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管理与危险化学品目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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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管理与危险化学品目录解读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琼 工程师 13928729710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 目录 2.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思路 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 1.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1.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1.2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主要配套文件 1.3 主要工作进展

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的专门规定,2013年7月10日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共4章23条。 1.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的专门规定,2013年7月10日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共4章23条。 制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1.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1.1.1 适用范围 1.1.2 鉴定与分类工作的管理机构与技术支撑机构 1.1.3 鉴定内容 1.1.4 鉴定与分类程序 1.1.5 系列鉴定和联合鉴定 1.1.6 企业的职责 1.1.7 法律责任

1.1.1 适用范围 1.1.1.1 企业范围 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其他类型企业需要开展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1.1.2 化学品范围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安全监管总局将公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化学品由于其危险性已经被人类掌握,故可以免于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免于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有两种情况: 1.非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

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草稿)分批发布

1.1.2 鉴定与分类工作的管理机构与技术支撑机构 1.1.2.1 管理机构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①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②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 ③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1.1.2.2技术支撑机构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主要负责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并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3 鉴定内容 第十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1)GB 30000.2-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 (2)GB 30000.3-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 (3)GB 30000.4-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 (4)GB 30000.5-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5部分:氧化性气 体 (5)GB 30000.6-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6部分:加压气体 (6)GB 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

(7)GB 30000.8-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8部分:易燃固体

(15)GB 30000.16-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6部分: 有机过氧化物 (16)GB 30000.1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7部分: 金属腐蚀物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1.1.4 鉴定与分类程序

1.1.4.2 分类程序

1.1.5 系列鉴定和联合鉴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原则上,对系列鉴定的化学品组分相同,浓度不同,预计危险性分类结果相同的,申请鉴定单位可以申请系列鉴定,其他情况是否适用系列鉴定,由申请鉴定单位与鉴定机构协商决定。 申请联合鉴定时,申请鉴定的单位确定其中一家单位为联合鉴定牵头单位,由其组织联合鉴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1.1.6 企业的职责 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1.1.7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1.2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主要配套文件 已发布: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包括鉴定申请表、鉴定报告、分类报告、鉴定仲裁申请表、分类仲裁申请表等5个;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拟发布: 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 第一批鉴定机构公告 关于加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通知

1.3 主要工作进展 1.3.1成立技术委员会:2013年11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由来自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的20名专家组成。秘书处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先后召开了4次技术委员会议,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中的诸多技术问题进行了讨论,开发了技术委员会网站(尚未正式发布)。 1.3.2开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 1.3.3编制60号令配套文件8份,其中7份文件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技术委员会发布。 1.3.4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各省安全监管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约32家,并在3月召开的技术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核查

2.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思路 2.1开展工作的依据 2.2鉴定与分类要求与程序 2.3鉴定分类后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2.4现阶段免于鉴定、分类与登记的化学品 2.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思路

2.1开展工作的依据 2.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2.1.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 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2.1.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共23条。

2.2鉴定与分类要求与程序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进行鉴定与分类。 需要进行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危险性的组分,且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发现有新的危险性的化学品; (四)以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2.2鉴定与分类要求与程序 2.2.1 收集数据,找出数据缺口 2.2.2 实验鉴定 2.2.3 危险性分类 2.2.4 分类审核

2.2.1收集数据,找出数据缺口 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数据收集表》的要求收集化学品相关数据,找出数据缺口。 采集数据的优先顺序是国外GLP实验室通过实验获得的数据、国内具有化学品危险性鉴定资质机构通过实验获得的数据、权威数据源(见GB/T 17519-2013)获得的数据。 对于试验数据,要注意其测试方法是否使用了国际公认的方法(如OECD《化学品测试指南》,OECD Guideline for the Testing of Chemical),是否遵循了良好实验室工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对于我国实验室出具的数据,注意实验室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实验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是否使用了国际公认的方法。

2.2.2 实验鉴定 对缺口数据,由企业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实验测试。 (1)物理危险性试验 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将公告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2)健康危害 委托卫生部门认可的 机构(25家)进行实验 测试。

(3)环境危害 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 机构(11家)进行 实验测试。

除物理危险性外,如果已有数据表明所分类的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开展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的其他数据试验测试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2.2.3 危险性分类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30000.29)及《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的判定界限执行。 企业根据上述分类标准,对化学品危险性进行分类,编写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

