心、障礙者職業力開發學校及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等。(圖1) 在福利體系中,非全然就業性質的,如,福祉工場、授產設施及作業所等。由中央至地方,並結合民間團體機構,形成由上而下、且向外延伸的服務體系。 圖1 日本厚生勞動省身心障礙福利與僱用體系與制度
圖2 日本障礙者就業與生活重建服務機構概況 如有就業需求的障礙者,可先至障礙者就業與生活支援中心接受諮商。 依據其需求及狀況,可轉介至地域障礙者職業中心、公共職業安定所、雇主、學校、福祉施設及醫療保健機構等以提供適切的服務。 上各機構彼此形成一個夥伴關係,並以就業與生活支援中心為單一窗口,服務所有的身心障者對象,其中亦包括視覺障礙者,其關係如右圖。 圖2 日本障礙者就業與生活重建服務機構概況
日本的視障重建服務模式,與台灣同樣是社區型和機構型並存。在日本,可看到日本的視障者生活重建是搭配機構式的住宿型服務;也可看到社區型的小型服務模式。 「綜合性的福利服務」由公家單位來主導 (類似我們各縣市政府的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心),提供就近與即時的服務,唯人力的配置相對於機構式的服務之專業人力來得單薄,如,堺市的該中心只有一位專任的人員,負責執行所有視障者的服務(定向與行動、生活自理能力訓練、點字書寫能力教導、輔助科技訓練、與心理支持與處遇等)。
臺灣的視覺障礙者的重建服務 我國早期的視覺障礙者相關服務多仰賴民間福利機構 ,經費的來源則多來自社政機關,當時職業重建的內 容尚不明確,未將生活重建與職業重建分得很清楚, 且大多以職業訓練的方式提供服務。 2004年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開始有整體重建運作的概 念,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劃成立了北區與中區視覺 障礙者職業重建中心。 2005至2006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試辦我國第一 個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委託民間團體設置 地區性的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提供服務。
經過數年的推動,逐漸從一個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服 務中心、到建置全國北、中、南、東四個地區(跨縣 市型)的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但目前實際 上只有一個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在運作。 視覺障礙者由於自身的限制,所以競爭力低落,障礙 程度越重、致障年齡越早者,就業越困難,職業重建 服務的目標在於,協助身心障礙者勝任其工作及能夠 成功的在一般競爭性職場就業,服務提供者須瞭解身 心障礙者本身的優勢與能力、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媒 合服務,協助提升身心障礙者自行求職的能力,使其 成為獨立自主的個體。
衛生福利部所訂定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 業重建服務要點」(2013)也指出,視覺障礙者生活 重建的服務內容有: 台灣,視覺障礙者的重建相關服務廣義地來說,大多 泛指「生活重建」服務。服務目標是希望培養視覺障 礙者基本的生活技能,透過團體重建活動、休閒及其 他感官功能之訓練課程,協助其進行「適應盲」的各 項生活重建服務,為下一階段的獨立生活做好準備。 衛生福利部所訂定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 業重建服務要點」(2013)也指出,視覺障礙者生活 重建的服務內容有: 1.個案管理 2.功能性視覺評估及視光學評估 3.定向行動訓練 4.生活技能訓練 5.資訊溝通能力及輔具訓練 6.心理支持 7.家庭支持 8.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 9.轉銜服務 10.其他生活重建及資源連結服務
