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服務相關法規 、福利服務及政策 社會及家庭署老人福利組 102年12月
簡 報 大 綱 壹、台灣高齡化現況與未來趨勢 貳、老人照顧服務相關法規及政策 参、未來工作重點 肆、結語
壹、台灣高齡化現況與未來趨勢 一、我國歷年人口結構統計表 年別 出生數 死亡數 年底人口結構(%) 扶養比 (%) 老化指數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年別 出生數 死亡數 年底人口結構(%) 扶養比 (%) 老化指數 (%) 老年人口依賴比(%) (民國) (千人) 0-14歲 15-64歲 65歲以上 82 325 111 25.15 67.75 7.10 47.60 28.24 10.82 86 326 121 22.6 69.4 8.1 44.22 35.65 11.62 91 247 128 20.42 70.56 9.02 41.72 44.17 12.78 95 204 135 18.10 71.90 10.0 39.12 55.17 13.91 98 191 144 16.34 73.03 10.63 36.93 65.05 14.56 99 167 146 15.65 73.61 10.74 35.85 68.64 14.59 100 196.6 152.9 15.08 74.04 10.89 35.07 72.20 14.70 101 229.5 154.3 14.63 74.22 11.15 34.74 76.21 15.03 102/10 165.0 129.8 14.36 74.20 11.43 34.77 79.61 15.41 3,355,661 17,334,212 2,671,274
二、未來台灣50年人口結構變動趨勢(101年中推計) 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由101年11%,106年-107年增加為14%,達到國際慣例所稱的高齡社會,114年再增加為20%,邁入超高齡社會,149年65歲以上人口所占比率將高達39%。 5 10 15 20 25 1990 2010 2018年 2025年 2060年 百萬人 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 65歲以上老年人口 14歲以下幼年人口 39% 51% 10% 高齡化 超高齡 2000 2020 2030 2040 2050 1993年 推計值 11.43% 74.20% 14.36% 高齡 15% 20% 7.10% 7461千人 73% 68% 67.75% 9598千人 1859千人 22.15% 13% 12%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臺灣101年至149年人口推計。
少子、老齡化及工作人口減少態勢明顯 2000年時,馬總統強調「人口」乃「國安層次」議題;事實上,2012年,我國人口結構已面臨重要轉折點,「工作年齡人口減少」、「高齡人口迅速增加」(65歲以上人口占11.2%)及「出生數降低」(總生育率1.27人,2000年之0.895人為全球最低)態勢日趨顯著,其中工作年齡人口減少(2015年達最高峰1,738萬人後,逐步下降,至2060年時,將降為960萬人,約為2011年之55.8%),對國人就業、生活及整體經社發展影響尤其深遠,亟待早做綢繆。 資料來源:繪製自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
三、我國人口結構轉變的趨勢分析 長 長 多 高 高齡 社會 快 少 壽命長 長者多 程度高 來得快 孩子少 101年:男76.16歲、女83.03歲 149年:男82歲、女88歲 149年65歲以上人口約為100年之3倍。80歲以上高高齡人口由100年25.1%,增加為149年41.4%。 高齡 社會 65歲以上人口教育程度教育程度愈來愈高,較具使用科技能力及獨立自主性 台灣從 7%邁入14%約24年,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有長達50年以上的時間來準備,我國只有一半的時間來因應。 少子化現象會惡化老年扶養比,且當家庭成員數逐年減少下,原有的家庭成員相互支援照護功能降低。 資料來源:經建會 1
(一)國人平均壽命逐漸延長 101年我國男性平均餘命達76.16歲,女性為83.03歲 149年男性將增加5.84達82歲,女性增加4.97達88歲 149年 88歲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民國45年 105 115 125 135 149年 零歲平均餘命 (歲) 男性 女性 101年 83.03歲 149年 82歲 101年 76.16歲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行政院經建會 1
(二)高高齡人口比率大幅增加 65歲以上人口數大幅增加,2060年約增加為2011年之3倍。 老年人口中,80歲以上高高齡人口所占比率亦由2011年之25.1%,增加為2060年之41.4%。 65~69歲 70~74歲 75~79歲 80+歲 27萬人 98萬人 253萬人 635萬人 746萬人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1960年 1985年 2011年 2035年 2060年 萬人 44.1% 28.9% 17.7% 9.4% 18.7% 19.8% 20.1% 41.4% 28.7% 26.5% 19.7% 25.1%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臺灣101年至149年人口推計,101年9月。
(三)未來高齡者教育程度高 民國101年65歲以上人口教育程度具大專以上者僅有10.56%,但50-64歲人口則高達23.19%,其後各世代的教育程度愈來愈高,較具使用科技能力及獨立自主性。 43.70% 23.19% 10.56%
