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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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申報疏失或錯誤態樣 講師: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 時間: 101 年 9 月. 一、不動產(含土地、建物) 1. 漏申報本人或配偶繼承或早期買入之不動產。 2. 只申報房屋而漏報基地 / 只申報房屋基地而漏報房屋。 3. 漏報未登記建物(以為房屋無所有權狀或無庸繳房屋稅就不 用申報 )。 4. 不知建物共有部分有獨立建號而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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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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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下載安裝 連結https://pdis.moj.gov.tw 下載軟體 2 1 1

系統登入方式 1. 自然人憑證登入 ․憑證需在有效期限內 ․請準備IC卡讀卡機。第一次使用時請確認已 安裝讀卡機驅動程式 ․申報人資料需存在於後台管理系統中 2.帳號密碼登入 ․連結https://pdis.moj.gov.tw

如何申請密碼

啟動系統時,會自動檢查版本並進行更新動作 系統登入作業 啟動系統時,會自動檢查版本並進行更新動作

系統登入作業 文字 自然人憑證登入 2 3 1 帳號密碼登入 1 2

登入畫面 1.請檢查右下方所顯示版本是否為最新版本。 2.可連結https://pdis.moj.gov.tw 查看版本更新狀態。 注意是否為最新版本

登打前注意事項 「*」號欄位為必登欄位。 基本資料頁籤需登打完才可至其他頁籤登打。 如輸入模式為全型請切換成半型。 依財產現況進行登打,無該財產之頁籤則毋需輸入。 如未新增相關財產資料,最後頁面會自行帶入「總筆數0筆」 可點選「說明F1」查看各項資料填寫說明。

基本資料欄: 一、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 華民國居留證號)。 二、應填寫申報日(此指查詢財產之基準日,與交件 日不同)。 申報日:指申報人查詢財產之基準日 交件日:指申報人交出財產申報表之日 建議可採取倒填申報日之方法

登入畫面-基本資料 申報日自動帶當天日期,請記得選取實際申報日。 部份資料由系統自動帶出,無法自行修改,若有誤請洽政風人員修改。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打作業 資料登打完,請記得點選【新增】,進行資料寫入。 資料如有修正:請記得於資料修正後,再點選【修改】,進行資料修正(更新)寫入。

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 事前準備資料: 地方稅務局及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財產總所得」。攜帶本人之身分證、印章(如要申請配偶之資料,亦要攜帶配偶之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線上查調下載相關資料) 然因前開資料係稅捐單位為課徵個人稅捐所設置之資料庫,故仍應分項向權責機關(構),如:地政機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股票集中保管公司、事業投資公司等分別查明申報日當日餘額為宜。

一、不動產 (一)土地 1.填載前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或國稅局調取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或上網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邊土地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情事,最好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 2.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 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施行細則第12條

3.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等),均須申報。 4.土地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逐筆填載。 5.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 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申報。 取得之時間及原因,依土地謄本登記者為準。 土地公告現值可在財產總歸戶或網路上查詢,亦可參考土地稅單或地價稅單所記載之公告現值。

6.申報人名下之土地,如設有永久地上權予第三人時,惟其所有權仍屬申報人,故仍須申報該土地。 7.若申報人僅是單純之地上權人,非所有權人,故無須於土地欄位申報,惟其設定之金額如達於新台幣20萬元以上時,則須於其他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位申報。 申報與否以所有權為準

土地登打作業 若同地號由多人持有,加總權利範圍持分不得大於1/1。 所有權人如選單內無配偶或子女姓名,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配偶資料。 取得價額請勿輸入中文字,請以數字登打。

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二)、建物 1.登載建物前,亦應先調取公職人員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並比對手邊建物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事實,亦應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2.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停車位,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在內。 3.已登記之房屋,在建物標示欄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填寫「建號」;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並加註此為「未登記建物」,無門牌號碼者,則填載「稅籍號碼」。

4.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地欄。 5.停車位具獨立所有權狀者,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填寫「建號」、「面積」和「持分」。 6.建物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職或市價。 7.已付款之預售屋,未過戶,應填報何種財產? 應填寫於備註欄中。

建物登打作業

二、船舶 1.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 2.船舶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以市價申報。 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三.汽車 1.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汽缸容量參閱行車執照。 2.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3.汽車所有人之認定,應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 準(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或其配偶名義買車)。 4.汽車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 則以市價申報。 登記(取得)時間、原因可向監理機關查詢。 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無論價值或年限,均應申報

