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婚姻家庭 林幼雀 97.12.18
原住民族簡介 人口結構 傳統婚姻特質 繼嗣制度 情愛與婚姻觀 原住民婚姻變遷 社會變遷 女性角色
阿美 泰雅 性別 總計 排灣 布農 太魯閣 魯凱 卑南 鄒 賽夏 達悟 噶瑪蘭 邵 474,919 236,000 238,919 區域別 撒奇萊雅 不分平地山地 計 474,919 166,769 81,123 79,024 47,585 22,266 11,123 10,441 6,335 5,402 2,977 1,023 602 - 男 236,000 83,714 39,940 38,259 23,433 10,966 5,474 5,204 3,111 2,731 1,480 532 308 女 238,919 83,055 41,183 40,765 24,152 11,300 5,649 5,237 3,224 2,671 1,497 491 294
原住民族繼嗣制度
破除迷思: 傳統父系/母系的劃分 公/私領域劃分 無姓氏傳承 本名+父名或母舅 本名+(祖)母名
情愛與婚姻觀 前言: 原住民族男女完成成年禮儀式後,對女性而言,是宣告可以參加社交活動或可以婚嫁 。結婚不僅是個人人生大事,更是部落盛事。 多元的族群文化,發展出多元的情愛文化。 情意表達:公開活動 阿美族邦查人:花蓮縣光復鄉馬太鞍部落
婚姻方式:以男「娶」女「嫁」婚為通則, 男生住到女方家為變則。 魯凱族:茂林鄉多納部落:小米定情 I'm Vlog-魯凱族傳統婚禮.htm 提親:男方應主動央求媒人向女家求婚 阿美族則由女方到男方家中 求婚-聘禮談判 服勞役或試婚 婚禮:排灣族大社部落 背新娘 盪鞦韆 搶婚
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單偶制。 婚姻較乏自主性:自由戀愛但結婚要父母 同意。 泰雅族:台中縣和平鄉環山部落 受訪談人:詹媽媽 禁忌:1.嚴禁婚前性行為 2.近親禁婚,包括父母雙方親屬
婚姻與家庭 性別特質 amis.swf puyuma.swf tsou.swf thao.swf atayal.swf 參考網站:http://www.apc.gov.tw/kids/
女人氣質:溫順、堅忍、勤勞、獨立自主(泰雅族) 男人氣質:勇敢、強壯、勤勞、男子氣概 保護部落安全:戰士 掌理部落事務:頭目、長老 養家:獵人 女人氣質:溫順、堅忍、勤勞、獨立自主(泰雅族) 照顧家庭:養兒育女、農耕 不參與部落事務 織女:織布 夫妻相處之道:互相關愛,互相包容,互相扶持。 互守貞義務 男為重但不輕賤女性 性別分工而合作
婚姻關係變遷-傳統與現代衝擊 傳統規範的束縛 繼嗣制度變遷:承繼主流文化父系制度 婚姻禁忌不再 經濟結構的改變 教育 兩性關係觀念轉變 打破族內婚:原/原;原/漢通婚 婚前性關係開放 經濟結構的改變 部落經濟兩性分工模式受到衝擊 家庭價值破碎:尊重、和諧 兩性角色變遷 教育 兩性關係觀念轉變 自由戀愛、奉子成婚,結婚的年齡逐年下降,離婚率相對的提高 男尊女卑。 原住民婦女的污名化
原住民女性從事職業與一般女性比較表 項目別 原住民女性 一般女性 原住民男性 民意代表、企業主管及經理人 0.8 1.79 1.8 專業人員 8.2 8.53 3.5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5.7 18.36 4.2 事務工作人員 7.5 20.85 2.8 服務工作及售貨員 26.4 25.03 11.2 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15.9 4.30 15.2 生產及機械設備操作工 8.3 21.15 13.9 非技術工 17.5 – 16.1 技術工 7.8 19.0 現役軍人 0.6 11.3 其 他 1.2 1.0
原住民家計分擔狀況 總計 主要家計負責人 次要家計負責人 不需要負責家計 100.0 36.3 28.2 34.7 性別 男 54.2 總計 主要家計負責人 次要家計負責人 不需要負責家計 100.0 36.3 28.2 34.7 性別 男 54.2 17.8 27.1 女 18.4 38.5 42.4
戶長 主要家計負責人 人 數 結構比 女性比率 (人) (%) 總計 107,353 100.0 42.5 10,523 37.5 核心家戶 戶長 主要家計負責人 人 數 結構比 女性比率 (人) (%) 總計 107,353 100.0 42.5 10,523 37.5 核心家戶 54,742 51.0 39.5 54,876 51.5 34.7 夫婦 7,193 6.7 25.9 7,240 6.8 23.5 夫婦及未婚子女 37,688 35.1 35.2 37,873 35.6 30.4 夫(或婦)及未婚子女 9,861 9.2 65.9 9,763 60.0 三代家戶 17,741 16.5 48.2 17,635 16.6 36.7 祖父母、父母及未婚子女 10,879 10.1 47.3 10,817 10.2 33.9 父母及已婚子女 4,895 4.6 46.3 4,850 35.5 祖父母及未婚孫子女 21,762 20.3 46.5 20.4
