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2年度營業秘密法修正宣導說明會 Q&A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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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02年度營業秘密法修正宣導說明會 Q&A彙整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營業秘密法修正Q & A(1/9) 問題內容 回應意見 營業秘密之法定要件包括:「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故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之資訊,若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 公司持有之客戶名單等商業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實務上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認定,並無一定標準。建議公司得針對該等資訊進行整理、分析,以提升該等資訊之獨特性,另並落實營業秘密管理機制,以增加法院確認該等資訊為營業秘密之機率 營業秘密如何認定?客戶名單、產品成本、銷售價格、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是否亦屬營業秘密之範疇?

營業秘密法修正Q & A(2/9) 問題內容 回應意見 Q2 員工複製公司資料帶回加班,並儲存在家中個人電腦,離職後忘記刪除,是否該當營業秘密罪之要件?行銷部門離職員工之電腦中,發現研發部門之重要資訊,是否可能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 員工在職期間,為完成工作且經公司許可 ,複製公司資料回家處理,係屬正當行為,但離職時應刪除或繳回。員工忘記刪除,如非屬故意,可能不構成營業秘密罪,但具體個案是否構成犯罪,仍應依法院判決認定 公司研發部門持有之機密資訊,行銷部門亦有知悉之必要,才能針對產品之特性與功能加以推廣行銷,所以實務上可能會從持有資訊之多寡、範圍及時間,去判斷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不會單純從是否屬於同一部門去做認定

營業秘密法修正Q & A(3/9) 問題內容 回應意見 Q3 離職員工要求在職員工傳送或交付一份他先前製作之資料,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員工長期在某一領域工作,因而累積許多該領域之智識技能,轉職後如果僅是自然地將所學應用在新公司的業務上,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 在職員工傳送資料給離職員工,極可能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因為連他個人基本上都不能任意複製公司資料,更遑論傳送給他人 有關記憶抗辯之問題,的確極具爭議 性,且目前司法實務上並無相關案例可資參考,惟本局認為,有幾個判斷基準可供參考:(1)先區分特定資訊係屬一般性資訊或特殊資訊,是否屬於前公司的特殊資訊;(2)前公司是否禁止員工使用特定資訊;(3)依員工能力高低判斷,員 工是否有能力自已研發該特定技術

營業秘密法修正Q & A(4/9) 問題內容 回應意見 Q4 行為人以竊取等不正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即構成犯罪,不以有後續之使用洩漏或已造成所有人之損害為必要。因此,本局傾向認為侵害營業秘密係屬行為犯 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即構成犯罪,後續之使用、洩漏行為係另一行為,均會構成犯罪 本局原規劃併同修正第10條規定,但為避免失焦及遲延修法時程,最後並未更動第10條內容。因此,民刑要件應分別認定,行為人之行為該當哪一條之構成要件,即適用該條規定,亦可能同時該當,而有民刑事責任 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人,是行為犯或結果犯?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即構成犯罪?或必須有後續之使用、洩漏行為,始該當犯罪構成要件?第10條民事責任與第13條之1刑事責任間之適用關係為何?

營業秘密法修正Q & A(5/9) 問題內容 回應意見 由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舉證困難,建議在相關法令中增訂檢察官可以合法監聽及提高被告民事舉證責任之條文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毒樹果實理論,被害人私下錄音,並不能當作證據,因此由檢察官介入監聽,是一個好的建議。然而,在證人保護法、監聽法及智財案件審理法中增訂相關規定,係屬司法院及法務部的權責,本局將持續與執法單位溝通協調

營業秘密法修正Q & A(6/9) 問題內容 回應意見 Q6 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的適用前提是否須被告知人有刪除義務?未刪除就有5年以下刑責,是否過重?告知須告知到何種程度?如果是有合作關係的A、B公司,A公司將秘密交給B公司,合作結束後,A公司告知B公司刪除,B公司不從,是否亦有本款之適用? 營業秘密持有人,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被告知人當然負有刪除之義務 本款係參考國際立法例而訂,其主要意旨係避免營業秘密暴露在高度被洩漏之風險中,畢竟秘密一經洩漏,損害即不可回復 是否已履行告知,須依照實際個案事實認定;本款不限於公司與員工間才能適用,公司之間當然也適用

營業秘密法修正Q & A(7/9) 問題內容 回應意見 目前司法判決並未建立相關之判斷標準,屬個案事實認定、適用法律的問題,本局未來將廣泛蒐集各方提供之案例,並且跟司法機關進一步討論 實務上,公司在雇用新進員工時,要求對方簽一份切結書,確認該員工並未從前公司攜帶任何營業秘密到新公司,以釐清公司並無取得其他公司營業秘密之意圖,且於在職期間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督導員工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等等措施,殊值參考 第13條之4但書,法人必須採取哪些措施,才算盡到監督防止義務?比如公司不會禁止員工使用USB或光碟,是否就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未盡到監督防止義務?

營業秘密法修正Q & A(8/9) 問題內容 回應意見 如員工竊取公司機密後,即轉至外國公司任職,則公司對其提起營業秘密侵害訴訟,是否有其實益?又應如何蒐證或進行相關訴訟程序,獲致勝訴判決之機會較高? 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加重其刑。因此,公司可以對竊取營業秘密後,轉至外國公司任職之員工提起訴訟 至於如何提高勝訴之機會,仍須視個案情況而定,本局僅能建議公司必須妥善蒐集相關事證,包括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遭竊資訊確屬營業秘密,以及釋明員工確有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

營業秘密法修正Q & A(9/9) 問題內容 回應意見 如海外子公司員工竊取營業秘密並洩漏予他人,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均在台灣境外,則營業秘密所有人即母公司能否跨海提告? 由於營業秘密法與刑法相同,均採屬地主義原則,故原則上行為地與結果地須有其一在我國境內,方有我國營業秘密法之適用 海外子公司員工竊取營業秘密 並洩漏予他人,由於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均在我國境外,且非屬刑法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故母公司似無法依我國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對該員工提告,亦即營業秘密法保護效力不及於此種情形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