(四)高齡化倍增速度較其他先進國家快 我國從進入高齡化國家(7%)至邁入高齡社會(14%)約24年左右,相較歐美先進國家有長達50年以上的時間來準備,我國只有一半的時間因應 國別 65歳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到達年次) 倍化年數(年數) 7% 10% 14% 20% 7%→14% 10%→20% 中華民國 1993 2006 2017 2025 24 19 中國大陸 2000 2016 2035 25 日 本 1970 1984 1994 2005 21 南 韓 1999 2007 2026 18 新加坡 2012 2018 14 澳 洲 1939 1983 2032 73 49 印 度 2024 2038 2052 2072 30 34 德 國 1932 1951 1971 2008 39 57 英 國 1929 1946 1975 46 80 法 國 1864 1943 1990 2019 126 76 荷 蘭 1940 1969 2020 65 51 瑞 典 1887 1948 2015 84 67 加拿大 1945 2010 40 美 國 1942 1972 2013 2030 71 58 巴 西 2021 2031 2045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臺灣101年至149年人口推計
(五)少子化現象使家庭功能式微 民國40年出生數為38萬5,383人,總生育率為7.0人;至73年出生數為37萬1,008人,總生育率降至替換水準2.1人;98年是「孤鸞年」,結婚對數僅11萬6,392對,為民國62年以來最低, 99年又逢虎年,出生數僅有16萬6,886人,總生育率僅0.895人,成為世界生育率最低國家之ㄧ。雖然100年總生育率提高至1.065,但少子化現象會惡化老年扶養比,且當家庭成員數逐年減少下,原有的家庭成員相互支援照護功能降低。 總生育率指平均一位婦女在育齡期間(15-49歲)的活產數
貳、老人照顧服務相關法規及政策 一、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二、老人福利法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四、人口政策白皮書 五、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六、失智症防治政策綱領 七、長期照護服務網
一、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原則(101.1.9修訂) 服務之提供應以可近性、連續性、權責分明、費用負擔得起,以及滿足全人需求為原則進行規劃。 政府與民間應整合相關資源,營造高齡友善環境,保障老人尊嚴自主與健康安全。 政府應結合民間倡導活躍老化,鼓勵老人社會參與,提供教育學習機會,提升生活調適能力,豐富高齡生活內涵。 強化代間交流,倡導家庭價值,鼓勵世代傳承,營造悅齡親老與世代融合社會。 政府照顧老人應以居家式和社區式服務為主,機構式服務為輔。
二、老人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歷次修法概況 69.1.26 21條不分章節 69.1.26 21條不分章節 86.6.18 34條6章節(總則、福利機構、福利措 施、保護措施、罰則、附則) 89.5.3 34條6章節(配合精省修訂§3、§4、§15、 §20、§25、§27) 91.6.26 35條6章節(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修訂§9 及增訂§13-1) 96.1.31 55條7章節(總則、經濟安全、服務措 施、福利機構、保護措施、罰則、附則) 98.7.8 55條7章節(配合民法施行修訂§13、§14) 101.7.26 55條7章節(立法院通過修訂§25)
(一)69年的老人福利法 1/2 69年老人福利法計21條,當時制定的重點如下: (一)69年的老人福利法 1/2 69年老人福利法計21條,當時制定的重點如下: 1.當時老人生活堪虞,教育水準偏低,然因備嘗艱辛,畢生為國效力,政府應予照顧,因此宗旨重在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並宏揚敬老尊長之美德。 2.民國66年國民平均壽命,男為68.82歲,女為74.13歲,而且有逐年增高趨勢,因此將老人定為年滿70歲以上之人。 3.為倡導子女照顧老人,明定老人應由其具扶養義務之親屬奉養照顧,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國家協助照顧。 4.老人福利機構原分為老人安養之家、老人療養之家、老人服務中心及老人俱樂部4種,將當時消極性的綜合救濟機構,轉化為積極性之專設機構,經過立法委員討論,最後分為扶養機構、療養機構、休養機構及服務機構4類。
(一)69年的老人福利法 2/2 5.規定民間創辦老人福利機構應先得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並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69年的老人福利法 2/2 5.規定民間創辦老人福利機構應先得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並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6.為照顧無依之老人,減除老人之孤寂感,規定地方政府或民間得興建適合老人居住之住宅,專供老人購置或租賃;並應鼓勵老人參與各項社會活動。 7.規定老人得依志願接受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提供保健服務,並對老人傷病之醫療費用給予優待或補助。 8.為鼓勵老人走出戶外,參與文康休閒等社會活動,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康樂場所、參觀文教設施,予以半價優待。
(二)86年老福法修法重點 1/2 1.降低老人法定年齡為年滿65歲以上之人。 (二)86年老福法修法重點 1/2 1.降低老人法定年齡為年滿65歲以上之人。 2.增列各級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督促、協助有法定義務之人應善盡奉養之責。 3.增列舉辦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定,以提昇老人福利之服務品質。 4.增列對於老人經濟生活保障應採生活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之規定。 5.修正老人福利機構之種類與範圍,分為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等5類,並對老人福利機構名稱原則(標明業務性質)加以規範。