原住民教育程度 總計 小學或以下 國(初)中 高 中(職) 專科 大學或以上 行政區域 臺灣省 100.0 29.7 25.2 33.9 總計 小學或以下 國(初)中 高 中(職) 專科 大學或以上 行政區域 臺灣省 100.0 29.7 25.2 33.9 6.9 4.3 山地鄉 33.4 24.3 32.4 6.3 3.6 平地原住民鄉鎮市 36.1 23.9 30.5 5.8 3.7 非原住民鄉鎮市 18.0 27.9 39.4 9.0 臺北市 14.1 19.4 41.1 13.7 11.6 高雄市 20.3 21.2 39.7 11.2 7.5 性 別 男 24.6 26.6 37.4 6.7 4.7 女 33.7 23.4 30.9 7.7
結語-原住民族性別觀 原住民文化「主體」觀點: 生命豆祭_video 跨越父權/母權二分概念 性別分工非重男輕女 平衡觀點看兩性關係 重男尊女 父系氏族重視男子但是也很尊重女子。 母系氏族社會如阿美族雖然以女子為社會的中心,但是亦 很尊重男性,男性也有其一定之社會地位。 平衡觀點看兩性關係 巴奈‧母路(北市原民會主委/阿美族)說: 『在原住民的社會中,不講「兩性平等」,只講「兩性 平衡」,男女之間各司其職,沒有尊卑的分別。 』
延伸閱讀 群兩性關係之初探,女學學誌20期,頁177-221。 2.利格拉樂.阿烏,誰來穿我織的美麗衣裳,晨 星出版社,1996。 1.陳芬苓(2005):跨越父權/母權之分-原住民族 群兩性關係之初探,女學學誌20期,頁177-221。 2.利格拉樂.阿烏,誰來穿我織的美麗衣裳,晨 星出版社,1996。 3.利格拉樂.阿烏,紅嘴巴的VuVu,晨星出版社 ,1997。
性別與法律單元
壹、民法介紹-婚姻家庭〈一〉 民法親屬篇 一、妳濃他濃→訂「昏」→結「昏」 結婚有效要件:(§982) (1)公開儀式(2)兩個以上證人 民法新修訂:登記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 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案例一 訂婚: 甲男 乙女 法律面 甲男 乙女 結婚: 公開儀式,指不特定人可以見聞。 兩個以上證人,有親見結婚的主觀。 訂婚的效力 甲男 乙女 訂婚 結婚 法律面 訂婚的效力 解除婚約的條件(976) 損害賠償(977) 結婚: 公開儀式,指不特定人可以見聞。 兩個以上證人,有親見結婚的主觀。 甲男 乙女 結婚 結婚 地點:加護病房
案例二 同志結婚 甲男 乙男 結婚 結婚 法律面 詐欺罪嗎 母親心願親眼見獨身女完成婚禮 甲男 乙女 結婚 結婚 地點:普通病房
但得以書面約定冠以配偶的姓,向戶政機關登記。 同居義務 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協議住所 互相守貞 結婚後的性別關係 夫妻保有本姓及子女姓氏以書面協議從父或母姓(民法1059條:子女成年前,由父母書面約定變更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經父母書面同意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各以一次為限。) 但得以書面約定冠以配偶的姓,向戶政機關登記。 同居義務 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協議住所 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是過去式。 互相守貞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985) 家事勞動分擔 2005年性別圖像.doc
民法介紹-婚姻家庭〈二〉 二、妳争我奪→離婚 兩願離婚 (1)書面(2)兩個以上證人(3)離婚登記 判決離婚(§1052) (1)重婚(2)通姦(3)不堪同居虐待 (4)婆媳或翁婿不堪共同生活(5)惡意遺棄 (6)殺害對方(7)重大不治之惡疾或精神病 (8)生死不明逾3年(9)處3年以上徒刑或不名譽的罪被判有期徒刑者(10)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案例三 法律觀點 離婚要件 書面 證人 離婚登記 釋字362號: 合法享有齊人之福 離婚 甲男 乙女 (元配) 丙女 (後妻)
案例四 四度離合 甲男 乙女 乙女事後反悔提起離婚無效之訴訟。 獲判勝訴,為什麼? 提示:離婚協議書及公公當證人
