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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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 (第三版)

第四章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摘要:本章主要讲述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出口商品的检验、进口商品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电子检验检疫的基本要求。重点讲述进出口商品申报、检验方式、签证和放行以及电子检验检疫的概念,具体描述了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一节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第二节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节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一、报检的范围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一、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的商品。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才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5)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二、报检的资格及其手续 (一)报检资格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二、报检的资格及其手续 (一)报检资格 (1)自理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2)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3)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4)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二)入境和出境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二)入境和出境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如: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如: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出境货物实施产地检验,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第二节出口商品的检验 一、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方式 (一)自验与共同检验 自验就是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商品提出的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的检验申请后,自行派出检验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证、单的检验方式。 共同检验就是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商品提出的检验申请后,与有关单位商定,由双方各派检验人员共同检验,最后出具检验结果证单。或者是检验检疫机构与有关单位各承担商品的某部分项目的检验,共同完成该批商品的全部项目的检验工作,最后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单。共同检验也简称共验。

第二节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出口检验 出口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准备装运出口的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外贸合同或信用证等规定进行的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了报检人的申请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商检证单即可出口。 (三)生产地检验 生产地检验是检验检疫机构为了配合生产加工单位和出口经营单位做好出口检验,派出检验人员到出口商品的生产产地进行检验。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商品按出口要求生产、加工、包装完毕,经生产地检验合格后,刷好标记号码,具备了装运条件,商品就可以装运出口。通常称为产地检验。

第二节出口商品的检验 (四)口岸查验 口岸查验是指经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运往口岸待运出口的商品,运往口岸后申请出口换证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人进行的查验工作。 (五)免验 免验就是根据《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免予检验。 申报出口免验的一般程序:①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②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合格③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审核合格④公布结果⑤监督管理 。 (申报进口免验的一般程序:①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②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审核合格③公布结果 ④监督管理。 )

第二节出口商品的检验 (六)结合风险管理、诚信管理和质量管理理念的新检验监管模式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1.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2.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3.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4.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5.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签证的种类与放行 (一)签证的种类 1、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如:品质证书 、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等等 ) 2、签发检验检疫凭单(如: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等 ) (二)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放行 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2000年1号联合公告规定,对于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第三节进口商品的检验 一、进口商品的检验方式 (一)进口商品的自验 进口商品的自验就是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中指明凭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品质、重量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进口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自行派人执行抽样检验或鉴定,并出具检验证单,称为自验。 (二)进口商品的共同检验 进口商品的共同检验就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对外贸易关系人提出的对进口商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残损等项目的检验或鉴定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与有关单位各派检验人员共同执行检验,或者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有关单位承担进口商品的部分项目检验、鉴定,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抽样和其余部分项目的检验、鉴定,共同完成该批商品的全部项目检验、鉴定,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关单位的检验结果,汇总对外出具检验检疫证单。