四、航空器 1.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 2.航空器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以市價申報。 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五、現金 1.現金指新台幣、外幣之現金及旅行支票。 2.個人現金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應逐筆申報。 非單筆達100萬才須申報。 3.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需折合新台幣時,應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六、存款 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口訣:個人累加計算,不同人分開計算 1.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 優惠存款、 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均屬之。 2.存款申報須精確到個位數,不得逕以整數申報。 3.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存款 總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時,即應由公職人員逐筆申報。 非單筆達100萬才須申報。 EX:申報人僅郵局存款80萬、花蓮一信存款40萬、臺灣銀行 存款2萬……需逐筆申報 配偶僅郵局存款20萬、花蓮一信存款40萬……無須申報 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口訣:個人累加計算,不同人分開計算

4.外幣(匯)存款須折合為新台幣時,以申報日收盤匯率計算,匯率有即期、現金、買進及賣出等4種,逕選擇其中之一種為計算標準均可。 5.公職人員應逐筆查詢(如刷簿、瀏覽定存單、詢問金融機構人員)每筆存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 6.「存款」靜止戶不會顯示於財稅資料中。

存款登打作業 1.點按「名稱選單」選擇存放機構,未列於清單選項中者,可採「機構代 號+機構代號」自行輸入。 2.外幣及其他幣別存款,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輸入後 系統會自動計算總額。

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七、有價證券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國庫券、商業本票或其他有價值且得為交易之證券。

(一)股票 1.股票,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免費申請「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利登載,惟下市(櫃)已領回之股票、未上市(櫃)股票則須向各該公司查詢股數。 2.股票無論是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價值甚低的水餃股、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票,均應申報,以票面價額計算。 票面價額一律為每股10元。

(二)債券(例如:政府公債、公司債) 1.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免費申請「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利登載。 2.債券無論是上市(櫃)債券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以票面價額計算。

(三)基金受益憑證(例如:永豐中小基金、貝萊徳世界礦業基金) 1.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應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2. 「受託投資機構」,指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商」。 3.指數型股票基金(例如:台灣50、FB摩台)應申報於基金受益憑證之欄位。

(四)其他有價證券: 1. 其他有價證券指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2. 其他有價證券之價額,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

EX:申報人 股 票 共 10,000元 基 金 共500,000元 債 券 共500,000元 其他有價證券共50,000元 有價證券共1,060,000元 →申報人須逐筆申報 EX:申報人配偶 股 票 共 50,000元 基 金 共100,000元 債 券 共500,000元 其他有價證券共50,000元 有價證券共700,000元 →申報人配偶無須申報 口訣:個人累加計算,不同人分開計算

有價證券登打作業 股票票面價額會自動帶出10元。 股票名稱請點按「名稱選單」選擇,若無股票之名稱或代碼請輸入「9999+發行機構名稱」。

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八、珠寶、古董、字畫及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如地上權) 1.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選擇權)、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名蘭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2.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3.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市價,無市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專利權及商標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保險登打作業 新增獨立『保險』欄位:請依實填載「儲蓄型」「投資型」、「年金型」保險。 保險公司名稱採下拉選單方式,未列於清單選項中者,可採直接自行輸入。

保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99024829 號 主旨:有關「保險」如何申報疑義乙案 說明: 三、為兼顧財產申報之立法目的及申報義務人之便利性,並配合現行財產申報表格及本部所建置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之設計欄位, 認應申報之保險種類仍限於保險契約內容係「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 3 類,不包括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意外險,若同一保險契約之主約及附約含括前開險種,非屬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類別之保險,得毋庸併予申報 ,然為求便利亦可合併申報。 四、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保等特性之社會保 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 保險類型,亦無申報之必要,方為合理。

保險申報重點 保險申報類別: 儲蓄型壽險-係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投資型壽險-係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年金型壽險-係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不包括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意外險,若同一保險契約之主約及附約含括前開險種,非屬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類別之保險,得毋庸併予申報 ,然為求便利亦可合併申報。

保險申報重點 填寫於「保險欄位」敘明內容: 1.要保人(要保人為申報人本人、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須申報)。 2.保險公司 3.保險契約名稱 4.保險期間 5.保險費繳費方式(年繳、季繳或月繳等)及 金額(不論已繳保費多寡)