(二)86年老福法修法重點 2/2 6.為鼓勵民間參與,對於經許可設立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7.增列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8.增列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負擔之。 9.增列未立案機構罰則及實施時間,另亦增列已立案機構違反規定之罰則。 10.增列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對老人有遺 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及留置老人獨處 於危險環境者之罰則。
(三)89、91年老福法修法重點 89年修正重點(配合精省修正§3、§4、§15、§20、§25、§27) 將主管機關層級由三級修正為二級 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91年的修正重點(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修正§9及增訂§13-1) 將「老人福利機構收費規定,應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由施行細則移列至§9第5項) 將各級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接受捐贈相關規定由施行細則移列增訂為§13-1
(四)96年老福法修法方向及重點 權責分工、專業服務 基本架構及內容 促進經濟保障 在地老化、社區化服務 多元連續性服務 促進社會參與 強化家庭照顧支持 強化老人保護網絡。 基本架構及內容 7章55條 (總則、經濟安全、服務措施、福利機構、保護措施、罰則、附則) 酌修文字30條 新增條文23條 刪除條文2條 未修正僅變更條次2條
(五)98、101年老福法修法重點 98.7.8(配合民法施行修正§13、§14) 101.7.26(立法院通過修正§25) 配合97.5.23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且未保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老人,增訂得向法院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 101.7.26(立法院通過修正§25) 為減輕老人負擔,增訂第2項,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之文教設施,老人平日參觀應予免費。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19 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10條)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19 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10條) 立法目的、老人定義、行政機關職責之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成與任務等本法通則性事宜。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96.8.16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8)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2/19 第二章「經濟安全」(第11條至第15條) 經濟保障原則:選擇性生活津貼、支持性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逐步建構老人經濟安全體系。 強化經濟保障:鼓勵財產信託,保障老人財產安全。 提供經費補助:依老人經濟狀況、失能程度。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3/19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96.7.11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96.7.9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3/19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96.7.11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96.7.9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12)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97.1.2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4/19 第三章「服務措施」(第16條至第33條) 照顧服務之原則(全人照顧、在地老化、 多元連續服務原則)。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4/19 第三章「服務措施」(第16條至第33條) 照顧服務之原則(全人照顧、在地老化、 多元連續服務原則)。 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服務措施 醫療保健服務。 生活輔具、老人教育相關措施。 休閒、志願服務相關措施之提供或鼓勵。 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措施。 住屋修繕相關措施。 