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理论
主 要 内 容 绪 论 1 课程设置的目的 2 课程学习方法 3 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 4 阅读文献目录 5
绪 论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绪论的教学,进一步了解经济法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基本内容、课程设置目的以及学习方法。奠定本课程学习的基础。
绪 论 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是经济法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基本内容、课程设置目的;教学难点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方法。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 经济法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的开设及教学目标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 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 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 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由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 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 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例2:消费者运动 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 消法中的双倍赔偿 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 质量监督制度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 价格听政制度 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 中国民航2003年的价格听证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 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 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 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例如:2005-2006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近些年房价上涨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求双向调控 第二,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 第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结论 1、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了私权关系的调整。 2、各种经济法现象表现出以下共同点: (1)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平等的观念,以身份的不平等为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打破了意思自治的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 (3)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4)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3、这些法律法规作用的结果 (1)国家的力量进入了市场;国家开始运用有意识地运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 (2)缓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经济法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1、经济法研究 例如:在德国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的法”,一词;其后,德国学者赫德曼和其他一些学者发表了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用“经济法”来表达有关经济统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法规。(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第2页;[德]《布罗克豪斯百科全书》第20卷第401页)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的开设及教学目标 基础理论: 分论: ——概念与特性 ——宏观调控——财政税收 ——基本原则 ——价值理念 ——法律关系 分论: ——宏观调控——财政税收 ——货币银行 ——资源管理 ——外贸管制 ——产业政策 ——市场监管——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金融市场监管法 ——消费者保护法 ——国有资产保护法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目的 结论 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的目的在于:使 从总体认识经济法的基本规律,认识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认识经济法的科学性,从基本原理的角度提升本科生对具体经济法律和法规的理解和认识,适应经济立法及司法实践的需求。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方法 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 扎实地掌握并灵活运用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方法 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 1、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的学习方法是由《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的内容所决定的 2、勤于思考并勇于开拓创新是我们在大学本科阶段应当培养的一种重要意识和精神
学习方法 扎实地掌握并灵活运用其他法学学科以及相关的非法学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经济法作为产生在民商法之后、与其并行,共同维护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部门,对其规律性的认识 首先,依赖于我们对既有法律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掌握和理解 其次在既有法律知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借助其他相关的非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方法 密切关注经济法实践,理论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 密切关注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从 现实的经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现并把握经 济法的内在规律,并将其运用于转型经济时 期中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健全的实 践,是研究、学习《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方 法之一。
《经济法基础理论》基本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 1、多采用随堂讨论的方式,加强教师和学生的互动 2、重点部分安排专题讨论并纳入考核 3、指定阅读文献
《经济法基础理论》基本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 考核与评价 本课程考核全部采用期末考试与平时成绩结合的评价方式, 平时成绩为专题讨论、作业或读书笔记,占30%, 期末成绩为闭卷笔试,占70%。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主 要 内 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 1、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现状: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诸论并存,既有“旧诸论”——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和学科经济法论,也有“新诸论”——协调关系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干预说、管理经营说等。这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键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只有通过国家介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介入而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就是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 1.民法是主体平等法。 这种主体平等是对任何主体不作强弱区分的抽象平等,其结果是强胜弱汰、社会生产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从而导致社会丧失平等的基础,而民法自身却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具体识别,优胜弱保,消除有害垄断,追求实质公平。