第三节进口商品的检验 (三)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就是指按照各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进行发运前的检验,以保证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符合进口国规定和合同要求。装运前检验英文为preshipment inspection(简称PSI) 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商品: 国家一般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对于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保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第三节进口商品的检验 二、进口商品的签证与放行 (一)签证与放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此验放货物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二)有关证单 主要包括: 1、入境货物通关单 2、检验检疫证书 3、其他证书、凭单及证单(如《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 三、进口商品的对外索赔 (一)定义:索赔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以及有关各方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卖方交到买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种种原因,使买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他损害(包括质量低劣、数量短少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运输过程造成的损害等),买方依其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第三节进口商品的检验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事项 : 1、准确判定或货损原因及索赔对象 2、注意收集旁证资料 第三节进口商品的检验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事项 : 1、准确判定或货损原因及索赔对象 2、注意收集旁证资料 3、留足证据(国内收货人应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对外签发了检验、鉴定证书的商品,还必须留有足够的具有代表性的该批商品的复验样品,以备外商来华看货、谈判、交流技术使用,所以在索赔案件未结案以前,应该保留足够复验、看货的样品,保护好看货现场,还可以利用拍照、摄像等技术手段提供佐证。) 4、注意索赔期限 (海运、空运、陆运和邮寄均有不同的时限)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出口秩序、推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和标准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进而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企业整体的贸易利益,对部分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凡属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出口质量许可,才能出口。 (二)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产品目录主要有: 部分机电产品和机械产品、陶瓷、玩具、冶金轧辊、纺织机械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三)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按照相关产品考核细则(如:玩具出口玩具按照《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申请质量许可的程序 考核依据按照相关产品考核细则(如:出口玩具按照国家) (五)后续监督管理 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按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单位实行日常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吊销质量许可证。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前半年内,获证单位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换证手续。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一)目的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二)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 1、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产品: 共有21大类(包括罐头类、水产品类等) 2、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登记产品: 注册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考核要求 主要是依据原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程序 三、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 (一)定义: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是指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食品实施检验时,对化妆品、食品的标签进行审核,并根据标签审核结果综合评定是否合格,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食品不准入境,出口化妆品、食品不准出境。 四、进口固体废物供货商及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一)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首先,备案手续应当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办理。其次,备案手续应当由收货人申请办理。最后,收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备案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详见第九章中第三节、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六、验证制度 验证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家实行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时,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标志等,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并对获证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必要的抽查检验,以证实商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五节电子检验检疫 一、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主要是指电子报检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 (1)电子报检:是以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或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的报检过程。 (2)目前能够进行电子报检业务包括出境货物报检、入境货物报检、产地证书报检和出境包装报检等。 (3)实施电子报检后的工作流程 ①报检数据通过机审(或者先机审再人审)②检验检疫③计收费④签证放行

第五节电子检验检疫 二、电子监管 (一)出口商品电子监管就是对出口货物电子监管,对企业生产、加工、储运、处理等过程和实验室检测、产品质量控制等工作实施全面电子化管理,实现检验检疫与企业信息共享、互动。 (二)进口商品电子监管就是对货物装运前的检检疫信息、货物舱单信息以及检验检疫后续监督信息实施电子化管理,实现检验检疫与港区作业部门、海外检验公司及企业等信息共享、互动。 (三)电子监管内容 1、建立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标准和风险预警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节电子检验检疫 2、建立企业及产品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及产品(进口货物)的审批、许可、注册、备案、登记管理电子化,为检验检疫工作提供支持)。 3、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系统。 4、完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系统。 5、建立企业出口产品过程监控系统。 6、建立进出口货物合格评定系统。 7、建立进出口货物质量分析系统。 8、完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交流强化对出口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管、对货物的核放情况的监控和对进口货物的后续管理。 9、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抽样评定规则库(包括企业抽样规则库和检验检疫抽样规则库)。 10、实现电子监管系统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其他系统进行充分整合,以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电子化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检验检疫电子网络。

第五节电子检验检疫 (四)进口快速查验 1、对来自非疫区、无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外货物,实现申报核查、快速放行;对来自疫区和须查验的集装箱向港区作业部门发送查验/卫生处理指令,实现信息共享,检验检疫部门和企业协同查验/处理;对无须港区内查验的或须查验并已检验检疫完毕的,向港区作业部门发送电子放行指令,实现电子闸口管理。使检验检疫对象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移动、最低的成本”完成通关。 适用于海港的电子验放系统。 2、在实施检验检疫电子通关后,在没有设置通道检验检疫闸口的前提下,利用海关通道自动核放系统闸口来为检验检疫执法把关,实现快速验放和有效监管。提前受理企业报送审单,通道无人值守,车辆经过海关通道时,通过采集车辆IC卡(运载货物的货车可以通过IC卡的数据与其运载的货物信息挂上钩)和司机IC卡的数据,电脑自动控制闸口的开启;对于已提前报送且审单通过的货物,当车辆通过通道时,闸口自动开启,车辆自行通过;当属于布控车辆时,闸口不能开启,同时系统报警,由海关关员手工打开闸口,将车辆指引到指定地点待查。 适用于陆运口岸的电子申报快速查验系统。

