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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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导入案例: 入世以来,中国认真履行加入承诺。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以 下简称《外贸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规 定对对外贸易经营 者开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据此,商务部于2004年6月25日发布了第 14号令,出台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并于7月1日开始 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关于放开外贸权的承诺。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含义 根据《外贸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含义 根据《外贸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隶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省、 市、自治区 的专业外贸公司。 ② 外商投资企业。 ③ 有权从事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④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 ⑤ 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管理机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外贸经营者,一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外贸易经者,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验手续。

①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 可 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登记表》。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登记程序如下:  ①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 可 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登记表》。 ②填写《登记 表》。按《登记表》要求认真 填写相关信息,确 保所填写内容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真实性. ③ 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 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一、禁止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一)禁止进口的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 民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 定, 国务院对 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 《外贸法》第十七条,制定、调 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 技术目录。

1)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目前,我国公布了6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1.禁止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1)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目前,我国公布了6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① 2000年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第一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②200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③ 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涉及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13类别废物; ④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第六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对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物、 不符和环保规定的废物以及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 禁止进 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 品禁止进口。

4)其他    ① 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压缩机和汽车空调器;    ② 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 旧服装、国产手表复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LIE”) ④氯酸钾、硝酸铵(07新增内容); ⑤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 内容 的物品。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以及由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 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 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 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的管理制度 1、禁止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1)目前,我国《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五批。 2)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 3)其他原因禁止出口的商品。 2、禁止出口技术的管理规定转 2008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150项技术中的33项技术被列为禁止出口范围。

二、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 要限制 进口的;    ②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 ③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 渔业产品有 必要 限制进口的;   ④为保障国家国际金 融 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需要限制进口 的;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 制进口的。

(一)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1.限制进口货物的配额管理 2.限制出口货物的配额管理 1)进口配额的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3)进口非配额管理。 2.限制出口货物的配额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二)限制进出口技术的管理规定 我国限制进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外贸 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外 经贸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 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 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有 关规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 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一律不得进出口。

三、自由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一) 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办 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 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予以许可,一律 核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技术进 出口当事人可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机构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 出口合同副本及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等材料,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三节 外贸外汇管理制度 一、银行结售汇制度 (一)银行结汇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贸易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即我国针对境内机构的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银行售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 为了监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及时、足额地 收回货款,进口付汇后及时、足额地收到 货物,堵塞进出口收付汇环节的逃骗汇漏 洞,打击套汇、逃汇等非法活动,以保证 正常的外汇收支活动,促进国际收支平 衡,我国在1991年和1994年开始实行出口收 汇核销制度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1.出口核销制度的含义 所谓出口收汇核销,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它以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办法。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 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流程 根据2003年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口单位在出口前应向当地的外汇管理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实填写有关出口货物情况。货物报关验放后,海关在核销单上盖章,并与报关单一起退还给出口企业。再由出口企业附发票等单据送当地外管局备案。待收汇后凭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向外管局销案。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1.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含义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境内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都应当依法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下列进口付汇应当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由进口单位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①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 ②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 ③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④进口单位到其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

2. 进口付汇核销程序 ① 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付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编号和报关币种和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②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它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③ 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④ 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⑦ 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 ⑧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统计月报表”。 ⑤ 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⑥ 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 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   ⑦ 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 ⑧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统计月报表”。

第四节 其它外贸管理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的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人员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合。该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进出口商品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 检验检疫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四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商品列入检验检疫的实施范围: 进出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方可进出境。

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包括: ①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 ②进口废料原料装运前检验。 ③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2.动植物检疫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容器、包装物、铺垫物等实行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卸的废旧船舶也要进行检疫。 3.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4.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经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盛放出口商品。

5.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在中外合作、合资等经济活动中,各地检验机构应企业、组织及机构的委托对外商投资的财产进行鉴定。 6.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对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货检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外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7.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

(二)报检单位及报检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出口企业可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亦可委托报检企业代办。如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应委托出入境快件经营企业代办报检手续。

(三)报检单证 1. 出境报检 出境报检时,除了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外,还 要提供 对外贸易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在信 用证结算方式下,需要提供信用证,非信用证结 算方式下,要在报检 单上注明结算方式; 2.入境报检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和提(运)单等有关单证。有特殊情况还要提供有关证明,如实施卫生注册及安全质量许可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1.出境报检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①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10天在货物所在地检验 机构办理报检。 (四)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1.出境报检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①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10天在货物所在地检验 机构办理报检。 ②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③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入境报检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①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 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 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 时申报。 ②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 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4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预计时间不够,报 检单位应向国外发货人要求延长索赔期。 ③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 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 在入境前30天报检。 ④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⑤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征收的一种 间接税。其特点是: 二、出口退税制度 (一)出口退税的税种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征收的一种 间接税。其特点是: (1)征税范围广泛。 (2)多环节课税即道道征税。 (3)实行税款抵扣制。

(二)出口退税的实施对象 出口退税的实施对象,简单地说就是实施退税的客体即出口的货物。包括如下范围: (二)出口退税的实施对象    出口退税的实施对象,简单地说就是实施退税的客体即出口的货物。包括如下范围: 1.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的已税货物 2.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出口货物或者视同出口货物 3.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出出口销售的货物

出口退税的接受人即接受退税之人,即发生货物出口行为的企业。目前我国对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接受人  出口退税的接受人即接受退税之人,即发生货物出口行为的企业。目前我国对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   出口企业,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二是自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三是发生视同出口货物行为的特殊企业。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 1.增值税的退税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 进项税额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  1)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退税)

2) 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 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①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销项金额×税率(增值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按出口货物离岸价 (FOB)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2. 消费税的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货物都应根据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其具体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知识拓展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进口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和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优惠。实施普惠制的目标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的受惠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发展。

本章小结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外贸经营者的登记备案制度是指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外贸经营者,一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外贸易经营者,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