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以《谢尔曼法》的产生为例: 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南北战争结束,美国国内市场得到了统一,大规模工厂迅速发展;同时,战后共和党长期执政奉行经济自由政策,不干预企业的发展。这一切促成了美国在战后四十年间里完成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从战前的二流工业国上升为一流世界强国。这种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个自由竞争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体制。但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快导致了兼并,兼并导致垄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巨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另一种法律的出现来弥补原有法律调整的不足,在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限制垄断,使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的维持。《谢尔曼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于1890年制定出来的。《谢尔曼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 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人往往会滥用私权,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证券法律,即美国堪萨斯州颁布的“蓝天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随后,1929年美国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崩盘,更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的发展。1933年和1934年,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从而奠定了现代证券法的基础。从此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这种立法形式,开始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活动。 ①从19世纪末开始,美国东部的实业家发现了证券的沃土,但促销活动问题很多,结果迫使对证券定价中的欺诈活动进行规范。于是,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第一部州证券法规,被称为:“蓝天法”。[美]托马斯.李.哈森著,张学安等译:《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5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是意思自治法。 民法的意思自治是单个主体相互之间的意思自治,相对于整个社会化大生产而言,这只是一种微观自治。这种微观自治从总体上讲,离不开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发生经济危机,进而全面走向瘫痪。由此单个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也将失去意义。可见,民法是微观自治法而不是宏观调控法。 上述三点说明,民法不宜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关系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科学理解。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可见,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其中前者由行政管理,但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法进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由法律调整,根据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由不同法律部门调整。 上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不应由行政管理,而应由法律调整,由于上述行政法的性质,这个法不是行政法,而是其它法,即经济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民法、行政法的规定性与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不尽吻合,因而难以调整。正是在社会需要如此强烈而立法现状如此不足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这种社会关系也因此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市场监管关系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通过学习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 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济法必须相互配合。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 (1)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是将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准则,民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民法包含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如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以及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权利原则,这是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求民法的生存和发展,没有民法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制下,必须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但这种结合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干预应依存和服务于市场调节。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节的民法和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关系,即经济法应依存和服务于民法。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2)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民法是生活的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与民法打交道,人们通过民法而认识法、践行法,其他法律通过民法而为人们所认识所践行,因此,没有民法,就阻塞了其他法律走向现实生活的通道,丧失了为人们所践行的途径。人们对民法的认识关系到人们对整个法的认识,没有民法,其他法律就会成为与人们的生活不相关的东西、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是强加的东西,一句话,没有民法就没有法律。就此而言,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之渊源和经济法之基础。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2、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 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法。但由于民法是一种竞争法则,强胜若汰,最终也会导致人们之间不平等不自由,同样会破坏民法自身存在的基础。正是由于民法存在的基础并不天然存在,民法又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通过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创立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法奠定存在的基础。 垄断是民法异化的产物,是一个依从民法规则所导致的非法后果,而民法自身又无法克服。要重新恢复市场竞争,必须依靠反垄断法。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把反垄断法看作是“自由企业大宪章”、“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宪法”,原因就在于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所创造和维持的自由竞争的基础之于民法的自由竞争具有根本性的、先决性的意义。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 民法信奉独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要求,在历史上也促进过社会进步。但民法的独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这种个人主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任凭强胜若汰,适者生存,这样民法本质上就成了一种“丛林法则”,它只能保护市场优胜者,而市场失败者不在民法视野之内,民法最终会蜕变成极少数人的特权法,而不能同情救济绝大多数市场失败者、社会弱者。为了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必须实行一套与民法有所不同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经济法。经济法通过扶持市场失败者,培植他们的竞争力,救济社会弱者,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让他们重新获得均等的机会参与自由竞争。