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津貼各項補助實務探討 引言人:王虎存
引言大綱 生活津貼概說 主要法規及其基本規範 生活津貼相關函釋 共同項目 結婚補助 喪葬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生活津貼概說
性質 生活津貼為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中福利措施之ㄧ。 生活津貼係屬「補助」性質或「恩給」性質,尚有探究餘地。
緣起 早年公教人員待遇偏低,政府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減輕其生活負擔,爰規劃生活津貼制度,以彌補待遇之不足。
沿革 結婚補助 結婚補助 眷屬喪葬補助 眷屬喪葬補助 生育補助 生育補助 1.配合政府待 遇政策以調 整提高基本 俸給為主。 1.配合政府待 遇政策以調 整提高基本 俸給為主。 2.全民健康保 險之實施。 子女教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眷屬重病住院補助 有眷房租津貼
主要法規及其基本規範
法令依據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第3項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9 「子女教育補助表」
發給對象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 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發給項目及額度 結婚補助:2個月薪俸額 生育補助:2個月薪俸額 眷屬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5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子女教育補助:按子女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至大學及獨立學院,分別支給500元至35,800元。 「薪俸額」係指本(年功)俸(薪)
發給限制(結婚補助) 補助項目 發生原因及親屬之限制 申請人之限制 結婚補助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再婚者,不得申請。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補助。
發給限制(喪葬補助) 補助項目 發生原因及親屬之限制 申請人之限制 喪葬補助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 公職者為限。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 公職者為限。 2.子女未滿20歲、未婚 且無職業;子女滿20 歲須在校肄業確無職 業或無力謀生,須仰 賴申請人扶養查明屬 實。(外)祖父母無子 女或未滿20歲或滿20 歲無力謀生須仰賴申 請人扶養查明屬實。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發給限制(生育補助) 補助項目 發生原因及親屬之限制 申請人之限制 生育補助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 為限。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 為限。 2.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 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 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於其生母完成結婚 登記。 3.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 得申請。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發給限制(子女教育補助) 補助項目 發生原因及親屬之限制 申請人之限制 子女教育補助 以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子女為限。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申請程序(婚喪生育補助) 填具申請表 繳驗戶口名簿 分別繳驗結婚證書、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 .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喪葬生育補助尚需填寫同一事件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書。
申請程序(子女教育補助) 填具申請表(人事單位造冊) 繳驗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 繳驗收費單據(國中小毋須繳驗) .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子女教育補助重要修正規定1 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
子女教育補助重要修正規定2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
子女教育補助重要修正規定3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六)
生活津貼相關函釋 共同項目
請領資格 Q.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A.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 1.「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服役期間發生得請 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 助。(人事局64年3月31日64局肆字第6905號函)。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94年5 月2日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 給。(人事局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0940061903號 函)。96年1月1日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 亡事實,同意發給。(人事局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 0960063856號函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 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 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請領資格 Q.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得否發給各項生活津貼? A.適用單一薪酬之約聘(僱)人員,因非支領一般公教人員待遇,故不合發給各項生活津貼補助。(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之反面解釋)
請領資格 Q.公教員工配偶已請領職工福利會各項補助,公教員工可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A.公教員工遇有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之事實時,已由其配偶向所任職之公營事業機構職工福利委員會請領各種補(獎)助者,該公教員工仍得依規定向其服務機關學校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人事局80年9月30日80局肆字第28469號函)
請領時效 Q.公教員工如逾事實發生日3個月提出申請,可否發給生活津貼? A.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91年1月1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據上開支給要點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人事局91年5月10日局給字第0910018321函)