第五节电子检验检疫 3、通过电子审核,利用空港数据平台提供的货物空运总运单、分运单以及申报人在网上确认补充的相关检验检疫数据等信息资源,对已在检验检疫机构电子申报的有关数据或申报人网上确认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锁定,达到防止逃漏的目的。 适用于空港普通货物和快件的电子验放系统。 (五)出口快速核放 1、定义:是指检验检疫对部分质量稳定、质量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出口货物,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监管有效期内的出口货物实施快速验放的做法。

第五节电子检验检疫 三、电子放行 (一)电子放行分为:电子通关、电子转单、绿色通道三种类型。 (二)三种类型的介绍 1、电子通关: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计算机业务系统,海关将报检报关数据比对确认相符合,予以放行。 2、电子转单: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3、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严格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相关信息;,对于审查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四章参考题 1.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哪些情况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口商品的检验方式有哪些?   1.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哪些情况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口商品的检验方式有哪些?   3.什么是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如何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4.阐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范围、考核标准、办理程序。   5.进口商品的检验方式有哪些?   6.处理进口商品对外索赔的方式和应注意的事项。   7.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如何申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阐述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

第九章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及认可 第一节 质量认证基础知识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摘要:本章主要讲述了质量认证、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强制性认证、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质量体系审核和认证及基本要求及认可机构和认可的种类、程序。重点讲解了审核、认证的概念、程序、ISO9000 标准的产生和结构。 第一节 质量认证基础知识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四节 重要的质量认证机构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第六节 认可机构、认可的种类和程序

第一节 质量认证基础知识 一、质量认证的基本概念 (一)质量 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 第一节 质量认证基础知识 一、质量认证的基本概念 (一)质量 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 (ISO9000:2005《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原理和术语》) “固有特性”是事物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 “要求”包括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通常隐含”是指组织、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二)质量认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质量认证定义为:“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

