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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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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共同侵权行为

2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说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共同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对共同侵权行为做了一个界定,这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这显然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 (二)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数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致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1、意思联络说 认为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的行为为统一为共同的行为。反之,如无主体间的意思联络,则个人的行为就无法在实质上统一起来,因而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过错说 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3、共同行为说 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共同加害结果的发生,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4、关联共同说 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割,始成立关联共同。

4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从广义上来分,共同侵权行为有五种类型: 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 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4、合伙致人损害 5、团伙人员

5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共同加害行为 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以其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6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例4】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例5】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 【例6】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

7 主要表现为: (一)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的意图的过错行为。其特征: 1、教唆行为采取的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可以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刺激、利诱、收买、授意等方法进行。 2、教唆者主观上大多是故意的,他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者产生侵权的意图并可能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者行为导致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教唆的内容是教唆他人接受教唆的意图,并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其内容需明确具体。

8 (二)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的行为。其特征: 1、帮助的形式一般是积极的作为,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不作为义务并与实施加害行为人间具有共同故意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2、帮助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这是他与教唆行为的主要区别。 3、帮助者主观上一般出于故意,与实行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但在特殊情况下,不知他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对加害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9 (三)教唆者和帮助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1)作为原则,教唆、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10 【例1】钟某教子有方,12岁的儿子知书达理,知耻且格。邻居文某心生妒忌,决心颠覆社会主义墙角,逼良为恶,教唆并逼迫钟某之子将同学打伤。
【例2】钟某养而不教,12岁的儿子随波逐流,沾染不良习气,一日,钟某之子在邻居文某唆使下将同学打伤。

11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一)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某种损害,但是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 3、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但不能判明。

13 (三)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1、是否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2、各行为人之间是否在时间和地点上具有同一性。 3、在行为人是否确定方面不同。 4、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是种替代因果关系。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确定地造成了损害后果此种因果关系是确定的。

14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传统上是要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由危险行为人来反证证明某种事由存在,从而表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对反证证明的事由究竟是什么,在法律上是有争论的。

15 三、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一)概念 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对共同侵权行为做了一个界定,这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二)构成 1、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侵权行为人)。 2、加害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 3、加害人的行为都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且造成同一损害。如果造成的不是同一损害,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4、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

17 【例一】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将丙的房屋点燃,乙正好路过,见丙忙于救火,觉得机会难得,捡起地上的石头将丙砸伤。
【例二】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的子弹击中丙的心脏后,乙的子弹随后击中丙的心脏。 【例三】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 【例四】甲客运公司的司机违章驾驶与对面违章行驶的个体货车司机乙相撞,导致客车上旅客丙人身伤害。

18 要引起重视的是:《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也就是说:两个无共同过错的排污者造成同一损害的,即使每个排污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排污者也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排污较少而效益较好的企业事实上为排污多而效益不好的企业埋单。一句话:《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情形。

19 四、合伙致人损害 主要是基于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五、团伙成员 团伙成员是指某些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这也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某些团伙组织单位,如犯罪集团、犯罪团伙、黑势力帮派、邪教组织、违反治安管理团伙以及其他自发性危害治安的组织等。 所谓团伙的集合行为,是指这些组织的集体行为或者惯常行为,不论其行为是整个团伙实施,还是团伙某个人、数个人实施,不论其他成员是否知晓的行为。

20 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对外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1 二、对内关系中的责任分担 (一)求偿比例的确定的规则 1、有法律规定的按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没有相关规定,则按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分担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如果确实不能依据过错和原因力确定责任,则由共同侵权行为人平均分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自己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2 (二)求偿权的扩张 通说认为,共同加害人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但就其内部关系而言,仍为按份责任。其他加害人因求偿权人承担责任而同免责任,就负有向求偿权人按其分担部分偿还的义务,但如不能偿还时,则其分担份额,自不能使求偿权人独自负担起损失。因此,公平起见,我国民事立法亦有规定求偿权扩张制度必要。当然,如其他共同加害人不能偿还是由求偿权人的过失所致,不得对其请求其分担。

23 三、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的免除 (一)绝对效力说 认为对一部分债务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认为是对全体债务人连带责任的免除,即免除连带债务的意思表示发生绝对效力。罗马法、法国法即持此种观点。 (二)相对效力说 认为连带之债的债权人对一部分连带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只有免除相对人债务份额的效果(除非债权人有免除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其他债务人就被免除的债务份额之外的剩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个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可见我国的司法解释对此采取了相对效力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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