其他 Q.公教員工可否預借各項生活津貼補助? A.公教員工於結婚、本人或配偶生育、子女就學註冊等事實發生前,得先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結婚、生育或子女教育補助預支手續。當事人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依規定檢據辦理核銷,逾期未檢據補證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於該事實發生後第4個月起自其薪資中如數扣回預支數額。(人事局86年8月20日86局給字第27457號函)
其他 Q.公教人員因考績晉支俸級,所發生各項津貼之差額可否補發? A.公教人員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發給結婚、生育、喪葬等項補助費,因考績核定晉支俸級,致發生之差額,准予補發。(行政院 77年8月10日臺77人政肆字第17289號函)
生活津貼相關函釋 結婚補助
結婚補助 Q.公教人員於未任公職前與配偶離婚,復於任公職後再與原配偶結婚,可否報領結婚補助? A.依據「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第21條 規定,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上項規定並不因離婚事實係發生於未任公職前而有例外,本案仍以不發給結婚補助為宜。(人事局76年6月16日76局肆字第15238號書函)
結婚補助 Q.有關第一次結婚時因未滿25歲而無法請領結婚補助,嗣後離婚再與原配偶結婚,得否請領結婚補助費? A.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本案因涉通案規定,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人事局94年2月24日局給字第0940005007號書函)
結婚補助 Q.公教員工婚假期間尚未辦妥結婚登記,可否由遺眷申領結婚補助費? A.公務人員於婚假旅遊途中死亡,雖尚未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為顧及當事人係遭致車禍死亡,案情特殊,如其生前已具備結婚補(互)助之申請要件,且其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補助並合於申領期限之規定,同意從寬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其結婚補(互)助。(人事局81年2月20日81局肆字第04901號函)
結婚補助 Q.依民法第982條修正規定,現行結婚係採登記制,其申請結婚補助之「事實發生日」如何認定? A.依民法第982條修正規定,自97年5月23日後結婚者,結婚日即為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日,其申請結婚補助之「事實發生日」指戶政機關於戶籍謄本記載之結婚日。(人事局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稽核系統說明會資料)
結婚補助 Q.公教人員請領結婚補助之證明文件得否僅繳驗戶口名簿? A.如戶口名簿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結婚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替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之證明文件。(人事局 97年12月3日局給字第0970029950號書函)
生活津貼相關函釋 喪葬補助
喪葬補助 Q.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夫因病死亡,其妻得否請領眷屬喪葬補助?或得否就殮葬補助與喪葬補助擇一請領? A.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公教人員父母、配偶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以父母、配偶未擔任公職者為限。另依人事局88年7月16日88局給字第013763號書函規定,公教人員眷屬如擔任公職死亡,可請領撫卹及保險等相關給付,已較未擔任公職之眷屬死亡者僅能支領喪葬補助優厚,不宜單就其中殮葬補助一項,與喪葬補助擇一請領。(人事局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稽核系統說明會資料)
喪葬補助 Q.公教員工得否請領養父母(繼父母)喪葬補助? A.公教員工之繼父母死亡,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在不重領兼領之原則下得就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擇一報領喪補助。(人事行政局88年6月30日88局給字第012879號函)
喪葬補助 Q.配偶之父母亡故,女性公教員工得否請領眷屬喪葬補助? A.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寡居之女性公教員工,獨自奉養配偶之父 母,且其配偶父母非擔任公職,同意從寬 在不兼領重領之原則下,請領其眷屬喪葬 補助。(行政院臺59人政肆字第04339號 函參照)
喪葬補助 Q.男性公教員工得否請領岳父母之眷屬喪補助? A.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入贅公教員工與其岳父母確有共同生活之 事實,且其岳父母非擔任公職,已年滿60 歲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而必須仰賴入贅 之公教員工扶養者,其岳父母死亡時,同 意從寬在不兼領重領之原則下,請領其眷 屬喪葬補助。(人事局83年2月21日83局 肆字第00853函)
喪葬補助 Q.公教員工父親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請領喪葬補助之規定? A.人事局79年6月18日79局肆字第21794號書函規定:「公務員工眷屬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如確有喪祭行為及喪葬費用之支付,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費。」至其申請期限,得於法院宣告日起3個月內依上開有關規定向原服務機關或學校申請喪葬補助,其補助數額則應依死亡事實發生當時之規定標準計算。(人事局89年6月12日89局給字第15742號函) .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經法院宣告死亡,得於法院宣告日起5年申請。
喪葬補助 Q.眷屬自殺死亡可否發給喪葬補助費? A.喪葬補助之申請以有無喪葬事實發生為要件,不涉及死亡原因,自殺死亡而有喪葬費用之支付時得依法申請補助。(行政院臺41統字第1182號函)
喪葬補助 Q.嬰兒死亡可否申請喪葬補助費? A.嬰兒除死產者外,如事實上有喪葬費用,得按規定申請喪葬補助費。(行政院臺40統字第1979號函)
喪葬補助 Q.員工之子於出生後4小時即死亡,可否報領喪葬補助? A.喪葬補助之申請依規定應以有無喪葬事實與喪葬費用之支付為要件,公教員工子女出生4小時後死亡,如確有支出喪葬費用之事實,得依行政院臺40統字第1979號函規定,核給喪葬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5年1月30日75局肆字第00508號書函)
喪葬補助 Q.非婚生子女死亡,可否申請喪葬補助費? A.公教人員之非婚生子女,如經其撫育者,死亡時可照規定申請喪葬補助費。(行政院臺44統字第46號函)
喪葬補助 Q.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之申請要件? A. 「子女無力謀生」 係指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又「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應繳驗村里長證明及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人事局 92年3月21日 局給字第0920053202號函) .行政院 94年8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23554號函刪除繳驗村里長證明。
生活津貼相關函釋 生育補助
生育補助 Q.收養子女可否申請生育補助費? A.生育補助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以收養子女申請生育補助核與規定未合,未便補助。(行政院臺42統字第009號函)
