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實務報告 無號誌交岔路口之問題探討 講師:林志穎
大綱 前言 路權相關規則 無號誌交岔路口之路權 交通管制與路權爭議
前言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直接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同時衍生相當大的社會成本與代價,其中交岔路口所占之比例最高。
前言 道路交通主管單位為了提高道路使用效率與確保用路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原理藉由道路交通法規、交通管制設施,在一定空間或時間內,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稱之為-----------路權(Right of Way)」,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前言 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件數 104年交通事故件數 共發生 36,875 件 A1類事故84件,較去年增加1件 發生於路口計13,939件,占總件數比例為38%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臺北市 104 年與 103 年 事故地點比較─依道路位置 路口 路段 其他地點 未登載 總 計 103 年 13,939 6,881 556 15,457 36,833 104 年 6,965 522 15,449 36,875 增減數 84 -34 -8 42 增減比例 0.0% 1.2% -6.1% -0.1% 0.1% 註: 1.其他地點包含路坡、涵洞、圓環、廣場、橋梁及交流道等。 2.未登載係現場處理員警針對 A3 類事故之發生位置未註記或雙方已達成和解(息事案件)。
其中發生於無號誌路口之事故約占交岔路口事故之52%
路權相關規則
區分幹、支道交岔路口之類型 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 行進、轉彎之行車優先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一、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讓」標誌 「停」標誌
無號誌交岔路口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一、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2/1)
無號誌交岔路口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一、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2/2)
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一)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雙向各二車道 為幹線道 雙向各一車道 為支線道
同為直行車者(1/3),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 (二)車道數相同時: 右方車 左方車 同為直行車者(1/3),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者(2/3),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 (二)車道數相同時: 單向各一車道 單向各一車道 左方車 右方車 同為直行車者(2/3),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未區分幹支道交岔路口類型 同為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 (二)車道數相同時: 右方車 1 同為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未區分幹支道交岔路口類型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轉彎車 右方車 轉彎車 左方車
未區分幹支道交岔路口類型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轉彎車 右方車 轉彎車 左方車
交通管制措施與路權規範爭議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用路人驅車臨近無任何設施管制的交岔路口時,必須遵守前揭相關交通法規之規定,惟實務上道路交通路權劃分的實務工作上仍有缺漏之處,往往為路權劃分之錯亂、矛盾或衝突埋下紛擾之因子。
交通管制措施與路權規範爭議 現行路考制度僅局限於特定場地,未能針對實際道路情況測試,致民眾路權觀念薄弱 過於寬鬆 考照制度 現行路考制度僅局限於特定場地,未能針對實際道路情況測試,致民眾路權觀念薄弱 路口具不確定性 幹支道劃分不明 在交通管理實務中,空有法規規定幹支道之運行原則 多數的無號誌交岔路口「幹支道劃分」妾身未明 無法明確指導用路人通行路權,致使用路人無所遵循 推動困難所在 現行實務作法 道路主管機關未善盡本身職責做好交通管制設施,致用路人對於無號誌交岔路口通行順序之認知嚴重不足 幹、支道劃分管制之依據未能落實到實際的交通環境中,致用路人在行近交岔路口需自行判斷 道路主管機關未明確規範執法程序,致未能嚴格執法
解決方法 一、建全考照制度與管理 根據2010年出版的美國商會會刊「Taiwan Business TOPICS」6月號「在台灣開車」專文,提及「台灣駕照考試制度荒謬可笑,完全不切實際」,引起國內各界對「汽車考照」制度與問題的重視。
長期以來未重視機車駕駛人之教育、訓練與考照機制,使得機車駕駛人的路權觀念、安全知識相對薄弱。 簡單的路考(採場內考照) 輕型機車僅需筆試
台灣是全世界唯一沒有路考的地方,只要通過場考即可,因此雖然許多人考到駕照,卻不敢開車上路。 台灣考駕照的費用,可能是歐洲的十分之一,日本的六分之一,美國的三分之一。
世界各國與我國考照項目比較彙整 美國 州政府 16-18 X ○ 德國 市政府 18 英國 中央政府 17 加拿大 16~17 澳洲 主管機關 持有普通駕 照年齡 臨時駕照 學科測驗 術科測驗 實際道路駕 駛考驗 美國 州政府 16-18 X ○ 德國 市政府 18 英國 中央政府 17 加拿大 16~17 澳洲 警政單位 日本 省州政府 16~18 新加坡 中國 韓國 監理單位 18 台灣 18
考照制度與管理問題 筆試題目過於簡單 僅有場考,沒有實際路考 考上後駕照終身有效、免換發 (職業駕照外) 無法有效發揮監督、考核駕駛人 考上後駕照終身有效、免換發 (職業駕照外) 無法有效發揮監督、考核駕駛人 主管機關欠缺革新或改善的決心與魄力
理想的考照制度內容 認識車輛基結構與維護 具備操作車輛的技術 培養駕駛人駕駛道德 熟悉道路 交通法規 了解肇事 預防與處理 養成行車 安全觀念 了解緊急 應變措施 建立正確路權觀念
二、應落實設置規則幹支道劃分依據 我國現行無號誌路口規則過於繁複,且多數的無號誌交岔路口「幹支道劃分」不明,無法明確使用路人辨識通行路權,致使用路人無所遵循。
無號誌路口應明確劃分幹支道,杜絕左右方路權判斷的爭議,依設置規則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規定,於道路相交可以區分幹道與支道時,應於「次要道路」設置標誌或標線管制之
三、改善現行實務作法,積極解決困難所在 從現行交通「3E」:教育(Education)、 工程(Engineering)及執法(Enforcement) 針對無號誌路口,研擬改善方案並積極推動, 解決困難所在。
教育(Education) 提升路權概念 停讓設施屬於禁制設施,非警告設施 建立防禦駕駛觀念
工程(Engineering) 提升路口能見度 劃設簡化黃網線、停止線等 提高無號誌路口轉角的三角視距 強化路口 10 公尺內禁停設施設置方式 提高交通標誌(線)能見度 設置自主式發光牌面
執法(Enforcement) 強化閃光號誌及停讓設施的管制力 嚴格取締路口十公尺違規停車
結論 交通安全的改善策略,係從交通教育及宣導(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三種方向研擬,無號誌路口也不例外,三者相輔相成,始能達到交通安全、降低傷亡程度之目的,而非僅憑單一策略即可達成。
參考文獻 陳高村1、黃耀慧2 交岔路口之路權規範問題與對策 謝易達 臺北市非號誌化路口肇事特性分析與改善策 略研擬 葉名山1、李旻錡、2劉欣憲、3吳家麟 建立我國道路考照制度之影響因素分析 陳世圯1、凃維穗2 汽車駕照考試增加「路考」應為必要措施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