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经济法要确立每个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 民法视意思自治为圭臬,但每个民法主体都只能从自己的利益、自己的知识和自己的境遇出发进行意思自治。由于真正的意思自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自由的主体之间。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个人能力均不相同,因此意思自治只能存在于意思自治能力不同的主体之间,这种意思自治并不是真正平等自由的,因而,这种意思自治含有局部地放弃平等自由的因素,特别是到了垄断阶段,意思自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意思自治已蜕变成了经济强者支配经济弱者的单方面的恣意自由。为了抑制这种现象,真正实现人人意思自治,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依靠经济法进行国家干预以创造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行反垄断以抑制经济强者的市场支配权,通过规定标准合同以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意思自治。民法是一种微观自治法,就每个民法主体自身来说,也许是有计划有秩序的,但就整个宏观社会来说,难免处于无计划无秩序状态,在这种宏观失控的混乱社会中,必须依靠经济法,由它进行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为在无知世界中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的权威的信息以供参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义。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社会演进以及由其所导致的法律变迁大体上呈以下发展趋势:(1)在自然经济阶段,行政权力管理一切。(2)在商品经济(市场自由竞争)阶段,由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确立,立法权、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行政权的范围日益缩小,行政权的行使不断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由于行政权的缩小而缩小,许多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如宪法、民法、商法等等。这在法律进化史上就是公私法的划分。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3)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由于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提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要求,仅靠过去那种临时性的、个别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尽适当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了,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行政管理的产物而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具有普遍性。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进行市场监管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3、两者的权力不同。 行政法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这种权力所管理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要么无从规定,要么只能原则规定,因而它的行使不能恪守严格规则,只好自由裁量,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它决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经济法的权力不尽是行政权,这种权力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经济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不大。在经济法关系中,许多经济法权力不是本位性的权力,这种权力依存于、服务于其他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规定行政主体的资格,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维护行政受害人的诉权,保障行政受害人获得赔偿,这样,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5、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 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为了启动行政管理,必须赋予政府权力,树立政府权威,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政府是管理主体,相对方是管理受体,两者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可能侵吞相对方的主体人格。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作为行政法主要构成部分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从许多方面界定了政府权力、规范了政府行为、明确了政府责任。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而经济法通过依法设立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并赋予它们相应的市场维护权和宏观调控权,去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克服盲目性和无序性,其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市场秩序,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6、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 行政法是国家利益法。在市场体制下,利益格局多元化,既有私人利益,也有国家利益,还有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密切相关但也有所区别。私人利益是由私人所享有的利益;国家利益虽然要兼顾全社会的利益,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与全社会成员密切相关且为他们共同而公平享有的利益。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很显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消灭,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人和人的利益才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利益的共同”才会成为基本原则。而在其他社会,所谓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只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行政法通过行政管理实现国家利益,但由于行政管理针对特殊性的社会关系,自由裁量,会受到私人利益压力集团的影响,难免成为追求统治阶级的集团利益甚至私人利益的政治行动,行政法不一定能够真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的首要目标是限制行政权力,其次才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要真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靠一种反映市场规律同时又克服市场缺陷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经济,能把所有社会成员卷入其中,市场秩序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是他们的共同利益;市场规律是“看不见的手”,正因为它看不见,因而不为任何人所控制,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克服市场盲目性和无序性,保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维护社会整体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共同利益。体现上述内容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尽管经济法分离于、独立于行政法,但这并不等于说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再相关,实际上两者仍然是相互配合的。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遍性的,一类是具有特殊性的,前者中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后者主要由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为由行政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上述双重性质和交织并存以及法律和行政的属性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治化,必须要求经济法和行政法应并立同行,和衷共济,取长补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为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努力。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结语: 通过学习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
经济法实施的新司法途径 ——公益诉讼制度