第一节 质量认证基础知识 质量认证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1、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和质量体系(过程或服务),前者称产品认证,后者称体系认证。 第一节 质量认证基础知识 质量认证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1、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和质量体系(过程或服务),前者称产品认证,后者称体系认证。 2、认证的基础是“规定的要求”,“规定的要求”是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 4、认证活动是依据程序而开展的。 5、取得质量认证资格的证明方式是认证机构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二、质量认证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二、质量认证的基本内容 质量认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型式试验、质量体系检查、抽查检验和监督检查四项,由于各项质量认证制度所采用的基本内容不同,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认证制度,换句话说,质量认证制度的不同类型,实质上就是基本内容的不同组合。 (一)型式试验: 一般不对新产品实行认证,主要是对那些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实行认证制度。质量认证进行型式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产品质量是否满足生产标准的全部要求。 (二)质量体系检查 质量体系检查是指对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包括如市场调研、设计和规范、物资采购、工艺准备、制造过程的控制、检验和试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不合格产品的控制、搬运和储存、技术服务和维修、人员素质、组织机构等等。 (三)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就是从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中,或者从市场上抽取样品,由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证明仍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允许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抽查检验主要选择部分关键项目,特别是消费者或用户有反映的质量缺陷进行重点抽查检验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四)监督检查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四)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定期复查,通过检查监督企业是否贯彻执行已经建立的质量体系,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三、质量认证的种类 (一)按认证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认证(见第四章)和自愿性认证。 自愿性认证:对一般产品均实行自愿性认证,没有经过认证的产品,也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在国际市场上往往会由于没有认证而使产品滞销或降价。 (二)按认证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质量认证、安全认证和两种认证同时实施等三种形式。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三)按认证的制度与方式不同,可分为八种 1、型式试验 2、型式试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三)按认证的制度与方式不同,可分为八种 1、型式试验 2、型式试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 3、型式试验加认证后监督——工厂抽样检验 4、型式试验加认证后监督——在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 5、型式试验加工厂质量体系评定加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加 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 6、质量体系认证 7、批检 8、百分之百检验 典型的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见书本介绍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四、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即实施质量认证的机构或单位。 五、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 以产品认证为例: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形式和实施程序 四、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即实施质量认证的机构或单位。 五、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 以产品认证为例: 产品认证的实施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申请认证产品的审批阶段,第二阶段是对获准认证产品进行日常的监督工作,以便保证认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要求。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 (一)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国地位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 (一)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国地位 (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104种国内产品实施产品安全认证,发放长城认证标志,即CCEE标志。 (三)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107种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认证,发放CCIB标志。 (四)成立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授权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个统一原则 即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7号令,2009年9月1日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体系: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的制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批准;国家认监委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品和销售商等进行监督检查。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和人员,负责认证的受理、检测、检查和证书的颁发以及对获证产品的跟踪检查;认监委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发放并代表认监委对“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1年12月3日发布)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1年12月3日发布)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称为“3C”标志。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2001年12月31日发布) 涉及电工、电信、消防、安全防范、机动车、建筑材料、乳胶制品、农用机械、医疗设备等9个行业类别的19类产品,共132种。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1年12月3日联合发布)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1年12月3日联合发布) (五)开展对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国家认监委决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等六类玩具实施强制性认证,只有认证和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否则不得出厂、销售、进口。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体系 (一)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认监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体系 (一)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认监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1)国家质检总局职能:①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②审核、批准《目录》,并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2)国家认监委职能:①拟定、调整《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②指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③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④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工厂审查的检测、检查机构,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5)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⑥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⑦受理有关投诉和申诉事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⑧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⑨分工协作,逐步实施统一的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1)对辖区内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为: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严禁未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 (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经营服务使用者。视具体违法情况,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罚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3)将在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违规或违法行为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部门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应省、市、自治区质检部门执行。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指定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的职能 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指定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的职能 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 (2)向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对获证产品及相关生产厂进行跟踪检查; (4)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5)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诉。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的任务 (1)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的任务 (1)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 (2)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以及模压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核准; (3)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的信息。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制定的基本原则 (略) 五、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及其发展 (见教材)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制定的基本原则 (略) 五、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及其发展 (见教材) 六、指定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 各机构的具体职责可以查阅国家认监委网站。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般包括以下6个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和受理,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八、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十个方面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九、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 (见教材) 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九、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 (见教材) 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十一、国外重要的认证标志 (一)欧洲CE认证标志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十一、国外重要的认证标志 (一)欧洲CE认证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 (CONFORMITEEUROPEENNE)。代表欧洲统一 。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图案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美国UL认证标志 针对UL不同的服务种类,UL标志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列名、分级和认可标志。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美国UL认证标志 针对UL不同的服务种类,UL标志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列名、分级和认可标志。    1.列名(Listed)。仅用于完整的产品以及有资格人员在现场进行替换或安装的各种器件上或装置。属于UL列名服务的产品包括:IT设备、AV设备、冰箱、吸尘器等电器设备。最终产品如需标注UL列名标志,则应由UL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认其没有火灾和电气危害的隐患。    2.认可(Recognized)。认可主要是针对元器件和材料实施的一种安全认证。认可服务所认可的元器件会被组装在成品中,元器件必须符合相关的许可条件才能应用于相应的成品。如:开关、电源、印制版、变压器、电线、插头、塑料材料都是认可对象。    3.分级(Classified)。UL的分级服务,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或工业等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进行危险性等特殊性能评估的一种安全认证程序。分级服务主要针对建筑材料、各种防火设备和航海设备。    三种标志分别用于三种不同服务的产品上,不能混用,否则可认为是假冒产品。UL的服务不仅依据美国UL标准,也依据加拿大标准(cUL)。由此,UL标志也分为用于UL产品和cUL产品以及两者满足三种。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图案

第四节重要的质量认证机构 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简称CQC,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领导的专业认证机构。CQC还是国际认证联盟(IQNet)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与测试组织(IECEE)的正式成员。其主要业务有:CCC认证、CQC标志认证、体系认证、培训和其他增值服务。