離婚後的性別關係 親子關係:子女監護權(§1055-1055-2) 協議監護:夫妻協議 法院酌定:(1)未協議或協議不成 (2)協議不利子女 (3)監護人未盡教養保護 原則:被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子女性別、健康、年齡、意願 父母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意願、感情狀況
(1)各自取回其財產(2)剩餘財產依財產制分配 離婚後的性別關係 贍養費及損害賠償之請求(§1056-1057) (1)因判決離婚(2)致有損害或使生活困難 (3)向過失的一方請求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各自取回其財產(2)剩餘財產依財產制分配 性別導論\性別導論ppt 講義\夫妻財產分配制度.doc 反思:你認為婚姻像什麼?在婚姻路上當事人應當如何?在什麼情況下你選擇離婚?離婚時應該 考慮哪些事情? 小組討論:草擬一份離婚協議書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問題 親子關係 小組討論: 婚生子女: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非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之子女 時下藝人流行「先有後婚」,你的見解?生下的孩子就是 非婚生子女,怎麼辦?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問題 2.生父有配偶或其他因素無法與生母結婚 (1)自願認領,經生父認領或撫育視為 婚生子女。生母或該子女得否認之。 1.生母與生父結婚,視為婚生子女 2.生父有配偶或其他因素無法與生母結婚 (1)自願認領,經生父認領或撫育視為 婚生子女。生母或該子女得否認之。 (2)強制認領(§1067) 生父母同居事實,文書得以證明生 父,生母為生父強制、略誘惑權勢 性交。
離婚協議書 意願: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 財產:註明在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 子女:指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監護歸屬 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 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 贍養費 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
證人與離婚登記 證人 : 成年人 確實認知雙方離婚意願 親自簽名蓋章:每份簽章不得影印或代表簽章 Q1:包離婚證人--- 登記:戶政事務所 離婚協議書一式5份 戶口名簿及身分證 雙方當事人
貳、刑法與婚姻(一) 妨害性自主章(§ 221、229-1 ) 強制性交罪: (§ 221) 對象:男或女 手段: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 行為:性交(包括既遂、未遂) 告訴原則:非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此罪者須告訴乃論(229-1 ) 處罰: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概念:告訴乃論VS.非告訴乃論
刑法與婚姻家庭(二) 妨害婚姻家庭章(§ 237-239 ) 重婚罪(§ 237 ) 1.有配偶而重為婚姻 2.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 通姦罪(§ 239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相姦者亦同。 小組討論:通姦除罪化 和誘罪(§ 240):和誘未滿20歲或有配偶人, 但和誘未滿16歲者 以略誘論。 略誘罪(§ 241):區別和誘和略誘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 任意法大都為告訴乃論 因和解或放棄追訴得以撤回 非告訴乃論 強行法大都為非告訴乃論 不因雙方和解而得撤回,意即不得撤回告訴
案例 乙女(元配) 刑法239通姦罪 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丙女 甲男 乙女抓姦在床 撤銷對甲男的告訴 反思:性別意涵
婚姻法律篇小結 婚姻非兒戲 家不是講『理』的場所,是----- 婚姻是一個空盒子 -擺得愈多,得的也就越多 性別導論\性別導論ppt 講義\婚姻是一個空盒子.pps
祝福大家 性別平等的路上 需要你、妳、她、他、我 共同扶持 b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