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目的要求 1、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规定 2、熟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3、明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式 难点: 消费者的判断 欺诈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 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 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课时分配: 4课时
教学过程一 复习旧课 引入新课
教学过程二 学习新课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个人。 思考: 教学过程二 学习新课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个人。 思考: 单位购买办公桌是否消费者 个人购买办公桌是否消费者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指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是弱者
消费者是弱者
消费者是弱者,从时间、金钱、知识上均处于劣势
市场有“二十难” 保险条款理解难,出了风险理赔难; 电话清单打印难,手机单项收费难; 求医问药知情难,医疗鉴定公正难; 旅游购买真货难,打折商品判断难; 购房退换修理难,装修不遇麻烦难; 商品包装简化难,汽车电脑“三包”难; 中介押金退还难,邮购上当索赔难; 瓶装啤酒安全难,美容受害维权难; 减肥增高有效难,市场索要发票难; 产品说明真实难,致富信息获利难。 唉!难,真是难!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国情咨文,在这份文件中,肯尼迪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鉴于这份文件的重大意义这一天被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明确消费者的权利。
二、消费者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 1、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经营者,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在选择商品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996年,福建龙岩的丘建东因为在北京打公用电话被多收费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消法”索赔1.2元,时称“公益诉讼第一案”。在为这1.2元诉讼标的付出了数百倍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后,因电信部门积极整改等原因,丘建东最终撤诉。之后,丘对此类公益诉讼乐此不疲,又先后就有关部门强收话机维修费、有线电视收费不合理等打起一系列官司。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消费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998年7月8日,上海女大学生钱某到商店购物,出门时商店报警器鸣响。女店员将钱某带到办公室强制搜身,但未发现商店物品。后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赔偿精神损失费。10月28日,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将精神损失费降至1万元。 2000年底,一女消费者因为相貌有残缺而数度被某酒吧保安拒之门外,该女士遂以酒吧有容貌歧视、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一审判决,酒吧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向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
1999年8月通过的《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而2000年10月通过的《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中,对上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给出的赔偿底线为5000元。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 经营者的义务 1、依照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二、 经营者的义务 1、依照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警示说明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履行“三包”或相应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形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三、消费者的保护 (一)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立法保护 行政执法保护 司法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组织保护 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职能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社会监督保护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媒体应做好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五、争议的解决
解决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电话12315)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责任 (一)求偿对象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 1、修理、更换、重作 2、赔偿损失
3、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加倍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如因欺诈而购买了一个价值500元的MP3,则可以退回MP3,要求经营者返还价款,并再赔偿500元。
(二)行政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讨论:王海“大海公司”在打假活动中的合法性
教学过程三 归纳小结、习题训练 本章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欺诈赔偿责任。
一、单选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 A. 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 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 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A. 1倍 B. 2倍 C. 3倍 D. 4倍
二、多选题 1.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哪几种途径解决 A.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D.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负下列何种责任? A. 停止侵害 B. 恢复名誉 C. 消除影响 D. 赔礼道歉
三、案例 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在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5斤。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并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帮他家修房子的人和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发生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千多元。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月3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5月2日死亡的。陆某共买回50斤,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刘某在病愈后知道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给予赔偿。
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其中一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备离开。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无奈,另外两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两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1个多小时。
近几个月来,石先生对自家的住宅电话费居高不下感到十分不解,于是便向电信部门查询。电信部门出具了长途电话明细清单。石某要求查看区内通话明细清单,却遭拒绝,理由是市话收费采用的是复式计次法,即电脑只记录通话次数,而不记录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和通话时间,因此,即使石某对自家的市话通话费存在怀疑,也无法一一核对,只能大概的估计。所以,电信部门只向石某提供了区内通话费的总数和通话时间的总数。对此,石某大为不解:电信部门在市话收费中不向消费者出具明细清单是否合法?
