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2、非赢利性 3、公开性 4、采购对象的广泛性 5、具有政策性
二、政府采购的对象 政府采购对象范围十分广泛,为了便于管理和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货物、工程和服务。 1、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器具等。 2、工程是指在地面上下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与其所属设备及改造自然环境的行为,包括建造房屋、兴建水利、改造环境、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建筑项目; 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运营管理、维修、培训、劳力等。
三、政府采购的模式 政府采购模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采购由本级所设的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实施。 集中采购的范围: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2、分散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是集中采购模式的对称,指采购由各采购需求单位自己进行。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招标性政府采购和非招标性政府采购。 一、招标性政府采购又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采购适用范围: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采购方法 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的范围: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采用公开招标花去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非招标性政府采购 非招标性政府采购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两阶段招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供应商,就拟采购标的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1、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b、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c、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d、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e、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服务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10%的。
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是指采购活动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就合同阶段外的其他采购意向广泛地征求建议,并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以确定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规范。 第二阶段: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 注:我国《招投标法》没有规定,两阶段招标只作了解。
五、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的确定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供应商预审程序和预审内容 1、资格预审程序 a、发出资格预审通告或者资格预审邀请书。 b、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c、资格预审文件中也可以规定申请资格预审的基本条件,也可列出限制条件。 d、评审资格、评审申请书的开启不必公开进行,开启后由招标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资格预审的内容 a、申请人基本情况 b、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c、经验及过去的表现 d、人员的设备能力
七、政府招标采购中的中介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a、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b、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c、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 2、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a、维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b、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c、接受国家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3、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a、获得采购人合法授权。b、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c、严格按照程序组织评标。d、作好采购人为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协调工作。e、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矛盾。
二、律师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 1、律师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 a、代理招标通告。 b、协助开展资格预审。 c、编制招标文件。 d、协助组织开标。 e、协助定标。 f、就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g、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解决评标小组中的法律问题。 h、如果有谈判和澄清则参与整个谈判、澄清过程,提供法律咨询。 i、解决其他法律问题和纠纷。
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又称选购、邀请报价,是指采购实体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1、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式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2、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
2、律师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a、协助审核招标人的主体资格。 b、协助编制投标文件。 c、协助提交投标文件。 d、开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e、评标及定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f、就投标活动及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八、BOT采购 BOT采购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用或服务费用来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采购适用范围: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九、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是特殊的民事合同 1、满足公共需要。 2、商业因素要服务于政策因素。 3、具有一定的特权。 4、不能享有完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1、合同履行的监督控制。 2、无权代理的效力。 3、利益冲突的禁止。 4、单方解除合同。 5、债权债务的特殊处理。
十、例外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十一、政府采购的救济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 4、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