主 要 内 容 1 2 3 4 5 6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当事人适格理论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5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6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何谓公益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集团诉讼。狭义则不包括。这里是广义。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 一般诉讼是为了原告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公益诉讼则不是或不仅是为了原告自己的利益,往往是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 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一定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一般诉讼的结果完全由本案当事人承担,且仅适用于本案当事人;而公益诉讼的结果则不一定完全由本案当事人承担,且不仅适用于本案当事人。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公益诉讼的类别 机关公益诉讼(以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行政或检察机关对违法者提起的公益诉讼) 团体公益诉讼(以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对违法者提起的公益诉讼) 公民公益诉讼(以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民个人对违法者提起的公益诉讼。如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和美国的民众诉讼) 集团诉讼(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问题 公益诉讼与集团诉讼是何关系? 为什么说集团诉讼也属于广义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何谓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提起集团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拟定集团人数众多; 至少有一个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 具名原告的诉求在全体成员中具有典型性; 具名原告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集团。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集团诉讼的法律特征 “集团”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拟制; 集团成员诉讼权利的实现由代表人进行; 集团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即在有关“集体”或派代表参加的诉讼中,虽然一个集体中只有一个或几个成员是该案当事人,但是法院所作判决,对那些不是当事人的其他成员,或被当事人所代表的不特定多数人仍有拘束力)。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 公益诉讼基本上是为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 。 公益诉讼基本上是为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 。 公益诉讼基本上为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多数人共同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其价值在于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印度最高法院大法官巴根威特(Bhagwaiti)说 我们希望强调指出,公益诉讼作为将正义送给贫苦大众的法律援助途径,完全不同于以具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抗为特色,一方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请求救济,对方提出抗辩或反请求的传统的普通诉讼。 与普通诉讼不同,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不是为了实现向对方提出的个人权利,而是为了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即使得贫穷、无知和其他不幸的大众的宪法或法律权利不能受到漠视或侵害。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公诉讼起源于罗马法 公益诉讼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罗马法程式诉讼的种类即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公益诉讼在罗马时代就已产生,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健全和周密,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者,以弥补其不足。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问题 现代的政权机构远已非常庞大和周密,那么现代公益诉讼兴起的原因是什么?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 对违法者产生强大威慑力 ,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违法者产生强大威慑力 ,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社会利益和代价的再分配上进行微妙的调整。 激励公民与社会组织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小额易腐权利”。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 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化,政府的公共事务也日趋繁多,使得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总是有遗漏之处。 为了保证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目标,借“ 私人检察官”的力量来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在现代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实例 浙江台州画家严正学对设在临近小学的色情娱乐场所进行多次举报,行政机关未予理睬,于是起诉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
对违法者产生强大威慑力 ,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对违法者产生强大威慑力 ,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都需要有效的监督,就监督的方式而言,有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而对于与社会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实施,人人都有参与权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它使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相关法律发挥最大的功效。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美国最著名证券诉讼律师 艾荣森是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证券诉讼专家,作为《欧洲货币》专家指南评选出的美国最著名证券诉讼律师,他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一言一行都格外敏感。 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前述公司的老总可能会因为泄露公司信息而被股民告上法庭,而这往往是集团诉讼案,“旷日持久、巨额赔偿”是这种案件的特点。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很高 艾荣森表示:“一旦诉讼成立,上市公司的CEO是要亲自上法庭的。”正因为有这样的严刑峻法,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将会很高,集团诉讼将是对这些公司内部治理的一条高压线。”
在社会利益和代价的再分配上进行微妙的调整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在社会利益和代价的再分配上进行微妙的调整 科学技术的发达、大规模的开发与建设、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生产和流通体制形成等变化,在给生活带来了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引起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等问题,要求在社会利益和代价的再分配上进行微妙的调整。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李冰诉华星国际影城 2003年12月21日下午李冰从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购买了当天1`4:30放映的电影《手机》的电影票2张,票款单价为56元。李冰携带外购的饮品欲进入放映厅观看电影时,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冰携带了非本影城卖品部出售的饮品为由禁止李某进入放映厅,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此后李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派员赶到现场,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冰最终未能入场观看电影。