一、概念 1、产品 2、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产品质量 一、概念 1、产品 2、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品 产品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 (一)目的 (二)原则 1. 质量第一的原则 2.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区划管理与组织协调相结合原则 5.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
(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机构设置 1、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机构设置 1、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省、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序号 认证机构名称 相关业务范围 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纺织品及纺织产品 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 橡胶和塑料制品 非金属矿物制品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它 机械及设备 电和光学设备 其它运输设备 李怀林/张丽欣 T010-65993926 F010-65993923 北京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100020 2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张伟/宋跃伟 T010-86851888-609 F010-88414325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B座12层/100037
3、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
1.产品有缺陷 2.该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3.该产品质量缺陷对消费者确实造成损害。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该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3.该产品质量缺陷对消费者确实造成损害。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1.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2.产品质量责任的范围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2) 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3) 产品外在质量的要求 (4) 产品生产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 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产品包装上标识的有关规定。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和质量标志。 (7)销售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产品质量法》,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用财物补偿受害者损失的一种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从40条至44条,对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作规定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从40条至44条,对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作规定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德国1896年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看做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思考】 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请问哪些企业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甲企业首先降价,产品利润为零 2、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3、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 4、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可获得抽奖机会,最高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价值10万元。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
思 考 A食品厂生产“泰凤”牌乌鸡酒,B酒厂生产注册商标为“秦凤”牌乌鸡酒。A食品厂生产的乌鸡酒以从市场上回收的“秦凤”牌乌鸡酒的酒瓶进行盛装,并且使用与“秦凤”牌乌鸡酒相近似的瓶帖装潢,即其瓶帖装潢的文字字体,图案设计,色彩及其组合排列,以及面积大小都与“秦凤”牌乌鸡酒的瓶帖装潢相近似,不同之处在于“秦凤”改为“泰凤”。"秦凤"牌乌鸡酒于1985年,1990年两次被国家技术监督局授“国家银质奖”,评为当地名牌酒,在当地很有知名度。某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某食品厂的行为构成仿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对其进行了处罚。 问题1:A食品厂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问题2:如果"秦凤"牌乌鸡酒不是知名商品,A食品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标识。 (3)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商品产地。
“老干妈”遭遇“李鬼干妈”
两位有着红底黄字瓶贴、身着白色围裙的风味豆豉酱"老干妈",在法庭上大打出手。 她们一个是最初创出牌子的贵州人,一个是后来走上市场的湖南人。她们先后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面貌相似的“××老干妈”商标。前者诞生得早,却数次申请 而不得;后者虽然来得晚,却一次解决问题。最终,二者几乎同时获得注册。 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老干妈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华越公司及销售"华越老干妈"的北京望京购物中心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瓶贴、标识,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经长达一年半的审理,2000年8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正式下达判决书,对华越公司的侵权事实予以了毫不含糊的确认,但因为其有合法的注册商标,没法终止其侵权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折扣和佣金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人账.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思考: 张女士看了甲广告公司代理发布的广告,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减肥药,服用后发生药物中毒,支出医疗费五千元,欲找乙公司索赔,发现产品上没有乙公司的地址等信息。此时张女士应该如何维权? 分析: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不能指明广告主名称和地址的,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点: 1、秘密性 2、实用性 3、保密性
思考: A、B、C公司都是在同一地区从事玻璃制造加工的公司,B公司因引进一套先进的HLS-5玻璃生产加工技术,从而在该行业内占优势地位。思考A、C公司何时构成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1、A公司指派张某直接从B公司偷取HLS-5技术资料,并在本公司投入使用。 2、A公司指派张某直接从B公司偷取HLS-5技术资料,自己没有使用,而是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 3、A公司指派张某直接从B公司偷取HLS-5技术资料,自己没有使用,而是将该技术在行业内广泛披露。 4、A公司和B公司签定了技术合作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B公司将部分HLS-5技术授权A公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同时约定了保密条款。后A公司将该技术透露给C公司。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的销售行为 1、低价倾销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搭售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3、不正当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六)商业诽谤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思考: 某电器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发生矛盾,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员是否有乙厂电视机时,营业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事例的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侵犯了乙的企业名称权 B.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C.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甲没有通过宣传媒介说乙厂的产品质量不好,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七)串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损害招标者的经济利益。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活动和经济利益。
(八)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国家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监督
四、法律责任 责 任 形 式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