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校园安全的法律依据与启示 法律依据 安全防范 封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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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园安全的法律依据与启示 法律依据 安全防范 封 页

一、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有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意 义:为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只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适当免除( 对于10岁以下完全无民事能力的学生,校方在有过错的情况下,适当减轻校方的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关键词: 过错责任原则 意 义:为责任划分、处理程序、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意 义:为责任划分、处理程序、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处理程序(救治、告知、保护现场、上报、协商、调解、诉讼)  第26条:学校负有责任,根据责任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但若有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我校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程序 1、及时救助受伤者、稳定肇事者的情绪、维稳与保护现场 (在场老师为第一责任人,避免继续伤害或减少伤害,打120等), 2、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伤与被伤、事故地点、事发情况、送哪) 3、及时上报(生→师、年级→校医、学生处、主管校长→校长→上级) 4、及时取证(当事人、旁观者、知情人的书面陈述,现场拍照,务必认真核实) 5、关注医治,适时适度关怀(一般是班主任、年级长、学生处为代表) 6、四级协调(班主任和年级,学生处,主管校长、校长,书面提交) 7、准备应诉(班主任提供证明学生有过错、校方无过的一切资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 + 有条件加重责任 有条件加重责任——是针对第三方造成学生伤害,在第三方无力赔偿或第三方未缉拿归案的情况下,在校方有一点点责任的情况下,校方的责任会有条件加重,承担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4、《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5年4月1日)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有条件加重责任+公平责任 第36条 ……中小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意义:为如何预防提供法律指导,解决怎样预防的问题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年6月1日) 意义:除学校的责任外,还明确了家庭责任和社会的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  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只要孩子有错家长就无条件承担侵权责任。 第40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赔偿金额与责任不对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11年5月1日)  第138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97条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此索要高额赔偿

特别提示: 学生与学校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而非监护关系,也非合同关系(即使学生住校,24小时都在学校,学生与学校也无监护关系)。 教育行为是公益行为,而非商业行为。 从法律颁布之日看,校方承担的责任是越来愈大。

生命不可重来,责任重于泰山 范

责任 谨慎而全面履行义务 是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关键。 健全而规范的管理与资料 是预防校方利益受到侵犯的关键。

义务一:告知、教育的义务 内容:安全制度、安全规则,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水、火、电、雷、盗、毒、爆、病、拥挤、交通、实验、地震等应急逃生自救),法制法纪、文明道德、习惯养成。 (生活化、全面性) 时间:入学、毕业,开学初、放假前,课堂中、活动时,季节更迭之际、场合变更之际、身心变化之际,(反复、全程、即时) 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 (全员性) 形式: 听、看、练、纠、思,(多样性、即时性)

误区一:“不可抗力”必定导致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成为完全免责的事由。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但如果学校没有在加强预防自然灾害方面告知、警示和指导方面尽相应职责,那么,即便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学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误区二、学生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外,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如提前放学、校方组织等)导致的应承担责任;若是上放学途中在校大门口附近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有否监管责任。比如校园或周边发生了危险事件,学校未告知、警示学生,无护校巡逻,那么,即便是放学在校外,学校也承担责任。再如,学生旷课期间发生事故,学校未告知家长则有责,从学校提前或中途离校,则学校也有责。

误区三:安全问题过去已经多次强调,现在就不说了。 告知、教育义务是学校和老师的根本义务,寓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是无条件的,不是一次性的。加上学生安全事故具有很大的偶发性,所以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必须做到: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

义务二:管理的义务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面面俱到) 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全员的责任、责任到人)。 3、防外来侵犯(门卫保安、登记、盘查、验证、巡查、值班、封闭) 4、对场地和设施的管理(检查、检验、停用、维修、更换、报告、警示、标志、防护,特别是危险品和消防设施的保管和使用) 5、饮食卫生(食堂、小卖部、饮水,从业人员的管理,核定资质,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监控,严守操作规范。)

义务二:管理的义务 6、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意识、遵规守纪、秩序、顺序、巡查、盯防、点名、预案,正规,规范,外出活动特别注意校外联系单位的资质、安全保障和包车车况等、平时特别课间安全、体育安全、实验安全,大型活动要特别注意针对性教育、临时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应急预案) 7、学生疾病与健康管理。(晨检、考勤、通风、消毒、体验、身心健康档案、特质学生的关注与照顾、报告、师生保健员培训) 8、教师和学生的行为管理。(行为表率,告诫、制止、沟通,严禁体罚、侮辱和冷暴力,)

义务三:安全保障的义务 学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所负有的采取合理措施以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利益免受损害的义务。 学校要根据可能遭遇到的不同危险环境而采取不同的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免受已知危险环境的损害;检查和发现可能存在的危险,防止可能存在的危险对学生的人身构成威胁;一旦发现危险的存在,要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或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

安全保障的义务中的关键字 1、“注意”的义务: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检查和发现可能存在的危险。 2、“组织”的义务:举行户外活动应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谨慎选择活动组织者和安全的活动地点、规范组织活动内容及对于学生危险行为的适当监督。如,体育活动,教师要告知学生安全事项、准备活动、保护措施等;学生踏青活动,学校应当强组织、监督,对相关公司及其车辆的选择都必须慎重。

安全保障的义务中的关键字 3、“保护”的义务: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安排的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4、“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义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义务四:提供信息与通报的义务 信息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并妥善保存好最原始的信息资料。(师生陈词、学生检讨认识、班务日志、班会记录、班会教案、安全记录本、考勤本、晨检本、学生行为量化考核本) 通报要求——及时、客观、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报告,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通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