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综合管理科 钱仲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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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综合管理科 钱仲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我国工伤保险定义及重要原则

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职工在劳动过程当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职业病事故。 我国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近100万起,每年因各种事故死亡的人数接近10万人。其中因工死亡要达到1.6万人,还有数十万的职业病患者,每年因为工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要占到GDP2%左右。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 ——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于1952年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 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 ——1964年,全国总工会出台《劳动保险条例问 答》,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扩大; ——1995年,《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工伤保险 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 ——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业工伤保 险暂行办法》,工伤保险统筹模式开始建立;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 对工伤保险作出了法律规定,随后,国务院对《工 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

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当中,或者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过程当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导致死亡以后,劳动者或者他的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定义及基本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 雇主责任制的原则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法定的原则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一些具体政策

工伤保险一些具体政策 一、工伤认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待遇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纺织厂一名工人,在正常上班时,在车间中违反规定,戴手套操作纺织机,结果手被卷入受伤。 一名工作人员到隔壁复印间复印材料,回来时发现因为风大把门吹得关上了,又没带钥匙,觉得自己年纪轻,就从边上的窗口爬进去,但跳进办公室时落地不稳,造成脚踝扭伤骨折。 正常的生理需要,如工间休息、吃饭、喝水、上厕所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医疗、制药等行业,上班前后更衣、沐浴 工作前后领取,缴回工具期间 上班进单位打卡后,去停放助动车时滑倒受伤,又如下班去单位园区内统一的停车点取自行车受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受到他人暴力伤害,又或保安在履行保卫职责时,因推搡等原因受伤等类似情况 一个工厂内厂部安全员因发现车间安全员一些问题,就出口指责,车间安全员不服,相互之间因此争吵起来,被劝开后,厂部安全员往办公室走去时,又被车间安全员看见,于是车间安全员想追上去理论,厂部安全员听到后面有人上来,下意识手向后一挥,正打在冲上来的车间安全员脸上,致其受伤。这个案子当时争议就很大,最后考虑,无法判定伤者有主观过错和过激行为,最终予以认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一个物业里,一名工程部员工A,因下水道窨井盖被业主车辆压住,无法工作,就坐在大厅里看报纸,工程部另外一位员工B和工程部主管一起搬运东西,看见A在看报纸,B就上前指责A并要其帮忙搬,A表示其的工作就是通下水道,不肯帮忙搬运。双方就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扭扯在一起,被主管拉开。拉开后,B发现自己眼镜被打破了,又冲上去,A也拿起茶杯丢B,并扭打在一起,被阻止后各自上楼,不巧又在楼道里遭遇,A被B推到并踩踏几脚。在几次冲突中A骨折,B耳朵被拉破。最后我们没有认定A的工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四)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医院出具符合规定的职业病诊断书,就不需要调查,直接可以认定工伤 物理原因造成中暑可以被诊断为职业病,但须经有资质的职业病医院诊断 职业病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第一人民医院分院以及上海放射医学专科门诊部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单位组织出去旅游、疗养问题 受伤者是为了个人事务,不是组织活动内容,不能认定工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或接送孩子 必须有公安交警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材料) “两次上下班问题” 一名员工住的离单位较近,大约10分钟的步行距离。单位八点半上班,这天他八点就到单位,打卡后上楼后发现钥匙没有带,就返回家里拿钥匙,拿好钥匙往单位走时,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受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06年颁布实施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对于48小时的限制 突发疾病但并未死亡问题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照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 (二)是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待遇; (三)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般来说,发生骨折最轻10级,骨折并安装内固定最少可达9级。

工伤保险待遇 (一)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 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停工留薪待遇 辅助器具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致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抚恤金

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9)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员工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年标准:5036元)今年总计6×5036=30216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今年26955元)的20倍,总额为:20×26955=539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 (1)停工留薪期的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待遇 (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实务中 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工伤保险实务注意事项 对于工伤认定时限上的把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实务注意事项 及时缴费,保证全体职工参保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实务注意事项 积极办理,正确理解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实务注意事项 提前宣传,早期了解情况 要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必备文书 及时收集材料 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实务注意事项 使用人员的注意点 2011年开始,2010年9月14日之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职业伤害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再受理。

工伤保险实务注意事项 碰到疑难,可及时与我们沟通 地址:虹桥路432号2楼1号窗口 电话:64482757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读

从业人员或超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到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一、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统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 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施工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或超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到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应当由安监部门出具处理意见,病与伤有争议的可委托区劳鉴定委专家组作关联性鉴定结论。 五、从业人员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申请人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意见 或者就诊记录等材料。 六、申请人要求认定的工伤部位与医疗诊断证明记载的事故伤害部位有争议 的,区县人社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病关联性 的鉴 定结论,申请人不提供或者确无法提供的,区县人社局可以咨询区 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劳鉴委),并根据专业鉴定机构、 区县劳鉴委出具的鉴定结 论或者咨询意见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区县劳鉴委对有关伤病关联性进行鉴定、咨询期间,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从业人员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应当由安监部门出具处理意见,病与伤有争议的可委托区劳鉴定委专家组作关联性鉴定结论。

工伤认定书送达不到的,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公告送达。先工伤后退休的待遇。 七、区县人社局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 请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书直接送达 申请工伤认定的各方当事人,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12333sh.gov.cn)公告送达。 八、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 遇的,由用 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工伤认定书送达不到的,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公告送达。先工伤后退休的待遇。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费,工伤复查结论有变化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工伤待遇均可享受。 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 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 标准支付护理费。 已经评残且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住院治 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不享受上款规定的待遇。 十、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 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 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 遇。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费,工伤复查结论有变化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工伤待遇均可享受。

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转移。 十一、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 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经工伤认定和 劳动能力鉴定后的相关待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其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养老金确定。 (二)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件的,其计发基 数按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伤残1—4级的,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的,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工伤保险责 任单位和工 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至15年。 十二、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经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 人员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用工 单位的,工 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转移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 变更情况说明到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转移。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遇破产、关闭或注销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十三、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或者注销的,应当及时到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相关手续,其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 遇。其中,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一 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 性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至15年。 (二)伤残5级及其以下的工伤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工伤保 险关系;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实施办法》规 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遇破产、关闭或注销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十四、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及抚恤金享受条件按国家 和本市规定执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已经享受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养老 待遇的,其享受的上述待遇低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 恤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补差原则

十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以往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 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等问题的解读

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 对派遣等劳动关系规定了责任主体 细化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上下班途中”概念“合理”是关键词

谢谢! 如有疑问,请拨6447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