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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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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

2 申報表填寫方式 人工填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電腦文書處理(軍網、民網)
手寫申報表,各項資料需要自己計算加總。 電腦文書處理(軍網、民網) 下載申報表格,逐欄鍵入資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系統自動輸入可跳過無資料之財產項目,自動計算金額總額,提供匯率換算功能,直接列印出財產申報表。

3 (一)基本資料 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應填寫申報日(此指查詢財產之基準日,其與交件日不同)。 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如有超過兩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 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候選人應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用。 已婚或有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者,應填寫配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之財產。

4 (二)不動產 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1.土地
土地不論其地目為何、面積大小、價值多寡、由何人使用、單獨所有或共有,均應申報。 申報時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地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

5 (二)不動產 2.建物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房屋已登記者或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 ,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未登記房屋,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及「土地」欄。 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建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建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

6 (三)船舶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應填寫船舶種類、總噸數、船籍港及所有權人等。
船舶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7 (四)汽車(含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 「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汽車所有人之認定,應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 汽車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8 (五)航空器 「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
航空器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9 (六)現金 「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各別」之現金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10 (七)存款 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存款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外幣(匯)存款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11 (八)有價證券 -1 「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有價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

12 (八)有價證券 -2 1.股票: 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 票,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2.債券:
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 票,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2.債券: 上市(櫃)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3.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應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並應註明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商等之「受託投資機構」。 4.其他有價證券: (1)指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 庫券、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 體之證券。 (2)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 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13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 -1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 -1 1.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1)「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 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2)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3)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 (4)「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5)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14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 -2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 -2 2.保險 (1)「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 (2)「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15 (十)債權 「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
「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權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債權數額申報。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債權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16 (十一)債務 「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
「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債務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債務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17 (十二)事業投資 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事業投資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18 (十三)備註及簽名欄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 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原因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交件日係指郵遞申報日期等,與申報表首頁之申報日可以不同;惟所有財產資料之填寫,應以申報日當日為準。

19 其他注意事項 各項申報財產之欄位如不敷使用時,請影印該頁填寫,並置於各相關欄位正頁之後面。 申報表內增、刪、塗改處應加蓋申報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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