生育補助 Q.員工為外國人妻可否請領生育補助費及實物配給? A.查現行公務人員實物配給及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係公教人員待遇中之一部分,並非以其具有我國國籍者為限,某甲生女之生育補助及實物配給應依照規定核予發給。(行政院49年10月14日 臺49統一字第66號函)
生育補助 Q.公務員之妻生育已依勞保請領勞保給付可否再請領生育補助? A.查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所領之保險給付,與公教人員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辦法(62年2月28日修訂為生活津貼支給辦法)所領各項補助,二者性質不同,本案某甲之妻生育雖曾領勞保生育補助金,仍得依上項補助辦法在不重領原則下申請配偶生育補助。(行政院臺52仁一字第22號函)
生育補助 Q.公務人員與待產妻離婚後,其己離婚妻所生子女,可否請領生育補助費? A.本案甲君於68年6月10日與其妻乙女士離婚,乙 女士於同年7月28日所生之次女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應推定為甲君之婚生子女。且依離婚契約書,既須由甲君撫養並負擔生產費用,宜從寬核給生育補助費。(人事局68年9月1日68局肆字第18968號函)
生育補助 Q.公教員工懷孕27週,分娩雙胞胎,一為死胎,一為產後死亡,可否請領4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費? A.員工懷孕27週,分娩雙胞胎,一為死胎,一為產 後死亡,得依規定請領4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費。(人事局69年10月28日69局肆字第25585號函)
生育補助 Q.公教員工配偶妊娠後引產二死胎,請領生育補助疑義? A.公教員工配偶妊娠26週後順利引產二死胎,同意 從寬發給4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費。(人事局84年12月28日84局給字第44878號函)
生育補助 Q.公教員工亡故與遺孀生育發生於同一月份,可否請領生育補助? A.公教員工於3月2日死亡,而其遺孀於3月15日分娩一女,以該公教員工亡故事實與遺孀生育發生於同一月份,同意比照人事局76年3月27日局肆字第08392號函前開函釋從寬核給生育補助。(人事局80年8月27日80局肆字第30749號函)
生育補助 Q.女性公教員工未婚而生子女者,可否請領生育補助費? A.女性公教員工未婚而生子女者,准予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有關規定申領生育補助。(行政院 82年9月2日臺82人政肆字第36625號函)
生育補助 Q.男性公教員工與配偶以外之女子生育子女,可否申請生育補助? A.男性公教員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配偶以外之女子生育子女,非屬「配偶」或「本人」分娩情形,不合申請生育補助。(人事局86年1月29日 86局給字第02268號函) 例外: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 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 登記。(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98年7月 16日修正)
生育補助 Q.公教員工分娩多胞胎,請領生育補助疑義? A.查人事局77年12月5日局肆字第41063號函釋以,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生育四胞胎子女,均得各予補助2個月薪俸額。次查人事局83年6月7日83局給字第19667號函釋以,公教員工如分娩雙胞胎得請領4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肋費。有關人事局70年7月27日局肆字第1981號函釋(多胞胎仍應以雙胞胎標準發給)之規定應不再適用。(人事局93年1月29日局地字第0930050384號函)
生育補助 Q.公教員工大陸配偶於大陸地區生產,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A.公教員工大陸配偶於大陸地區生產,得於生育後3個月內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不受來臺要件之限制。(人事局86年6月30日86局給字第19233號函)
生育補助 Q.公教人員懷孕滿5個月如何計算? A.查人事局73年11月28日73局肆字第8241號函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費,上項規定6個月之計算方式係以妊娠6個月 (28*6)計算。復查行政院94年1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001001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3規定: 「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爰公教人員如懷孕已滿140 (28*5)天流產,可依上開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人事局94年10月3日局給字第0940028764號書函)
生育補助 Q.公教員工懷孕滿20週流產,得否請領生育補助? A.公教人員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費,上項5個月係以妊娠5個月(28*5)計算。故公教人員或其配偶如懷孕已滿140 (28*5)天流產,可申請生育補助。本案公教員工懷孕週數滿20週,合計140天,得申請生育補助。 (人事局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稽核系統說明會資料,人事局94年10月3日局給字第0940028764號書函參照)
生育補助 Q.公教員工或其配偶於國外生育,該子女未入我國國籍,僅辦理居留,無法辦理戶籍登記或欲入外國籍,未具我國國籍,得否申請補助? A.公教員工(非留職停薪者)或其配偶於國外生產,亦有分娩事實,如取得當地政府所開具之出生證明書,且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得以替代戶籍資料,申請補助。(人事局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稽核系統說明會資料)
生活津貼相關函釋 子女教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惟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補助? A.公教人員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之子女共同生活,須經辦理收養,始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81年9月15日81局肆字第34153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夫妻辦妥離婚,未具子女監護權一方僅負擔部分生活費,惟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得否申請補助? A.依人事局81年11月16日81局肆字第40280號函規定意旨,女性公教員工與夫離婚,其子女雖由夫監護,惟實際由女性公教員工扶養並共同生活,可由女性公教員工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本案臺端未具有子女監護權,如實際負擔其教育及生活費用,並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同意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86年10月2日86局給字第50382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否申請補助? A.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准自65年8月份起,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支給。(銓敘部65年8月26日65臺特三字第22936號函)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規定兼領1/2,2/3,3/4月退休人員,准予列入公教福利品供應範圍,並按規定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68年6月11日臺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可否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A.