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背景 在李冰所购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华星国际影城门厅电子显示屏及场内多处均标明了“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谢绝带入场内”的提示。另外,事发当天,电影城曾建议李冰暂存或吃完自带饮品后再入场。当双方经派出所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电影城的工作人员又提出了全额退票的解决方案,仍遭李冰拒绝。此后李冰自行离去。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起诉 事后李冰将华星国际影城告上了法庭。李某要求: 第一,华星公司赔偿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共计145元; 第二,华星公司赔礼道歉; 第三,华星公司撤销关于禁止携带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入场的店堂告示。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本案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期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纷争,法学专家、消费者群体、影院剧场行业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见仁见智、评议纷纷。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2005年06月22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终审判决认为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李冰要求退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首次公开法官分歧 此案审判长、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马来客说,在今天的终审判决中,一改以往的“本院审理后认为”,而是载明合议庭三名法官之间存在两种意见,最终的判决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考虑到社会上对禁止自带饮料争论很大,公开法官的不同意见有助于大家更了解法院的判决。据了解,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之间的意见分歧,这在我国尚属首次。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支持原告的法官认为影院销售的食品牟取高利 判决书载明,合议庭中支持李冰诉讼请求的法官认为,华星国际影城没有理由主张观众自带的饮料是不安全的。其次,影院可以禁止带影响观看的壳类、有异味食品,但不能扩大至禁止所有外带食品饮料。影院销售的食品价格大大超过市场正常情况,只能认为其目的在于牟取高利。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支持影城的法官认为禁止外购饮品入场已提前告知 而不支持李冰的法官则认为,华星国际影城在观众须知中均已提示消费者禁止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而且现在许多影院并不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华星国际影城不存在垄断经营的情况。至于华星国际影城的饮料价格是否适当,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扩大竞争而不是司法干预。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激励公民与社会组织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当代社会,公益与私益的界线日益模糊,个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建立在良好公共利益秩序的基础之上。当这一秩序基础尚未建立或遭到破坏时,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正当利益往往也无法实现。我们应该建立一套鼓励公民与社会组织通过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法律制度。公益诉讼就是这样的一种良好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邓维捷诉五大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联 2006年6月14日,上海砷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邓维捷,了解到从6月1日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跨行查询开始收取每笔0.3元的手续费。她认为这是种变相的行业垄断,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给银行以告诫。 2006年7月4日,邓维捷将五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银联一并起诉,她认为银行涉嫌操纵价格,除要求三行返还收取的1.5元跨行查询手续费外,还要求三行以及中国银联取消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对于诉讼的结果,邓维捷直言:“没有抱太大希望。”双方力量过于悬殊是关键问题。她表示自己之所以做这“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其实也是为了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希望能在社会上取得一定反响,促使银行认真考虑如何更好地服务中小储户的根本利益,在服务上多下工夫而不是收费上。”同时,她表示,此事也可以告诫其他 垄断行业,在出台涉及到民生的一些政策时,一定要慎重。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很多市民表示要求加入诉讼 继2006年7月4日上海市民邓维捷率先起诉银联及相关银行收取ATM跨行查询费后,目前又有很多市民向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要求加入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保护“小额易腐权利” 原告不仅主张自己的利益(多数的场合是很小的权利),而且还尝试排除与原告人处于同一立场利益阶层的的人民的扩散的片段性利益的侵害。” “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话,单单一个行动就使许多人或许得到利益,或许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起结果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愈发显得不完备。” ——[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66页、68页。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集团诉讼制度对保护“小额易腐权利”的作用 美国在80年代对集团诉讼所作的调查显示,在1938年采用申报加入的制度下,只有15%的被害人加入这类诉讼,因此只能解决15%的损害问题;而1966年采用申报退出才不受拘束的制度后,申请“退出”的也差不多是15%,也就是说,可以解决85%的纷争。两种制度解决纠纷所发挥的功能有很大差异。
当事人适格理论 当事人适格理论 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事件的诉讼中,能够作为当事人进行起诉或被诉,且获得本案判决的诉讼法上的权能或地位。这种权能或地位在学理上称作“诉讼实施权”,具有该权能或地位的人就是“正当当事人”。 诉之利益是连结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枢纽,根据传统的诉之利益理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能成为正当当事人,具备起诉的资格,这种标准被称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当事人适格理论 当事人适格理论在我国立法中有明确的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适格理论 “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局限性 应当承认,“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对于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以节省司法资源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法治的发展,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越来越不利于对人民合法利益的保护。
当事人适格理论 当事人适格理论应扩张 近现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完成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社会发展带来了新型的诉讼,这些现代型的诉讼所涉及的利害关系或利益分布呈现集团性或扩散性,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提出新的权利要求或试图改变现有的利益分布格局。 与危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极不对称的是,对受害者的救济手段和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十分匮乏。 为此,有必要通过对诉之利益的重新解释,扩张当事人适格的基础,使更多的热心民众和组织可以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当事人适格理论 扩大解释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则 对于如何解释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我国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限制态度。除实体法上明确规定的权利外,其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否能够成为当事人具备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据呢?