鼓勵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照顧服務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 續服務原則規劃;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 機構式服務,並建構照顧管理機制(§16)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5/19 照顧服務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 續服務原則規劃;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 機構式服務,並建構照顧管理機制(§16) 「全人照顧」(total care)原則,係援引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對緩和醫療照顧模式之全人照顧觀念,指對老人之照顧係包含其身體、心理、社會參與之整體照顧,而非侷限於單一面向; 「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係指一個人於年老時可持續住在居住多年之熟悉住處,無須於年老時因健康等因素而必須進住到機構,或搬到陌生地方; 「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係指老人福利服務措施之提供係以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 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17)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6/19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 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17)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 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 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18)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7/19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 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18) 一、保健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輔具服務。 五、心理諮商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家庭托顧服務。 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 十一、交通服務。 十二、退休準備服務。 十三、休閒服務。 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 務。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 主管機關應 輔導老人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 (§19)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8/19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 主管機關應 輔導老人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 (§19) 一、住宿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生活照顧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社交活動服務。 八、家屬教育服務。 九、日間照顧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 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9/19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96.8.7 (規範社工員、照服員、居服督導員、護理人員、老人機構主任應具資格、在職訓練時數及課程內容。【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97.3.20 (規範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應提供服務項目之服 務內容、提供單位資格、應有之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應注意事項等。)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0/19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96.7.31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0/19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96.7.3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1)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96.5.17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2)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應提供 輔具服務 (§23)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1/19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應提供 輔具服務 (§23)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四、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 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 參觀文教設施,半價優待。 