第四节重要的质量认证机构 二、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 五、国际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组织(IECQ) 六、国际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第四节重要的质量认证机构 七、英国标准化协会(BSI)认证 是一个非官方的民间学术团体,成立于1901年。质量保证部QA是BSI四大组成部分之一(标准部、质量保证部、检验部、出口商技术服务部)。该部主要从事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测试服务和代理服务四项工作。BSI是英国认证机构委员会(NACCB)认可的认证机构之一。BSI的产品认证有两种标志:即风筝标志和安全标志,见书本图9-10

第四节重要的质量认证机构 八、TUV认证 中文译名为德国莱茵技术监督协会,成立于1872年,总部设在科隆。它在德国本土和海外 20多个国家的30个办理处雇用了7 00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2/3是来自不同领域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它是德国11个TUV 中最大的一个,也是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它依据德国的产品安全法和欧盟低压设备指令、DIN标准以及其他安全要求从事产品的检测认证,颁发证书和授权使用GS、CE标志 其获准认证产品有:家用器具、手动工具及器械等数十大类产品。

第四节重要的质量认证机构 九、UL认证 UL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简写(Underwrites Laboratories Inc.),它是世界上最大的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民间机构之一。在1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其自身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制、标准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确定和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调研业务,对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它最终的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一、ISO9000系列标准 ISO9000族标准是指“由ISO/TCl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94年提出的概念,可以帮助组织建立、实施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管理体系通用的要求或指南。它不受具体行业或经济部门的限制,可广泛适用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促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2、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产生和发展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国家的政府在采购军品时,不但提出了对产品特性的要求,还对供应厂商提出了质量保证的要求。 (二)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发布了MILQ9858A《质量大纲要求》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质量保证方面的标准。 (三)20世纪70年代初,借鉴军用质量保证标准的成功经验,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和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分别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原子能发电和压力容器生产方面的质量保证标准。 (四)看到美国采用标准后给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改善,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如英国、美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先后制定和发布了用于民品生产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五)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79年成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TCl76),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六)1987年ISO相继发布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和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这些标准通称为ISO9000系列标准。 (七)1994年,ISO/TCl76完成了对标准的第一阶段修订工作,发布了1994版的ISO8402、ISO9000-1、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l等6个国际标准。 (八)2008年又发布了2008版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3、2008版ISO9000族标准的构成 标准表述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知识,并确定了相关的术语。 标准提出了八项质量管理原则,这八个原则是在总结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一个组织在实施质量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准则,是组织改进其业绩的框架,能帮助组织获得持续成功,也是制定ISO9000族标准的基础。 标准表述了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应遵循的12个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标准给出了有关质量的10个部分80个术语,用较通俗的语言阐明了质量管理领域所用术语的概念。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2)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标准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可用于组织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的能力,也可用于组织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持续改进体系的过程及确保符合顾客与适用法规的要求,以增强顾客满意。 (3)ISO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 标准提供了超出 ISO9001要求的应用指南,描述了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的过程,强调通过改进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提高组织的整体业绩。 标准不是ISO900l标准的实施指南,也不能用于认证或合同的目的。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4)ISO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标准是ISO/TCl76和ISO/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联合编制,标准遵循了“不同管理体系可以有共同管理和审核的要求”的原则。 5、2008版ISO9001标准的特点 6、实施ISO9000族标准的意义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1)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2)为提高组织的运作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3)有利于增进国际贸易,消除技术壁垒 (4)有利于组织的持续改进和持续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二)八项质量管理原则 (1)以顾客为中心 (2)领导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系统管理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6)持续改进 (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8)互利的供方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0.引言:0.1总则 ,0.2过程方式,0.3与ISO9001的关系,0.4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相容性 1.范围:1.1总则,1.2应用 2.引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4.质量管理体系:4.1总体要求,4.2文件要求 5.管理职责:5.1管理承诺,5.2以顾客为中心,5.3质量方针,5.4策划,5.5职责、权限与沟通,5.6管理评审 6.资源管理:6.1资源提供,6.2人力资源,6.3基础设施,6.4工作环境 7.产品实现:7.1产品实现的策划,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7.3设计和开发,7.4采购,7.5生产和服务提供,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8.测量分析和改进:8.1总则,8.2监视和测量,8.3不合格品控制,8.4数据分析,8.5改进。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二、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一)标准培训和宣传发动阶段 (二)调查分析阶段 (三)质量体系策划阶段 (四)体系文件编制阶段(体系文件包含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标准和记录) (五)质量体系运行阶段 三、质量体系审核和认证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三、质量体系审核和认证 (一)质量体系审核的类型 1、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根据审核实施的主体不同,审核可分为第一方审核(内部审核)、第二方审核和第三方审核(外部审核)。 2、完整审核和部分审核 根据审核覆盖范围的不同,质量体系审核可分为完整审核、部分审核、小型或阶段审核等。完整审核覆盖所有的活动和部门,一般可用于获取认证机构的注册。企业为确定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也可进行完整审核。部分、小型或阶段审核是指对特别职能部门或重要工作所进行的审核,包括对正在从事的活动,已完成的设计或特别工序能力的审核。这种审核一般用于注册后的日常监督以及跟踪审核,即验证评价上一次审核后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二)质量体系审核的阶段和主要活动 (一)审核的启动 (二)文件评审的实施 (三)现场审核的准备 (四)现场审核的实施 (五)审核报告的编制、批准和分发 (六)审核的完成 (七)审核后续活动的实施