当事人适格理论 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到新权利的产生 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到新权利的产生,而对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依据的解释又十分微妙,法院的判断也在受理与驳回之间摇摆不定。
当事人适格理论 在许多国家,这些诉讼后来大多数被纳入行使审判权的对象 有学者在解释这一现象时认为:“这类诉讼出现以及法院逐渐确立了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的审判权这一过程,实质上反映了战后几十年来西方工业社会的重大变迁。 科学技术的发达、大规模的开发与建设、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生产和流通体制形成等变化,在给生活带来了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引起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等问题,要求在社会利益和代价的再分配上进行微妙的调整。 为数众多的现代型诉讼进入法院的审判范围就是这种调整的一环。”
当事人适格理论 我国的一个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的实例 例如,2000年12月20日,一批青岛市民以青岛规划局批准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破坏广场景观,破坏了青岛市引以为荣的海滨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为了便于法庭确认原告身份,他们推举了3名代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批准在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行政行为。法庭受理了此案,并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当事人适格理论 对当事人适格的扩张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当然,对当事人适格的扩张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有学者认为,若一概承认起诉者具有当事人资格,当事人适格理论所起到的隔离排除功能将荡然无存,程序也必将过度膨胀,法院不仅难以负荷,其自身的功能也会发生异化。
当事人适格理论 问题 我国未来公益诉讼制度对当事人适格的扩张掌握在什么限度?谁为适格原告?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关心公益 利益诱导——罚金,公益诉讼又称为罚金之诉 其他(吵作出名)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关心公益实例 浙江台州画家严正学对设在临近小学的色情娱乐场所进行多次举报,行政机关未予理睬,于是起诉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这是真正出于关心公益而提起公益诉讼的实例。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利益诱导——罚金,公益诉讼又称为罚金之诉 有些公益诉讼起诉者往往主要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寻求法实现的目标,这一点在“揭发者代行诉讼”上表现得特别突出。 在公益诉讼中,法律规定对违法被告处以罚款(金)的一定比例归揭发者(原告)所有。 在集团诉讼中,给予原告的“奖励”,使得作为众多权利代表的原告通过一个诉讼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充分实现,使得以最小付出获得最大的报酬成为现实可能,这种“奖励”成为促进通过诉讼解决群体纠纷的现实基础。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集团诉讼中律师的收益比例高 集团诉讼挟公众之力,高举维护弱者利益的正义之旗,往往造成了原告律师得以滥用集团诉讼的可能。 据统计,美国集团诉讼中律师的收益比例高达27%~30%,由于集团诉讼索赔金额非常巨大,加之涉及范围较广、影响巨大,胜诉后律师将“名利双收”。“美国有很多这样的律师行,紧盯上市公司,一旦发现有某方面的疏忽,就会发起集团诉讼。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问题 我国未来公益诉讼制度对原告的奖励如何落实?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其他:炒作出名 公益诉讼不是或不仅是为了原告自己的利益,往往是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因而往往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有些原告利用公益诉讼的公众关注效应实施商业性吵作,以实现广告宣传或出名之效果。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张春良对游戏《魔兽争霸3》开发商暴雪公司提起诉讼 12岁天津少年张潇艺在网吧连续上网36小时后跳楼自杀,留下了4封遗书和8万字的网络游戏笔记《守望者传》。青年学者张春良接受染上网瘾而自杀的少年张潇艺的亲属委托,将公开起诉网络游戏商暴雪公司。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一场集体诉讼 张春良表示:“我已经接受了63位家长、20余位网游受害家庭出具的授权书,下一步将针对网络游戏行业进行一场集体诉讼。”
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 张春良是公益大使还是别有动机 人们意外地发现,张春良是在推广《在网路上狂奔》一书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上述说法的。 按照这样的安排,有人怀疑张显然是利用这个诉讼来炒作自己的新书。 如果他真是公益大使,我们将给予他最良好的祝福。如果他是利用网游所存在的问题,而为自己的创作寻找素材,甚至只是对书进行推广的话,那我们将对他是利用亡者进行炒作和牟利的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除了刑事诉讼外,都是以私益为目的的诉讼,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都无权提起公益诉讼,甚至检察机关除构成犯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以外,也无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 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扩张后独创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有显著区别吗?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 我国对于群体性纷争主要是通过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模式加以解决的。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中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自然延伸,是为解决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法院难以容纳而设计的。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点类似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它们都需要公告登记,但区别亦十分明显。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 我国共同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显著区别 制度设立的宗旨不同:我国共同诉讼主要为实现诉的合并,节约诉讼成本;美国的集团诉讼“原告不仅主张自己的利益(多数为很小的权利),而且还尝试排除与与原告处于同一立场的利益阶层的人们的扩散性的片段性利益的侵害”。 当事人可代表代表负数利益的资格不同:我国一般共同诉讼原告、被告均可为负数;美国的集团诉讼只有原告可代表负数利益。 法官的定位、职能不同:我国共同诉讼法官的定位是中立的裁判者,其职能消极;美国的集团诉讼法官的定位不单是中立的裁判者更是社会改革的实践者,其职能积极。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 问题 我国是否应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 争议 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施行有其独特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背景,它在实际运行中虽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但在制度设计上有鲜明特点。在一些具体领域,如证券、环境权益等纠纷中,一直有人呼吁直接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由于我国已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因而是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适当借鉴集团诉讼的优点,予以改进,使之更好地发挥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功能;还是应直接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一直有争议。