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之文教設施 ,平日應予免費(§25)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2/19 推動各項老人教育措施(§26) 推動休閒活動(§27)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2/19 推動各項老人教育措施(§26)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推動休閒活動(§27)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3/19 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 (§28) 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措施 (§31)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3/19 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 (§28) 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措施 (§31) 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持團體。 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 活品質之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 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 (§32)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4/19 第四章「福利機構」(第34條至第40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分類、設立、管理、 監督、輔導機制之訂定 第五章「保護措施」(第41條至第44條) 強化老人保護網絡與通報機制,明 訂老人保護通報責任。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5/19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96.7.30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96.7.27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5/19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96.7.30 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34、§36)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96.7.27 老人福利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6)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96.7.24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7)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6/19 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96.7.9 87.03.12訂頒、92.12.31修正「安養定型化契約範本」 92.12.31公告「安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7.01.04公告、101.9.12修正「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 約範本」 101.9.12公告「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自102.2.1施行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7) 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96.7.9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老人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39)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7/19 第六章「罰則」(第45條至第52條) 第七章「附則」(第53條至第55條) 福利機構之罰則。 老人保護之罰則。 第七章「附則」(第53條至第55條) 主管機關輔導安養機構轉型為長期 照顧機構或社區式服務設施。 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8/19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96.7.9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老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機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權之限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0)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96.7.25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4)
