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划分原则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第七章 景观与区划 第七章 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对其所管辖的地区进行有效和方便的管理而进行的多级行政区的划分。 一、行政区划分原则 行政区是依据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地理、历史及国防等多种因素,并便于国家分组管理而划分的分级管理系统。因此,在进行行政区域的划分时,应综合考虑: 政治原则、经济原则、民族原则、历史原则和自然原则等。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早在4 000多年前的殷商时代就有了行政区划的萌芽,历经了各朝代的政区划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行政区划的性质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配合社会改革,恢复和发展经济,团结各族人民,巩固政权,对原有行政区划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三、我国行政区划的现状 (一)1982年行政区划 第七章 景观与区划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第3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31条又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设立特别行政区”。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则的规定,我国基本上实行省—县—乡三级制的行政区划体制。省与县之间的“地区” ,县与乡之间的“区”属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政权机构。但在少数民族地区设有自治州或盟的自治区或省则为自治区(省)—自治州(盟)—自治县(县)—民族乡(乡、镇)四级。
四、行政区划的改革问题 (二)2001年行政区划 第七章 景观与区划 2001年底,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32个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332个地级行政区(32个地区、30个自治州、8个盟、265个地级市);2 861个县级行政区,其中808个市辖区。 四、行政区划的改革问题 现行行政区划存在的若干问题:①行政区层次多而乱;②省级行政区数目偏少;③行政区划缺乏标准。 行政区划改革趋势:①减少行政管理层次,适当划小省区,一些学者建议将全国划分为50~60个省级行级区;②实行市县分类分等管理,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