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目录及代理机构监管 —— 2015年政府采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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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及代理机构监管 —— 2015年政府采购培训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曹长阳 0731-85165224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导航条”

(一)政府采购“导航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中,提到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导航条” (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分水岭”

(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 “分水岭”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 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导航条” (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分水岭” (三)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业务划分边界

(三)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业务划分边界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导航条” (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分水岭” (三)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业务划分边界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及主要职能 (一)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一)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的性质: 第一,为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二,非营利性; 第三,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法定强制业务和非强制业务。

(一)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 第一,主要是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不具备任何政府采购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来自采购人的临时让渡,必须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开展代理业务。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及主要职能 (一)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

三、2015年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目录制定的原则: 1.通用性原则。

1. 通用性原则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和日常服务等”

2.政策导向的原则。 3.综合平衡原则。 4.上下一致的原则。

4. 上下一致的原则 参考国务院颁布的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4]53号),制定本省集中采购目录。范 围和口径保持基本一致。

1月底财政部在镇江给各省培训的时候再次强调了集中采购的通用性和上下一致性。 5.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2015年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目录制定的原则 (二)本期目录特点

(二)本期目录特点 1.标准化编码,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为编制基础. 2. 采用列举法,从最底层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

(二)本期目录特点 3. 差异化限额标准

(二)本期目录特点 4.与预算对接。 省本级20 15年首次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其编制基础和口径就是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完整、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现应采尽采。

(二)本期目录特点 5. 简政放权,大幅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按国务院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期目录特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悉,国务院将在近期出台工程招标的数额标准,500万元。

(二)本期目录特点 6.属地管理,长沙以外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由一级部门预算单位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同意,可按属地原则接受当地市(州)财政部门监督。

三、2015年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本期目录特点 1.标准化编码 2. 采用列举法 3. 标准化编码 4.与预算对接 5. 简政放权 6.属地管理

四、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使用的几点 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没有量化标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依采购的性质而定,通常不存在量化标准”。“一旦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不管采购人的采购数量和规模,都要实行集中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座》主编:张通)

四、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使用的几点 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没有量化标准。 (二)集中采购目录是一个统称。

四、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使用的几点 说明 (二)集中采购目录是一个统称。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由两部分组成,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主要是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要是指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开展集中采购。

四、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使用的几点 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没有量化标准。 (二)集中采购目录是一个统称。 (三)无集采机构的地区,目录如何执行?

四、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使用的几点 说明 (三)无集采机构的地区,目录如何执行? 可以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收费模式值得商榷。(常德模式,委托方付费。) 应尽快通过协议供货、服务定点、网上商城、定点超市供应等方式实现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全覆盖。

五、政府采购工程监管 首先,看一看两法的规定 (一)什么是工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如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一) 什么是工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五、政府采购工程监管 (一)什么是工程 (二)两法衔接

五、政府采购工程监管 (二)两法衔接。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四)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四)项。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五、政府采购工程监管 (一)什么是工程 (二)两法衔接 (三)如何监管

五、政府采购工程监管 (三)如何监管? 先一起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座》(主编:张通)对政府采购工程监管有如下阐述: “从政府采购法规定看,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已衔接到位。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条的含义非常清楚,即政府采购工程如果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就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三)如何监管 也就是说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包括业主自愿招标、依法组织专家评标等。除此以外,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如政府采购工程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工程采购要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及其他有关信息,政府采购工程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合同要授予本国供应商。政府采购工程要有助于实现国家和经济社会政策目标,供应商对工程政府采

(三)如何监管 购的有关事项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程的合同要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并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工程的资金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等。这些管理职责均由财政部门履行,与现行工程项目安排及工程管理并不冲突。”

(三)如何监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购行为的管理,目的是用好钱,并不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与现行项目立项、工程管理、建筑市场管理以及建筑行业招标中介机构管理,是互补关系,没有冲突问题,不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

结合两法条款厘清几个概念: 1.“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法第四条)。“适用”主要是指程序适用,并不是说实施招标投标的工程就不是政府采购就不受政府采购监管。 2.“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非标第三条),应按照74号令的规定实行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

3.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调整的“货物”、“服务”类采购边界。货物类,关键字“不可分割”、“且”;服务类,关键字“为完成工程所需的”。 其他货物和服务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对接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 “双公告,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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