老福法基本架構、內容及子法 19/19 地方政府應訂法規 1.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8) 2.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12) 3.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規定(§12) 4.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規定(§22) 5.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租屋)補助規定(§32) 6.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獎勵辦法(§37) 7.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39)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1/5 6 項子目標: 8 大實施策略: 總目標: 7項規劃原則: 一.全人照顧、在地老 化、多元連續服 務,加強照顧服務 發展與普及。 二.使民眾獲得符合 個人需求服務, 並增進選擇權。 三.支持家庭照顧能 力,分擔家庭照顧 責任。 四.建立照顧管理機 制,確保照顧服務 資源效率與效益。 五.透過經費補助, 提升民眾使用服務 的可負擔性。 六.確保財源永續維 持,政府與民眾共 同分擔財務責任。 8 大實施策略: 一.培育質優量足之 人力投入服務。 二.擴展長期照顧 服務設施。 三.鼓勵民間參與長期 照顧服務提供。 四.政府投入適足之 專門財源。 五.政府和民間共同 承擔財務責任。 六.以需求評估結果 作為服務依據。 七.強化照顧管理 機制。 八.組成跨部會長期 照顧推動小組。 總目標: 建構完整長期照顧體系,保障身心功能障礙者能獲得適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 7項規劃原則: 一.普及化。 二.連續性照顧。 三.鼓勵自立。 四.支持家庭 照顧責任。 五.階梯式補助。 六.地方化。 七.伙伴關係。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5 規劃原則 1/2 (一)普及主義:以全民為服務對象,不侷限於低所得 家戶;以因應老化所致日常生活活動需要協助之 失能者為對象。 (二)連續性照顧:發展多元服務之長期照顧,優先發 展居家和社區式服務,並整合保健醫療與社會照 顧。 (三)鼓勵自立:發展復健服務及居家環境改善服務, 以支持失能者自立。 (四)支持家庭照顧責任:透過照顧服務及喘息服務方 案,支持家庭照顧持續照顧能量,並 增進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3/5 規劃原則 2/2 (五)階梯式補助原則:依照顧需求者家戶經濟能力 及失能程度,提供不同額度補助。 規劃原則 2/2 (五)階梯式補助原則:依照顧需求者家戶經濟能力 及失能程度,提供不同額度補助。 (六)地方主義:為促使失能者在社區內可獲得所有 必要之服務,服務資源開發以縣市為中心的策 略。縣市政府之社政、衛政間應協同合作,透 過整合計畫之共同研議、預算統籌運用之作法 推動長期照顧。 (七)伙伴關係:包括1.中央與地方政府,2.政府與 民間單位,3.政府部門之間,4.政府、市場、 家庭間 夥伴關係。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4/5 計畫內容 服務對象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照管專員 依ADL、IADL (輕、中、重度) 追蹤、品質監控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照護計畫及社區資源連結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追蹤、品質監控 到家對民眾作生活功能評估 依ADL、IADL (輕、中、重度) 計畫內容 服務對象 容內務服 照管專員 居家護理 社區及居家復健 喘息服務 照顧服務(居服、日照、家托)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建立部分負擔機制 低收入: 0負擔 中低收入:自付10% 一般戶: 自付30% 簡要介紹我國長照十年計畫之內容,服務對象有四大類,透過各縣市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提供各項服務。 44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5/5 預期效益 服務受益人數逐年增加 藉長期照顧基礎服務人力與設施的舖設,有助照顧服務科技的發達 透過照顧管理單一窗口 提供民眾快速近便服務 服務受益人數逐年增加 (人) 創造本國民眾 就業機會, 減緩外籍看護工 人數成長 引進民間資源建構 多元.完整社區照顧 網絡,並帶動周邊 相關產業創造產值
四、人口政策白皮書 1/2 5大對策 41項措施 高齡化對策 積極推動長期照顧服務 強化失智症老人照顧 辦理照顧者諮詢、教育訓練及支持團體 四、人口政策白皮書 1/2 積極推動長期照顧服務 強化失智症老人照顧 辦理照顧者諮詢、教育訓練及支持團體 強化高齡者大眾運輸友善服務 落實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優先提供三代同堂家庭住宅補貼 強化家庭與社區 照顧及健康體系 (衛生福利部) 保障老年經濟安全與促進人力資源再運用 (衛生福利部、勞委會) 提供高齡者友善 交通運輸與住宅環境 (衛生福利部、內政部、交通部) 推動高齡者社會 參與及休閒活動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 完善高齡教育體系 普遍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推動老人參與志願服務 辦理多元老人福利活動 打造運動島計畫 培養老人照顧福利及運動休閒領域相關人才 建置及強化高齡學習資訊平台 研發適性的中老年人學習教材 廣設老人多元學習管道 5大對策 41項措施 推動年金改革規劃 推動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 研議銀髮人才資料庫之可行性 高齡化對策