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准予比照兼領1/2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1/2。(人事局71年7月13日71臺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各機關職務代理人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A.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並未規定非現職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得以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復查「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公教人員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人員為限。」非現職人員之職務代理人非屬機關預算員額內依法定編製進用之職員,依上開規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81年11月13日81局肆字第 39727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海外學校,可否申請補助? A.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9「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2(現為說明1)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所稱「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係以實際隨父母居住臺澎金馬地區而不以設籍為限;又所稱「政府立案」之學校,係指我國政府立案者。綜上,貴院醫師子女就讀美國德州州立大學,不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人事局91年2月6日局給字第0910003601號)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直私立道明外僑學校,可否申請補助? A.案經轉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9年10月23北市教人字第51326號函復以:「查私立道明外僑學校於54年8月9日府教國字第35723號函設立,並招收一至九年級學生(即小學至初中)在案。其就讀該校七年級之學生既屬初中部之學生,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宜依國民中學支給標準支給。」本案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直私立道明外僑學校七年級,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一節,同意依國民中學之標準支給。(人事局79年11月1日79局肆字第44831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人員子女在校成績優異,經校方減免學雜費,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 A.依據「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代收代辦費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學校對於學生每學期德行成績列入甲等,體育成績乙等以上,學業平均成績列入每班中前3名之家境清寒學生,應予免費獎勵,每班3名,除代收代辦費外,其餘各費均予免收。該前3名免繳學費係屬獎學金性質,仍可請領教育補助費。(人事局94年11月22日局給字第0940034663號書函 ) .人事局97年3月5日局給字第0970005802號函復新竹縣政府,仍未解釋是否須以家境清寒為要件。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子女已獲就學貸款,可否再申請補助? A.可,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定,貸款人需於限定期限償還貸款,與減免學雜費情形有別,不宜列入減免範圍。(人事局95年1月18日局給字第0950001216號)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臺北(臺南)藝術大學七年一貫制學系,應按何種標準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A.該學制係依藝術教育法第7條第2項設置之一貫制學制,該校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學生,修業7年,屬大學學系,依規定一至七年級均依大學學雜費徵收標準收取,爰其子女教育補助依公立大學標準支給。(人事局93年2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03097號函,人事局93年9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27821號書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臺南女子技術學院七年一貫制學系,應按何種標準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A.該學制係招收國中畢業生,凡就讀該校一貫制學系五年級在校生成績及格者,應參加公開升級甄試;通過甄試者得直升並繼續後二年大學部學業;未參加或未通過升級甄試者,由學校視其修業情形,發給修業證明或五專畢業證書;學生完成七年一貫學業,成績及格者,則授與藝術學士學位。爰就讀該校七年一貫制之子女教育補助,前五年者依五專標準發給,後二年則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標準發給。 (人事局91年4月22日局給字第0910011320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院校因加修雙學位(輔系)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A.依人事局76年6月9日76局肆字第14222號函規定:「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完成一個學制階段所規定期間。以大學院校而言,則指獲得一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致延長修業之年限。本案公教人員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77年1月7日77局肆字第00440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有關兼領1/2月退休金老師,其女結婚後離婚並育有一女,目前婚姻狀況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退休人員扶養,現就讀中國醫藥學院學士後中醫學系三年級,可否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A.本案兼領1/2月退休金老師,其女結婚後離婚,屬已結婚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9「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5 (現為說明4)及人事局86年12月12日86局給字第056530號書函規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 92年3月24日局給字第0920007135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子女註冊繳費後即辦理休學,並由學校收回學生證,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A.