(一)個案管理與評量方面: 被視為視覺障礙服務的核心,透過此方式來瞭解視覺障礙者的個別需求,串聯其他視覺障礙的專業服務並提供完整、全人、適性當的重建服務系統。依評估結果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及輔具諮詢等服務,由於每位個案的視力和需求皆不同,個案管理員是否能了解多種專業服務的實質內涵,將直接影響案主得到重建服務的功效。 (二)職業訓練方面: 需綜合考量人力需求、地緣方便性、地區產業及就業,以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需求,規劃並集合轄區訓練資源,除按摩養成訓練,近年來也拓展至盲用電腦初階應用課程、網際網絡數位學習平台等,協助增進有就業意願但尚未具備電腦使用能力或不便外出之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技能。在職種介紹方面可多辦理相關宣導講座和活動,如:設置視覺障礙者就業諮詢專線、建立視覺障礙者的人力資源庫,或安排視覺障礙者與雇主對話等輔導策略。讓視覺障礙者能更快速便利的途徑取得多元的就業訊息 。
(三)就業服務方面: 對工作能力較弱的視覺障礙者,可轉介至庇護性就業市場(國內目前已有專以視覺障礙者為主的庇護性工廠);工作能力較佳者,則可進入支持性就業市場工作。就業服務員及相關人員需跳脫一般服務策略的框架,慎重考量其障礙的特殊性、限制與需求來進行就業媒合,並開發其他可能的新職種,以提供適性的就業安置準備、進行工作調整、雇主經營和追蹤輔導等重建服務,亦可達到視覺障礙者就業的目標。近年來,與雇主建立長期合作關係更受到重視,此方式被認為更可有效促使視覺障礙者獲得僱用。 (四)職務再設計的運用: 隨著輔助科技領域蓬勃發展,讓視覺障礙者克服視力障礙的限制,突破了視覺障礙者的就業困境,增加許多可發展的就業能力(常見的職務調整策略包括:科技輔具的應用、工作職務重組、以及其他幫助員工順利執行工作任務的調整策略。一般來說,在生涯維持階段,適合先天性視覺障礙者的調整策略多半是提供電腦化科技輔具,但非輔具的設計也很重要像是後天失明者較適合接受原職務內容調整唯現行的職務再設計措施也有值得改善的空間,包括:申請與補助程序的期程長、專家評鑑標準不一、雇主配合意願不高、公無障礙設計放入個別化的資訊系統是有難度的。
分享一個相關的實證研究 邱滿艷、王建立、李秀鳳、楊岱宏(2012)。中途視 障者職業重建之路的新思維-分享一個實驗方案 的初步成效。就業安全半年刊,101(1),102- 107。
執行成果-1 1.以服務對象為導向 2.個案親自參與重建服務討論 3.團隊成員的專業與多元 4.邀請雇主成為合作團隊一員 5.服務時數需較長 6.若有必要仍提供後續服務 7.倡議議題 8.資源議題 9.職務再設計應適合 10.協助研究對象思考生涯目標
執行成果-2 服務對象的考量會影響服務成效: 1.就業意願 2.人格特質 3.年齡 4.家庭經濟狀況 5.接受職重服務前,心理調適、行動能力、生活自理等 訓練是否充足 6.同意介入職場 7.考量不同職業之中途視障者成為研究對象 8.職重團隊的必要性
執行成果-3 職業重建過程重要發現 以中區職評發展手冊為主要參考,節省擬定重建計畫 時間。 擬定計畫時,同時考量研究對象可掌握或已運用的資 源。 邀約研究對象共同討論與擬定計畫,釐清職涯目標。 深入瞭解研究對象的職場狀況是很重要的。 環境動態改變,必要時得修正計畫。 透過團隊討論,協助研究對象產生生涯目標。
建議 參考中區職評資源中心所訂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工作手冊,增列視障者適用的項目。 強化單一窗口提供個案管理及相關資源的合作。 把握職重黃金期提供個案所需的(全盤)服務。 倡議利用科技輔具是可以協助具有專業的視障者於職場穩定就業。 整合國內資源:視障者游走於各個視障團體,後續提供服務的團體往往不易掌握該個管的職重狀況,形成資源上的嚴重浪費
五、職務再設計在視障者就業上的運用
視覺障礙者可能的職務再設計 閱讀印刷品 使用電腦資訊 寫筆記和填寫表格 使用電話 算錢的工作 儀器或控制板的閱讀 修復、製造、組合單位 /零件 行動 駕駛 對光敏感 顏色區別 其他考量的調整
邱滿艷、余鴻文、潘冠文、黃靜玲、徐薇雅、林韻茹 、賴炳良、董鑑德譯(2012)。美國職務再設計 諮詢網(JAN)常用策略(摘述手冊)。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復健諮商研究所、新北市新店區職業重 建中心: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