四、人口政策白皮書 2/2 預期效益 完善老人照顧服務體系 維護老人經濟安全 友善老人安居及交通 提升高齡者社會參與及 休閒活動 四、人口政策白皮書 2/2 預期效益 完善老人照顧服務體系 維護老人經濟安全 友善老人安居及交通 提升高齡者社會參與及 休閒活動 強化老人再教育 鼓勵銀髮產業跨世代參 與 建構健康及照顧服務體系,透過長期照顧 制度獲得適切服務,並提供照顧者各項支 持性措施 。 推動年金制度,建立各項生活補助及年金 給付金額調整制度,保障老人經濟安全。 打造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及友善之交通運 輸環境,確保高齡者自主活動之獨立性及 社會參與機會 。 強化社會支持網絡,培養相關專業人才與 提升素質,使高齡者的社會參與及休閒活 動更加全面化。 開發多元學習管道,提供老人再教育機會, 強化民眾正確的老化觀念,建立樂齡親老 與世代融合社會。 營造友善產業環境,讓不同世代在銀髮產 業發展過程中,透過參與相互學習,拉近 世代落差。 47 47
五、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1/8 活躍 老化 友善 第二期 五大目標 世代 友善 融合 老人 健康 老化 在地老化 活力老化 樂學老化 智慧 老化 活躍 老化 友善 第二期 五大目標 友善 第一期 三大主軸 世代 融合 友善 老人 考量未來老人教育程度高、經濟條件較優,較多機會自我實現,注重休閒、終身學習及生活品質之需求特性,第二期計畫延伸第一期計畫「活躍老化、友善老人、世代融合」三大主軸,規劃積極預防、在地安養、帶動銀髮產業發展、社會參與及終身學習等面向,設定健康老化、在地老化、智慧老化、活力老化、樂學老化5大目標,滿足老人全方位需求。
五、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2/8 第一期核心理念 活躍老化 友善關懷 老人服務方案 友善老人 世代融合 98.7-100年 安全維護:主要含老人安置保護、經濟安全維護 健康促進:透過多元角度介入,促進老人具備積極、有效的能力,以維護及自主管理健康 活躍老化 社會參與:提供老人教育學習機會、強化社區生活參與及鼓勵人力資源發展 友善關懷 老人服務方案 友善老人 98.7-100年 世代融合 本方案三大核心理念是活躍老化、友善老人、世代融合 對應的內涵: 一、有關活躍老化方面,主要是 透過多方面向,促進老人具備足夠能力,自主維護及管理健康 提供老人教育學習機會、強化社區生活參與,並鼓勵人力資源發展 老人安置保護、經濟安全維護 二、有關友善老人方面:主要是建構友善老人的交通運輸及無障礙生活環境;正向型塑老年圖像,避免老年歧視 三、有關世代融合方面:主要是透過教育宣導或世代交流等機制,促進世代融合 1.友善環境:良好交通運輸及無障礙環境、通用設計 2.正向態度:正向型塑老年圖像,避免老年歧視 透過教育宣導或世代交流等機制,促進世代融合,建構無年齡歧視的高齡化社會 49 49 49
五、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3/8 第一期重要措施 回應未來 高齡社會 新興重要 議題 強化預防走失策略,並鼓勵失智老人指紋捺印 研議房屋淨值轉換抵押貸款產品之可行性 失智症服務 經濟 安全 回應未來 高齡社會 新興重要 議題 加強推展老人族群規律運動,鼓勵促進身心健康,強化老人防跌技能 廣設社區照顧據點,並強化原住民及農村老人社區照顧 社區 照顧 健康 維護 世代 融合 友善 環境 重要與創新措施,則包含失智症老人照顧、經濟安全、健康維護、友善環境、世代融合、社區照顧等六大主題,對應之工作項目,請各位長官參閱簡報。 活化閒置空間,有效運用於老人照顧服務等用途 研議規劃三代同堂或與父母居所接近(同鄰)者之購屋貸款優惠可行方案,穩固家庭照顧功能 50
五、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4/8 第二期計畫執行策略及預期效益(一) 提倡預防保健 促進健康老化 推展促進健康方案 推廣慢性病癌症防治 目標 策略 預期效益 與第一期比較 提倡預防保健 促進健康老化 推展促進健康方案 發展高齡友善城市特色計畫 提高老人受檢人數 提升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結合率 提升保健養生活動參與人數 量質提升 推廣慢性病癌症防治 推動慢性病照護網強化個案管理 提升糞便潛血、乳房受檢人數 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 新增 推動運動指導班 成立運動指導班養成規律運動習慣 提供運動專業指導人員合格授證 宣導健康飲食 導正養生新知 加強宣導老人健康飲食觀念 加強宣導老人食品安全教育 提升正確用藥及就醫觀念 進行中老年健康因子流行病學調查 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 強化專業人員培訓 提高宣導人數 失智症服務普及化
第二期計畫執行策略及預期效益(二) 5/8 建置友善環境 促進在地老化 強化老人保護服務 保障老人基本經濟安全 加強宣導防詐騙及居家防災 第二期計畫執行策略及預期效益(二) 5/8 目標 策略 預期效益 與第一期比較 建置友善環境 促進在地老化 強化老人保護服務 發展社區初級預防服務,預防老人遭遺棄虐待 加強宣導老人保護相關資訊 提高老人保護專業人力培訓數 新增 保障老人基本經濟安全 推動「以房養老」試辦方案 協助老人住宅修繕及租屋補助 推展商業年金保險、長照保險及宣導財產信託等理財商品 量的提升 加強宣導防詐騙及居家防災 加強宣導老人預防詐騙 金融機構落實臨櫃關懷提醒機制 推廣老人居家防災協助更換熱水器 強化鄰里互助 加強社區巡守關懷社區老人 擴增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數 提供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服務 提供友善交通環境 增加低地板公車汰換數 提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線改善量 加強督查全國市區道路無障礙改善 高齡駕駛自我健康評估宣導 量的提升/ 傳揚世代融合價值 舉辦祖父母節、世代融合活動 研議規劃父母居所接近(同鄰)者之購屋貸款優惠相關措施