第五节 ISO9000系列标准及体系认证 2、质量体系认证流程 根据ISO/IEC 导则62:1996和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质量体系认证一般包括下述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 认证机构受理申请 →认证前准备 →质量体系认证审核 →审批发证 →监督审核和管理

第六节认可机构、认可的种类和程序 一、认可 国际标准中,认可被定义为“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合格评定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所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六节认可机构、认可的种类和程序 二、认可机构 认可机构是实施认可的权威机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可机构的确定程序》确定,独立开展认可活动。目前经我国依法批准的认可机构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由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 (三)认证认可协会(CCAA)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是在原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认可委员会(CNA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行业组织。根据国际上人员注册工作和人员培训机构管理发展变化的要求,自2005年12月12起,原CNAT人员注册和管理职能全面转移至CCAA,同时CCAA还负担认证人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原CNAT于2006年1月25撤销。

第六节认可机构、认可的种类和程序 三、认可的种类 (一)认证机构认可 认证机构认可是由认可机构(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依据相关准则,对认证机构从事特定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服务的能力给予承认的程序。 (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 实验室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对检测/校准实验室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作出正式承认的程序。检查机构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对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作出正式承认的程序。

第六节认可机构、认可的种类和程序 (三)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Proficiency Testing)是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来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能力的活动,也是认可机构加入和维持国际相互承认协议(MRA)的必要条件之一。 目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已根据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相关要求制定了能力验证政策和要求,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并参加国际能力验证计划。申请CNAS认可和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必须满足CNAS的能力验证相关政策,并按照能力验证领域、频次要求参加CNAS组织或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包括: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审核活动。 CNAS按照ISO/IEC指南43等国际通行要求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可以通过利用能力验证这种外部质量保证(EQA)工具,识别与同行机构之间的差异,补充其内部质量控制技术,为自身的持续改进和质量管理提供信息;实验室的用户、监督和管理机构、评价机构等可通过利用CNAS能力验证结果,判断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是否具有从事校准/检测活动的能力,以及监控他们能力的持续状况。

第六节认可机构、认可的种类和程序 (四)人员注册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目前我国负责人员注册的机构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需人员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食品安全等管理体系审核员和咨询师、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饲料产品认证检查员。

第九章参考题 1.什么是质量和质量认证? 2.阐述产品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 3.熟悉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4.了解国内外重要的认证机构。 第九章参考题   1.什么是质量和质量认证? 2.阐述产品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 3.熟悉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4.了解国内外重要的认证机构。 5.什么是质量体系?阐述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6.质量体系审核的目的是什么? 7.熟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程序。 8、什么是认可? 9、认可的种类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