公教員工子女於考取學校經註冊繳費後即辦理休學,並由學校收回學生證,雖已完成註冊手續並已繳納學費,因無學生證,故不具學生身份,核與「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第9點有關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學以上應繳學生證之規定不符,不合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81年5月4日81局肆字第13820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務人員子女於學期註冊完畢後結婚,是否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A.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9「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5(現為說明4)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本案公教員工子女於註冊後結婚,如經查明於申請教育補助費時子女尚未結婚,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92年3月11日 局給字第0920005962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退、休學後,依規定退還學雜費1/3者,其家長已報領之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否比照繳回? A.查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發給,應以在學肄業者為限。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註冊後退、休學者,應不得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本案因學生已上課逾期三分之一,雖其學雜費已退還1/3,其家長既已憑據向服務機關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則此項補助費得不予追繳。(人事局68年7月13日68局肆字第14384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前,公教員工子女已轉學、轉系、重考及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子女教育補助如何核給? A.於前開規定修正前,各機關員工子女已依原規定請領補助有案者、畢業於4年制大學後再就讀7年制醫學院、畢業後再就讀學士後醫學系及學士後中醫學系依其修業年限核給子女教育補助費等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等人員同意核發補助至其子女應屆畢業為止。人事局前開相關函釋規定,均自97學年度第 2學期起停止適用。(人事局97年7月15日局給字第0970062769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本縣國中小已有教科書補助,公教人員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A.本縣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擴大補助國中、國小學生教科書費用(教科書免費),其性質經本府教育處認定屬「代辦費用」之補助,非屬「學雜費減免」範疇,與新修正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尚無競合問題,公教員工仍可依規定請領國中、小之子女教育補助費。(本府人事處98年2月17日網路公告)
子女教育補助 Q.有關公教人員子女經由「繁星計畫」分發進入私立大學就讀,其學雜費比照國立大學收費,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私立大學針對繁星計畫錄取生之學雜費,以國立大學標準收費,係學校基於鼓勵學生立場,並配合政策自行籌措經費予以補助,其性質非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或給予學雜費減免。公教人員子女經由「繁星計畫」分發進入私立大學就讀,其學雜費比照國立大學收費,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局98年3月5日局給字第0980006702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因屬國民義務教育,與附表九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不同,故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或因特殊身分而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局98年3月31日局給字第0980061563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說明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如其子女就讀公立國民中小學,因係依「國民教育法」第5條第1項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規定(一般身分)免納學雜費,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至如其子女係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並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則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反之,如其子女未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98年5月6日公告)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人員子女申領屏東市公所國民中小學生助學金者,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查屏東市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減輕國民中、小學生因家庭經濟萎縮,導致求學用品短缺,爰發給渠等人員助學金,其係針對設籍該市且就讀該市轄區各國民中、小學之一般在學學生之補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爰依規定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局98年5月13日局給字第09800623123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人員子女依據「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獲有補助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A.查「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係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及第17條訂定,其訂定目的係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其書籍費及交通費補助目的與附表九說明五規定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之目的及依據有別,且其免雜費與本島就讀公立國民中學因屬義務教育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相同,爰公教人員子女依本補助辦法獲有書籍費、雜費或交通費補助者,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局98年5月13日局給字第09800623124號函)
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查「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係針對一般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之補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爰本案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局98年5月13日局給字第098006231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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