五、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6/8 第二期計畫執行策略及預期效益(三) 引進民間投入 促進智慧老化 推展及研發高齡相關產品 加強政府民間對話 目標 策略 預期效益 與第一期比較 引進民間投入 促進智慧老化 推展及研發高齡相關產品 提高輔助購買修繕服務人數 加強辦理遠距照護,規劃公共服務據點設置生理量測設備服務 透過補助計畫鼓勵業者研發適合高齡者使用產品 量的提升/ 新增 加強政府民間對話 完成健康促進服務產業趨勢報告 媒合創投公司與健康服務產業 推動業者投入適合健康與亞健康老人之服務商業模式 推廣社會企業概念,協助民間發展社會企業服務模式參與老人服務 規劃智慧建築 規劃開發多元社會住宅 提高智慧建築標章認證數
五、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7/8 第二期計畫執行策略及預期效益(四) 推動社會參與 促進活力老化 成立銀髮人才就業資源中心 推動志工時間銀行 目標 策略 預期效益 與第一期比較 推動社會參與 促進活力老化 成立銀髮人才就業資源中心 推介高齡者就業促進人力再運用 開發適合高齡者就業機會 提升樂齡師資培訓人數 新增 推動志工時間銀行 試辦推廣志工人力時間銀行 提升志工服務人數 提升社區據點志工培訓場次 新增/ 量質提升 建立高齡者休閒活動完備制度 提升文康活動中心無障礙改善 增加社區據點多元創新活動方案 鼓勵社區籌組樂齡自主學習團體 提升公共設施無障礙 落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改善 擴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範圍 清查既有餐廳無障礙改善情形 量的提升/ 推廣銀髮族旅遊 提升導遊、領隊人員專業訓練 改善觀光景點、旅館無障礙環境 推動照顧服務員陪遊照顧服務 開發適合銀髮族群旅遊行程
五、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8/8 第二期計畫執行策略及預期效益(五) 鼓勵終身學習 促進樂學老化 推動終身學習 目標 策略 預期效益 與第一期比較 鼓勵終身學習 促進樂學老化 推動終身學習 辦理適合高齡者之藝文學習活動 辦理適合高齡者參與之懷舊展演 推展樂齡學習生命故事作品展演 提升長青學苑參與人數 新增/ 量的提升 活化閒置空間,提供老人活動場所 輔導利用閒置空間作為老人樂齡學習、休閒娛樂等場所 結合民間資源因地制宜,提供高齡學習課程 縮短老人數位落差 開發創新行動服務產品,方便老人取得生活資訊 開設電腦基礎及數位應用課程
六、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 目標 七大面向 1.提升民眾對失智症防治及照護的認知。 2.完善社區照護網絡。 3.強化基層防治及醫療照護服務。 1.及時診斷、早期治療,以降低失智風險。 2.病患及家屬可獲得需要的優質服務,增進老年尊嚴,並維持生活品質。 七大面向 1.提升民眾對失智症防治及照護的認知。 2.完善社區照護網絡。 3.強化基層防治及醫療照護服務。 4.發展人力資源,強化服務知能。 5.強化跨部門合作與資源整合。 6.鼓勵失智症相關研究與國際合作。 7.保障權益。
七、長期照護服務網 1/2 長照服務網次區域劃分 全國 22大區(縣市) 62次區 368小區 基隆市 1 嘉義市 臺北市 5 嘉義縣 2 七、長期照護服務網 1/2 長照服務網次區域劃分 全國 22大區(縣市) 62次區 368小區 基隆市 1 嘉義市 臺北市 5 嘉義縣 2 新北市 7 臺南市 3 桃園縣 高雄市 新竹市 屏東縣 新竹縣 宜蘭縣 苗栗縣 花蓮縣 臺中市 臺東市 4 南投縣 澎湖縣 彰化縣 金門縣 雲林縣 連江縣
七、長期照護服務網 2/2 長照發展 四大策略七大目標 四大策略 七大目標 一、建置長照服務網,普 及長照服務體系 七、長期照護服務網 2/2 長照發展 四大策略七大目標 四大策略 七大目標 一、建置長照服務網,普 及長照服務體系 一、102年底完成63次區均有失智症社區服 務及設置120所日間照顧 二、102年底22縣市均有中期照護 三、103年完成89資源不足偏遠鄉鎮居家式 服務至少 一個綜合式服務據點 四、104年底完成63次區床位數均達每萬失 能人口700床 二、充實長照服務人力 五、105年前完成長照人力培訓,補足人力 缺口 三、結合ICT 發展照護雲 ,建置長照資訊系統 六、105年完備長照資訊系統,連結雲端化 服務與應用 四、立法及教育宣導 七、102至104年完成立法及教育宣導,105 年規劃開辦保險
老人需求與服務方案 長照保險 長期照顧 十年計畫 服務對象與需求 服務提供者 服務內容 服務目標 對應方案 生活照顧服務體系 食衣住行協助 健康養生管理 健康者 轉介與就醫安排 健康管理 預防保健 休閒養生 慢性病患 長期失能者 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居家照顧服務 社區照顧服務 機構照顧服務 失能照顧 家庭支持 長照保險 長期照顧 十年計畫 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醫療服務體系 醫療服務 遠距照護服務 出院準備服務 急性病患 出院需照護病人 疾病治療 復健 照護 全民健保 社區醫療群 老人整合性醫療計畫 中期照護服務 亞健康者
参、未來工作重點 長照保險 一、積極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二、落實辦理「人口政策白皮書」 三、推動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第2期計畫 長照服務法 加速資源整備 調整中程計畫 實施長照保險 長照保險 長照十年計畫 轉型為 長照服務網計畫 立法與推動 長照服務法 長照服務體系健全發展 確保服務品質
肆、結語 家有一老 如有一寶〈諺語〉 家有一健老 如有一塊寶〈民間〉 家有一老 全家煩惱 家有一老 如何顧好〈政府〉 家有一老 如有一寶〈諺語〉 家有一健老 如有一塊寶〈民間〉 家有一老 全家煩惱 家有一老 如何顧好〈政府〉 芬蘭的公共健康政策要讓高齡者 「臨終前二週才躺在床上生活!」 構思讓高齡者享有美麗的晚年生命願景! ─「樂活長青」─ QUALITY OF LIFE!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