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许多漏洞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新型社会纠纷相继在中国出现,由于中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特殊的国情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许多漏洞。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 我国近年来发生了大量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因我国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些诉讼基本以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形式提起,其中诉讼当事人符合公益诉讼特征或者诉讼请求包含公益诉讼内容,法院在审判中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甚至做出了对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有重大意义的判决。但这些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结果大都不尽如人意,存在困境。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我国近年来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结果大都不尽如人意,存在困境 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只就民事或行政诉因裁判原告胜诉,未能直接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无法有效保护“小额易腐权利”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提起诉讼实例 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 在湖南岳阳县的一个案例中,受害者县日用杂品公司(国有企业)和其主管机构县供销社明确表示不愿意提起诉讼,而岳阳县国资办表示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管理权却没有诉权。最后,不得不由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追回国有资产 。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实例 2001年在北京发生的吸烟少年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全国24家烟草企业侵害未成年人知情权案中,法院的终审裁定指出,上诉人要求25名被告加强吸烟有害的社会宣传的主张,“涉及烟草市场、计算机网络、商品宣传等管理方面的立法问题,或应进一步规范完善的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性法律规范”。据此,裁定吸烟少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实例 浙江台州画家严正学对设在临近小学的色情娱乐场所进行多次举报,行政机关未予理睬,于是起诉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椒江区法院以严正学不是受害者为理由判决严正学败诉。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未能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原告往往以民事或行政诉因与公益诉讼诉因共同起诉。法院只就民事或行政诉因判决原告胜诉,而对公益诉讼诉因无法涉及或置之不理,未能直接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河南淮阳县青年农民葛锐以郑州市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为由起诉郑州铁路分局。该案经过近三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葛锐胜诉,郑州铁路分局返还葛锐0.3元厕所收费(民事诉因),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各50元。然而根据媒体的报道,郑州火车站在败诉后,仍然继续向旅客收取入厕费用 。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喻山澜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 2003年7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在自己的牡丹交通卡丢失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白纸坊储蓄所办理了补办手续,并交纳了补卡费100元。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起诉 2004年4月,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1、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将新的补卡收费标准报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2、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判决 2004年7月底,一审法院驳回了喻山澜的诉讼请求。喻山澜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2月,二审法院做出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元及利息,驳回喻山澜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后果 2005年3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把牡丹交通卡补卡费由原来的100元调低为30•8元,并宣布补过卡的司机可以凭票据退费。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东芝”事件 保护“小额易腐权利”不利实例 2000年上半年,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日本东芝公司的笔记本电脑被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东芝公司已与美国消费者达成庭外和解,共赔偿10亿美元;而对中国消费者,开始是能瞒则瞒,后来瞒不住了就统统给个“补丁”。大多数中国人当然非常气愤和难以理解:为什么一样的消费者不一样的待遇?东芝公司解释说:“美中两国存在法律差异”。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保护“小额易腐权利”不利实例 ——“三菱”事件 2000年下半年,从宁夏传出日本三菱帕杰罗V33刹车系统“设计不当”的消息。此后,不断有三菱用户找日方公司讨说法。最早发现三菱车有问题的宁夏地矿局司机黄国庆在与三菱公司的交涉中,对该向三菱公司提出何种要求,权衡再三才郑重其事地写下了“要求”:请更换一个设计合理的刹车油管。多么善良宽容的中国消费者啊!黄国庆解嘲说:“那真要打起官司来,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咱哪样都耗不起,再说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问题 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有何关系?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公益诉讼制度是经济法这一实体法的 主要程序制度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决定了为实施经济法提起的诉讼都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最适宜适用公益诉讼程序。 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同步性,主要是为了实施经济法的需要而确立。 因此,公益诉讼是经济法这一实体法的主要程序法。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 复习与思考题 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论公益诉讼是经济法这一实体法的主要程序制度。 集团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的比较。 是否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是否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 我国是否应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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