2.2.4审核 企业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提交至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登记中心向企业出具分类审核意见。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试验数据的试验报告、实验室资质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数据的说明材料。 文献等附件的文字可采用中文或英文。如提供英文测试报告或文献,应提供中文翻译件或中文摘要。

化 学 品 危 险 性 分 类 审 核 程 序

2.3鉴定分类后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对经鉴定、分类并经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的规定进行登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不需进行登记。 2.4现阶段免于鉴定、分类与登记的化学品 下列化学品可以不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 (1)天然矿石。 (2)含危险化学品的物品。 物品是指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这些形状、外观和设计比其他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如带香味的橡皮擦、有香水的毛巾等。

是指由一种或多种单体单元按顺序排列并决定其特性的物质。这些分子的分子量须分布在一定范围内,分子量的不同主要源自单体单元数量的不同。 (3)聚合物 是指由一种或多种单体单元按顺序排列并决定其特性的物质。这些分子的分子量须分布在一定范围内,分子量的不同主要源自单体单元数量的不同。 聚合物分子是一个分子,至少包含3个单体单元,每个单体单元以共价键与至少一个单体单元或其他反应物结合。 聚合物应满足如下标准: ①聚合物分子的总重量占聚合物的重量的50%以上; ②相同分子量的聚合物分子的总重量应小于聚合物重量的50%。 图1聚乙氧基苯酚(n≥1)

例1中,当n=2、3、4时,该物质分别由质量分数占10%、85%、5%的乙氧基苯酚组成。n≥3的聚合物分子的总重量占聚合物的重量为85%,大于50%,满足(1)的要求,但同类聚合物分子的比例达到85%(n=3),应小于50%,不满足(2),故不符合聚合物的定义,而应被视为“标准”物质。 例2中,聚合物分子的质量分数仅为15%+12%+8%+5%=40%(n≥3的分子),故也不符合聚合物的定义,而也应被视为“标准”物质。 例3中,聚合物分子的质量分数为20%+30%+20%+10%+5%=85%(n≥3的分子),并且不同组分的浓度都没有超过50%,每种组成的相对分子质量都不相同,因此,该项符合聚合物的定义

如果聚合物未聚合的单体或其他未参与聚合的物质含量的质量分数超过危险性分类限值,该聚合物不能豁免。 (4)生命物质,如核糖核酸、脱氧核糖核酸、蛋白质等生物大分子。

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2007.12.24~2015.2.27,历时7年3个月。

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3.1制定背景 3.2制定原则 3.3《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 3.4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3.5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3.1制定背景(4) (1)《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参考《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

【原定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现定义(第三条)】 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原定义(第三条)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第三条)是GHS的定义,根据原定义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版)已不能适应新定义的要求。

(3)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我国制定了GB30000 (3)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我国制定了GB30000.2~29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28类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体系。同时,也制定了GB/T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AQ 3047—201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等实施GHS的系列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8类分类体系已不能适应国际、国内化学品管理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8类分类体系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品 7.放射性物品 8.腐蚀品

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分类体系 1)物理化学危害(共16类): (1)爆炸物 (9)自燃液体 (2)易燃气体 (10)自燃固体 (3)气溶胶 (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4)氧化性气体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5)加压气体 (13)氧化性液体 (6)易燃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7)易燃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8)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16)金属腐蚀物

2) 健康危害(共10类):(1)急性毒性 (6)致癌性 (2)皮肤腐蚀/刺激 (7)生殖毒性 (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8)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4)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9)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10)吸入危害

(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含有“蓄电池”、“铝导线焊接药包”、“火柴”等物品;含有“火补胶”、“生牛皮杀虫药”等成分不明物质;《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对企业发展制约性过强等。 综合以上原因,需要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进行修订,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3.2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不纳入《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3.3《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 整体情况: (1)根据《条例》要求,将剧毒化学品合并到《目录》中,二合一。 (2)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变化,范围扩大,增加健康和环境危害。 (3)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变化。 (4)危险化学品条目共减少了1134个,其中剧毒化学品的条目减少了187个。

3.3.1 增加的化学品条目(194个) (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9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

3.3.2 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3.4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3.4.1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3.4.2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判定界限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

3.4.3变化情况 《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减少了187种。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2)新增了4种剧毒化学品,分别是一氟乙酸对溴苯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4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分别是氯化氰、三正丁胺、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

3.5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10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4)《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 类似欧盟REACH法规中“物质”概念。

(2)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通过目录管理与鉴别分类等管理方式的结合,形成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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