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顺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一、证照的管理 二、卫生设施的设置要求 三、个人卫生 四、档案资料记录
一、证照的管理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健康证 3、水质监测报告 4、卫生信息公示牌及卫生制度 5、卫生知识培训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处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业人员健康证
五种传染病 痢疾 伤寒 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处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水质监测 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一次。
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处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水质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牌
卫生制度
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处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卫生知识培训 (一)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对从事较强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如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卫生设施的要求 (一)禁游标识 (二)水质公示牌 (三)更衣室 (四)公共卫生间 (五)浸脚池 (六)救生塔 (七)直流式给水系统 (八)深浅水区警示标识(隔离带) (九)游泳场所常备物品
禁游标识
水质公示牌
浸脚池 浸脚池池深20厘米 浸脚池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池水4小时更换、检测一次
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 池水温度:22—26 PH值:6.8—8.5 余氯:0.3—0.5 每2小时对游泳池水余氯量检测一次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可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药量不超过1.0mg/L
游泳场所常备物品 包括:温度计、余氯测试器、PH试纸、氯霉素眼药水
三、工作人员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不得配到饰品等
四、卫生管理档案 (一)、制度: 1.证照管理制度 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6.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7.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二)基本情况档案: 1. 卫生管理组织,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平面图、租房合同或产权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水质检测报告(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2.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记录,水质消毒记录,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池水更换记录,余氯检测及加氯量记录。 3.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的处理情况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
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处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或 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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