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九、債權、債務、事業投資 1.債務雖屬消極財產,亦應申報。 2.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別」債權、債務或事業投資金額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筆申報。 3.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債權或 債務餘額申報之。 4.債務須扣除債務人以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5. 「債務」可從土地或房屋謄本查看有無設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務;如有貸款情事者,請向該金融機構查詢「申報日當日」貸款之餘額。 6.「各種事業投資」在財產總歸戶資料中可查詢,惟並非完全正確,仍須請申報人向該公司調閱「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事業投資(如:股份)與股票之區別在有無發行股票。 7.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其他財產及債權、債務、事業投資登打作業

備註欄位 此欄項可供各式財產之補充說明。 輸入格式可自行調整(惟字數不可超過3200中文字元)。

申報資料列印 上傳前可先預覽列印查看

報表預覽畫面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需勾選「申報類別」與「此致機關」,並注意此致單位是否正確。 「申報日」是指「申報財產基準日」,並非文件上傳日期 申報日如需更改,請至「基本資料」頁籤修改申報日。 如申報人於申報資料上傳後,需補正、更正,請於資料修正後重新上傳即可。 上傳成功後,請列印收據留存。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1 2 3 4

申報結果查詢及收據列印 於畫面點選「列印收據」,可查看申報資料是否有上傳成功,及列印收據留存。

網路申報系統常見問題-密碼申請 Q1.申請密碼時系統出現「查無此人」 A.該帳號不存在,請聯絡政風人員查詢”後台管理系 統”是否有新增該申報人基本資料。 Q2.申請帳號後要如何查詢密碼 A.請至郵件信箱查詢。帳號申請後系統會自動發送密 碼通知信。 Q3.未收到密碼通知信 A.檢查郵件信箱是否有阻擋外部信箱或檢查廣告信件 匣。

Q.密碼忘記要如何重新申請 A. 連結至https://pdis.moj.gov.tw點選「密碼修改」 →「忘記密碼」進入操作。

網路申報系統常見問題-憑證登入 Q1.出現連線失敗 A. 請檢查讀卡機是否連線正常。 Q2.PIN碼輸入後出現簽章失敗 理中心http://moica.nat.gov.tw查詢或辦理展期。 Q3.登入時出現憑證無法認證 A.請將財產申報系統移除後。重新下載財產申報系統安裝。

網路申報系統操作有問題

應申報時間: 本法第3條、施行細則第9條 (三)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申報 (二)定期申報 (一)就(到)職申報 、代理及兼任申報

一、申報時間: (一)就(到)職申報時間: 就(到)職起3個月內(本法第3條第1項)。 (二)代理及兼任申報時間: 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後,再給予3個月時間申報 (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 (三)定期申報時間: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時間: 卸(離)職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日起2個月, 財產狀況限卸離職當日之財產狀況 (申報日為卸離職日)(本法第3條第2項) (五)強制信託: 就(到)職起3個月內(本法第7條)。 (六)變動申報: 定期申報時一併辦理(施行細則第19條)。

裁罰態樣: 本法第12條、第13條 一、故意隱匿財產 二、財產來源不明 三、逾期申報 四、故意申報不實 五、逾期信託 六、故意不信託應信託財產 七、未通知即處分信託財產

注意事項: (一)罰鍰額度提高數倍(本法第12條)。 (二)裁罰確定後,公布姓名及處罰事由(本法第12條第6項、第13條第4項) (三)裁處權為5年(本法第15條)

主要違法態樣及罰鍰情形 本法第12條、第13條 違法態樣 罰鍰金額(新台幣)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20萬以上400萬元以下 財產經比對增加,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 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 受前項處罰後,經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未予信託者 受前項處罰後,經通知期限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 按次連續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9條第3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 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常見10大錯誤態樣 1 申報日填寫錯誤 2 漏報未登記建物 3 漏報年限已久汽車 4 認每筆存款均須達100 萬元才須申報 5 漏未申報存款之利息及股票股利 6 存款為零存整付雖未到期,仍須申報 7 債務餘額未詳查 8 以為即將退休或無人通知而無庸申報 9 漏報配偶財產 10 逕以前1 年度之申報資料草率填報

常見問題

簡報完畢  請予指教 本簡報提供宣導使用,內容如有增刪文責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